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告
鄒秋燕
被告
范綱彥

      鄭介恩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一)被告范綱彥、鄭介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應賠償原告鄒秋燕新臺幣246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綱彥、鄭介恩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關於原告鄒秋燕(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被告2人此被訴部分無罪,嗣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