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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627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賴俊廷
選任辯護人
胡博強律師
被告
劉嘉倫
被告
李泓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

易字第388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03 年度偵字第26837 號、104 年度偵字第846 、1562、1924

、2411、2412、2413、2414、2819、2820、4748、4749、5099、

9033 、11212 、12969 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4450

、6974、6975、83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賴俊廷有罪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及劉嘉倫、李泓陞部分,均撤銷。

賴俊廷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犯罪所得金額及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沒收(包含扣案已提領尚未繳回詐騙集團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嘉倫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犯罪所得金額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泓陞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犯罪所得金額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賴俊廷被訴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無罪。

事實

一、賴俊廷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蔡哥」、「俊哥」之成年男子(下述分別稱「蔡哥」、「俊哥」)及其他成年人組成詐騙集團成員在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徵送貨員之廣告,以刊登在網站上LINE的ID(下稱LINE)與「蔡哥」聯絡應徵後,於民國103 年9 月6 日加入由「蔡哥」、「俊哥」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基於3 人以上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依「蔡哥」指示賴俊廷收取由劉嘉倫、李泓陞(2 人亦均見奇集集網站上廣告應徵送貨員,與詐騙集團成員「俊哥」聯繫後,受「俊哥」指揮,詳後述)等人放置於新北市、桃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內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資料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存摺及密碼資料傳送予「蔡哥」,「蔡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復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段,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或臨櫃轉帳等方式,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各帳戶內(其中附表一編號10、38、67、80、95均未遂,理由詳各該編號所示),「蔡哥」旋通知賴俊廷至便利商店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賴俊廷再從所提領之款項中扣除其應分得之酬勞(即以提款金額2.5%計算其酬勞)後,將剩餘之贓款放置新北市板橋火車站或臺北市臺北轉運站等處之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之號碼及密碼以LINE告知「蔡哥」,以此方式將贓款交付「蔡哥」,「蔡哥」在指示詐騙集團成員取回(各次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犯罪事實、詐騙金額、所使用之帳戶、提領款項之時間及金額等均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所示)。
二、劉嘉倫乃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知悉對於冒然替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包裹,並將收取之包裹依該他人
    電話指示每次置放於指定之置物櫃內,再供不詳之人另行取
    走,而非當面交付包裹,且領取包裹之報酬,則直接置放於
    寄放包裹之置物櫃內供其領取,此一悖於常情之工作及領取
    報酬方式,可能因此供人利用為犯罪所用,而坊間每每發生
    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
    一事,並對所提供包裹內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
    取財犯行有預見,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因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俊哥」(即「蔡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
    成年人在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徵送貨員之廣告,乃與「俊哥
    」聯繫後,依「俊哥」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
    黑貓宅急便」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桃園市等處之營業所領取
    附表二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
    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桃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
    物櫃,並每次從置物櫃中拿取「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放
    置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 元;嗣「俊哥」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利用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以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表
    六編號1 至9 所示詐騙手法,使被害人郭立誠等人匯入款項
    ,再提領使用(詐欺集團之各次犯罪時間、手段、被害人、
    匯入之帳戶、被詐騙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
    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
三、李泓陞乃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知悉對於冒然替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包裹,並將收取之包裹依該他人
    電話指示每次置放於指定之置物櫃內,再供不詳之人另行取
    走,而非當面交付包裹,且領取包裹之報酬,則直接置放於
    寄放包裹之置物櫃內供其領取,此一悖於常情之工作及領取
    報酬方式,可能因此供人利用為犯罪所用,而坊間每每發生
    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
    一事,並對所提供包裹內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
    取財犯行有預見,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因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俊哥」之成年人在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徵送
    貨員之廣告,乃與「俊哥」聯繫後,依「俊哥」之指示,於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至黑貓宅急便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土城
    區等處之營業所領取附表三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所領取
    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等地之家樂福賣
    場或車站置物櫃,並每次從置物櫃中拿取「俊哥」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放置之報酬1,000 元;嗣「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利用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以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
    號1 至12所示詐騙手法,使被害人顏美慧等匯入款項,再提
    領使用(詐欺集團之各次犯罪時間、手段、被害人、匯入之
    帳戶、被詐騙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
    號1 至12所示)。
四、嗣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3 年10月5 日21時
    4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逮捕賴俊廷,並在
    其身上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劉嘉倫另
    於103 年10月1 日主動將其領取之犯罪所得1 千元交付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案;李泓陞於103 年11月14日
    經警方通知到案時,主動將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置物櫃
    內領取之林世賢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及交易明細等影本及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交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
    案。
五、案經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廷及其辯護人、被告劉嘉倫、李泓陞於本院準備程序均
    表示沒有意見,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
    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
    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二、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賴俊廷、劉嘉倫、李泓陞坦認及答辯事項如下:
、上訴人即被告賴俊廷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賴俊廷固坦認接受不詳真實姓名綽號「蔡
    哥」之成年男子指示前往新北市、桃園市或車站等地家樂福
    賣場或車站置物櫃內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密碼等資料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存摺及密碼資料傳
    送予「蔡哥」,「蔡哥」旋通知其至便利商店或銀行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所匯款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與綽號「蔡哥」之成年男子共同犯加重詐欺之犯行,辯稱:
    我不知道「蔡哥」指示我領取的款項是詐騙所得款項,「蔡
    哥」告訴我提領的款項是運動彩券賭博的錢,我不知道是詐
    騙款項,我沒有與綽號「蔡哥」共同詐騙被害人,除接受綽
    號「蔡哥」的指揮外,對於其他該詐欺集團成員我都不認識
    ,我的行為至多僅構成幫助犯,我獲得的酬勞是提領款項的
    1%云云。
、被告劉嘉倫部分:
    訊據被告劉嘉倫對上揭時地,接受「俊哥」指示領取包裹及
    每次獲取1,000 元之事實,坦認不諱,惟辯稱:不知包裹裡
    面是甚麼東西云云。
、被告李泓陞部分:
    訊據被告李泓陞對上揭時地,接受「俊哥」指示領取包裹及
    每次獲取1,000 元之事實,坦認不諱,惟辯稱:不知包裹裡
    面是甚麼東西云云。
二、經查:
、被告賴俊廷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業據被告賴俊廷偵查中及原審
    坦認不諱。其於偵查中供稱:我於103 年8 月31日或同年9
    月1 日見奇集集網站有徵人訊息,依所留於該網站LINE應徵
    送貨員,我於103 年9 月6 日加入開始上班,對方LINE自稱
    「蔡哥」,工作內容是運送現金,也就是「蔡哥」會叫別人
    去拿金融卡、存摺影本,放至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上的家
    樂福或五華街的家樂福等處置物櫃內,之後「蔡哥」之成年
    男子會用LINE通知我去拿取,綽號「蔡哥」會給我金融卡密
    碼,要我去測試帳戶可否領錢,如果可領錢,我就提領現金
    ,也告知「蔡哥」我領了多少錢,之後「蔡哥」會要我將現
    金裝在牛皮紙袋內送至板橋火車站等處置物櫃內,將置物櫃
    的條碼拍攝後傳給「蔡哥」知道是哪個置物櫃;我的酬勞是
    領款金額2.5%,「蔡哥」會先計算完後,告知我可以拿多少
    酬勞,我直接從提領的現金拿取,將其餘款項放在置物櫃內
    ,「蔡哥」會再派人來取走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 年度偵字第26837 號卷〈下稱103 偵26837 號卷〉㈡
    第18頁);繼於原審供承:我承認檢察官所起訴犯罪事實;
    我加入該詐騙集團,知道會有人去把存摺(含提款及密碼)
    放到賣場置物櫃,還有人會以LINE通知叫我去拿,之後都是
    「蔡哥」指示我等語(見原審卷第74、136 、176 頁)。並
    有被告賴俊廷至家樂福置物櫃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等資料及
    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監視器攝錄畫面翻拍照
    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3 年10月5 日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下稱新北檢104 偵1562卷〉㈠第
    26-36 頁背面、90-92 、94-97 頁)、暨被告賴俊廷所有供
    犯罪所用如附表五編號1 至4 所示物品及如附表六編號6 至
    9 所示詐欺集團轉交被告賴俊廷持用之金融機構金融卡扣案
    足佐。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
    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
    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
    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等判例意旨參照)。是以
    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
    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
    詐騙及以網路刊登不實拍賣訊息之網路詐騙犯罪型態,自收
    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
    頭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
    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通常參與人數眾多
    ,分工亦甚為縝密,而詐騙集團之重點雖在於詐騙被害人,
    但如何取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以達到詐騙之目的,方為詐
    騙之重心,則在詐騙集團行騙之初,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
    防止被查緝,當須先取得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再由實施詐騙者於行騙後,提供該
    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嗣被害人確依指示匯入款項後,再
    聯絡車手持提款卡取款。整體而言,為詐騙集團實施詐騙之
    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係詐騙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
    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騙取財之目的,均屬詐騙集團
    之重要組成成員。且被告賴俊廷於原審亦供稱:LINE裡面還
    有一個人,我忘記他自稱什麼,這個人是介紹「蔡哥」給我
    ,之後都是「蔡哥」指示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76 頁)。本
    件雖無證據證明被告賴俊廷有對上開被害人實施電話詐欺及
    以網路刊登不實拍賣訊息之網路詐騙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然其依「蔡哥」指示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存摺
    ,並提領詐騙款項,自行扣除其酬勞後,再將款項置於上開
    置物櫃,由「蔡哥」再指示詐欺集團成員拿取,而交付款項
    予「蔡哥」,而「俊哥」則負責蒐取帳戶,另有詐騙集團成
    員分擔擔任實施詐騙人員角色或刊登不實拍賣資訊,以詐騙
    被害人,足見被告賴俊廷主觀上對於「蔡哥」、「俊哥」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人之犯罪計畫應有相當之認識,而以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
    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
    的及行為分擔,被告賴俊廷縱未親自參與對被害人實施詐術
    ,然詐騙集團成員所為既均在渠等合意對被害人詐取財物之
    範圍內,彼此利用其他成員各別分工之行為,以遂其犯罪之
    目的,被告賴俊廷無需親身參與每一階段之犯行,仍應對詐
    騙集團成員所為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據上,被告賴俊廷與
    詐欺集團「蔡哥」、「俊哥」及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灼明,被告賴俊廷係共同正犯,所為非僅係幫
    助犯。從而,被告賴俊廷及其辯護人辯稱:賴俊廷所犯僅構
    成幫助犯云云,委難憑採。
  ㈢觀之被告賴俊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犯罪態樣,由
    「蔡哥」、「俊哥」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在奇集集網站上刊
    登徵人廣告暨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拍賣網站刊登不實
    拍賣訊息吸引買家應買(即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5 、11-20
    、22、24、28-33 、35-36 、42-46 、58-64 、67-68 、70
    -71 、84-85 、90、92-95 所為係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詐欺取財罪,詳後述),而「俊哥」負責蒐取人頭帳戶金
    融卡(含密碼)、存摺,再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或假冒客服
    人員或網路賣家向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網路購物輸入錯誤
    、簽收單格式有誤,會遭12期重複扣款、誤設訂單為分期付
    款等情,要求被害人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操作,至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致遭詐騙匯款,「蔡哥」則指示被告
    賴俊廷至上開賣場或車站等處置物櫃拿取「俊哥」蒐取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金額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
    帳戶款項,而「俊哥」蒐取的人頭帳戶均由「蔡哥」指示被
    告賴俊廷取交領款,依此足證「蔡哥」、「俊哥」於詐騙集
    團各自分擔不同工作,「蔡哥」並指示被告賴俊廷提領詐騙
    款項。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
    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
    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
    正犯之成立。依上開犯罪情節觀之,被告賴俊廷及該詐騙集
    團「蔡哥」、「俊哥」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均基於自己參與
    犯罪意思,而分擔各自一部分行為,自應對所有犯罪行為負
    責,縱被告賴俊廷所稱僅與「蔡哥」聯絡受其指示,承上說
    明被告賴俊廷所為犯罪行為,自亦屬3 人以上共同犯之。被
    告賴俊廷及辯護人辯稱:賴俊廷僅與詐騙集團中之「蔡哥」
    聯繫接受「蔡哥」指揮,並不認識其他成員,不構成3 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云云,顯係事後飾卸之詞,與事實不符
    ,委無足採。
  ㈣被告賴俊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5 、11-20 、22、24、28-3
    3 、35-36 、42-46 、58-64 、67-68 、70-71 、84-85 、
    90、92-95 詐欺被害人手法,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
    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行李箱、嬰兒推車、餐券、洗衣機、門票
    、液晶電視、IPAD AIR、NOTE3 、餐飲優惠券、禮券、手機
    、香奈兒短夾、電腦、相機、筆記型電腦、電動遊戲機、手
    推車等物品之不實訊息,吸引買家及被害人應買,被害人因
    而陷於錯誤而匯款應買,有前揭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
    指述及被害人匯款資料等在卷可稽(詳後述),自亦屬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無訛。
  ㈤此外,被告賴俊廷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亦有下列證據
    可資佐證:
  ⒈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即帳戶申請人,下同)黃義傑於警詢中之供述
    (見104 偵1562卷㈠第171-172 頁)。
  ②被害人郭力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37頁
    正、背面);被害人盧恩懿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
    7 卷㈠第39-40 頁);被害人徐千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4 偵1562卷㈡第150 頁背面);被害人鄭卉容於警詢中之指
    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154 頁正、背面);被害人邱敏瑄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35頁正、背面)。
  ③帳戶提供人黃義傑申領之甲仙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1 紙(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2820號卷〈下稱新北檢104 偵2820卷〉第46-47 頁)。
  ④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黃義傑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4 偵2820卷第48-69 頁)。
  ⑤被害人郭力誠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㈡第160 頁背面);告訴人邱敏瑄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48 頁背面);告訴人鄭卉容之
    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104 偵1562卷㈡第15
    7 頁正、背面);被害人徐千琇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52 頁背面);被害
    人盧恩懿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㈡第145 頁背面)。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8日儲字第1034111388號
    函所附黃義傑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77-179 頁)。
  ⑦帳戶提供人黃義傑寄送帳戶資料之宅急便配送聯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㈠第173 頁)。
  ⒉附表一編號6至15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鍾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
    ㈠第142-145 頁、104 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下稱104 偵24
    13卷〉第28-29 頁)。
  ②被害人謝怡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46-4
    7 頁);被害人林勝昌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
    ㈠第42-44 頁背面);被害人吳沛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3 偵26837 卷㈠第54頁正、背面);被害人陳宏文於警詢中
    之指述(見103 年偵26837 卷㈠第52頁正、背面);被害人
    戴昇融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49-50 頁)
    ;被害人陳譽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66
    -67 頁);被害人吳宛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59頁正、背面);被害人羅培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03 偵26837 卷㈠第64頁正、背面);被害人徐以臻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61-62 頁);被害人王少
    甫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56頁正、背面)
    。
  ③帳戶提供人鍾家豪之台南友愛街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見104 偵1562卷㈠第149-150 頁)。
  ④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3 年11月24日安平營字第10300036921
    號函附之鍾家豪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紙(見104 偵24
    13卷第67-68 頁)。
  ⑤被告賴俊廷就鍾家豪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4 偵24
    13卷第40-64 頁)。
  ⑥告訴人吳沛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1562卷㈡第100 頁背面);被害人謝怡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04 頁背面);告訴
    人林勝昌之竹崎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㈡第115 頁);被害人羅培中之中國信託網路銀
    行存款明細查詢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19 頁背面);
    告訴人王少甫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單1 紙(見104 偵1562卷
    ㈡第127 頁背面);告訴人吳宛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30 頁背面);告訴人徐以
    臻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中華郵
    政e 動郵局交易通知各1 份(見104 偵1562卷㈡第135-136
    頁背面);告訴人陳宏文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7 卷㈡第97頁背面)。
  ⒊附表一編號16至23之犯行:
  ①銀行警示帳戶使用人王尚豐(即王峻翌)於警詢中之陳述(
    見104 偵1562卷㈠第99-100頁);帳戶開立人何汶軒(王尚
    豐女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05-107 頁
    )。
  ②被害人陳姿羽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2-23
    頁);被害人邱泰澤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
    15-16 頁);被害人歐捷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
    卷㈡第34- 35頁);被害人徐義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19頁正、背面);被害人李冠緯於警詢中之指
    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40頁正、背面);被害人葉宏誼於
    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16-27 頁);被害人莊
    家榮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48-49 頁);被
    害人曾敏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43-44 頁
    )。
  ③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 年9 月25日營清字第1030
    038414號函附之何汶軒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
    104 偵1562卷㈠第111-134 頁)。
  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里分行103 年9 月26日上大里字第1030
    000141號函附之何汶軒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
   (見104 偵1562卷㈠第116-118 頁)。
  ⑤王尚豐(即王峻翌)寄送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黑貓宅
    急便寄送單1 紙(見104 偵1562卷㈠第101 頁)。
  ⑥告訴人邱泰澤之網路交易匯款紀錄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
    第17頁背面);告訴人徐義芳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0頁背面);告訴人陳
    姿羽之轉帳交易網路查詢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4頁)
