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玲 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 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090號、102年度偵續字 第7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玲(下稱被告)與李源智(涉犯詐欺、背信等罪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6號判決)係夫妻,李源智於民國95年2月1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楊梅市○○○路000巷000號「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徽公司)」副總經理,並於97年2月1日升任總經理,負責綜理翰徽公司業務,並為模具製造廠商遴選、監督執行、驗收等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6年間某日起至102年1月30日任職期間,接連利用廠商享峻有限公司(下稱享峻公司)、正順鋼模有限公司(下稱正順公司)、晟景有限公司(下稱晟景公司)、承鴻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承鴻公司)受翰徽公司遴選、承標模具之機會,向上開公司誆稱翰徽公司高層要收取回扣等語,致使上開廠商陷於錯誤,依照李源智所言,如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告明知李源智所取得之上開支票來源不明,顯可疑為贓物,竟不違其本意而收受,並執票前往銀行提示兌現。嗣翰徽公司發現後告知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後,享峻等公司始知受騙而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審理範圍之特定 按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記載範圍是否明確,因涉及法院審判範圍以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非予明確記載及特定,法院將無從有效進行審理。查本案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090號、102年度偵續字第720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而於103年3月25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該追加起訴書固記載上開公訴意旨主張之犯罪事實,惟漏未提出其所指之「附表」,且關於被告所收受顯可疑為贓物之支票張數、金額等部分,記載亦未盡明確。此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於原審法院104年6月4 日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引用同署102年度偵字第11342號起訴書(即另案被告李源智被訴詐欺、背信等案件之起訴書)附表為本案追加起訴書之附表(同本判決附表),復於原審法院104 年8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陳明:被告所涉收受贓物罪嫌以其確有兌領支票款項者為限,故附表編號103至114、148、150至152 所示未經兌領之支票,尚非屬本案起訴範圍等語,有原審法院各該準備程序筆錄可佐(見原審卷第271頁背面、第391頁背面)。是檢察官業已就被告前開被訴犯罪事實記載不明之處加以釐清更正,而特定被告所收受顯可疑為贓物之支票為「附表編號1至102、115至147、149 所示之支票」。為符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 款及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自當以檢察官於原審法院所更正之內容為本院之審理範圍,至於附表編號103至114、148、150至152 所示部分,則非屬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刑事訴訟「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自另一角度言之,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此即學理所謂之提出證據責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以踐履其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照),使法院之心證達於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之確信程度,始能謂舉證成功,否則即應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而諭知被告無罪,此乃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之「結果責任」所當然。另外,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此即被告之不自證己罪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被告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其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次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收受贓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李源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翰徽公司負責人林俊華、享峻公司負責人林宏祥、正順公司負責人張瑋哲、承鴻公司負責人許美惠等人之指述及卷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共計138 張(附表編號102 、103 、107 至114 、150 至152 所示部分無支票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4 年6 月17日北區國稅新店綜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總歸戶財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104 年6 月12日南區國稅嘉縣○○○○000000000 號函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財產所得清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固不否認有自其配偶李源智處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102、115至147、149 所示之支票並持以兌領,將款項存於被告或李源智之帳戶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收受贓物之犯行,辯稱:該支票來源我有問過我先生李源智,李源智說是他投資模具或介紹他人開發模具的佣金收入,詳細情形我沒有再問,我一直認為我先生的錢是合法的,我不會懷疑我先生,他把工作收入都交給我統籌使用,他要用錢會跟我要,但也不會跟我說他要做什麼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有自李源智處收受李源智以前開情詞向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取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101、115 至147、149所示支票並持以兌領: 被告之配偶即另案被告李源智以翰徽公司高層要收取回扣為由,向承作翰徽公司汽車模具標案之廠商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等公司,分別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101 、115 至147 、149 所示之支票,均經李源智交付予被告,由被告持向銀行兌領,存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翰徽公司負責人林俊華於警詢、享峻公司負責人林宏祥於警詢及偵查中、正順公司負責人張瑋哲於警詢及偵查中、承鴻公司負責人許美惠(與配偶林宏遠共同經營承鴻公司及晟景公司)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79 號卷一第16至2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342 號卷第14頁),且另案被告李源智亦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我有向承鴻、晟景、正順、享俊等4 間收取回饋金;我認為我介紹工作給他們,所以他們應該回饋給我;我說如果有標到模具要給我5%至10% 之傭金,他們有用支票的方式給我,我拿到支票就交給我太太陳麗玲處理,她就存到她的帳戶或我的帳戶等語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79號卷一第4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342號卷第12頁) 。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101、104至106、115至148所示之支票影本共計138 張在卷可佐(出處詳見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104至106所示支票雖經屆期提示,然遭假處分為由退票而未兌現乙情,有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104年7月7 日一三重埔字第00000號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12頁),附表編號148 所示發票人正順公司之支票領款人則為案外人謝政道,亦有該支票影本背面領款人之記載可憑(見原審卷第307 頁),是參前開卷附支票影本,可見除前述遭退票之支票3紙及領款人為案外人謝政道之支票1紙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101、115至147、149 所示之支票,均悉數由被告存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及李源智帳戶等節無誤,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前開存入伊或李源智帳戶之支票,均係由伊持向銀行辦理提兌等情不諱(見原審卷第272 頁),由此足證被告確有自李源智處收受李源智以前開情詞向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取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101、115至147、149 所示支票並持以兌領等情甚明。至於附表編號102 所示之享峻公司支票則未經提示兌現,且無支票影本可查,此據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前開函文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312 頁),該支票即尚難認確與被告或李源智有關。 ㈡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系爭支票來源: 1.證人李源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從80幾年開始陸陸續續就有因幫廠商介紹開發模具而獲取佣金或介紹費,廠商如果開票給我,我就直接拿給太太(即被告)。初期被告有問這是什麼錢,我就有跟她講,後來她沒有問,我就沒有跟她講,因為這都是非常制式的,本案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所開的支票,是【我後期取得之支票,我沒有特別跟我太太講是什麼錢。之前我太太有問時,我就跟她講是模具投資】。我不會跟我太太談公事。我拿起訴書所載的支票回去之後,我不記得我太太有沒有問這些錢是什麼錢,【她有問我時,我就說是模具利潤及介紹開發模具的佣金。因我拿給她的錢都是這兩種錢,我從來沒有跟她說投資明細,因為她也不懂】等語(見原審卷第426頁背面至427頁、第430 頁背面)。證人李源智於另案被訴詐欺、背信案件偵查中亦供陳:陳麗玲不知道我跟他們(即廠商)收這些傭金,我跟她說這是我介紹人家的傭金收入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342號卷第13頁、102年度偵續字第720號卷第48 頁),可知李源智交付系爭支票予被告時,均告知被告該等支票款項係其投資模具之利潤或介紹他人開發模具之佣金,並未向被告陳明係收取回扣或將其不法取得之過程告知被告。 2.