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張紹省
- 法定代理人莊永富
- 當事人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財產所有人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永富 蕭欣欣 劉奕志 林仁祥 梁昆得 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被告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依職權裁定命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命其參與之理由已詳載於該次裁定。 三、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案件已定107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上開參與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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