    ;被害人葉宏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各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1-3
    2 頁);告訴人歐捷琳之匯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7頁);告訴人李冠緯之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41頁);告訴
    人曾敏原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㈡第44頁背面);告訴人莊家榮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49頁背面)。
  ⒋附表一編號24至25之犯行: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 年11月25日(103 )國世復
    興字第1030000236號函附之簡錫銘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各1 紙(見103 偵26837 卷㈡第158-159 頁)。
  ②被害人葉蕙鈞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74-7
    6 頁);被害人凌惠如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
    ㈠第69-72 頁)。
  ③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簡錫銘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
    錄1 紙(見103 偵26837 卷㈡第160-186 頁)。
  ⒌附表一編號26至33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周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
    第4749號卷〈下稱104 偵4749卷〉第3-5 、51頁正、背面)
    。
  ②被害人李珮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號卷㈠第82
    -84 頁);被害人李阿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76-178 頁);被害人李良輝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4 偵4749卷第32-33 頁);被害人何其蓁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 偵4749卷第29頁正、背面);被害人戴珮琳於警詢中
    之指述(見104 偵4749卷第39-40 頁);被害人李沛蓁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4749卷第45-46 頁);被害人張嘉家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4749卷第35頁正、背面);被害
    人洪中和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字4749卷第42頁正、背
    面)。
  ③帳戶提供人周崇輝之樹林迴龍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 紙(見104 偵4749卷第10-11 頁)。
  ④帳戶提供人周崇輝之第一銀行迴龍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各1 份(見104 偵4749卷第8-9 頁)。
  ⑤帳戶提供人周崇輝之聯邦銀行迴龍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各1 份(見104 偵4749卷第106-10 7頁背面)。
  ⑥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周崇輝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4 偵4749卷第65-105頁)。
  ⑦被害人李阿英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 紙(見104 偵4749卷第
    28頁);告訴人何其蓁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紙(見104 偵4749卷第31頁背面);被害人張嘉家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37頁
    );被害人洪中和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
    104 偵4749號卷第44頁);被害人李沛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1 紙(見104 偵4749卷第48頁)。
  ⒍附表一編號34至36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李永暉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第9033
    號卷〈下稱104 偵9033卷〉第3-4 頁背面)。
  ②被害人陳育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9033卷第19頁正、
    背面);被害人曾子瑛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9033卷第
    20-21 頁);被害人張賢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9033
    卷第22-23 頁)。
  ③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李永暉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4 偵9033卷第40-56 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104 年2 月11日北
    富銀埔墘字第1040000003號函附之李永暉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見104 偵9033卷第5-6 頁背面)。
  ⒎附表一編號37至38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黃永昌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第5099
    號卷〈下稱104 偵5099卷〉第3-5 頁)。
  ②被害人鍾毅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86-8
    7 頁);被害人王國樑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
    ㈠第90-91 頁)。
  ③帳戶提供人黃永昌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 紙(見104 偵5099卷第7 頁正、背面)。
  ④被害人王國樑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92頁);被害人鍾毅誠之臺灣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5099卷第19頁背面)。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 日儲字第1040051092號
    函復之被告黃永昌帳戶無掛失紀錄1 紙(見104 偵5099第55
    頁)。
  ⑥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黃永昌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
    錄1 紙(見104 偵5099卷第41-53 頁)。
  ⒏附表一編號39至41之犯行:
  ①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103 年12月4 日新營存字第10350049
    67號函所附張水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紙(見103
    偵26837 卷㈡第130-132 頁背面)。
  ②被害人李祥麒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94-9
    6 頁);被害人黃文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
    ㈠第98-100頁);被害人富怡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
    26837 卷㈠第102-103 頁)。
  ③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張水龍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3 偵26837 卷㈡第133-157 頁)。
  ⒐附表一編號42至44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蘇富永之鳳山五甲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 紙(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218-219 頁)。
  ②被害人李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05 頁
    正、背面);被害人張慧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 偵2683
    7 卷㈠第107-108 頁);被害人謝明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
    103 偵26837 卷㈠第110-111 頁)。
  ③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蘇富永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
    錄1 紙(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220-232 頁)。
  ⒑附表一編號45至46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陳仁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
    第4748號卷〈下稱104 偵4748卷〉第3-4 頁背面、第30頁正
    、背面)。
  ②被害人張卿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15
    -116頁);被害人陳旻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4748卷
    第21-24 頁)。
  ③帳戶提供人陳仁宇之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
    1 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4748號卷第6-12頁)。
  ④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見104 偵4748卷第13頁)。
  ⑤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陳仁宇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年度偵字第4748號卷第49-62 頁)。
  ⒒附表一編號47至49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姜奕賢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
    第1924號卷〈下稱104 偵1924卷〉第3-5 、22-23 頁)。
  ②被害人卓宥綾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27-
    128 頁);被害人劉秀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23-124 頁);被害人許文瀚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3 偵26837 卷㈠第130-132 頁)。
  ③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姜奕賢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年度偵字第11212 號卷〈下稱104 偵11212 卷〉
    第96-114頁)。
  ④帳戶提供人姜奕賢之三重二重埔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104 偵1924卷第36-38 頁)。
  ⒓附表一編號50至51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胡進益之礁溪四城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 紙(見103 年偵字第9033號卷〈下稱103 偵90
    33卷〉第106-107 頁背面)。
  ②被害人楊富雄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34
    頁正、背面);被害人陳維荏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
    837 卷㈠第119-120 頁)。
  ③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胡進益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
    錄1 份(見103 偵9033卷第108-121 頁)。
  ⒔附表一編號52至56之犯行:
  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土城分行103 年11月28日上土城字第1030
    000338號函附之鄭智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紙(見
    103 偵26837 卷㈡第187-188 頁)。
  ②第一銀行北土城分行103 年11月28日一北土城字第00023 號
    函附之鄭智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紙(見103 偵26
    837 卷㈡第189-190 頁)。
  ③被害人邱奕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36-
    137 頁);被害人蔡雅帆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43 頁正、背面);被害人譚遠儀於警詢中之指訴(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45-146 頁);被害人廖凡於警詢中
    之指訴(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48 頁正、背面);被害人
    蔡政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50 頁正、
    背面)。
  ④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鄭智雄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
    錄1 份(見103 偵26837 卷㈡第191-217 頁)。
  ⒕附表一編號57至62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李東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
    第2411號卷〈下稱104 偵2411卷〉第3-5 、41-42 頁)。
  ②被害人張淑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58-
    159 頁);被害人蔡宗祐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號卷㈠第156 頁正、背面);被害人陳建志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53-154 頁);被害人林嗣漢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2411卷第30頁正、背面);被害人林
    依美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2411卷第24-25 頁);證人
    傅以慈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4 偵2411、卷26頁正、背面)
    ;被害人方建智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2411卷第33-34
    頁)。
  ③帳戶提供人李東憶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之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 份(見104 偵2411卷第6-7 頁背
    面)。
  ④告訴人張淑芬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 紙(見104
    偵2411卷第12頁正、背面);被害人蔡宗祐之台新銀行存摺
    交易明細1 紙(見104 偵2411卷第17頁);告訴人陳建志之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各1 份
    (見104 偵第2411卷第20頁背面-23 頁背面);告訴人林嗣
    漢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24
    11卷第32頁);告訴人林依美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偵2411卷第29頁正、背面);告訴人方建智之渣打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訂單明細各1 紙(見104 偵2411卷第37
    -38 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1 日兆銀總票據
    字第1040006228號函復李東憶帳戶無掛失紀錄1 紙(見104
    偵2411卷第71頁)。
  ⑥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帳戶提供人李東憶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偵2411卷第55-69 頁)。
  ⒖附表一編號63至67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歐以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雲林縣警察局
    台西分局偵查卷第2-7 頁、104 年度偵字第4017號卷(下稱
    104 偵4017卷)第9-10頁、103 偵26837 卷㈡第242 頁正、
    背面、104 年度偵字第846 號卷〈下稱104 偵846 卷〉第3
    -6、44、84頁正、背面)。
  ②被害人許仲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
    查卷第16-18 頁、104 偵846 卷第10-12 頁);被害人黃蔭
    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67 頁正、背面
    、104 偵846 卷26-30 頁);被害人歐閔傑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第8-10頁);被害人黃湙
    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第11-1
    2 頁);被害人蔡一鋒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林縣警察局台
    西分局偵查卷第13-15 頁、104 年度偵字第846 號卷第7-8
    頁)。
  ③帳戶提供人歐以中永和郵局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各1 份(見104 偵846 卷第40頁正、背面)。
  ④大眾銀行103 年12月8 日眾財管通密發字第1030010818號函
    所附歐以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4 偵
    字846 卷第63-64 頁背面)。
  ⑤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帳戶提供人歐以中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偵846 卷第66-78 頁)。
  ⑥告訴人許仲鎧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雲林縣警察局台
    西分局偵查卷第32-39 頁);被害人黃蔭庭之永豐銀行金融
    交易網往來明細結果1 紙(見104 偵846 卷第35頁);告訴
    人歐閔傑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雲林縣警察局台
    西分局偵查卷第22頁);告訴人黃湙翔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第24頁);告訴
    人蔡一鋒之中國託網路銀行交易查詢、LINE對話紀錄、露天
    拍賣網頁印資料(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第25-31
    頁)。
  ⑦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25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049903849號函附之簡擇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紙
    (見104 年度偵字第12969 號卷〈下稱104 偵12969 卷〉第
    20-23 頁)。
  ⑧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帳戶提供人簡擇旺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偵12969 卷第5-19頁)。
  ⒗附表一編號68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簡擇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2969 卷第2-
    3 頁)。
  ②被害人陳佳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4 偵12969 卷第4 頁正
    、背面)。
  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25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049903849號函附之簡擇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
    (見104 偵12969 卷第20-23 頁)。
  ④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帳戶提供人簡擇旺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偵12969 卷第5-19 頁)。
  ⒘附表一編號69至75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李昆澤及其配偶李綺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見104 年度偵字第2412號卷〈下稱104 偵2412卷〉第3-5 、
    33 -34頁、104 年度偵字第2414號卷第3-6 頁反面、第32-3
    3 頁)。
  ②被害人許嘉津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04 偵2412卷第25-26 頁
    );被害人鄭佳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04 偵2414卷第11頁
    正、背面);被害人江幸欣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04 偵2414
    卷第14-15 頁);被害人黃秀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04 偵
    2412卷第15頁正、背面);被害人黃文貴於警詢時之指述(
    見104 偵2412卷第10-11 頁);被害人周玉珮於警詢時之指
    述(見104 偵2412卷第20頁正、背面)。
  ③帳戶提供人李昆澤之觀音工業區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各1 紙(見104 偵2412卷第48-59 頁背面)。
  ④帳戶提供人李綺均之觀音草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 紙(見104 偵2412卷第7-8 頁)。
  ⑤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李昆澤、李綺均前開帳戶之LINE對
    話紀錄1 份(見104 年偵2412卷第50-73 頁)。
  ⑥被害人鄭佳佳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字2414卷第13頁背面);告訴人江幸欣LINE對話紀錄、雅虎
    奇摩網頁列印資料各份(見104 偵2414卷第19-25 頁);被
    害人黃秀蜜之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付款機存戶
    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2412卷第16頁背面);告訴人黃
    文貴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
    104 偵第2412卷第11頁背面)。
  ⑦王靜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見103 偵26
    837 卷㈠第180 頁)
  ⒙附表一編號76至82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戴偉修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27
    0-271 頁)。
  ②被害人顏美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1-35
    2 頁);被害人陳婉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
    第347 頁正、背面);被害人陳韋元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4 偵1562卷㈡第355 頁正、背面);證人許雅萍於警詢中之
    證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6 頁正、背面);被害人余明
    珊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5-367 頁);被
    害人謝宙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0-361
    頁);被害人張祐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
    376-377 頁);被害人戴光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
    62卷㈡第373 頁正、背面)。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15日儲字第1030187969號
    函附之戴偉修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4
    偵1562卷㈠第273-280 頁)。
  ④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1月4 日玉山個(存)字第103101
    3047號函附之戴偉修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04 偵
    1562卷㈠第281-284 頁)。
  ⑤帳戶提供人戴偉修寄送帳戶資料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㈠第272 頁)。
  ⑥告訴人陳婉諭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㈡第349 頁背面);告訴人顏美慧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2 頁背面
    );證人即被害人陳韋元之配偶許雅萍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8 頁);告訴人謝宙
    均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際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3 頁);告訴人余明珊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9 頁);告訴人戴光
    華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
    374 頁背面)。
  ⒚附表一編號83至95之犯行:
  ①帳戶提供人許名媛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25
    5-256 頁);許名媛寄送帳戶資料之宅急便配送聯1 紙(見
    104 偵1562卷㈠第257 頁)。
  ②被害人黃芬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字26837 卷㈠第194-
    196 頁);被害人魏安儀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
    ㈡第341-342 頁);被害人李再聖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7-338 頁);被害人蘇淯凱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98-200 頁);被害人陳怡良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87-189 頁);被害人
    鄧秀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3-334 頁)
    ;被害人郭照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22
    頁正、背面);被害人李佳羚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
    837 卷㈠第191-192 頁);被害人郭政豪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64-165 頁);被害人朱妍澔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07 頁正、背面);被害人
    陳昱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91-292 頁)
    ;被害人邱姿妤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96
    -297頁);被害人黃瓊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年偵字第
    2819號卷〈下稱104 偵2819卷〉第63頁正、背面)。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28日儲字第1030196861號
    函所附許名媛高雄民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見104 偵1562卷㈠第267-26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3 年10月30日合金台北存字第
    1030003653號函所附許名媛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
    易明細表查詢結果(見104 偵1562卷㈠第263-266 頁)。
  ⑤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帳戶提供人許名媛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 份(見104 偵2819卷第91-115頁)。
  ⑥被害人黃芬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1562卷㈡第320 頁);被害人蘇淯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16 頁);告訴
    人李佳羚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㈡第327 頁);告訴人魏安儀之華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
    1 份(見104 偵2819卷第34-37 頁);被害人李再聖之台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9 頁背
    面);被害人鄧秀容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5 頁背面);被害人陳怡良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1 頁背