參以證人張哲瑋於偵查中證稱:經手拿回扣的人是李源智,伊沒有跟陳麗玲實際接觸過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720號卷第47頁背面至48頁);證人林宏祥於偵查中證稱:我都是跟李源智聯絡,陳麗玲我不認識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79號卷一第20頁);證人許美惠於警詢證稱:我公司與翰徽公司接洽的窗口僅有李源智,給李源智的支票是由李源智委託鄭俊成到我公司收取或我們送到翰徽公司予鄭俊成代收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79號卷一第24頁正背面);證人即翰徽公司製造部經理鄭俊成於警詢中證稱:我有與享峻、晟景公司等2 間廠商連絡並有去該公司拿支票轉交給李源智,但是我不知道那些支票是回扣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79號卷一第28頁背面),亦可見本案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均未曾與被告有何連繫,渠等所開立之支票亦均係交予李源智收受,由是觀之,【被告既未曾與上開公司有所接洽連繫,就其所收受系爭支票之來源為何,自僅能從交付支票之李源智處得悉,而李源智將各該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所開立之系爭支票交予被告時,亦僅曾概括說明該等款項係其投資利潤或他人給付之佣金】,已如上述,則被告自李源智取得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時,主觀上是否認知該等款項來源可能涉及不法或對系爭支票知悉係贓物等節,即非無疑。 ㈢證人李源智確將投資收益交付被告處理: 又證人李源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70幾年開始在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輪公司)工作,公司經營汽車零件製造及外銷,於85、86年間我開始投資汽車模具開發,後來又到維輪公司的子公司翰徽公司擔任副總,我有把我的投資明細告知在維輪公司董事長,他告訴我往後不能再投資,我就沒有再投資,但之前投資的利潤還有再繼續回收等語(見原審卷第426 頁、第427頁背面、第431頁背面),且有卷附李源智於92年至94年間參與汽車模具開發而與他人簽立之產品合作開發合約書、開發合約書影本共26份可按(見原審卷第326至375頁,其中部分以李昱偉名義參與投資),由此足認李源智所證其曾參與投資並獲取利潤等語,確與事實相符。參以被告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95 年7月間起即有票據存入之情形,迄至100年12月間共存入票據119張(其後至103年5 月間則未有票據存入),此有該行103年6月20日103 新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9至161 頁);被告於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8至102 年間,亦共存入票據28張,有該行103年6月23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51至56頁);被告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7至102 年間,則共存入票據79張,有該公司103年6月1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清單存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63至171頁);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 97至102年間,亦共存入票據15張,有該行103 年10月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易資料附卷足憑(見原審卷第205頁),則依李源智於本案發生前即92至94年間即 有參與開發模具之投資、獲分利潤,且如上所述均將所獲取之利潤支票交予被告統籌處理,並曾告知被告該等支票均係投資利潤,而被告名下所設前開各帳戶於95年至102 年間復曾存入票據達240 餘張等情以觀,可知被告自李源智處取得支票進而存入帳戶使用之情形,於其等夫妻生活中實屬常見,且早於檢察官所起訴李源智涉嫌於96年間不詳時間收受廠商回扣之前,被告於95年間即有存入票據之行為,總存入票據張數亦遠多於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收受支票之張數。是以被告因過往生活經驗已知李源智有投資模具開發之情形,而於96年間至102年間見李源智多次交付前開各公司之支票, 即未再加詢問,顯見李源智交付之該等支票係交由被告處理之投資收益,被告因不疑有他而逕為收受,應堪認定。 ㈣被告對於李源智之收益並無可懷疑之處: 被告雖曾於維輪公司任職,然於83年間即已離職,有卷附維輪公司勞工保險投保情形網路查詢資料可參(見原審卷第444頁),依其任職之時間比對起訴書所指李源智於96 年間收取回扣之時間,已難逕認其對李源智於96年間之工作情節全然知悉,並對於每一筆與其他公司間之交易、支付款項是否為不法所得、是否為一般交易之對價或利潤等節知之甚稔。況縱認其對於追加起訴書所載李源智任職於翰徽公司副總及負責發包模具等情形有所認識,惟如何對於李源智與其他公司、廠商之每一筆交易、對價或利潤,甚至是否為不法所得等節,均鉅細彌遺地知悉?參以李源智交付支票予被告時既曾表明係投資模具之利潤及介紹他人開發模具的佣金,已如前述,則被告認知該等支票屬於業外收入,主觀上亦未必會將支票來源與被告工作性質加以推測聯結,反面言之,被告既無其他來源足以知悉各該支票係不法所得,又如何認定其收受支票時,主觀上係本於收受贓物之故意所為?況系爭支票均未記載受款人之無記名票據,有各該支票影本附卷可憑(出處詳參附表),則該等支票既係被告之配偶告以係業外收入為由而交付被告,且支票既未記名,形式上非原屬他人持有之票據,本無不法之虞,被告因與李源智為配偶,而信賴李源智,亦未加質疑李源智所述取得支票之原因,衡與一般社會常情亦無不符。 ㈤此外,依卷附被告及李源智2 人於96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財產查詢清單(見原審卷第279 至295 頁),固未見有關投資模具利潤或介紹他人之佣金收入等記載,然參酌一般人辦理個人所得稅之申報繳納,就所得即收入部分,多係彙整所得給付單位提供之扣繳憑單資料而為申報。又扣繳憑單乃所得給付單位製作,倘給付單位原未將此筆給付款項列作支出,自無再製發扣繳憑單予給付對象之理,而衡諸一般公司、商號經營情況複雜,本未必將所有營運支出及所得均列冊申報並製作扣繳憑單予給付對象,亦不能謂無製發扣繳憑單之所得給付即涉有不法。準此,被告申報其與李源智之個人所得稅時,縱有發現李源智系爭支票收入均未據以製發扣繳憑單,故被告亦無就此等收入為申報,仍難執此反推被告得依前開申報情形知悉該等支票有何不法之虞,是前開所得申報資料自尚無從資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綜上,系爭支票既均係被告之配偶以前開情詞為由而交付,被告本於夫妻間信賴關係,未加懷疑即為收受,自難謂其收受系爭支票時,對每一張支票於主觀上均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公訴意旨猶指稱被告明知系爭支票來源不明,顯可疑為贓物,仍為收受云云,即屬乏據。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李源智為被告之夫,自92年2月1日任職於翰徽公司擔任副總經理,於97年2月1日升任總經理,翰徽公司之組織架構為,負責人下設1名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故李源智所任之職務,就翰徽公司之模具製造廠商遴選、監督均具有實質影響力。李源智自96年底至97年2月1日升任翰徽公司總經理前,利用廠商受翰徽公司遴選、承標模具之機會,以翰徽公司高層要收取回扣為由向廠商收取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回扣, 嗣李源智自92年2月1日擔任翰徽公司總經理時起,復以前開手法,向廠商取總金額高達5,000多萬元之回扣,另翰徽公 司為維輪公司負責生產汽車零件後,交給其母公司維輪公司銷售,而被告於77年至83年6月1日期間,曾在維輪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此亦據被告及李源智供稱詳實,是李源智雖曾參與投資並獲取利潤,並提出其於92年至94年間參與汽車模具開發而與他人簽立之產品合作開發契約書、開發合約書影本共26份,惟參酌上開產品合作開發契約書、開發合約書,合約日期為82年7月3日至93 年11月18日,投資金額為7,800元至21萬元不等,總投資金額為165萬1,851元,且係由李源智與楊昌實業有限公司、易展實業有限公司、高亞交通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錫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陽企業社、廣昌興業社、佳鑫利有限公司等公司多次締結契約,締約對象均無本案告訴人享峻公司、晟景公司、正順公司,與承鴻公司,是縱認李源智確實曾經參與投資獲有利潤,並將相關利潤交付被告處理,然上開投資金額不高,其獲利應大致相同且金額非高,利潤給付對象亦多為楊昌實業有限公司、易展實業有限公司、高亞交通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錫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陽企業社、廣昌興業社、佳鑫利有限公司等重複締約對象,且觀諸卷附被告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95年1月1日至96年1月1日期間,僅存入8張票據,總金額為73萬9,312元,於96年1月1日至103年6月19日期間存入111張票據,此有該行103年6月20 日103新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在卷可參;被告於彰化銀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5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期間,無存入票據紀錄,於98至102年間,共存入票據28張,於有該行103年6月23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被告於郵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5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期間,無存入票據紀錄,於97至102年間,共存入票據79張,有該公司103年6月1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清單存卷可考;被告於中國信託 銀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5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期間,無存入票據紀錄,於97至102年間,共存入票據15張,有該行103年10月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易資料附卷足憑。稽上,被告名下所設前開各帳戶於95年至95年底期間,僅有存入8張票據,總金額為73萬9,312元之紀錄,是在李源智擔任翰徽公司要職前,其於95年間交付予被告之支票僅有8 張,金額僅有73萬元,縱使將此均認定為李源智投資獲利,但其一年度交付被告之投資獲利亦僅有73萬元,而李源智於94年後,未再參與其他投資,且被告也自陳:李源智的錢都是交給他管理,李源智未曾再向其拿過大筆金額參與投資等情,然自李源智擔任翰徽公司要職後,卻連續於單一年度內交付總金額高達1,000多萬元之支 票與被告,迄至102 年1月30日,總金額高達5,000多萬元,金額突然暴增、數量暴增、發票人迥然不同,被告實難認系爭支票之取得,因與李源智先前之投資有關,被告就系爭支票為李源智之不法所得,實難委為不知,是被告辯稱:其認為此係李源智之投資云云,顯不足採。原審竟認被告自李源智取得之系爭支票,認係李源智投資收益,就系爭支票應屬贓物並無認識,原判決顯有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㈡參酌卷附被告名下所設前開各帳戶於95年至95年底期間,僅有存入8 張票據,總金額為739,312元之紀錄,其餘240餘張,金額高達5,000多萬元,均係在96 年李源智擔任翰徽公司要職後,原審竟僅以被告曾在95年至96期間,交付總金額未達100萬元之8張支票,認定被告自李源智處取得支票進而存入帳戶使用之情形,於其等夫妻生活中實屬常見,且早於檢察官所起訴李源智涉嫌於96年間不詳時間收受廠商回扣之前,被告於95年間即有存入票據之行為,總存入票據張數亦遠多於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收受票張數,並認定被告辯稱:伊依經驗推想李源智交付之該等支票亦如同李源智從前所述,屬於交由伊處理之投資收益,而不疑有他逕為收受云云可採,已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且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㈢被告曾於維輪公司擔任業務經理長達6 年之久,而維輪公司為翰徽公司之母公司,2 公司間之關係業於前述,且其與李源智感情甚佳,李源智所有金錢收入均交由被告管理,此據被告及李源智供稱在卷,被告對於李源智在翰徽公司所擔任之職務內容,殊難想像全然不知。而李源智在翰徽公司之職務,同前所述,其就零件之模具開發,顯有影響力,被告對此亦應有所認識。