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 原告
- 王秀芳
- 被告
- 李晟瑋
林挺生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5
蔡章和
李明志 (住居不詳)
黃秋晨 (住居不詳)
上列被告李晟瑋等因民國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林挺生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5
蔡章和
李明志 (住居不詳)
黃秋晨 (住居不詳)
上列被告李晟瑋等因民國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