    面);告訴人邱姿妤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
    104 偵1562卷㈡第298 頁);被害人陳昱安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94 頁);被害人
    朱妍澔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09 頁);告訴人郭政豪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03 頁)。
  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 日儲字第1040051193號
    函復之許名媛帳戶無掛失紀錄1 紙(見104 偵2819卷第120
    頁)。
  ㈥被告賴俊廷雖辯稱:我不知道「蔡哥」指示我領取的款項是
    詐騙所得款項,「蔡哥」告訴我提領的是運彩賭博的款項,
    我不知道是詐騙款項云云。然查,被告就其提領款項來源乙
    節,先後供稱:「蔡哥」告訴我這是有人賭球賽所匯的賭資
    、「蔡哥」沒有告訴我提領的款項是什麼錢,我不知道是詐
    騙款項云云,已見被告賴俊廷所辯有前後不一瑕疵,真實性
    實非無疑。且觀之,被告賴俊廷於上揭時地遭警查獲時,在
    其身上扣得如附表四編號6 至9 所示4 張金融卡,其於警詢
    供稱:該4 張金融卡是於103 年10月5 日12時許在新北市中
    和區中山路的家樂福置物櫃拿取的,這4 張金融卡均已提領
    過款項,該4 張金融卡均尚未被列為警示帳戶等語(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5頁),被告賴俊廷曾持上開4 張金融卡提
    領款項,並知悉上開金融帳戶尚未被列為警示帳戶,則被告
    賴俊廷對於該等帳戶將做為財產犯罪之非法使用已有所認識
    ,否則即無所謂是否列為警示帳戶之問題;且就「蔡哥」究
    有何要其使用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必要?又有何繼續
    使用收購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款理由?被告賴俊廷均無法作
    合理解釋說明。顯見被告賴俊廷有隱瞞以收購人頭帳戶存提
    款之真實用途之意圖灼明。再者,被告賴俊廷於本院審理中
    亦供稱:我應徵的工作性質跟一般工作性質不同,因為領錢
    之後要把錢放到置物櫃,而且每次都要換帳戶,我就想說那
    些所提款的帳戶是人頭用戶,是人家用來轉錢的帳戶;我在
    從事提款工作之前,在撞球館擔任員工,大約做一年薪水是
    月領,一個月2 萬2 ,是老闆匯款到我的帳戶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181 頁背面)。酌以詐騙集團多以蒐購或使用人頭帳
    戶作為出入帳戶,再以提款卡提領詐騙所得,藉以逃避檢警
    之追緝,常見於媒體報導,被告賴俊廷既有工作經驗,且亦
    知悉其應徵本案的工作性質跟一般工作性質不同,則被告賴
    俊廷為有社會工作經驗並受有高中一年肄業教育程度之智慮
    健全成年人,自當無法諉稱不知上情,復參以被告賴俊廷可
    自行拿取提領款項金額2.5%作為其酬勞,亦悖於一般僱傭關
    係支薪常情,凡此諸端,在在顯示被告賴俊廷知悉所提領款
    項係「蔡哥」、「俊哥」及所屬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被
    告辯稱不知係詐欺款項云云,要與常情有違,並與事實不符
    ,殊不足採。
  ㈦被告賴俊廷另辯稱:我獲得酬勞是提領金額1%云云,然查,
    被告賴俊廷自警詢及於103 年10月6 日、同年月23日偵查中
    均供稱:我的酬勞是我領得款項的2.5%等語(見103 偵2683
    7 卷㈠第14頁背面、103 偵26837 卷㈡第6 、18頁),甚且
    於103 年7 月29日偵查中委請辯護人具狀陳稱:被告賴俊廷
    於104 年7 月21日偵查中開庭時,針對獲利部分,陳稱每次
    提領金額1%,然經被告返家回憶後,發覺上開陳述記憶錯誤
    之陳述,實際上應為千分之25(2.5%),此部分業於先前10
    3 年度偵字第26837 號案件中多次陳述在案,特此陳明並更
    正之等語(見104 偵1562卷㈢第101 頁),迨於本院審理中
    被告賴俊廷委請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續狀、綜合辯論意旨狀
    ,亦均陳稱沒收被告賴俊廷所得金額應為其提款金額2.5%等
    語(見本院卷㈠第207 頁、本院卷㈡第49頁)。足見被告賴
    俊廷酬勞係其提領金額2.5%,否則被告賴俊廷豈會多次為其
    不利之陳述,自陷於不利情境,是被告賴俊廷所獲取酬勞應
    係其提領金額2.5%,洵足認定。被告賴俊廷辯稱獲得酬勞是
    提領金額1%云云,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
  ㈧綜上所述,被告賴俊廷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賴俊廷上開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劉嘉倫部分:
  ㈠上揭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劉嘉倫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劉嘉倫
    於警詢、偵查、原審坦承不諱(見103 偵26837 卷㈡第252
    頁正、背面、104 偵1562卷㈠第48-52 頁、104 偵1562卷㈢
    第104 頁、原審卷第74、86-87 、96-97 、136-143 、176
    -179頁),並有被告劉嘉倫簽收貨號00-0000-0000號(寄件
    人:楊宗翰)、00-0000-0000號(寄件人:鍾家豪)、00-0
    000-0000號(寄件人〈即帳戶申請人,下同〉:黃義傑)之
    「黑貓宅急便」簽收條各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04 年10月1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43325994號函、統一速達
    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6日函、被告劉嘉倫簽收貨號00-0
    000-0000號(寄件人:葉展志)、00-0000-0000號(寄件人
    :王峻翌)之黑貓宅急便簽收條翻拍照片各1 份附卷可稽(
    見104 偵1562卷㈠第66、67頁、104 偵1562卷㈢第154-15 9
    頁);又「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劉嘉倫所交付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提供人(即寄件人葉展志等人)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後,即以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表六
    編號1 至9 所示所示詐騙手段,使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表
    六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 至23
    及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自動櫃員機匯款或臨櫃轉帳等方式,匯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
    23及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至各帳戶內,「俊哥」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旋通知賴俊廷至便利商店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等情,亦經共同被告賴俊廷於警詢、偵
    查及原審自白屬實(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1-24 頁、103
    偵26837 號卷㈡第2-7 、18-19 、244-245 頁、104 偵1562
    卷㈠第17-18 頁、104 偵1562卷㈢第94頁正、背面、原審卷
    第74、86-87 、96-97 、176-179 頁)。
  ㈡且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各被害人遭詐
    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亦有如下之證據可資佐證:
  ①附表六編號1 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葉展志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5
    8-160 頁)。
  ⑵被害人呂佩姍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4 偵1562卷㈡第138-13
    9 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2月1 日台新作文字第10328082號
    函附之葉展志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10
    4 偵1562卷㈠第165-170 頁)。
  ⑷帳戶提供人葉展志寄送存摺資料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㈠第159 頁)。
  ⑸被害人呂佩姍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04 偵1562卷㈡第140 頁背面-141頁
    背面)。
  ②附表六編號2至9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楊宗翰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1
    9-120 頁)。
  ⑵被害人蔡正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51-52
    頁);被害人謝泊諺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
    56-57 頁);被害人蔡佩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
    卷㈡第74- 75頁);被害人蔡尊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78-79 頁);被害人徐子晴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 偵1562卷㈡第82頁正、背面)。被害人賴誼孟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60-63 頁);被害人林雨璇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69-70 頁);被害人
    王睿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86頁正、背面
    )。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3 年11月12日國世台東字第10
    30000099號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楊宗翰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易紀錄(見104 偵1562卷㈠第131-133 頁)。
  ⑷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103 年12月4 日蓮存字第1035004769
    號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楊宗翰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見10
    4 偵1562卷㈠第134-139 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5 日儲字第1034101630號
    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楊宗翰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紀錄
    各1 份(見104 偵1562卷㈠第128-130 頁)。
  ⑹帳戶提供人楊宗翰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㈠第122 頁)。
  ⑺被害人蔡正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明細影本1 紙(見104 年
    偵1562卷㈡第54頁正、背面);被害人謝泊諺之中國信託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58頁背
    面);告訴人林雨璇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
    104 偵1562卷㈡第72頁);被害人蔡佩㚬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76頁);被
    害人徐子晴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
    84頁);被害人王睿瑜之網路ATM 交易明細查詢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㈡第88頁)。
  ③附表一編號1 至5 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黃義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7
    1-172 頁)。
  ⑵被害人郭力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37頁
    正、背面);被害人盧恩懿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
    7 卷㈠第39-40 頁);被害人徐千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4 偵1562卷㈡第150 頁背面);被害人鄭卉容於警詢中之指
    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154 頁正、背面);被害人邱敏瑄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35頁正、背面)。
  ⑶帳戶提供人黃義傑之甲仙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1 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2820號卷〈下稱104 偵2820卷
    〉第46-47 頁)。
  ⑷同案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帳戶提供人黃義傑前開帳戶之
    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4 偵2820卷第48-69頁)。
  ⑸被害人郭力誠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㈡第160 頁背面);被害人邱敏瑄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48 頁背面);被害人鄭卉容之
    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104 偵1562卷㈡第15
    7 頁正反面);被害人徐千琇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52 頁背面);被害人
    盧恩懿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
    ㈡第145 頁背面)。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8日儲字第1034111388號
    函所附黃義傑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77-179 頁)。
  ⑺帳戶提供人黃義傑寄送帳戶資料之宅急便配送聯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㈠第173 頁)。
  ④附表一編號6 至15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鍾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
    ㈠第142-145 頁、104 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下稱104 偵24
      13卷〉第28-29 頁)。
  ⑵被害人謝怡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46-4
    7 頁);被害人林勝昌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
    ㈠第42-44 頁背面);被害人吳沛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3 偵26837 卷㈠第54頁正、背面);被害人陳宏文於警詢中
    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52頁正、背面);被害人戴
    昇融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49-50 頁);
    被害人陳譽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66-6
    7 頁);被害人吳宛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
    ㈠第59頁正、背面);被害人羅培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3 偵26837 卷㈠第64頁正、背面);被害人徐以臻於警詢中
    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61-62 頁);被害人王少甫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56頁正、背面)。
  ⑶帳戶提供人鍾家豪之台南友愛街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見104 偵1562卷㈠第149-150頁)。
  ⑷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3 年11月24日安平營字第10300036921
    號函附之鍾家豪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紙(見104 偵24
    13卷第67-68 頁)。
  ⑸同案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鍾家豪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
    紙(見104 偵2413卷第40-64 頁)。
  ⑹被害人吳沛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1562卷㈡第100 頁背面);被害人謝怡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04 頁背面);被害
    人林勝昌之竹崎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㈡第115 頁);被害人羅培中之中國信託網路銀
    行存款明細查詢1 紙(見104 偵1562號卷㈡第119 頁背面)
    ;被害人王少甫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單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㈡第127 頁背面);告訴人吳宛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130 頁背面);被害人徐
    以臻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中華
    郵政e 動郵局交易通知各1 份(見104 偵1562號卷㈡第135
    -136頁背面);被害人陳宏文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號卷㈡第97頁背面)。
  ⑤附表一編號16至23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王尚豐(即王峻翌)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4 偵
    1562號卷㈠第99-100頁);王尚豐女友何汶軒於警詢中之供
    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105-107 頁)。
  ⑵被害人陳姿羽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2-23
    頁);被害人邱泰澤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
    15-16 頁);被害人歐捷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
    卷㈡第34-35 頁);被害人徐義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19頁正、背面);被害人李冠緯於警詢中之指
    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40頁正、背面);被害人葉宏誼於
    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16-27 頁);被害人莊
    家榮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48-49 頁);被
    害人曾敏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43-44 頁
    )。
  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 年9 月25日營清字第1030
    038414號函附之何汶軒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
    104 偵1562卷㈠第111-134 頁)。
  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里分行103 年9 月26日上大里字第1030
    000141號函附之何汶軒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
    (見104 偵1562卷㈠第116-118 頁)。
  ⑸帳戶提供人王峻翌寄送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黑貓宅急
    便寄送單1 紙(見104 偵1562卷㈠第101 頁)。
  ⑹被害人邱泰澤之網路交易匯款紀錄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
    第17頁背面);被害人徐義芳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0頁背面);被害人陳
    姿羽之轉帳交易網路查詢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4頁)
    ;被害人葉宏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各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1-3
    2 頁);被害人歐捷琳之匯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7頁);被害人李冠緯之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41頁);被害
    人曾敏原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
    卷㈡第44頁背面);被害人莊家榮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49頁背面)。
  ㈢據上,被告劉嘉倫受「俊哥」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至黑貓宅急便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桃園市等處之營業所領
    取附表二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
    之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
    卡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桃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
    置物櫃,並每次從置物櫃中拿取「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放置之報酬新臺幣1,000 元;嗣「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利用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以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表六編號
    1 至9 所示詐騙手法,使被害人郭力誠等人匯入款項,再提
    領使用(詐欺集團之各次犯罪時間、手段、被害人、匯入之
    帳戶、被詐騙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3及附表六編
    號1 至9 所示)之事實,洵堪認定。
  ㈣被告劉嘉倫固辯稱:受「俊哥」指示領取包裹,不知內容物
    為何云云。然查,衡諸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乃事關個人
    財產權益之保障,具有一定之專屬性、私密性,除非本人或
    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豈會隨
    意將金融卡寄交他人使用,且如此重要物品亦當由本人親自
    收受並妥為保管,藉以防止遭他人冒領盜用,縱有特殊情況
    偶有將金融卡交付他人之需,亦非常態,而被告與「俊哥」
    素昧平生,僅於網路上聯繫應徵,亦未親自會面之情形下,
    竟指示被告劉嘉倫代為領取如此私密性、專屬性上開系爭金
    融卡重要之物,顯係悖於常理。再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倘若
    「黑貓宅急便」運送之包裹,其內所裝載之物,非係以非法
    之方式取得,「俊哥」僅需單純請他人代為受領包裹後,再
    予以轉交即可,有何必要如此大費周章,另行花費每件包裹
    1,000 元雇用未曾謀面之被告劉嘉倫,甚至於支付被告劉嘉
    倫報酬時,係將報酬之款項置放於事實欄二所示上揭處所置
    物櫃內,再指示被告劉嘉倫拿取之方式,顯與常情嚴重違背
    之交付報酬方式,是被告劉嘉倫所領取上開包裹,被告劉嘉
    倫既非收件人,更與「俊哥」之人始終未曾謀面,亦不知「
    俊哥」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而被告劉嘉倫於從事領取裝有
    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卡(含密碼)、存摺之包裹期間,擔任保
    全工作,且受有高中畢業教育程度,為具有社會工作經驗、
    智慮成熟之成年人(見104 偵1562卷㈠第48頁背面-49 頁、
    104 偵1562卷㈢第104 頁),豈有不知自己受「俊哥」指示
    ,擅自逕取包裹,此行逕顯係以不法之方式取得,且係見不
    得人之避人耳目,詎被告劉嘉倫卻毫無在意,其作法顯有悖
    常情。再者,金融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密碼等攸關存戶個人
    財產權益重大保障,倘非與本人有相當親密及利害關係者,
    通常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自己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密碼供
    他人使用;再參以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或恐嚇取財
    之事時有所聞,報章雜誌及新聞均多所宣導,是避免此等專
    屬性甚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
    應係一般正常人之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被告劉嘉倫
    迭於原審對於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坦認不諱(見原審卷第74
    、86頁背面),而起訴事實即已明載「…詐欺集團成員另指
    示劉嘉倫…,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至「黑貓宅急便」
    取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
    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桃園市
    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並於每次從置物櫃中拿取
    詐欺集團成員所放置之報酬1,000 元。…」,而被告劉嘉倫
    於原審亦有委任辯護人,斷無不知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之理
    ,苟非屬實,豈會仍為不利於己之認罪供述。足證被告劉嘉
    倫上開辯解顯係飾卸之詞,核與事實、經驗法則顯然不符,
    殊難採信。
  ㈤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嘉倫於案發時係受有高中畢業教育程
    度,為具有社會工作經驗、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業如前述,
    其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之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
    活經驗,竟對於上揭背於一般社會常情之工作內容,毫不猶
    疑,且依當前社會合法提供包裹、文件寄送服務業者眾多,
    其服務項目不僅快速、多元、周全,收費亦屬實惠,兼建有
    相當嚴謹制度,據以保障寄、收件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且該
    等業者或提供前往指定收件之服務,或與遍佈大街小巷之便
    利商店存有合作關係,而利於一般大眾使用,茍非所欲運送
    之資料涉及不法,且寄件、收件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及相關
    識別資料以規避稽查,衡情應無捨全程委諸合法業者運送,
    而僅就其中之一段,另以1,000 元之高額報酬,刻意委請專
    人短程收送之必要?又倘認該等金融物件十分重要,不能遺
    失,亦可要求提供者自行攜至指定場所,且邇來各式各樣之
    詐欺取財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且為逃避查緝,往往發展成由
    詐欺集團首腦在遠端進行操控,分由集團成員各負責蒐集人
    頭帳戶、利用人頭帳戶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等車手工作之
    模式,該犯罪模式迭經媒體廣為披載、報導,此應為常人本
    於一般認知能力所能知悉。況參諸被告既係心智健全之成年
    人,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衡情其於收取包裹後既知悉內
    容物為金融卡,理應知悉個人金融卡,專有性甚高,並非一
    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
    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完全不相識之人任意使用,
    更況不肖之徒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
    經常利用他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帳或提領犯罪所
    得,藉以掩蓋犯罪行為之情形,業經新聞及電視等大眾傳播
    系統多所報導,政府亦宣導民眾注意防範,從而,就其代為
    領取之金融卡,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犯罪行為之工具
    一事應有所預見,竟仍將內含上揭附表二所示金融卡等物之
    包裹置放於「俊哥」指定之地點,實無單純諉為不知之理。
    堪認被告劉嘉倫顯已預見其取交含金融卡等物之包裹,將遭
    利用於本案供財產犯罪之工具,而其仍將之取交置於事實欄
    二所示場所之置物櫃內,由「俊哥」指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
    取用,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是其心態上顯係對於
    結果之發生予以容認至明,亦即本件犯罪結果之發生,並不
    違背被告之本意。故本件被告主觀上具有交付附表二所示金
    融卡(含密碼)及存摺等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作為詐欺取
    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而被告劉嘉倫僅單純
    依「俊哥」之指示前往「黑貓宅急便」各營業所領取包裹並
    放置於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每次收取及送交內含寄件
    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僅從置物櫃中