而李源智自擔任翰徽公司要職後,交付與被告金額高達5,000多萬元之系爭支票,相較於李源智在96 年前所交付之支票,其金額暴增、次數暴增、發票人迥然不同,在此期間,李源智亦未曾向被告拿取高額投資金額,且李源智交付系爭支票與被告時,亦告知此為幫廠商介紹開發模具而獲取傭金獲介紹費,依常情,被告既對於李源智之職務內容、對於模具開發有影響力有所認識,且系爭發票均係在李源智擔任翰徽公司之要職後基於介紹開發模具獲得介紹費所取得,應會將系爭支票與李源智職務內容聯結,原審未查,竟認被告對於李源智職務內容負責發包模具有所認知,而收受該等之支票,主觀上亦未必會將支票來源與被告工作性質加以推測聯結,顯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㈣被告及李源智2人於96年度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財產查詢清單,未見有關投資模具利潤或介紹他人之佣金收入等記載,然被告所取得之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享峻公司、晟景公司、正順公司,與承鴻公司,金額高達5,000 多萬元,故各發票人所給付之金額均高,倘系爭支票果為李源智投資獲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定會將利潤分配登載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上,並製發扣繳憑單與給付對象,否則依上開規定,倘未將已分配之利潤登載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上,會遭認定為未分配之盈餘而遭加徵百分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倘有分配利潤定會申報相關利潤之分配,並製發扣繳憑單與給付對象,倘利潤給付對象未將此利潤登載在總和所得稅並申報,亦會因國稅局勾稽比對營利事業所申報之資料,而認定給付對象漏報或逃漏稅捐而裁定補稅或課以罰鍰,然被告竟未將系爭支票所得記載在總合所得稅申報表上並申報,且未曾遭國稅局認定漏未申報或逃漏稅捐而遭補稅或課以罰鍰,足證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李源智投資所得云云,顯不足採,原審竟認公司、商號經營情況複雜,本未必將所有營運支出及所得均列冊申報並製作扣繳憑單予給付對象,亦不能謂無製發扣繳憑單之所得給付即涉有不法,顯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參酌被告與李源智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李源智所申報之所得總額,於96年度為196萬132元、97年度為353萬7,081元、98年度為185萬5,174元、99年度為252萬4,081元、100年度為205萬6,653元、101年度為215萬2,156元、102 年度為42萬403元,然李源智竟於一年度交付被告1,000多萬元之投資款及介紹之佣金費用,高出其薪資所得甚高,被告辯稱無可疑之處而收受云云,顯不可採,原審竟認定被告辯詞可採,原判決顯然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本案被告就其所收受系爭支票之來源時,並非直接向前開公司人員所收受,已難認其主觀上知悉係李源智之不法所得:經查,證人李源智於原審審理時業據證稱:伊交付系爭支票予被告時,均告知被告該等支票款項係其投資模具之利潤或介紹他人開發模具之佣金等語,且參酌證人張哲瑋、林宏祥、許美惠、鄭俊成於警詢或偵查中業已一致證稱:享峻公司、正順公司、晟景公司、承鴻公司均未曾與被告有何連繫,渠等所開立之支票亦均係交予李源智等節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720號卷第47頁背面至48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79號卷一第20頁、第24頁正、反面、第28頁反面),足證本案被告就其所收受系爭支票之來源,並非直接向前開公司人員所收受,僅係由李源智處取得,而李源智將各該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所開立之系爭支票交予被告時,亦僅曾概括說明該等款項係其投資利潤或他人給付之佣金,故尚難僅憑系爭支票係由李源智交付乙節,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即有認知其逐筆所收受之每1張支票俱有贓物之故意。 ㈡單一年度或加總後合計收受支票金額無從反推被告對於附表各次支票俱有贓物之認識: 依檢察官起訴書指稱被告收受贓物之時間係96年間某日起,因認附表編號115、117、發票日期同為96 年10月5日之20萬元、50萬元之支票時,即具有收受贓物之故意,並以卷附被告名下所設前開各帳戶於95年至95 年底期間,僅有存入8張票據,其後加總之金額頗高,認被告有收受贓物之故意云云。然查,附表編號115、116、117及118之支票係檢察官認被告有收受贓物故意之票據,則檢察官所指96年度被告有收受贓物犯行之部分,該年度被告僅存入4 張票據,顯低於其所指稱存入票據之次數,何以謂該96年度所收受之支票,被告主觀上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因此,就被告96年間起,對於其所收受之該4 張支票,為何即認為已具備「贓物之認識」,檢察官似未提出積極之證據加以證明。況且,附表編號119 至124 之支票,固亦經檢察官認為被告有收受贓物之故意,然97年度僅收受6張票據,如何認定該年度被告收受6張支票之行為,主觀上對之亦均有收受贓物之故意?是檢察官主張被告於96、97年度自李智源處收受支票時,主觀上已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即非無疑。又檢察官上訴意旨係以「加總」、「合計」其自96 年起以迄102年間為止之支票金額總額,認被告自96 年間起以迄102年間為止,對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系爭支票,主觀上均知悉為不法所得之贓物。惟本案被告究竟於何時起之收受支票行為,主觀上有不法所得之認識?經查,被告於96 年間取得該4張支票時,尚未收受97年間以迄102 年間之系爭支票,如何認定被告於96年間起,即對於自李源智處收受之支票,主觀上具有贓物之構成要件故意?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將96 年度以迄102年度所收受之支票金額加總、合計後,反推被告各次收受支票時俱有贓物之認識,卻未逐一、逐筆核對被告收受各該支票時,有無證據足證其主觀上有贓物之故意,即俱認為被告對於系爭支票均有收受贓物之構成要件故意,已難認妥適。 ㈢收受支票之金額無法證明被告有收受贓物之故意: 1.觀諸被告於96年間收受編號115之支票之金額為200,000元(見附表編號115之出處),是否僅憑該收取支票之金額為200,000元,即認被告主觀上對該支票之來源係不法所得之贓物?尚乏充足之證據足以證明。此觀諸被告另於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內,於96年1月交易之票據票面金額為445,200元(見原審卷第245頁、第246頁編號6之票據),遠高於前揭檢察官主張被告有收受贓物認識之附表編號115之支票金額200,000元,則何以認為被告對於附表編號115之支票即有贓物之認識?何以又認為被告對於在96 年間收受其他支票而存入銀行兌現之部分,並無贓物之認識?況且,被告除收受附表所示系爭支票外,尚有收受其他支票並存入銀行兌現之情事,甚至於97年間亦有取得高達960,000、970,000元之票據等節(見原審卷第247 頁),則如何單以金額之高低,即認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俱有收受贓物之故意?是檢察官以被告收受支票金額之高低資為認定其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即有未妥。 2.其次,檢察官所指98以迄102 年間各年度收受支票中,其中98年度之支票中,有332,500元之金額者(如附表編號41、127),有970,000元(如附表編號125),亦有介於兩者金額間之支票者;於99年度有95,000元之金額者(如附表編號14),有617,500元之金額者(如附表編號19、42 ),亦有介於兩者金額間之支票者;於100年度有123,500元之金額者(如附表編號71),有1,130,500元之金額者(如附表編號4),亦有介於兩者金額間之支票者;於101年度有123,500元之金額者(如編號138 ),有602,700元之金額者(如編號第 143 ),亦有介於兩者金額間之支票者;於102年度有100, 675元之金額者(如編號149),亦有536,750元之金額者( 如編號103 ),復有介於兩者金額間之支票者,綜上可知,被告每年度、每次所收受票據之金額有低有高,亦有收受票據之金額係介於中間值之部分,檢察官以每年度加總之金額暴增而資為其論述之依據,卻疏未逐一針對附表所示系爭支票之個別金額,證明被告收受支票時之主觀認知,容有未當。是本案尚難僅以被告收受支票金額之高低,即認被告於收受每一筆支票時,主觀上俱有收受贓物之故意。 3.倘認為被告對於金額高之支票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對於金額低之支票即無收受贓物之故意,惟金額之高低本具有相對性,前一年度金額高之支票,未必於次年度即係金額高之支票,則檢察官以被告收受金額高低之支票資為認定被告有無收受贓物之故意,恐非無疑。況且,檢察官就被告收受每一筆支票時,主觀上俱對該項支票有不法來源之認識,本即應加以舉證,使法院依嚴格證明法則判斷其主觀上究竟有無收受贓物之故意,若單以金額之高低或以每年度加總後之金額,反推被告每一筆支票俱有收受贓物之故意等節,此一方式並無法區別被告於收受其他金額之支票時,何以認定本案有不法來源之認識,而其他筆即無不法來源之認識。因此,本案尚難僅憑被告收受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並存入銀行兌現之行為,率即遽認其主觀上對於每一次收受各別之支票時,均具備收受贓物之故意。 4.因此,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究竟有無「贓物之認識」,須先就被告於收受每一筆支票並存入銀行時,主觀上對於系爭支票有贓物之認識予以證明,以與被告於系爭支票以外,收受其他支票之行為並無「贓物之認識」予以區別,並非以96年以迄102 年間加總之支票金額反推被告對於其所收受之支票俱有贓物之認識。檢察官於本案中,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收受附表各次支票時,主觀上有贓物之認識;何以收受系爭支票以外其他支票時,即「無贓物之認識」?此涉及如何區分本案被告有收受贓物故意之個別構成要件事實是否成立之問題,亦涉及被告是否基於數個各別犯意、分別實施數罪、有無數罪併罰之問題。質言之,被告對於其每一次所收受之支票,其主觀上究竟是否知悉為不法所得之贓物?其主觀上對於個別收受支票之行為,有無贓物之認識?等節,必須先加以證明,以與其他不具有收受贓物故意之收取支票行為詳加區別,進而認定被告確實對於附表所示每一支票均有收受贓物之故意,亦即,本案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逐一舉證證明每一筆支票被告均知悉係不法之來源,倘僅憑單一年度或加總後合計收受支票金額之總額,率即反推被告每一次收受支票之行為俱有贓物之認識,即與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有違,自難認已依法盡其實質舉證之責任。 ㈣本案被告收受支票之次數並無法認定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收受附表系爭支票之各次行為俱有贓物之認識: 經查,被告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所設帳戶,自95年7月間起即有票據存入之情形,迄至100年12月間共存入票據119張,其於彰化銀行所設帳戶,於98至102年間,亦共存入票據28張,其於郵局所設帳戶,於97 至102年間,則共存入票據79張,其於中國信託銀行所設帳戶,於97至102 年間,亦共存入票據15張,有各該行函覆及所附交易資料附卷足憑,業如本院認定如前,則由被告名下所設前開各帳戶於95年至102年間存入票據達240餘張以觀,可知被告自李源智處取得支票進而存入帳戶使用之情形於渠等生活中常見,且早於檢察官所起訴李源智涉嫌於96年間不詳時間收受廠商回扣之前,被告於95年間即有存入票據之行為,總存入票據張數亦遠多於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收受票張數,是以本案尚難以存入票據之張數或次數,即謂被告對於附表所示系爭支票之行為,均有贓物之認識。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被告每年度收受票據之次數暴增乙節,不僅於本院前揭認定96、97年度所指分別僅有4張、6張票據之事實迥異,縱認為98年度後有多次收受支票而存入銀行之行為,然被告自李源智所取得之支票並非僅有檢察官主張系爭支票之數目,被告自李源智處取得支票進而存入帳戶使用之情形,於其等夫妻生活中實屬常見,且早於檢察官所起訴李源智涉嫌於96年間不詳時間收受廠商回扣之前,被告於95年間即有存入票據之行為,總存入票據張數亦遠多於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收受支票之張數,業據本院闡述如前,是以收受支票之次數多寡,亦僅是判斷有無贓物認識的標準之一,並不具有絕對性,故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被告收受支票之次數既與被告及其與李源智間夫妻生活常見多次存入支票之行為相較,恐難資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李源智所從事之職務與被告有無贓物之認識並無必然性: 檢察官上訴意旨固指稱被告對於李源智在翰徽公司所擔任之職務內容,殊難想像全然不知;李源智在翰徽公司,就零件之模具開發,顯有影響力,被告對此亦應有所認識云云,然縱認被告對於李源智任職於翰徽公司副總及負責發包模具等情形有所認識,惟李源智交付支票予被告時既曾表明係投資模具之利潤及介紹他人開發模具的佣金,已如上述,被告本此認知而收受該等支票,主觀上未必會將支票來源與被告工作性質加以聯結,並進而認為係不法所得之物;縱認其知悉李源智所擔任之職務內容,是否即可認被告於收受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時,每一次均知悉該等款項來源均涉及不法?被告是否主觀上均知悉係李源智本於其職務上之關係而收取之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仍非無疑。參以支票金額、次數、發票人不同等節,與被告是否知悉個別、具體之支票確為贓物之間,並無必然性。蓋以票據係無因證券、流通證券,行為人於持有票據時,本即無需知悉其原先取得之法律上原因為何,故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先前李源智係與楊昌實業有限公司、易展實業有限公司、高亞交通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錫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陽企業社、廣昌興業社、佳鑫利有限公司等公司多次締結契約,締約對象均無本案告訴人享峻公司、晟景公司、正順公司與承鴻公司,乃未審酌票據係無因證券之性質,即遽以推認被告對於與享峻公司、晟景公司、正順公司與承鴻公司相關之系爭支票,主觀上均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即有未當。