    拿取1,000 元之報酬,「俊哥」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後,始用於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
    ,被告劉嘉倫並未參與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更遑論從
    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中分得部分贓款。換言之,被告劉嘉倫
    於完成收送附表二所示之包裹工作時,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
    人尚未遭詐騙,並未參與「俊哥」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僅係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事先資以助力,應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㈥復按刑法上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有意
    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仍予以實施為已足,不以
    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兩相一致為必要,故行為人主
    觀上欲犯某罪,事實上卻犯他罪時,依刑罰責任論之主觀主
    義思潮,首重行為人之主觀認識,應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其
    適用原則,必事實上所犯之他罪有利於行為人時,始例外依
    該他罪處斷。我國暫行新刑律第13條第3 項原亦有「犯罪之
    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
    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之規
    定。嗣制定現行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要旨參照)。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 條詐欺罪、或
    同條項第2 款、第3 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雖不以幫助行為人明
    知被幫助之人係犯上開加重詐欺罪為必要,但仍須證明幫助
    行為人對被幫助之人犯加重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幫助
    行為人須預見被幫助之人犯加重詐欺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
    足當之。至被幫助之人在客觀上雖有犯加重詐欺罪,然而幫
    助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被幫助之人係犯普通詐欺罪時,亦即
    幫助行為人對於被幫助之人實際犯加重詐欺罪並無認識或預
    見,而欠缺對於被幫助之人犯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故意(包括
    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時,本諸「所犯重於所知時,從其所
    知」之當然法理,自不能以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相
    繩,而應適用幫助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輕罪論處(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幫助行為
    人主觀上欲犯某罪,但事實上被幫助人係犯構成要件不同之
    他罪,且二罪法定刑相異,揆之前揭「所犯重於所知,從其
    所知」之法理,自應適用幫助行為人主觀上所犯之罪論處。
    被告劉嘉倫所幫助同案被告賴俊廷固係犯上開加重詐欺罪,
    然依卷內證據顯示,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劉嘉倫於幫助同
    案被告賴俊廷犯上開加重詐欺罪時,有明知之直接故意,或
    有預見而對此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係幫助犯加重詐
    欺罪,基於「罪疑惟輕」及「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法
    則,自應依被告劉嘉倫所知加以論斷即論以幫助普通詐欺取
    財罪。
  ㈦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劉嘉倫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
    其犯行洵堪認定。
、被告李泓陞部分:
  ㈠上揭事實欄三所示被告李泓陞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李泓陞
    於警詢、偵查、原審坦承不諱(見103 偵26837 號卷㈡第25
    1-252 頁、104 偵1562卷㈢第103 頁背面、原審卷第74、86
    -87 、96-97 、136-143 、176-179 頁),並有被告李泓陞
    至家樂福置物櫃拿取報酬並放置包裹時監視器攝錄畫面翻拍
    照片等件(見104 偵1562卷㈠第94-95 頁)、被告李泓陞簽
    收貨號00-0000-0000號(寄件人:戴偉修)之黑貓宅急便簽
    收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4 年10月15日新北警板
    刑字第1043325994號函、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
    26日函、被告李泓陞簽收貨號00-0000-0000號(寄件人:許
    名媛)、00-0000-0000號(寄件人:江冠嫾)、00-0000-00
    00號(寄件人:林雅慧)之黑貓宅急便簽收條翻拍照片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4 偵1562卷㈠第34頁背面、104 偵1562卷
    ㈢第154-159 頁);又「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
    李泓陞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
    後,即以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12所示詐騙
    手段,使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12所示被害
    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12
    所示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或臨
    櫃轉帳等方式,匯出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
    12所示金額至各帳戶內,「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旋通知
    賴俊廷或其他成員至便利商店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
    人所匯款項等情,亦經同案被告賴俊廷於警詢、偵查及原審
    自白屬實(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1-24 頁、103 偵26837
    卷㈡第2-7 、18-19 、244- 245頁、104 偵1562卷㈠第17-1
    8 頁、104 偵1562卷㈢第94頁正、背面、原審卷第74、86-8
    7 、96-97 、176-179 頁)。
  ㈡且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1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亦有如下之證據可資佐證:
  ①附表一編號76至82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戴偉修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27
    0-271 頁)。
  ⑵被害人顏美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1-35
    2 頁);被害人陳婉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
    第347 頁正、背面);被害人陳韋元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
    4 偵1562卷㈡第355 頁正、背面);證人即被害人陳韋元之
    配偶許雅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6 頁正
    、背面);被害人余明珊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
    ㈡第365-367 頁);被害人謝宙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0-361 頁);被害人張祐銜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 偵1562卷㈡第376-377 頁);被害人戴光華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73 頁正、背面)。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15日儲字第1030187969號
    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戴偉修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見104 偵1562卷㈠第273-280 頁)。
  ⑷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1月4 日玉山個(存)字第103101
    3047號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戴偉修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104 偵1562卷㈠第281-284 頁)。
  ⑸帳戶提供人戴偉修寄送帳戶資料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㈠第272 頁)。
  ⑹被害人陳婉諭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㈡第349 頁背面);被害人顏美慧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2 頁背面
    );證人即被害人陳韋元之配偶許雅萍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58 頁);被害人謝宙
    均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際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3 頁);被害人余明珊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69 頁);被害人戴光
    華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
    374 頁背面)。
  ②附表一編號83至95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許名媛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25
    5-256 頁);許名媛寄送帳戶資料之宅急便配送聯1 紙(見
    104 偵1562卷㈠第257 頁)。
  ⑵被害人黃芬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94-
    196 頁);被害人魏安儀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
    ㈡第341-342 頁);被害人李再聖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7-338 頁);被害人蘇淯凱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98-200 頁);被害人陳怡良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87-189 頁);被害人
    鄧秀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3-334 頁)
    ;被害人郭照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22
    頁正、背面);被害人李佳羚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偵26
    837 卷㈠第191-192 頁);被害人郭政豪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 偵26837 卷㈠第164-165 頁);被害人朱妍澔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307 頁正、背面);被害人
    陳昱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91-292 頁)
    ;被害人邱姿妤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96
    -297頁);被害人黃瓊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年度偵字
    第2819號卷〈下稱104 偵2819卷〉第63頁正、背面)。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28日儲字第1030196861號
    函所附許名媛高雄民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見104 偵1562卷㈠第267-269 頁)。
  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3 年10月30日合金台北存字第
    1030003653號函所附許名媛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
    易明細表查詢結果(見104 偵1562卷㈠第263-266 頁)。
  ⑸同案被告賴俊廷與「蔡哥」就許名媛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
    錄1 份(見104 偵2819卷第91-115頁)。
  ⑹被害人黃芬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1562卷㈡第320 頁);被害人蘇淯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16 頁);告訴
    人李佳羚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
    4 偵1562卷㈡第327 頁);被害人魏安儀之華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
    1 份(見104 偵2819卷第34-37 頁);被害人李再聖之台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9 頁背
    面);被害人鄧秀容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5 頁背面);被害人陳怡良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31 頁背
    面);被害人邱姿妤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
    104 偵1562卷㈡第298 頁);被害人陳昱安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94 頁)。被害人
    朱妍澔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09 頁);被害人郭政豪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303 頁)。
  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 日儲字第1040051193號
    函復之帳戶提供人許名媛帳戶無掛失紀錄1 紙(見104 偵28
    19卷第120 頁)。
  ③附表四編號1 至4 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林雅慧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偵1562卷㈠第22
    6-227 頁背面)。
  ⑵被害人陳文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67 頁
    正反面);被害人林鈺珊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
    ㈡第252 頁正、背面);被害人侯清木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04 偵1562卷㈡第259-260 頁);被害人王耀霆於警詢中之
    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55-256 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2 日儲字第1034119135號
    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林雅慧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紀錄
    (見104 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下稱104 偵1562卷〉㈠第23
    3-235 頁)。
  ⑷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3 年12月1 日彰甲字第1032112 號
    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林雅慧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
    104 偵1562卷㈠第236-239 頁)。
  ⑸林雅慧寄送帳戶資料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見104 偵15
    62卷㈠第226 頁)。
  ⑹被害人林鈺珊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1562卷㈡第253 頁背面);被害人王耀霆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57 頁背面);被害
    人侯清木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
    1562卷㈡第265 頁)。
  ④附表四編號5 至12 部分:
  ⑴帳戶提供人江冠嫾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偵1562卷㈠第209
    -210頁背面)。
  ⑵被害人鄭雅心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20 頁
    正反面);被害人翁巧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
    ㈡第224 頁正、背面);被害人李姿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04 偵1562卷㈡第228 頁正、背面);被害人賴鈺雯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32-233 頁);被害人董雯
    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41 頁);被害人
    柯婷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44-245 頁)
    ;被害人朱安立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㈡第236
    -237頁);被害人馮家誼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 偵1562卷
    ㈡第249-250 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13日儲字第1040071747號
    函所附帳戶提供人江冠嫾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見104 偵1562卷㈢第81-87 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4 日中信銀字第
    10322483911008號函附之帳戶提供人江冠嫾帳戶之基本資料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104 偵1562卷㈠第220-224 頁)。
  ⑸帳戶提供人江冠嫾寄送帳戶資料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
    紙(見104 偵1562卷㈠第211 頁)。
  ⑹被害人鄭雅心之銀行帳戶明細查詢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
    第221 頁背面);被害人翁巧真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26 頁背面);被害人李姿慧
    之元大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
    本各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30 頁正、背面);被害人
    賴鈺雯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34 頁背面);被害人朱安立之第一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各1 紙(
    見104 偵1562卷㈡第238-239 頁);被害人董雯文之國泰世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4
    1 頁背面);告訴人馮家誼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紙(見104 偵1562卷㈡第248 頁背面)。
  ㈢據上,被告李泓陞受「俊哥」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至「黑貓宅急便」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土城區等處之營業
    所領取附表三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資料之包裹,並依「俊哥」指示,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
    ,並每次從置物櫃中拿取「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放置之
    報酬新臺幣1,000 元;嗣「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如
    附表三所示帳戶,以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12
    所示詐騙手法,使被害人顏美慧等匯入款項,再提領使用(
    詐欺集團之各次犯罪時間、手段、被害人、匯入之帳戶、被
    詐騙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76至95、附表四編號1 至12
    所示)之事實,洵堪認定。
  ㈣被告李泓陞固辯稱:受「俊哥」指示領取包裹,不知內容物
    為何云云。然查,衡諸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乃事關個人
    財產權益之保障,具有一定之專屬性、私密性,除非本人或
    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豈會隨
    意將金融卡寄交他人使用,且如此重要物品亦當由本人親自
    收受並妥為保管,藉以防止遭他人冒領盜用,縱有特殊情況
    偶有將金融卡交付他人之需,亦非常態,而被告與「俊哥」
    素昧平生,僅於網路上聯繫應徵,亦未親自會面之情形下,
    竟指示被告李泓陞代為領取如此私密性、專屬性上開系爭金
    融卡重要之物,顯係悖於常理。再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倘若
    「黑貓宅急便」運送之包裹,其內所裝載之物,非係以非法
    之方式取得,「俊哥」僅需單純請他人代為受領包裹後,再
    予以轉交即可,有何必要如此大費周章,另行花費每件包裹
    1,000 元雇用未曾謀面之被告李泓陞,甚至於支付被告李泓
    陞報酬時,係將報酬之款項置放於事實欄三所示上揭處所置
    物櫃內,再指示被告李泓陞拿取之方式,顯與常情嚴重違背
    之交付報酬方式,是被告李泓陞所領取上開包裹,被告李泓
    陞既非收件人,更與「俊哥」之人始終未曾謀面,亦不知「
    俊哥」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而被告李泓陞於從事領取裝有
    如附表三所示金融卡(含密碼)、存摺之包裹期間,擔任窗
    簾公司檢查業務工作,之前更曾擔任麥當勞外送員、搬家公
    司員工,且受有專科肄業教育程度,為具有社會工作經驗、
    智慮成熟之成年人(見104 偵1562號卷㈠第72頁背面、104
    偵1562號卷㈢第103 頁背面),豈有不知自己受「俊哥」指
    示,擅自逕取包裹,此行逕顯係以不法之方式取得,且係見
    不得人之避人耳目,詎被告李泓陞卻毫無在意,其作法顯有
    悖常情。再者,金融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密碼等攸關存戶個
    人財產權益重大保障,倘非與本人有相當親密及利害關係者
    ,通常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自己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密碼
    供他人使用;再參以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或恐嚇取
    財之事時有所聞,報章雜誌及新聞均多所宣導,是避免此等
    專屬性甚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
    ,應係一般正常人之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被告李泓
    陞迭於原審對於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坦認不諱(見原審卷第
    74、86頁背面),而起訴事實即已明載「…詐欺集團成員另
    指示…李泓陞,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至黑貓宅急便快遞公
    司領取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
    ,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桃
    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並於每次從置物櫃中
    拿取詐欺集團成員所放置之報酬1,000 元。…」,被告李泓
    陞斷無不知檢察官起訴之具體犯罪事實之理,苟非屬實,豈
    會仍為不利於己之認罪供述。足證被告李泓陞上開辯解顯係
    飾卸之詞,並核與事實、經驗法則顯然不符,殊難採信。
  ㈤查被告李泓陞於案發時係受有專科肄業教育程度,為具有社
    會工作經驗、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業如前述,其並非年幼無
    知或與社會隔絕之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竟對
    於上揭背於一般社會常情之工作內容,毫不猶疑,且依當前
    社會合法提供包裹、文件寄送服務業者眾多,其服務項目不
    僅快速、多元、周全,收費亦屬實惠,兼建有相當嚴謹制度
    ,據以保障寄、收件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且該等業者或提供
    前往指定收件之服務,或與遍佈大街小巷之便利商店存有合
    作關係,而利於一般大眾使用,茍非所欲運送之資料涉及不
    法,且寄件、收件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及相關識別資料以規
    避稽查,衡情應無捨全程委諸合法業者運送,而僅就其中之
    一段,另以1,000 元之高額報酬,刻意委請專人短程收送之
    必要?又倘認該等金融物件十分重要,不能遺失,亦可要求
    提供者自行攜至指定場所,且邇來各式各樣之詐欺取財犯罪
    類型層出不窮,且為逃避查緝,往往發展成由詐欺集團首腦
    在遠端進行操控,分由集團成員各負責蒐集人頭帳戶、利用
    人頭帳戶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等車手工作之模式,該犯罪
    模式迭經媒體廣為披載、報導,此應為常人本於一般認知能
    力所能知悉。況參諸被告李泓陞既係心智健全之成年人,並
    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衡情其於收取包裹後既知悉內容物為
    金融卡,理應知悉個人金融卡,專有性甚高,並非一般自由
    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
    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完全不相識之人任意使用,更況不
    肖之徒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利
    用他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帳或提領犯罪所得,藉
    以掩蓋犯罪行為之情形,業經新聞及電視等大眾傳播系統多
    所報導,政府亦宣導民眾注意防範,從而,就其代為領取之
    金融卡,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犯罪行為之工具一事應
    有所預見,竟仍將內含上揭附表三所示金融卡等物之包裹置
    放於「俊哥」指定之地點,實無單純諉為不知之理。堪認被
    告李泓陞顯已預見其取交含金融卡等物之包裹,將遭利用於
    本案供財產犯罪之工具,而其仍將之取交置於事實欄三所示
    場所之置物櫃內,由「俊哥」指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用,
    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是其心態上顯係對於結果之
    發生予以容認至明,亦即本件犯罪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被
    告之本意。故本件被告李泓陞主觀上具有交付附表三所示金
    融卡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
    故意,應堪認定。被告李泓陞僅單純依「俊哥」之指示前往
    「黑貓宅急便」各營業所領取包裹並放置於家樂福賣場或車
    站置物櫃,每次收取及送交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僅從置物櫃中拿取1,000 元之報酬,
    「俊哥」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資料後,始用於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被告李泓陞並未參與
    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更遑論從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中
    分得部分贓款。換言之,被告李泓陞於完成收送附表三所示
    之包裹工作時,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尚未遭詐騙,並未參
    與「俊哥」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僅係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事先資以助力,應屬詐
    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㈥又幫助行為人主觀上欲犯某罪,但事實上被幫助人係犯構成
    要件不同之他罪,且二罪法定刑相異,揆之前揭「所犯重於
    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自應適用幫助行為人主觀上所犯
    之罪論處,業如前述。被告李泓陞所幫助同案被告賴俊廷固
    係犯上開加重詐欺罪,然依卷內證據顯示,並無積極證據證
    明被告李泓陞於幫助同案被告賴俊廷犯上開加重詐欺罪時,
    有明知之直接故意,或有預見而對此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係幫助犯加重詐欺罪,基於「罪疑惟輕」及「所知輕
    於所犯從其所知」之法則,自應依被告李泓陞所知加以論斷
    即論以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
  ㈦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李泓陞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
    委無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被告賴俊廷:
  ㈠按侵害財產法益罪之既遂與否,以已未得財產為標準,且詐
    欺取財罪係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對於各被害人之詐欺
    取財犯行已否既遂,應個別評價認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251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賴俊廷所犯附表一編號10
    、38、80、67、95犯行,因被害人遭詐騙匯出款項或因遭郵
    局、銀行圈存或經列警示帳戶,被告賴俊廷及詐騙集團成員
    等共同正犯對此尚未取得穩固或相當之支配掌控權,此部分
    屬犯罪未得手,而僅止於未遂階段。至附表一編號51所示被
    害人所匯出遭詐騙款項,雖尚未遭被告賴俊廷提領,然銀行
    並無進行圈存或沖正以更正交易回復款項之紀錄,可見此筆
    款項於被害人匯出時,該人頭帳戶尚未遭警示、圈存、止扣
    等禁止提領交易,且未有何沖正交易等中止、更正與回復交
    易之補救措施,足認該筆款項於匯出後,該筆款項已完全脫
    離被害人可得支配掌控之範圍,而處於持有人頭帳戶帳戶金
    融卡、密碼之被告賴俊廷或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隨時提
    領之狀態,被告賴俊廷憑其所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
    ,對該帳戶自然取得可得自由支配包含隨時隨地提款或存款
    等交易之實質掌控權,屬犯罪得手之既遂階段,並不能以被
    告賴俊廷尚未提領之因素,而否定被告賴俊廷此部分犯行已
    屬既遂之狀態。其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款項
    ,已遭被告賴俊廷提領,其犯行自屬既遂。核被告賴俊廷就
    附表一編號6-9 、21、23、25-27 、34、37、39-41 、47-5
    7 、65-66 、69、72-79 、81-83 、86-89 、91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
    詐欺罪;附表一編號1-5 、11-20 、22、24、28-33 、35-3
    6 、42-46 、58-64 、68、70-71 、84-85 、90、92-94 所
    為,均係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犯3 人
    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0、38、8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未
    遂罪;就附表一編號67、95所為,均係同法第339 條之4 第
    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犯3 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賴俊廷主觀上對於「蔡哥」、「俊哥」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之犯罪計畫應有相當之認識,而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參與,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
    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其
    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自應共同負本案詐欺取財之責任
    。是被告與「蔡哥」、「俊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
    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犯行,與「蔡哥」、「俊哥」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共3 人以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犯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38、67、80、95所示之犯行,被告僅
    止於未遂階段,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
    減輕之。公訴意旨認被告賴俊廷如附表一編號10、38、67、
    80、95所示犯行構成詐欺取財既遂云云,容有誤會。
  ㈣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賴俊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則無
    不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論罪科刑,是檢察官
    起訴法條,均應予變更。
  ㈤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又刑法上之接續
    犯,係指以單一接續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
    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021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賴俊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
    地點均不同,被害人亦非同一,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
    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以被告賴俊廷於同一日內之提領行為
    ,認皆各依接續犯論處云云,容有誤會。
  ㈥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記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78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其被害人許嘉津係同一人,被告賴
    俊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於103 年10月4 日20時54分許,撥
    打電話使許嘉津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接續轉帳14,125元(起
    訴書漏載此筆款項)、29,930元至李昆澤之觀音工業區郵局
    帳戶,另於翌日零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2時31分許
    )至李綺均之觀音草漯郵局帳戶,因被害法益相同,且詐欺
    集團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使許嘉津先後匯入上開3 筆款項,
    被告賴俊廷之此部分犯行應構成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應
    分論併罰,亦有誤會。
、被告劉嘉倫、李泓陞:
  ㈠核被告劉嘉倫如附表二所示行為、被告李泓陞如附表三所示
    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
    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要旨參照)公訴
    意旨認被告劉嘉倫、李泓陞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云云,本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說明,僅行為
    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又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
    」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767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劉嘉倫、李泓陞分別取送
    如附表二、三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資料之包裹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均係幫助犯,惟刑法
    上既無共同幫助,就本案被告劉嘉倫、李泓陞分別就上揭事
    實欄二、三所示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被告劉嘉倫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被告李泓陞如附表三編號
    1 至3 所示收送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
    料之包裹行為,各次均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對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犯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為想
    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
    遂罪處斷;起訴書雖漏論被告李泓陞收送如附表三編號1 所
    示許名媛寄送之包裹而幫助「蔡哥」或「俊哥」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犯如附表一編號9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 )所示
    詐欺取財犯行,惟此部分與被告李泓陞所犯該次幫助「俊哥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犯如附表一編號76至94所示詐欺取財犯
    行,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450、6974、
    6975、8365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被告劉嘉倫如附表二編號1 所
    示犯行,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劉嘉倫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5 次收送內含寄件人交
    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行為、被告李泓陞如
    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3 次收送包裹行為,均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認被告賴俊廷有罪部分及被告劉嘉倫、李泓陞部分事證
    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賴俊廷就附
    表一編號1-95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既、未遂罪、同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犯3 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業如前
    述。原判決認被告賴俊廷所為均係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㈡被告賴俊廷行為後,刑法有關
    沒收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105 日年6 月22日迭經修正公
    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
    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
    。本件被告賴俊廷為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取得酬
    勞按「蔡哥」、「俊哥」及其詐騙集團詐騙所得,其提領款
    項金額2.5%計算其酬勞,業如前述,則被告賴俊廷於就提領
    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金額(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其
    實際獲得犯罪所得為47,250元(採四捨五入法),應沒收被
    告賴俊廷此部分實際犯罪所得,原審未及審酌刑法有關修正
    後沒收規定,就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予以說明,難謂允當。
    ㈢原審未詳予勾稽,遽認被告賴俊廷有如附表六所示犯行(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9 ),予以論罪科刑,亦有未當(
    詳後述)。㈣按有罪判決書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必須互
    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不相一致,
    自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二、認定「
    劉嘉倫…依「俊哥」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黑
    貓宅急便」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桃園市等處之營業所領取附
    表二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
    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
    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桃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
    櫃,…」(見原判決第2 頁事實欄二、第7 列至第11列),
    及原判決事實三、認定「李泓陞…依「俊哥」之指示,於附
    表三所示之時間,至「黑貓宅急便」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土
    城區等處之營業所領取附表三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所領
    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等地之家樂福
    賣場或車站置物櫃,…」(見原判決第3 頁事實欄三、第6
    列至第10列),認被告劉嘉倫、李泓陞知悉包裹內有寄件人
    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乃理由又認被告劉嘉倫
    、李泓陞擔任收取並送交「內容不詳之包裹」之工作(見原
    判決第36頁理由欄四、㈡倒數第1 列至第2 列),自屬矛盾
    。㈤原判決認被告劉嘉倫、李泓陞均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惟未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分別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稍嫌疏漏。㈥被告賴俊廷、劉嘉倫、李泓陞行為後,刑法關
    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詳如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
    容有違誤。㈦原判決認被告劉嘉倫於103 年10月1 日主動將
    其領取之犯罪所得1 千元交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扣案,難以判斷該1,000 元究屬附表二所示何次犯行之犯
    罪所得或是否係其未經發覺之其他收送包裹犯罪所得,不予
    宣告沒收(見原判決第39頁理由欄四、㈤第6 列至第10列)
    ,然查被告劉嘉倫繳付上開犯罪所得1,000 元,係其取交附
    表二編號5 內含寄件人王峻翌(後改名王尚豐)交寄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之酬勞,業據被告劉嘉倫於本
    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197 頁背面),是此1,000 元應
    依法宣告沒收(詳後述),原判決此部分認定即與卷內證據
    資料不符,容有微疵。被告賴俊廷否認有共同犯附表一編號
    1-95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認其行為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原審量刑過重等情提起上訴,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劉嘉倫、
    李泓陞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固均無理由。惟檢察官以原判決
    對被告賴俊廷量刑過輕及原判決未依修正後行法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被告3 人犯罪所得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暨原判決
    另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俊廷係高職肄業、家境
    勉持,被告劉嘉倫係高中畢業、家境小康,被告李泓陞係專
    科肄業、家境小康,被告3 人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被告賴
    俊廷並擔任俗稱「取款車手」之提領款行為之分擔,被告劉
    嘉倫、李泓陞取送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被告3
    人所為不僅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
    分,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衡以
    被害人遭受詐騙之金額,關涉其等犯罪情節之輕重,所為均
    應予非難,惟衡酌被告賴俊廷已與被害人鄧秀容、鄭佳佳達
    成民事和解,被告李泓陞已與被害人鄧秀容達成和解,分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和解筆錄、和解書存卷可按(
    見本院卷㈡第42、43頁),被告劉嘉倫主動繳交犯罪所得1,
    000 元給警方,及衡酌被告3 人犯罪所得,被告劉嘉倫、李
    泓陞且積極提供線索協助警方追查詐欺集團成員,暨被告3
    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
    第2 、3 、4 項所示之執行刑,並就被告劉嘉倫、李泓陞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參酌本次刑法修
    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
    沒收,列於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並增列第38條第4 項規定「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另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 :「
    (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
    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
    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
    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2 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
    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
    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
    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
    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
    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
    「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
    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
    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
    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
  ㈡又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
    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
    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
    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
    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
    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
    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
    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
    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
    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
    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
    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
    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
    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
    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犯罪所得:
  ①被告賴俊廷之犯罪所得為為其提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
    未遂部分無提領金額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部分應除外,詳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按2.5%計算其酬勞,為其犯罪所得,業如
    前述,而被告賴俊廷提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實際犯罪
    所得(即酬勞)之金額共計47,250元(即附表一各編號總和
    ,扣除已與被告賴俊廷和解之被害人鄭佳佳、鄧秀容部分)
    。另扣案之現金50,000元係被告賴俊廷提領詐騙款項,尚未
    繳給詐騙集團仍在被告管領中,業據其供承不諱(103 偵26
    837 號卷㈠第15頁),亦屬被告賴俊廷持有之犯罪所得,承
    上,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共計97,250元(47,250元+50,000
    元=97,250 元)。而被告賴俊廷為警查獲時遭警扣得現金6
    6,176 元,業據被告賴俊廷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在卷足徵(103 偵26837 號卷㈠第29頁);故被告賴俊廷犯
    罪所得應就扣案現金66,176元宣告沒收(因被告犯罪所得為
    金錢已與其自有現金混同,為求經濟效益,即毋須發還後再
    執行沒收),其餘未扣案犯罪所得31,074元(97,250元-66
    ,176元=31,074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
    3 項規定,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1,074元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被告劉嘉倫犯罪所為取交附表二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每次各獲得1,000 元酬勞,
    共計5 次,獲得5,000 元酬勞,惟被告劉嘉倫已繳回1,000
    元犯罪所得扣案,除據被告劉嘉倫供承明確外,並有扣押物
    品目錄表在卷足佐(103 偵1562號卷㈠第60頁);故被告劉
    嘉倫犯罪所得應就扣案現金1,000 元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
    5 內含寄件人王峻翌〈後改名王尚豐〉交寄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之酬勞),其餘未扣案犯罪所得4,000
    元(5,000 元-1,000 元=4,0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000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被告李泓陞犯罪所得為取交附表三所示內含帳戶提供人交寄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每次各獲得1,000 元
    酬勞,共計3 次,獲得3,000 元酬勞,惟被告李泓陞與被害
    人鄧秀容達成和解(見本院卷㈡第42頁,因附表一編號88被
    害人鄧秀容遭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李泓陞取交附表三編號1 許
    名媛帳戶),並賠償其遭詐騙金額(即附表一編號88之被害
    人之犯罪所得為4,020 元×2.5%=100.5 元,四捨五入,為
    101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
    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2,899 元(3,000 元-101 元=2,899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①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刑
    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
    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
    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係被告賴俊廷所有、供
    附表一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
    告沒收。至於附表五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其價值甚低,或
    無法確定究屬何次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或屬提供帳戶者所
    有之物,因均非屬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理由詳如附表五
    編號3 至9 備註欄之記載)。被告李泓陞於103 年11月14日
    主動將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置物櫃內領取之林世賢身分
    證、健保卡、存摺及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
    交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案,因林世賢身分證
    、健保卡、存摺及交易明細等影本非屬被告李泓陞或「俊哥
    」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編號六):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賴俊廷與綽號「蔡哥」、「俊哥」等成
    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並與「蔡哥」及該集團內之其他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先取得附表六所示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
    後,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先撥打電話給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
    ,以附表六所示之詐騙手法,致使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六所示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
    動櫃員機匯款或臨櫃轉帳,匯出附表六所示金額至附表六所
    示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確認款項匯入無誤後,「蔡哥」
    立即以LINE聯繫集團提款車手賴俊廷依其指示,於附表六所
    示時間,至新北市及桃園市等處之家樂福或車站置物櫃內拿
    取金融卡及密碼,隨即至便利商店或銀行之提款機,將附表
    六所示之帳戶內金額提領一空,並將提領款項扣除應分得之
    贓款後(以提款金額2.5%計算),再將剩餘之贓款放置新北
    市板橋火車站或臺北市臺北轉運站之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
    之號碼及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蔡哥」,以此方式將贓
    款交付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因認被告賴俊廷如附表六所示
    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賴俊廷涉犯如附表六所示詐欺取財罪嫌,係
    以:㈠附表六編號1 部分:①葉展志於警詢中之供述。②附
    表六編號1 所示被害人呂佩姍於警詢中之指訴。③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03 年12月1 日台新作文字第10328082號函附之葉
    展志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 紙。④黑貓宅急
    便寄送單1 紙。⑤被害人呂佩姍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㈡附表六編號
    2-9 部分:①楊宗翰於警詢中之供述。②附表一編號2 至9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
    行103 年11月12日國世台東字第1030000099號函附之楊宗翰
    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紀錄各1 紙。④臺灣土地銀行花蓮
    分行103 年12月4 日蓮存字第1035004769號函附之楊宗翰帳
    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1 紙。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5 日儲字第1034101630號函附之楊宗翰帳戶基本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紀錄各1 紙。⑥同案被告楊宗翰之黑貓宅急
    便寄送單1 紙。⑦被害人蔡正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明細影
    本1 紙。⑧被害人謝泊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⑨被害人賴誼孟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紙。⑩被害人林雨璇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⑪被害人蔡佩㚬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⑫被害人徐子晴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 紙。
    ⑬被害人王睿瑜之網路ATM 交易明細查詢1 紙等,為其論斷
    依據。訊據被告賴俊廷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是10
    3 年9 月6 日加入,當天就開始上班,工作內容是運送現金
    ,我沒有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賴俊廷係於103 年10月5 日21時49分,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前為警逮捕,並查扣其與詐騙集團上游聯絡
    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查閱比對LINE通訊內