故檢察官上訴意旨據此推論被告就上情應有所贓物之不法認識等節,恐失諸率斷,自非可採。 ㈥被告有無申報稅捐與主觀上有無收受贓物之故意,並無必然之關係: 檢察官上訴意旨另指稱營利事業須將利潤分配登載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上,並製發扣繳憑單與給付對象,否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未將已分配之利潤登載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上,即認定為未分配之盈餘而遭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未將系爭支票所得記載在總合所得稅申報表上並申報,且未曾遭國稅局認定漏未申報或逃漏稅捐而遭補稅或課以罰鍰,足證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李源智投資所得云云,顯不足採云云,然被告於96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財產查詢清單內,是否有記載投資模具利潤或介紹他人之佣金收入,與本件被告是否確知悉李源智該等款項來源可能涉及不法而收受支票乙事,並無必然之關連,申言之,扣繳憑單乃所得給付單位製作,倘給付單位原未將此筆給付款項列作支出,自無再製發扣繳憑單予給付對象之理,自不能謂無製發扣繳憑單之所得給付之事實,即推認被告於附表各次收受支票時,主觀上即有收受贓物之故意。況被告申報其與李源智之個人所得稅時,縱有發現李源智系爭支票收入均未據以製發扣繳憑單,被告亦未就此等收入為申報,被告縱可能涉及逃漏稅之情事,仍難執此逕認被告得依前開申報情形知悉該等支票有何不法之虞。從而,檢察官上開所指,既係就原審已審酌事項,再事爭執,容非可採。 八、綜上各情相互勾稽,本件關於被告被訴收受贓物之罪嫌,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自不足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收受贓物之犯行,原審因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揭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期 │ 金額 │ 支票票號 │ 領款人 │ 存入帳戶 │ 出處 │ 備註 │ │ │ │ │ │ │ │ │ │ │ ├──┼────────┼───────┼─────┼─────┼────┼───────┼─────────┼───┤ │ 1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3月15日 │ 332,500 │ AC0000000│ 陳麗玲 │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4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2頁 │ │ ├──┼────────┼───────┼─────┼─────┼────┼───────┼─────────┼───┤ │ 2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3月15日 │ 285,000 │ AC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4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22頁 │ │ ├──┼────────┼───────┼─────┼─────┼────┼───────┼─────────┼───┤ │ 3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4 月15日│ 427,500 │AC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5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3頁 │ │ ├──┼────────┼───────┼─────┼─────┼────┼───────┼─────────┼───┤ │ 4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5 月28日│1,130,5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5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67 頁 │ │ ├──┼────────┼───────┼─────┼─────┼────┼───────┼─────────┼───┤ │ 5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7 月30日│ 237,500 │ AD0000000│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7頁 │ │ ├──┼────────┼───────┼─────┼─────┼────┼───────┼─────────┼───┤ │ 6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7 月30日│ 475,000 │AD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6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27頁 │ │ ├──┼────────┼───────┼─────┼─────┼────┼───────┼─────────┼───┤ │ 7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8 月30日│332,500 │AD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7頁 │ │ ├──┼────────┼───────┼─────┼─────┼────┼───────┼─────────┼───┤ │ 8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8 月30日│380,000 │AD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7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67頁 │ │ ├──┼────────┼───────┼─────┼─────┼────┼───────┼─────────┼───┤ │ 9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9月30日 │1,092,500 │AD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8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8 頁 │ │ ├──┼────────┼───────┼─────┼─────┼────┼───────┼─────────┼───┤ │10 │承鴻興業有限公司│ 100年10月25日│1,045,000 │AD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8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29頁 │ │ ├──┼────────┼───────┼─────┼─────┼────┼───────┼─────────┼───┤ │11 │晟景有限公司 │98年12月15日 │665,0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4 頁 │ │ ├──┼────────┼───────┼─────┼─────┼────┼───────┼─────────┼───┤ │12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 月15日 │332,5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49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65頁 │ │ ├──┼────────┼───────┼─────┼─────┼────┼───────┼─────────┼───┤ │13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1月15日 │285,0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0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09頁 │ │ ├──┼────────┼───────┼─────┼─────┼────┼───────┼─────────┼───┤ │14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1月15日 │95,0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0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209頁 │ │ ├──┼────────┼───────┼─────┼─────┼────┼───────┼─────────┼───┤ │15 │晟景有限公司 │100 年06月30日│665,000 │AD0000000 │ 李源智│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1頁 │ │ ├──┼────────┼───────┼─────┼─────┼────┼───────┼─────────┼───┤ │16 │晟景有限公司 │101 年01月31日│426,500 │AD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1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54頁背面 │ │ ├──┼────────┼───────┼─────┼─────┼────┼───────┼─────────┼───┤ │17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 月20日 │285,000 │AC0000000 │ 李源智│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46頁 │ │ ├──┼────────┼───────┼─────┼─────┼────┼───────┼─────────┼───┤ │18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2月15日 │380,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54-55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19 │ 晟景有限公司 │99 年12月15日 │617,5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56-57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9頁 │ │ ├──┼────────┼───────┼─────┼─────┼────┼───────┼─────────┼───┤ │20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0月15日 │237,5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58-59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 │ │ ├──┼────────┼───────┼─────┼─────┼────┼───────┼─────────┼───┤ │21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2月15日 │190,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60-61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9頁 │ │ ├──┼────────┼───────┼─────┼─────┼────┼───────┼─────────┼───┤ │22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10月15日 │427,5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62-63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7頁 │ │ ├──┼────────┼───────┼─────┼─────┼────┼───────┼─────────┼───┤ │23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9 月15日 │237,5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64-65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 │ │ ├──┼────────┼───────┼─────┼─────┼────┼───────┼─────────┼───┤ │24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9 月15日 │380,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66-67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 │ │ ├──┼────────┼───────┼─────┼─────┼────┼───────┼─────────┼───┤ │25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8 月15日 │475,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68-69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5頁 │ │ ├──┼────────┼───────┼─────┼─────┼────┼───────┼─────────┼───┤ │26 │ 晟景有限公司 │99 年7 月30日 │133,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70-71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4頁 │ │ ├──┼────────┼───────┼─────┼─────┼────┼───────┼─────────┼───┤ │27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6 月15日 │418,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72-73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背面 │ │ ├──┼────────┼───────┼─────┼─────┼────┼───────┼─────────┼───┤ │28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5 月15日 │380,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74-75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2 頁 │ │ ├──┼────────┼───────┼─────┼─────┼────┼───────┼─────────┼───┤ │29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4 月30日 │332,500 │GB0000000 │ 李源智│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76-77 頁 │ │ ├──┼────────┼───────┼─────┼─────┼────┼───────┼─────────┼───┤ │30 │ 晟景有限公司 │99年4 月15日 │351,5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78-79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5 頁 │ │ ├──┼────────┼───────┼─────┼─────┼────┼───────┼─────────┼───┤ │31 │ 晟景有限公司 │100 年1 月15日│209,0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80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6頁 │ │ ├──┼────────┼───────┼─────┼─────┼────┼───────┼─────────┼───┤ │32 │ 晟景有限公司 │100 年1 月15日│598,500 │G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81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6頁 │ │ ├──┼────────┼───────┼─────┼─────┼────┼───────┼─────────┼───┤ │33 │ 享峻有限公司 │98年7 月31日 │380,000 │A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4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07頁 │ │ ├──┼────────┼───────┼─────┼─────┼────┼───────┼─────────┼───┤ │34 │ 享峻有限公司 │98 年8 月30日 │541,500 │ AA0000000│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5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2頁背面 │ │ ├──┼────────┼───────┼─────┼─────┼────┼───────┼─────────┼───┤ │35 │ 享峻有限公司 │98年8 月30日 │475,000 │ AA0000000│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4 頁 │ │ ├──┼────────┼───────┼─────┼─────┼────┼───────┼─────────┼───┤ │36 │ 享峻有限公司 │98年9 月30日 │380,000 │ AA0000000│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04頁 │ │ ├──┼────────┼───────┼─────┼─────┼────┼───────┼─────────┼───┤ │37 │ 享峻有限公司 │98年9 月20日 │427,500 │ AA0000000│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8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04頁 │ │ ├──┼────────┼───────┼─────┼─────┼────┼───────┼─────────┼───┤ │38 │ 享峻有限公司 │98年12月5 日 │380,000 │J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5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4頁 │ │ ├──┼────────┼───────┼─────┼─────┼────┼───────┼─────────┼───┤ │39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 月20日 │456,000 │A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0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08 頁 │ │ ├──┼────────┼───────┼─────┼─────┼────┼───────┼─────────┼───┤ │40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 月20日 │380,000 │AB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1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5 頁 │ │ ├──┼────────┼───────┼─────┼─────┼────┼───────┼─────────┼───┤ │41 │ 享峻有限公司 │ 98年12月30日│332,500 │AB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2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5 頁 │ │ ├──┼────────┼───────┼─────┼─────┼────┼───────┼─────────┼───┤ │42 │ 享峻有限公司 │ 99 年1 月25日│617,500 │J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08 頁 │ │ ├──┼────────┼───────┼─────┼─────┼────┼───────┼─────────┼───┤ │43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3月31日 │332,5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08頁 │ │ ├──┼────────┼───────┼─────┼─────┼────┼───────┼─────────┼───┤ │44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4月15日 │380,000 │AC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5頁 │ │ ├──┼────────┼───────┼─────┼─────┼────┼───────┼─────────┼───┤ │45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5月15日 │285,000 │AC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6頁 │ │ ├──┼────────┼───────┼─────┼─────┼────┼───────┼─────────┼───┤ │46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6月15日 │427,500 │AC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背面 │ │ ├──┼────────┼───────┼─────┼─────┼────┼───────┼─────────┼───┤ │47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7月15日 │342,000 │AC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8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5 頁 │ │ ├──┼────────┼───────┼─────┼─────┼────┼───────┼─────────┼───┤ │48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7月15日 │237,500 │AC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4 頁 │ │ ├──┼────────┼───────┼─────┼─────┼────┼───────┼─────────┼───┤ │49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5月15日 │142,5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0頁 │ │ ├──┼────────┼───────┼─────┼─────┼────┼───────┼─────────┼───┤ │50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5月15日 │237,5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1頁 │ │ ├──┼────────┼───────┼─────┼─────┼────┼───────┼─────────┼───┤ │51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9月15日 │142,5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2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6頁 │ │ ├──┼────────┼───────┼─────┼─────┼────┼───────┼─────────┼───┤ │52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9月15日 │285,000 │AC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3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6頁 │ │ ├──┼────────┼───────┼─────┼─────┼────┼───────┼─────────┼───┤ │53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10月15日 │190,0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4頁 │ │ ├──┼────────┼───────┼─────┼─────┼────┼───────┼─────────┼───┤ │54 │ 享峻有限公司 │ 99年10月5 日 │190,0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5頁 │ │ ├──┼────────┼───────┼─────┼─────┼────┼───────┼─────────┼───┤ │55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1月15日 │475,0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8頁 │ │ ├──┼────────┼───────┼─────┼─────┼────┼───────┼─────────┼───┤ │56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1月15日 │285,0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 │ │ ├──┼────────┼───────┼─────┼─────┼────┼───────┼─────────┼───┤ │57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1月15日 │380,0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8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6頁 │ │ ├──┼────────┼───────┼─────┼─────┼────┼───────┼─────────┼───┤ │58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1月15日 │380,000 │B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7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6頁 │ │ ├──┼────────┼───────┼─────┼─────┼────┼───────┼─────────┼───┤ │59 │ 享峻有限公司 │99年12月15日 │285,000 │AD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0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3頁 │ │ ├──┼────────┼───────┼─────┼─────┼────┼───────┼─────────┼───┤ │60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1 月15日│380,000 │AD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1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6頁 │ │ ├──┼────────┼───────┼─────┼─────┼────┼───────┼─────────┼───┤ │61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2月15日 │285,000 │CA0000000 │ 陳麗玲│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2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6頁 │ │ ├──┼────────┼───────┼─────┼─────┼────┼───────┼─────────┼───┤ │62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2月15日 │285,000 │CA0000000 │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3頁 │ │ │ │ │ │ │ │ │ │ │ │ ├──┼────────┼───────┼─────┼─────┼────┼───────┼─────────┼───┤ │63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3月15日 │190,0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4頁 │ │ ├──┼────────┼───────┼─────┼─────┼────┼───────┼─────────┼───┤ │64 │ 享峻有限公司 │ 100 年3月15日│380,0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5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2 頁 │ │ ├──┼────────┼───────┼─────┼─────┼────┼───────┼─────────┼───┤ │65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3月15日 │570,0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4頁(無票│ │ │ │ │ │ │ │ │ │號) │ │ ├──┼────────┼───────┼─────┼─────┼────┼───────┼─────────┼───┤ │66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4月15日 │475,000 │CA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23頁 │ │ ├──┼────────┼───────┼─────┼─────┼────┼───────┼─────────┼───┤ │67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5 月30日│475,000 │CA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8頁 │ │ ├──┼────────┼───────┼─────┼─────┼────┼───────┼─────────┼───┤ │68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5 月30日│475,000 │CA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89頁 │ │ ├──┼────────┼───────┼─────┼─────┼────┼───────┼─────────┼───┤ │69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6月30日 │332,5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0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7 頁 │ │ ├──┼────────┼───────┼─────┼─────┼────┼───────┼─────────┼───┤ │70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7月30日 │475,000 │AD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1頁 │ │ ├──┼────────┼───────┼─────┼─────┼────┼───────┼─────────┼───┤ │71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8 月25日│123,500 │CA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2頁 │ │ ├──┼────────┼───────┼─────┼─────┼────┼───────┼─────────┼───┤ │72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8 月25日│522,5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3頁 │ │ ├──┼────────┼───────┼─────┼─────┼────┼───────┼─────────┼───┤ │73 │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10月20日│190,0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4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4頁背面 │ │ ├──┼────────┼───────┼─────┼─────┼────┼───────┼─────────┼───┤ │74 │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5 月15日│380,000 │AE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5頁 │ │ ├──┼────────┼───────┼─────┼─────┼────┼───────┼─────────┼───┤ │75 │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5 月15日│570,0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5頁 │ │ ├──┼────────┼───────┼─────┼─────┼────┼───────┼─────────┼───┤ │76 │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5 月15日│475,0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8頁 │ │ ├──┼────────┼───────┼─────┼─────┼────┼───────┼─────────┼───┤ │77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9 月20日│712,5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8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9頁 │ │ ├──┼────────┼───────┼─────┼─────┼────┼───────┼─────────┼───┤ │78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8月20日 │209,0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9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12頁 │ │ ├──┼────────┼───────┼─────┼─────┼────┼───────┼─────────┼───┤ │79 │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7月20日 │522,5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0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12 頁 │ │ ├──┼────────┼───────┼─────┼─────┼────┼───────┼─────────┼───┤ │80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7月20日 │522,5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1頁 │ │ ├──┼────────┼───────┼─────┼─────┼────┼───────┼─────────┼───┤ │81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8 月30日│332,500 │DA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2頁 │ │ ├──┼────────┼───────┼─────┼─────┼────┼───────┼─────────┼───┤ │82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9月30日 │285,000 │D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3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41頁 │ │ ├──┼────────┼───────┼─────┼─────┼────┼───────┼─────────┼───┤ │83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1月10日│446,500 │AE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4頁 │ │ ├──┼────────┼───────┼─────┼─────┼────┼───────┼─────────┼───┤ │84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0月10日│323,000 │AE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5頁 │ │ ├──┼────────┼───────┼─────┼─────┼────┼───────┼─────────┼───┤ │85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1月10日│337,250 │AE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6頁 │ │ ├──┼────────┼───────┼─────┼─────┼────┼───────┼─────────┼───┤ │86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2月10日│209,000 │AE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70 頁 │ │ ├──┼────────┼───────┼─────┼─────┼────┼───────┼─────────┼───┤ │87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2月10日│209,000 │AE0000000 │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8頁 │ │ ├──┼────────┼───────┼─────┼─────┼────┼───────┼─────────┼───┤ │88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0月10日│327,750 │AE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09頁 │ │ ├──┼────────┼───────┼─────┼─────┼────┼───────┼─────────┼───┤ │89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2月10日│418,000 │AE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0頁 │ │ ├──┼────────┼───────┼─────┼─────┼────┼───────┼─────────┼───┤ │90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1月30日│285,000 │CA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1頁 │ │ ├──┼────────┼───────┼─────┼─────┼────┼───────┼─────────┼───┤ │91 │享峻有限公司 │101 年11月30日│237,500 │CA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2頁 │ │ ├──┼────────┼───────┼─────┼─────┼────┼───────┼─────────┼───┤ │92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15日│361,000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3頁 │ │ ├──┼────────┼───────┼─────┼─────┼────┼───────┼─────────┼───┤ │93 │享峻有限公司 │101年12 月15日│313,500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4頁 │ │ ├──┼────────┼───────┼─────┼─────┼────┼───────┼─────────┼───┤ │94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15日│308,750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5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13頁 │ │ ├──┼────────┼───────┼─────┼─────┼────┼───────┼─────────┼───┤ │95 │享峻有限公司 │101年12 月15日│228,000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一│ │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213頁 │ │ ├──┼────────┼───────┼─────┼─────┼────┼───────┼─────────┼───┤ │96 │享峻有限公司 │100 年11月30日│475,000 │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 │原審卷第297 頁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已│ │ │ │ │ │ │ │ │ │兌現 │ ├──┼────────┼───────┼─────┼─────┼────┼───────┼─────────┼───┤ │97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2 月22日│145,350 │AF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54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98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2 月22日│157,225 │AF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53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99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25日│166,725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56頁 │附表載│ │ │ │ │ │ │ │ │原審卷第170頁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0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25日│149,625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57頁 │附表載│ │ │ │ │ │ │ │ │原審卷第170頁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1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3 月2 日│118,750 │AF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55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2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10日│367,65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8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3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7月10日 │536,75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8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4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5月10日 │327,750 │0000000 起│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原審卷第314頁 │起訴書│ │ │ │ │ │訴書附表載│ │ │ │附表載│ │ │ │ │ │為0000000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5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5月10日 │351,500 │0000000 起│李源智 │00000000000000│ 原審卷第315頁 │起訴書│ │ │ │ │ │訴書附表載│ │ │ │附表載│ │ │ │ │ │為0000000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6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5月10日 │335,350 │0000000 起│李源智 │00000000000000│ 原審卷第316頁 │起訴書│ │ │ │ │ │訴書附表載│ │ │ │附表載│ │ │ │ │ │為0000000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7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6月10日 │294,500 │0000000 起│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8 │起訴書│ │ │ │ │ │訴書附表載│領 │ │頁 │附表載│ │ │ │ │ │為0000000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8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8 月14日│297,35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7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09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15日│351,50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8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10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8 月14日│370,50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7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11 │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8 月17日│359,10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7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12 │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17日│370,50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7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13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8 月28日│337,25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7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14 │享峻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18日│159,600 │0000000 │未提示兌│未提示兌領 │原審卷第312 、318 │起訴書│ │ │ │ │ │ │領 │ │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15 │張建輝 │96年10月5日 │20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0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81頁 │ │ ├──┼────────┼───────┼─────┼─────┼────┼───────┼─────────┼───┤ │116 │張建輝 │96年10月5日 │60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2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81頁 │ │ ├──┼────────┼───────┼─────┼─────┼────┼───────┼─────────┼───┤ │117 │張建輝 │96年10月5日 │50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2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81頁 │ │ ├──┼────────┼───────┼─────┼─────┼────┼───────┼─────────┼───┤ │118 │張建輝 │96年12 月15 日│60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1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83 頁 │ │ ├──┼────────┼───────┼─────┼─────┼────┼───────┼─────────┼───┤ │119 │張建輝 │97 年1 月15日 │655,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1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84 頁 │ │ ├──┼────────┼───────┼─────┼─────┼────┼───────┼─────────┼───┤ │120 │張建輝 │97年8 月31日 │60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偵7379卷二│ │ │ │ │ │ │ │ │ │第7 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92頁 │ │ ├──┼────────┼───────┼─────┼─────┼────┼───────┼─────────┼───┤ │121 │張建輝 │97年9 月30日 │59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6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92頁 │ │ ├──┼────────┼───────┼─────┼─────┼────┼───────┼─────────┼───┤ │122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7年11月15日 │340,75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5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94 