    容,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上游接觸之人「蔡哥」自103 年
    9 月6 日開始往來,且雙方對話內容多為術語等情,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賴俊廷涉嫌詐欺案」偵查報告
    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按(見103 偵26
    837 號卷㈠第3-4 頁背面、26-30 頁)。核與被告賴俊廷於
    偵查供稱:我於103 年9 月6 日加入,加入後對方LINE得ID
    叫「蔡哥」,我於103 年9 月6 日當天就開始上班,工作內
    容是運送現金等語相符(見103 偵26837 號卷㈡第18頁)。
    而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術
    而匯入款項之日期,係自103 年8 月29日起至同年9 月1 日
    止,則被告賴俊廷否有參與此部分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提領
    ,尚非子虛。
  ㈡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呂佩姍(見104 偵1562卷㈡第
    138-139 頁)、蔡正文(見104 偵1562卷㈡第51-52 頁)、
    謝泊諺(見104 偵1562㈡第56-57 頁)、賴誼孟(見104 偵
    1562卷㈡第60-63 頁)、蔡佩㚬(見104 偵1562卷㈡第74-7
    5 頁)、蔡尊憲(見104 偵1562卷㈡第78-79 頁)、徐子晴
    (見104 偵1562卷㈡第82頁正、背面)、林雨璇(見104 偵
    1562卷㈡第69-70 頁)、王睿瑜(見104 偵1562卷㈡第86頁
    正、背面)等人均指述有遭詐騙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
    而匯款遭詐騙,並有卷附郵局、銀行帳戶資料可佐,然此等
    證據資料僅能證明渠等人有遭詐騙匯款,且除附表六編號8
    所示被害人林雨璇所匯款項未被提領外,其餘款項均遭提領
    ,然於無積極證據證明下,自無法籠統以本質上祇能證明被
    告賴俊廷有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犯罪行為證據資料,類
    推證明被告賴俊廷亦有此部分犯行。
  ㈢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
    ,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
    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
    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
    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
    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
    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
    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
    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
    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
    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證
    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
    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請調查或提出之證
    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應由檢察官進一步
    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視個案具體狀況之
    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查
    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檢察官之舉證,業因
    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告不利判斷之確信,
    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尚
    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要旨參照)。依卷
    附檢調偵辦檢附證據例如被告賴俊廷與「蔡哥」之LINE對話
    內容並無103 年9 月6 日前接受「蔡哥」指示提另詐騙款項
    證據,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指述,亦無法認定被告
    賴俊廷有參與此部分詐騙犯行,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檢
    察官並未實質舉證,證明被告賴俊廷有附表六編號1 至9 犯
    行,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自
    不得遽為被告賴俊廷有罪之認定。
  ㈣綜上,檢察官所舉前揭事證,僅能證明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而匯款入如附表六編號1 至
    9 所示之帳戶,不能證明被告賴俊廷有參與此部分犯行,是
    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賴俊廷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賴俊廷無罪諭知。
五、原審疏未依前開事證,予以詳查,率認被告賴俊廷有此部分
    詐欺取財犯行,遽以論罪科刑,即有違誤。被告賴俊廷提起
    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
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
、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賴俊廷及檢察官就被告賴俊廷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
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劉嘉倫、李泓陞及檢察官就被告賴俊廷無罪部分、被告劉嘉
倫、李泓陞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被告賴俊廷部分
┌──┬───┬────────┬──┬────┬──────┬─────┬────┬──┬────┐
│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詐騙│帳戶申請│帳戶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是否│備註    │
│    │      │                │金額│人      │            │          │        │提告│        │
│編號├───┴────────┴──┴────┴──────┴─────┴────┴──┴────┤
│    │         主                     文                                                          │
├──┼───┬────────┬──┬────┬──────┬─────┬────┬──┬────┤
│1   │郭力誠│詐欺集團成員於10│12,0│黃義傑  │中華郵政股份│103 年9 月│11,000元│否  │        │
│    │      │3 年9 月初,在雅│00元│(所涉幫│有限公司甲仙│9 日      │        │    │        │
│    │      │虎奇摩拍賣(起訴│    │助詐欺罪│郵局(局號:│          │        │    │        │
│    │      │書誤載為露天拍賣│    │,業經臺│0000000 、帳│          │        │    │        │
│    │      │)上刊登不實之行│    │灣高雄地│號:0000000 │          │        │    │        │
│    │      │李箱拍賣訊息,致│    │方法院以│)          │          │        │    │        │
│    │      │郭力誠陷於錯誤,│    │104 年度│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以│    │簡字第71│            │          │        │    │        │
│    │      │LI NE 通訊軟體聯│    │8號判處 │            │          │        │    │        │
│    │      │繫購買事宜後,郭│    │拘役40日│            │          │        │    │        │
│    │      │力誠於同月9 日依│    │確定)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匯款12,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盧恩懿│詐欺集團成員於10│17,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9 │17,000元│是  │        │
│    │(起訴│3 年9 月初,在雅│00元│        │有限公司甲仙│日        │        │    │        │
│    │書誤載│虎奇摩拍賣(起訴│    │        │郵局(局號:│          │        │    │        │
│    │為盧思│書誤載為露天拍賣│    │        │0000000、帳 │          │        │    │        │
│    │懿)  │)上刊登不實之相│    │        │號:0000000 │          │        │    │        │
│    │      │機拍賣訊息,致盧│    │        │)          │          │        │    │        │
│    │      │恩懿陷於錯誤,與│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    │        │            │          │        │    │        │
│    │      │NE通訊軟體聯繫購│    │        │            │          │        │    │        │
│    │      │買事宜,嗣盧恩懿│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於同月9 日以│    │        │            │          │        │    │        │
│    │      │其郵局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匯款17,000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徐千琇│詐欺集團成員於10│15,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9 │15,000元│否  │        │
│    │      │3 年9 月初,在露│00元│        │有限公司甲仙│日        │        │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    │        │郵局(局號:│          │        │    │        │
│    │      │之相機拍賣訊息,│    │        │0000000、帳 │          │        │    │        │
│    │      │致徐千琇陷於錯誤│    │        │號:0000000 │          │        │    │        │
│    │      │,於103 年9 月9 │    │        │)          │          │        │    │        │
│    │      │日下標購買,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復以LINE│    │        │            │          │        │    │        │
│    │      │通訊軟體聯繫徐千│    │        │            │          │        │    │        │
│    │      │琇匯款事宜,嗣徐│    │        │            │          │        │    │        │
│    │      │千琇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於同日13│    │        │            │          │        │    │        │
│    │      │時27分許匯款15,0│    │        │            │          │        │    │        │
│    │      │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鄭卉容│詐欺集團成員於10│2萬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9 │2萬元   │是  │        │
│    │      │3 年9 月初,在露│元  │        │有限公司甲仙│日        │        │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    │        │郵局(局號:│          │        │    │        │
│    │      │之相機拍賣訊息,│    │        │0000000、帳 │          │        │    │        │
│    │      │致鄭卉容陷於錯誤│    │        │號:0000000 │          │        │    │        │
│    │      │,於103 年9 月9 │    │        │)          │          │        │    │        │
│    │      │日下標購買,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復以LINE│    │        │            │          │        │    │        │
│    │      │通訊軟體聯繫鄭卉│    │        │            │          │        │    │        │
│    │      │容匯款事宜,嗣鄭│    │        │            │          │        │    │        │
│    │      │卉容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於103 年│    │        │            │          │        │    │        │
│    │      │9 月9 日14時許,│    │        │            │          │        │    │        │
│    │      │以其富邦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6589號)匯款2 萬│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邱敏瑄│詐欺集團成員於10│1萬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9 │7,000元 │是  │        │
│    │      │3 年9 月初,在露│元  │        │有限公司甲仙│日        │        │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    │        │郵局(局號:│          │        │    │        │
│    │      │之相機拍賣訊息,│    │        │0000000、帳 │          │        │    │        │
│    │      │致邱敏瑄陷於錯誤│    │        │號:0000000 │          │        │    │        │
│    │      │,下標購買,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復以LINE│    │        │            │          │        │    │        │
│    │      │通訊軟體聯繫邱敏│    │        │            │          │        │    │        │
│    │      │瑄匯款事宜,嗣邱│    │        │            │          │        │    │        │
│    │      │敏瑄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匯款1 萬│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謝怡萱│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鍾家豪(│臺灣銀行安平│103年9月10│連同帳戶│否  │        │
│    │      │3 年9 月10日17時│99元│經臺灣臺│分行(帳號:│日17時53分│餘額,分│    │        │
│    │      │8 分許,撥打電話│    │南地方法│000000000000│至17時54分│兩次共提│    │        │
│    │      │予謝怡萱,自稱為│    │院檢察署│)          │          │領3萬元 │    │        │
│    │      │三民書局客服,佯│    │以103年 │            │          │。      │    │        │
│    │      │稱誤將謝怡萱之前│    │度偵字第│            │          │        │    │        │
│    │      │訂單重複下訂,需│    │16419、1│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6765號處│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謝│    │分不起訴│            │          │        │    │        │
│    │      │怡萱陷於錯誤,依│    │確定)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49分,│    │        │            │          │        │    │        │
│    │      │以其郵局帳戶(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6 號)匯款29,999│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林勝昌│詐欺集團成員於10│21,1│同上    │臺灣銀行安平│103年9月10│林勝昌匯│是  │        │
│    │      │3 年9 月10日撥打│22元│        │分行(帳號:│日        │入左列款│    │        │
│    │      │電話予林勝昌,自│    │        │000000000000│          │項後,編│    │        │
│    │      │稱為網路購物之賣│    │        │)          │          │號8 號之│    │        │
│    │      │家,佯稱誤將林勝│    │        │            │          │吳沛婷匯│    │        │
│    │      │昌之前訂單輸入為│    │        │            │          │入4,998 │    │        │
│    │      │13筆訂單,需至自│    │        │            │          │元,旋遭│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人分3 次│    │        │
│    │      │消扣款,致林勝昌│    │        │            │          │共提領26│    │        │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000元。│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    │        │            │          │        │    │        │
│    │      │日18時44分(起訴│    │        │            │          │        │    │        │
│    │      │書誤載為51分)許│    │        │            │          │        │    │        │
│    │      │,匯款21,122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8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8   │吳沛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0│4,99│同上    │臺灣銀行安平│103年9月10│編號7 號│否  │        │
│    │      │3 年9 月10日18時│8元 │        │分行(帳號:│日18時55分│之林勝昌│    │        │
│    │      │54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至18時59分│匯入21,1│    │        │
│    │      │予吳沛婷,自稱為│    │        │)          │許        │22元至左│    │        │
│    │      │網路賣家,佯稱吳│    │        │            │          │列帳戶後│    │        │
│    │      │沛婷所訂購之物品│    │        │            │          │,吳沛婷│    │        │
│    │      │出貨錯誤,需至自│    │        │            │          │匯入左列│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款項,旋│    │        │
│    │      │消訂單,致吳沛婷│    │        │            │          │遭人分3 │    │        │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次共提領│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26,000元│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    │        │            │          │。      │    │        │
│    │      │日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9721號)匯款4,99│    │        │            │          │        │    │        │
│    │      │8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8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9   │陳宏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24,9│同上    │臺灣銀行安平│103年9月10│連同帳戶│是  │        │
│    │      │3 年9 月10日18時│89元│        │分行(帳號:│日19時31分│餘額,分│    │        │
│    │      │28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兩次共提│    │        │
│    │      │予陳宏文,自稱為│    │        │)          │          │領25,000│    │        │
│    │      │三民書局客服,佯│    │        │            │          │元。    │    │        │
│    │      │稱誤將陳宏文之前│    │        │            │          │        │    │        │
│    │      │訂單重複下訂,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陳│    │        │            │          │        │    │        │
│    │      │宏文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以其郵局帳│    │        │            │          │        │    │        │
│    │      │戶(帳號:008135│    │        │            │          │        │    │        │
│    │      │00000000號)匯款│    │        │            │          │        │    │        │
│    │      │24,989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戴昇融│詐欺集團成員於10│13,6│同上    │臺灣銀行安平│          │左列帳戶│否  │        │
│    │      │3年9月10日18時54│56元│        │分行(帳號:│          │於103 年│    │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    │        │000000000000│          │9 月10日│    │        │
│    │      │戴昇融,自稱為瘋│    │        │)          │          │19時44分│    │        │
│    │      │狂賣客賣家,佯稱│    │        │            │          │列為警示│    │        │
│    │      │戴昇融之前簽收單│    │        │            │          │帳戶,台│    │        │
│    │      │據時簽錯格式,將│    │        │            │          │灣銀行安│    │        │
│    │      │會扣款12期,需至│    │        │            │          │平分行已│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將左列款│    │        │
│    │      │取消扣款,致戴昇│    │        │            │          │項退還戴│    │        │
│    │      │融陷於錯誤,依詐│    │        │            │          │昇融。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        │    │        │
│    │      │同日19時42分以其│    │        │            │          │        │    │        │
│    │      │彰化銀行帳戶(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00號)匯款13,656│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詐騙款項將銀行圈存後,已返還被害人,被告賴俊廷未領得款項)                                │
├──┼───┬────────┬──┬────┬──────┬─────┬────┬──┬────┤
│11  │陳譽恩│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8,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0│18,000元│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有限公司臺南│日        │        │    │        │
│    │      │之相機拍賣訊息,│    │        │友愛街郵局(│          │        │    │        │
│    │      │致陳譽恩陷於錯誤│    │        │局號:003114│          │        │    │        │
│    │      │,於103年9月10日│    │        │4、帳號:045│          │        │    │        │
│    │      │11時50分許下標購│    │        │9488)      │          │        │    │        │
│    │      │買,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復以LINE通訊軟體│    │        │            │          │        │    │        │
│    │      │聯繫陳譽恩匯款事│    │        │            │          │        │    │        │
│    │      │宜,嗣陳譽恩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12時6分許 │    │        │            │          │        │    │        │
│    │      │,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0029號)匯款18,0│    │        │            │          │        │    │        │
│    │      │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吳宛蓁│詐欺集團成員在雅│7,0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0│和編號13│是  │        │
│    │      │虎奇摩拍賣(起訴│0元 │        │有限公司臺南│日        │號羅培中│    │        │
│    │      │書誤載為露天拍賣│    │        │友愛街郵局(│          │遭詐騙之│    │        │
│    │      │)上刊登不實之相│    │        │局號:003114│          │1 萬元一│    │        │
│    │      │機拍賣訊息,致吳│    │        │4、帳號:045│          │同提領,│    │        │
│    │      │宛蓁陷於錯誤,於│    │        │9488)      │          │共提領17│    │        │
│    │      │103 年9 月9 日23│    │        │            │          │,000元  │    │        │
│    │      │時47分與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以LINE通訊軟│    │        │            │          │        │    │        │
│    │      │體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吳宛蓁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    │        │            │          │        │    │        │
│    │      │3 年9 月10日12時│    │        │            │          │        │    │        │
│    │      │38分許,匯款7,00│    │        │            │          │        │    │        │
│    │      │0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12、13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13  │羅培中│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萬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0│和編號12│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元  │        │有限公司臺南│日        │號吳宛蓁│    │        │
│    │      │之嬰兒推車拍賣訊│    │        │友愛街郵局(│          │遭詐騙之│    │        │
│    │      │息,致羅培中陷於│    │        │局號:003114│          │7,000 元│    │        │
│    │      │錯誤,於103 年9 │    │        │4、帳號:045│          │一起提領│    │        │
│    │      │月10日下標購買,│    │        │9488)      │          │,共提領│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以│    │        │            │          │17,000元│    │        │
│    │      │LINE通訊軟體聯繫│    │        │            │          │        │    │        │
│    │      │羅培中匯款事宜,│    │        │            │          │        │    │        │
│    │      │嗣羅培中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同│    │        │            │          │        │    │        │
│    │      │日12時40分許以其│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2871號)匯款1 萬│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12、13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14  │徐以臻│詐欺集團成員在雅│3,0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0│連同不明│是  │        │
│    │      │虎奇摩拍賣(起訴│0元 │        │有限公司臺南│日        │人士匯入│    │        │
│    │      │書誤載為露天拍賣│    │        │友愛街郵局(│          │之款項,│    │        │
│    │      │)上刊登不實之西│    │        │局號:003114│          │共提領6,│    │        │
│    │      │堤餐卷拍賣訊息,│    │        │4、帳號:045│          │000元。 │    │        │
│    │      │致徐以臻陷於錯誤│    │        │9488)      │          │        │    │        │
│    │      │,於103年9月2日 │    │        │            │          │        │    │        │
│    │      │23時39分許下標購│    │        │            │          │        │    │        │
│    │      │買,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復以LINE通訊軟體│    │        │            │          │        │    │        │
│    │      │聯繫徐以臻匯款事│    │        │            │          │        │    │        │
│    │      │宜,嗣徐以臻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103年9月10日13│    │        │            │          │        │    │        │
│    │      │時4分許,以其郵 │    │        │            │          │        │    │        │
│    │      │局帳戶(帳號:02│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匯款3,000元至右 │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  │王少甫│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6,0│鍾家豪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0│16,000元│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有限公司臺南│日        │        │    │        │
│    │      │之電腦(起訴書誤│    │        │友愛街郵局(│          │        │    │        │
│    │      │載為相機)拍賣訊│    │        │局號:003114│          │        │    │        │
│    │      │息,致王少甫陷於│    │        │4、帳號:045│          │        │    │        │
│    │      │錯誤,於103 年9 │    │        │9488)      │          │        │    │        │
│    │      │月10日下標購買,│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以│    │        │            │          │        │    │        │
│    │      │LINE通訊軟體聯繫│    │        │            │          │        │    │        │
│    │      │王少甫匯款事宜,│    │        │            │          │        │    │        │
│    │      │嗣王少甫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同│    │        │            │          │        │    │        │
│    │      │日匯款16,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  │陳姿羽│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萬 │何汶軒(│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1│連同不明│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元  │所涉幫助│臺中大里分行│日13時7分 │人士匯入│    │        │
│    │      │之氣壓手推車拍賣│    │詐欺罪嫌│(帳號:4252│          │之款項,│    │        │
│    │      │訊息,致被害人陳│    │,由檢察│00000000)  │          │共提領2 │    │        │
│    │      │姿羽陷於錯誤,於│    │官另行偵│            │          │萬元。  │    │        │
│    │      │103 年9 月11日與│    │辦)→右│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    │列帳戶資│            │          │        │    │        │
│    │      │NE通訊軟體聯繫購│    │料係何汶│            │          │        │    │        │
│    │      │買事宜,嗣被害人│    │軒之男友│            │          │        │    │        │
│    │      │陳姿羽依詐欺集團│    │王峻翌(│            │          │        │    │        │
│    │      │成員指示,於同日│    │即王尚豐│            │          │        │    │        │
│    │      │12時30分許,以其│    │)交付詐│            │          │        │    │        │
│    │      │華南銀行帳戶(帳│    │欺集團成│            │          │        │    │        │
│    │      │號:000000000000│    │員使用。│            │          │        │    │        │
│    │      │47號)匯款1 萬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  │邱泰澤│詐欺集團成員在ep│8,00│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1│7,000元 │是  │        │
│    │      │rice網站上刊登不│0元 │        │臺中大里分行│日12時46分│        │    │        │
│    │      │實之iphone5S販賣│    │        │(帳號:4252│許        │        │    │        │
│    │      │訊息,致邱泰澤陷│    │        │00000000)  │          │        │    │        │
│    │      │於錯誤,於103 年│    │        │            │          │        │    │        │
│    │      │9 月11日與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以LINE通訊│    │        │            │          │        │    │        │
│    │      │軟體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邱泰澤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同日12時38分許,│    │        │            │          │        │    │        │
│    │      │以其臺灣新光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0000│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匯款8,000元至右 │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  │歐捷琳│詐欺集團成員在奇│17,0│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1│17,000元│是  │        │
│    │      │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臺中大里分行│日12時52分│        │    │        │
│    │      │之CASIO 相機拍賣│    │        │(帳號:4252│許        │        │    │        │
│    │      │訊息,致歐捷琳陷│    │        │00000000)  │          │        │    │        │
│    │      │於錯誤,於103 年│    │        │            │          │        │    │        │
│    │      │9 月10日下標購買│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    │        │            │          │        │    │        │
│    │      │以LINE通訊軟體聯│    │        │            │          │        │    │        │
│    │      │繫歐捷琳匯款事宜│    │        │            │          │        │    │        │
│    │      │,嗣歐捷琳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103 年9 月11日12│    │        │            │          │        │    │        │
│    │      │時48分許,以其台│    │        │            │          │        │    │        │
│    │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        │            │          │        │    │        │
│    │      │戶(帳號:200110│    │        │            │          │        │    │        │
│    │      │00000000號)匯款│    │        │            │          │        │    │        │
│    │      │1 萬7000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9  │徐義芳│詐欺集團成員在奇│8,00│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1│8,900元 │是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0元 │        │臺中大里分行│日13時26分│        │    │        │
│    │      │不實之洗衣機拍賣│    │        │(帳號:4252│許        │        │    │        │
│    │      │訊息,致徐義芳陷│    │        │00000000)  │          │        │    │        │
│    │      │於錯誤,於103 年│    │        │            │          │        │    │        │
│    │      │9 月11日與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以LINE通訊│    │        │            │          │        │    │        │
│    │      │軟體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徐義芳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同日13時23分許,│    │        │            │          │        │    │        │
│    │      │匯款8,000 元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20  │李冠緯│詐欺集團成員在露│4,00│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1│連同不明│是  │        │
│    │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0元 │        │臺中大里分行│日13時59分│人士匯入│    │        │
│    │      │不實之iphone5S拍│    │        │(帳號:4252│許        │之款項,│    │        │
│    │      │賣訊息,致李冠緯│    │        │00000000)  │          │共提領9,│    │        │
│    │      │陷於錯誤,於103 │    │        │            │          │000元。 │    │        │
│    │      │年9 月11日與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以LINE通│    │        │            │          │        │    │        │
│    │      │訊軟體聯繫購買事│    │        │            │          │        │    │        │
│    │      │宜,嗣李冠緯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13時43分許│    │        │            │          │        │    │        │
│    │      │,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021264號)匯款4,│    │        │            │          │        │    │        │
│    │      │000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  │葉宏誼│詐欺集團成員於10│6,10│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103年9月11│6,100元 │否  │        │
│    │      │3 年9 月11日18時│8元 │        │臺中大里分行│日20時4分 │        │    │        │
│    │      │26分許,撥打電話│    │        │(帳號:4252│許        │        │    │        │
│    │      │予葉宏誼,自稱為│    │        │00000000)  │          │        │    │        │
│    │      │瘋狂賣客賣家,佯│    │        │            │          │        │    │        │
│    │      │稱誤將葉宏誼之前│    │        │            │          │        │    │        │
│    │      │訂單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宏誼│    │        │            │          │        │    │        │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    │        │            │          │        │    │        │
│    │      │日19時59分許,匯│    │        │            │          │        │    │        │
│    │      │款6108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22  │莊家榮│詐欺集團成員在奇│13,0│同上    │上海商業儲蓄│103年9月11│13,000元│是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00元│        │銀行(帳號:│日        │        │    │        │
│    │      │不實之iphone5S拍│    │        │000000000000│          │        │    │        │
│    │      │賣訊息,致莊家榮│    │        │74)        │          │        │    │        │
│    │      │陷於錯誤,於103 │    │        │            │          │        │    │        │
│    │      │年9 月11日與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以LINE通│    │        │            │          │        │    │        │
│    │      │訊軟體聯繫購買事│    │        │            │          │        │    │        │
│    │      │宜,嗣莊家榮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14時10分許│    │        │            │          │        │    │        │
│    │      │,以其台灣銀行帳│    │        │            │          │        │    │        │
│    │      │戶(帳號:024004│    │        │            │          │        │    │        │
│    │      │284515號)匯款13│    │        │            │          │        │    │        │
│    │      │,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3  │曾敏原│詐欺集團成員於10│19,7│同上    │上海商業儲蓄│103年9月11│19,000元│是  │        │
│    │      │3 年9 月11日17時│12元│        │銀行(帳號:│日        │        │    │        │
│    │      │16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        │    │        │
│    │      │予曾敏原,自稱為│    │        │74)        │          │        │    │        │
│    │      │露天拍賣賣家,佯│    │        │            │          │        │    │        │
│    │      │稱誤將曾敏原之前│    │        │            │          │        │    │        │
│    │      │帳單設定錯誤,將│    │        │            │          │        │    │        │
│    │      │會變成分期付款,│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以取消扣款,致│    │        │            │          │        │    │        │
│    │      │曾敏原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59分│    │        │            │          │        │    │        │
│    │      │許,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號)匯款│    │        │            │          │        │    │        │
│    │      │1萬9712 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4  │葉蕙鈞│詐欺集團成員在雅│3萬 │簡錫銘(│國泰世華商業│103年9月15│39,000元│是  │        │
│    │      │虎奇摩(起訴書誤│元、│所涉幫助│銀行復興分行│日        │        │    │        │
│    │      │載為露天拍賣)上│9,00│詐欺罪,│(帳號:0185│          │        │    │        │
│    │      │刊登不實之YG  Fa│0元 │業經臺灣│00000000)  │          │        │    │        │
│    │      │mily門票拍賣訊息│    │臺北地方│            │          │        │    │        │
│    │      │,致葉蕙鈞陷於錯│    │法院以10│            │          │        │    │        │
│    │      │誤,於103 年9 月│    │4年審易 │            │          │        │    │        │
│    │      │13日與詐欺集團成│    │字第1218│            │          │        │    │        │
│    │      │員以LINE通訊軟體│    │號審理中│            │          │        │    │        │
│    │      │聯繫購票事宜,嗣│    │)      │            │          │        │    │        │
│    │      │葉蕙鈞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於103 │    │        │            │          │        │    │        │
│    │      │年9 月13日16時2 │    │        │            │          │        │    │        │
│    │      │分許、16時7 分許│    │        │            │          │        │    │        │
│    │      │,以其母親陳秀珍│    │        │            │          │        │    │        │
│    │      │郵局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匯款3 萬元、以│    │        │            │          │        │    │        │
│    │      │其中國信託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50號)匯款9,000 │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5  │凌惠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5│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103年9月15│連同不明│否  │        │
│    │      │3 年9 月13日16時│24元│        │銀行復興分行│日        │人士之匯│    │        │
│    │      │47分許,撥打電話│、1,│        │(帳號:0185│          │款金額,│    │        │
│    │      │予凌惠如,自稱為│088 │        │00000000)  │          │共提領41│    │        │
│    │      │瘋狂賣客賣家,佯│元  │        │            │          │,600元  │    │        │
│    │      │稱誤將凌惠如之前│    │        │            │          │        │    │        │
│    │      │下訂時設定錯誤,│    │        │            │          │        │    │        │
│    │      │將會扣款12期,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凌│    │        │            │          │        │    │        │
│    │      │惠如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40分許│    │        │            │          │        │    │        │
│    │      │,匯款10,524元、│    │        │            │          │        │    │        │
│    │      │1, 088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6  │李珮嘉│詐欺集團成員於10│13,1│周崇輝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15│13,100元│是  │        │
│    │      │3 年9 月15日18時│45元│(所涉幫│迴龍分行(帳│日20時4分 │        │    │        │
│    │      │37分許,撥打電話│    │助詐欺罪│號:00000000│許        │        │    │        │
│    │      │予蔡惠鳳,自稱為│    │,經臺灣│644)       │          │        │    │        │
│    │      │電視購物客服,佯│    │桃園地方│            │          │        │    │        │
│    │      │稱蔡惠鳳之前訂單│    │法院以10│            │          │        │    │        │
│    │      │有重複扣款問題,│    │3年度原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桃簡字第│            │          │        │    │        │
│    │      │作以取消,致蔡惠│    │137號判 │            │          │        │    │        │
│    │      │鳳及其女兒李珮嘉│    │處罰金1 │            │          │        │    │        │
│    │      │陷於錯誤,由李珮│    │萬元確定│            │          │        │    │        │
│    │      │嘉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374333號)於同日│    │        │            │          │        │    │        │
│    │      │20時許,匯款13,1│    │        │            │          │        │    │        │
│    │      │4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27  │李阿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萬│同上    │中華郵政股  │103年9月15│分5次, │是  │        │
│    │      │3 年9 月14、15日│元  │        │份有限公司樹│日        │共提領99│    │        │
│    │      │,先後撥打電話予│    │        │林迴龍郵局(│          │,900元。│    │        │
│    │      │李阿英,自稱為陳│    │        │局號:031184│          │        │    │        │
│    │      │專員等人,佯稱李│    │        │5、帳號:045│          │        │    │        │
│    │      │阿英之前購物時因│    │        │6282)      │          │        │    │        │
│    │      │資料有誤,將會重│    │        │            │          │        │    │        │
│    │      │複扣款,需至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操作以避免│    │        │            │          │        │    │        │
│    │      │重複扣款或凍結帳│    │        │            │          │        │    │        │
│    │      │戶,致李阿英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於同月│    │        │            │          │        │    │        │
│    │      │15日至郵局臨櫃匯│    │        │            │          │        │    │        │
│    │      │款10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
├──┼───┬────────┬──┬────┬──────┬─────┬────┬──┬────┤
│28  │李良輝│詐欺集團成員在拍│11,0│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5│連同不明│是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0元│        │迴龍分行(帳│日        │人士匯入│    │        │