頁 │ │ ├──┼────────┼───────┼─────┼─────┼────┼───────┼─────────┼───┤ │123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7年11月30日 │867,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4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95頁 │ │ ├──┼────────┼───────┼─────┼─────┼────┼───────┼─────────┼───┤ │124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7年12月10 日 │500,000 │0000000 │陳麗玲 │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4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95頁 │ │ ├──┼────────┼───────┼─────┼─────┼────┼───────┼─────────┼───┤ │125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8年5 月16 日 │97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5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308頁 │ │ ├──┼────────┼───────┼─────┼─────┼────┼───────┼─────────┼───┤ │126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8年6 月10 日 │521,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01頁 │ │ ├──┼────────┼───────┼─────┼─────┼────┼───────┼─────────┼───┤ │127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8年9月10日 │332,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3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64 頁 │ │ ├──┼────────┼───────┼─────┼─────┼────┼───────┼─────────┼───┤ │128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8年7 月31日 │712,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3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02 頁 │ │ ├──┼────────┼───────┼─────┼─────┼────┼───────┼─────────┼───┤ │129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9年4 月15 日 │427,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6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11 頁 │ │ ├──┼────────┼───────┼─────┼─────┼────┼───────┼─────────┼───┤ │130 │張建輝 │99年7月15日 │190,000 │0000000 │陳麗玲 │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77頁背面 │附表疑│ │ │ │ │ │ │ │ │原審卷第114頁 │似將票│ │ │ │ │ │ │ │ │ │號誤載│ │ │ │ │ │ │ │ │ │為 │ │ │ │ │ │ │ │ │ │656896│ ├──┼────────┼───────┼─────┼─────┼────┼───────┼─────────┼───┤ │131 │張建輝 │99年8月15日 │38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8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5頁 │ │ ├──┼────────┼───────┼─────┼─────┼────┼───────┼─────────┼───┤ │132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9年11月15日 │38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79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18頁 │ │ ├──┼────────┼───────┼─────┼─────┼────┼───────┼─────────┼───┤ │133 │張建輝 │100 年7月15日 │380,000 │0000000 │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0頁背面 │ │ ├──┼────────┼───────┼─────┼─────┼────┼───────┼─────────┼───┤ │134 │張建輝 │100 年10月25日│38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1頁背面 │ │ │ │ │ │ │ │ │ │原審卷第129 頁 │ │ ├──┼────────┼───────┼─────┼─────┼────┼───────┼─────────┼───┤ │135 │張建輝 │100 年10月25日│427,500 │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1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7 頁 │ │ ├──┼────────┼───────┼─────┼─────┼────┼───────┼─────────┼───┤ │136 │張建輝 │100 年11月30日│475,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4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30 頁 │ │ ├──┼────────┼───────┼─────┼─────┼────┼───────┼─────────┼───┤ │137 │張建輝 │101 年5 月12日│161,500 │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2頁背面 │ │ ├──┼────────┼───────┼─────┼─────┼────┼───────┼─────────┼───┤ │138 │張建輝 │101 年8 月15日│123,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5頁 │ │ ├──┼────────┼───────┼─────┼─────┼────┼───────┼─────────┼───┤ │139 │張建輝 │101 年8 月15日│285,000 │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4頁背面 │ │ ├──┼────────┼───────┼─────┼─────┼────┼───────┼─────────┼───┤ │140 │張建輝 │101 年7 月12日│465,5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2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5頁 │ │ ├──┼────────┼───────┼─────┼─────┼────┼───────┼─────────┼───┤ │141 │張建輝 │101 年11月30日│322,500 │0000000 │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3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169頁 │ │ ├──┼────────┼───────┼─────┼─────┼────┼───────┼─────────┼───┤ │142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101 年12月31日│60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5頁背面 │ │ ├──┼────────┼───────┼─────┼─────┼────┼───────┼─────────┼───┤ │143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101 年12月31日│602,7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 │ │ │ │ │ │ │ │ │86頁 │ │ │ │ │ │ │ │ │ │原審卷第55頁背面 │ │ ├──┼────────┼───────┼─────┼─────┼────┼───────┼─────────┼───┤ │144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99年5 月14 日 │28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77頁 │附表載│ │ │ │ │ │ │ │ │原審卷第165 頁 │為無影│ │ │ │ │ │ │ │ │ │本,已│ │ │ │ │ │ │ │ │ │兌現 │ ├──┼────────┼───────┼─────┼─────┼────┼───────┼─────────┼───┤ │145 │張建輝 │99年11月15 日 │38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79頁背面 │附表載│ │ │ │ │ │ │ │ │原審卷第118 頁 │為無影│ │ │ │ │ │ │ │ │ │本,已│ │ │ │ │ │ │ │ │ │兌現 │ ├──┼────────┼───────┼─────┼─────┼────┼───────┼─────────┼───┤ │146 │張建輝 │100 年2 月15日│380,000 │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80頁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已│ │ │ │ │ │ │ │ │ │兌現 │ ├──┼────────┼───────┼─────┼─────┼────┼───────┼─────────┼───┤ │147 │張建輝 │100 年5 月31日│380,000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78頁背面 │附表載│ │ │ │ │ │ │ │ │原審卷第167 頁 │為無影│ │ │ │ │ │ │ │ │ │本,已│ │ │ │ │ │ │ │ │ │兌現 │ ├──┼────────┼───────┼─────┼─────┼────┼───────┼─────────┼───┤ │148 │正順鋼模有限公司│101 年1 月9日 │370,000 起│687764 │謝政道 │00000000000000│ 原審卷第307頁 │起訴書│ │ │ │起訴書附表載為│訴書附表載│ │ │ │ │附表載│ │ │ │102年2月22日 │為200,000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49 │張哲瑋(起訴書附│102 年2 月15日│100,675 │0000000 │陳麗玲 │0000000000000 │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表載為不詳) │ │ │ │ │ │83頁背面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 │ │ │ │ │ │金額疑│ │ │ │ │ │ │ │ │ │似誤載│ │ │ │ │ │ │ │ │ │為100,│ │ │ │ │ │ │ │ │ │625元 │ ├──┼────────┼───────┼─────┼─────┼────┼───────┼─────────┼───┤ │150 │不詳 │102 年5月15日 │331,550 │0000000 │不明 │不明 │ 卷內無資料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51 │不詳 │102 年5月15日 │308,750 │ 0000000 │不明 │ 不明 │ 卷內無資料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152 │不詳 │102 年8 月30日│879,700 │000000 │不明 │ 不明 │ 卷內無資料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載│ │ │ │ │ │ │ │ │ │為無影│ │ │ │ │ │ │ │ │ │本且未│ │ │ │ │ │ │ │ │ │兌現 │ ├──┼────────┼───────┼─────┼─────┼────┼───────┼─────────┼───┤ │ │ │ │ │ │ │ │ │未載於│ │* │ 張哲瑋 │102 年5月15日 │331,550 │0000000 │李源智 │00000000000000│桃檢102 他2970卷第│起訴書│ │ │ │ │ │ │ │ │87頁 │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