│    │      │之液晶電視拍賣訊│    │        │號:00000000│          │之款項,│    │        │
│    │      │息,致李良輝陷於│    │        │004)       │          │共提領2 │    │        │
│    │      │錯誤,於103 年9 │    │        │            │          │萬元。  │    │        │
│    │      │月14日與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以LINE通訊軟│    │        │            │          │        │    │        │
│    │      │體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李良輝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    │        │            │          │        │    │        │
│    │      │3 年9 月15日12時│    │        │            │          │        │    │        │
│    │      │51分許,以其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匯款11,000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9  │何其蓁│詐欺集團成員在拍│5,00│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5│連同不明│是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元 │        │迴龍分行(帳│日        │人士匯入│    │        │
│    │      │之IPHONE 5S 拍賣│    │        │號:00000000│          │之款項,│    │        │
│    │      │訊息,致何其蓁陷│    │        │004)       │          │共提領15│    │        │
│    │      │於錯誤,於103 年│    │        │            │          │,000元  │    │        │
│    │      │9 月14日與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以LINE通訊│    │        │            │          │        │    │        │
│    │      │軟體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何其蓁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10 3年9 月15日13│    │        │            │          │        │    │        │
│    │      │時許,以其郵局帳│    │        │            │          │        │    │        │
│    │      │戶(帳號:012110│    │        │            │          │        │    │        │
│    │      │00000000號)匯款│    │        │            │          │        │    │        │
│    │      │5,000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0  │戴珮琳│詐欺集團成員在拍│5,00│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5│5,000元 │是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元 │        │迴龍分行(帳│日        │        │    │        │
│    │      │之嬰兒推車拍賣訊│    │        │號:00000000│          │        │    │        │
│    │      │息,致戴珮琳陷於│    │        │004)       │          │        │    │        │
│    │      │錯誤,於103 年9 │    │        │            │          │        │    │        │
│    │      │月14日與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以LINE通訊軟│    │        │            │          │        │    │        │
│    │      │體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戴珮琳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    │        │            │          │        │    │        │
│    │      │3 年9 月15日13時│    │        │            │          │        │    │        │
│    │      │18分許,以其郵局│    │        │            │          │        │    │        │
│    │      │帳戶(帳號:0141│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5,000 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1  │李沛蓁│詐欺集團成員在拍│6,00│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5│6,000元 │是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元 │        │迴龍分行(帳│日        │        │    │        │
│    │      │之相機拍賣訊息,│    │        │號:00000000│          │        │    │        │
│    │      │致李沛蓁陷於錯誤│    │        │004)       │          │        │    │        │
│    │      │,於103 年9 月13│    │        │            │          │        │    │        │
│    │      │日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以LINE通訊軟體聯│    │        │            │          │        │    │        │
│    │      │繫購買事宜,嗣李│    │        │            │          │        │    │        │
│    │      │沛蓁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於103 年│    │        │            │          │        │    │        │
│    │      │9 月15日13時45分│    │        │            │          │        │    │        │
│    │      │許,臨櫃匯款    │    │        │            │          │        │    │        │
│    │      │6,000 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  │張嘉家│詐欺集團成員在拍│15,0│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5│15,000元│否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0元│        │迴龍分行(帳│日        │        │    │        │
│    │      │之NOTE3及IPAD AI│    │        │號:00000000│          │        │    │        │
│    │      │R 拍賣訊息,致張│    │        │004)       │          │        │    │        │
│    │      │嘉家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3 年9 月14日與│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    │        │            │          │        │    │        │
│    │      │NE通訊軟體聯繫購│    │        │            │          │        │    │        │
│    │      │買事宜,嗣張嘉家│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於103年9月15│    │        │            │          │        │    │        │
│    │      │日14時38分許,臨│    │        │            │          │        │    │        │
│    │      │櫃匯款15,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3  │洪中和│詐欺集團成員在拍│3萬 │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9月15│分兩次,│否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元  │        │迴龍分行(帳│日        │共提領3 │    │        │
│    │      │之夏慕尼餐飲優惠│    │        │號:00000000│          │萬元。  │    │        │
│    │      │卷拍賣訊息,致洪│    │        │004)       │          │        │    │        │
│    │      │中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3 年9 月15日與│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    │        │            │          │        │    │        │
│    │      │NE通訊軟體聯繫購│    │        │            │          │        │    │        │
│    │      │買事宜,嗣洪中和│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於103 年9 月│    │        │            │          │        │    │        │
│    │      │15日15時26分許,│    │        │            │          │        │    │        │
│    │      │匯款3 萬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4  │曾子瑛│詐欺集團成員於10│23,1│李永暉  │臺北富邦商業│103年9月17│23,000元│是  │        │
│    │      │3 年9 月17日16時│23元│(所涉幫│銀行埔墘分行│日17時41分│(分兩  │    │        │
│    │      │49分許,撥打電話│、20│助詐欺罪│(帳號:6771│許        │次提領)│    │        │
│    │      │予曾子瑛,自稱為│,591│部分,業│00000000號)├─────┼────┤    │        │
│    │      │亞瑪勁購物網賣家│元  │經本院以│            │103年9月17│2萬元( │    │        │
│    │      │,佯稱曾子瑛之前│    │104 年度│            │日18時29分│起訴書誤│    │        │
│    │      │訂單,因作業人員│    │簡字第24│            │許        │載為23,7│    │        │
│    │      │疏失,誤設為分期│    │號判處拘│            │          │00元)  │    │        │
│    │      │付款,需至自動櫃│    │役20日確│            │          │        │    │        │
│    │      │員機操作以取消扣│    │定)    │            │          │        │    │        │
│    │      │款,致曾子瑛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分別於同│    │        │            │          │        │    │        │
│    │      │日17時38分許、18│    │        │            │          │        │    │        │
│    │      │時26分許,以其中│    │        │            │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41號)匯款23,123│    │        │            │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
│    │      │20,123元)、以其│    │        │            │          │        │    │        │
│    │      │妹曾凡綺之中國信│    │        │            │          │        │    │        │
│    │      │託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20,591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5  │張賢業│詐欺集團成員在拍│4,20│同上    │臺北富邦商業│103年9月17│4,200元 │是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元 │        │銀行埔墘分行│日18時16分│(起訴書│    │        │
│    │      │之原燒餐飲優惠卷│    │        │(帳號:6771│許        │誤載為1 │    │        │
│    │      │拍賣訊息,致張賢│    │        │00000000號)│          │萬元)  │    │        │
│    │      │業陷於錯誤,於10│    │        │            │          │        │    │        │
│    │      │3 年9 月17日與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LINE│    │        │            │          │        │    │        │
│    │      │通訊軟體聯繫購買│    │        │            │          │        │    │        │
│    │      │事宜,嗣張賢業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18時16分│    │        │            │          │        │    │        │
│    │      │許,以其友人張家│    │        │            │          │        │    │        │
│    │      │毓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1781號)匯款4,20│    │        │            │          │        │    │        │
│    │      │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6  │陳育沁│詐欺集團成員在拍│7,00│同上    │臺北富邦商業│103年9月17│7,000元 │是  │        │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0元 │        │銀行埔墘分行│日18時52分│        │    │        │
│    │      │之手機拍賣訊息,│    │        │(帳號:6771│許        │        │    │        │
│    │      │致陳育沁陷於錯誤│    │        │00000000號)│          │        │    │        │
│    │      │,於103年9月17日│    │        │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以│    │        │            │          │        │    │        │
│    │      │LINE通訊軟體聯繫│    │        │            │          │        │    │        │
│    │      │購買事宜,嗣陳育│    │        │            │          │        │    │        │
│    │      │沁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於103年9月│    │        │            │          │        │    │        │
│    │      │17日18時38分許,│    │        │            │          │        │    │        │
│    │      │匯款7,000元至右 │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7  │鍾毅誠│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7│黃永昌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1│分兩次共│否  │        │
│    │      │3 年9 月21日17時│63元│(所涉幫│有限公司臺北│日17時41分│提領29,0│    │        │
│    │      │8 分許,撥打電話│    │助詐欺罪│圓環郵局(局│許        │00元。  │    │        │
│    │      │予鍾毅誠,自稱為│    │嫌,由檢│號:0000000 │          │        │    │        │
│    │      │瘋狂賣客拍賣網站│    │察官另行│、帳號:0869│          │        │    │        │
│    │      │,佯稱鍾毅誠之前│    │偵辦)  │222)       │          │        │    │        │
│    │      │訂單付款方式勾選│    │        │            │          │        │    │        │
│    │      │錯誤,造成每月扣│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鍾毅誠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17時│    │        │            │          │        │    │        │
│    │      │37分許,以其臺灣│    │        │            │          │        │    │        │
│    │      │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29,763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8  │王國樑│詐欺集團成員於10│22,9│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          │經郵局人│否  │        │
│    │      │3 年9 月21日,撥│98元│        │有限公司臺北│          │員及時圈│    │        │
│    │      │打電話予王國樑,│    │        │圓環郵局(局│          │存抵銷,│    │        │
│    │      │自稱為123 網站客│    │        │號:0000000 │          │左列款項│    │        │
│    │      │服,佯稱王國樑之│    │        │、帳號:0869│          │幸而未遭│    │        │
│    │      │前訂單之帳務有誤│    │        │222)       │          │提領    │    │        │
│    │      │,需另行轉帳,致│    │        │            │          │        │    │        │
│    │      │王國樑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8時15分│    │        │            │          │        │    │        │
│    │      │許,以其中國信託│    │        │            │          │        │    │        │
│    │      │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 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匯款22,998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經郵局人員圈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被告賴俊廷未領得款項)                                    │
├──┼───┬────────┬──┬────┬──────┬─────┬────┬──┬────┤
│39  │李祥麒│詐欺集團成員於10│9,87│張水龍(│臺灣土地銀行│103年9月25│9,805元 │是  │        │
│    │      │3 年9 月25日18時│5元 │所涉幫助│新營分行(帳│日19時15分│        │    │        │
│    │      │39分許,撥打電話│    │詐欺罪,│號:00000000│          │        │    │        │
│    │      │予李祥麒,自稱為│    │業經臺灣│3997)      │          │        │    │        │
│    │      │露天拍賣賣家,佯│    │臺南地方│            │          │        │    │        │
│    │      │稱誤將李祥麒之前│    │法院判處│            │          │        │    │        │
│    │      │購物誤設為分期付│    │有期徒刑│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3月。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李祥麒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19時│    │        │            │          │        │    │        │
│    │      │12分許,其臺灣土│    │        │            │          │        │    │        │
│    │      │地銀行新營分行帳│    │        │            │          │        │    │        │
│    │      │戶(帳號:030005│    │        │            │          │        │    │        │
│    │      │523997號)匯款9,│    │        │            │          │        │    │        │
│    │      │875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40  │黃文謙│詐欺集團成員於10│8,01│同上    │臺灣土地銀行│黃文謙匯款│11,500元│否  │        │
│    │      │3 年9 月25日19時│2元 │        │新營分行(帳│8,012元至 │        │    │        │
│    │      │18分許,撥打電話│    │        │號:00000000│左列帳戶後│        │    │        │
│    │      │予黃文謙,自稱為│    │        │3997)      │,編號41號│        │    │        │
│    │      │露天拍賣賣家,佯│    │        │            │之富怡平亦│        │    │        │
│    │      │稱誤將黃文謙之前│    │        │            │匯入3,472 │        │    │        │
│    │      │購物設定為分期付│    │        │            │元,隨後於│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103 年9 月│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25日20時17│        │    │        │
│    │      │,致黃文謙陷於錯│    │        │            │分遭人提領│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20時│    │        │            │          │        │    │        │
│    │      │14分許,以其郵局│    │        │            │          │        │    │        │
│    │      │帳戶(帳號:0291│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8,012 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附表一編號40、4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41  │富怡平│詐欺集團成員於10│3,47│同上    │臺灣土地銀行│編號40號之│11,500元│是  │        │
│    │      │3年9月25日19時53│2元 │        │新營分行(帳│黃文謙匯款│        │    │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    │        │號:00000000│8,012 元至│        │    │        │
│    │      │富怡平,自稱為瘋│    │        │3997)      │左列帳戶後│        │    │        │
│    │      │狂賣客賣家,佯稱│    │        │            │,富怡平亦│        │    │        │
│    │      │誤將富怡平之前購│    │        │            │匯入3,472 │        │    │        │
│    │      │物誤設為12筆交易│    │        │            │元,隨後於│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            │103 年9 月│        │    │        │
│    │      │操作以取消扣款,│    │        │            │25日20時17│        │    │        │
│    │      │致富怡平陷於錯誤│    │        │            │分遭人提領│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於同日20時14│    │        │            │          │        │    │        │
│    │      │分許,以其華南銀│    │        │            │          │        │    │        │
│    │      │行帳戶(帳號:11│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3,472元至右列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40、4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42  │李靜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7,00│蘇富永(│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5│連同不明│否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所涉幫助│有限公司鳳山│日14時15分│人士匯款│    │        │
│    │      │之IPHONE 5S拍賣 │    │詐欺罪,│五甲郵局(局│          │金額,共│    │        │
│    │      │訊息,致李靜陷於│    │經臺灣高│號:0000000 │          │提領2萬 │    │        │
│    │      │錯誤,於103年9月│    │雄地方法│、帳號:0868│          │元。    │    │        │
│    │      │24日與詐欺集團成│    │院以104 │045)       │          │        │    │        │
│    │      │員以LINE通訊軟體│    │年度簡字│            │          │        │    │        │
│    │      │聯繫購買事宜,嗣│    │第2628號│            │          │        │    │        │
│    │      │李靜依詐欺集團成│    │判處拘役│            │          │        │    │        │
│    │      │員指示,於翌(25│    │40日確定│            │          │        │    │        │
│    │      │)日14時許,匯款│    │)      │            │          │        │    │        │
│    │      │7,000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3  │張慧鳴│詐欺集團成員在奇│5,5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5│5,500元 │是  │        │
│    │      │集集購物網站上刊│0元 │        │有限公司鳳山│日14時39分│        │    │        │
│    │      │登不實之IPHONE5S│    │        │五甲郵局(局│至14時46分│        │    │        │
│    │      │拍賣訊息,致張慧│    │        │號:0000000 │          │        │    │        │
│    │      │鳴陷於錯誤,於10│    │        │、帳號:0868│          │        │    │        │
│    │      │3年9月25日與詐欺│    │        │045)       │          │        │    │        │
│    │      │集團成員以LINE通│    │        │            │          │        │    │        │
│    │      │訊軟體聯繫購買事│    │        │            │          │        │    │        │
│    │      │宜,嗣張慧鳴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14時31分許│    │        │            │          │        │    │        │
│    │      │,以其一信合作社│    │        │            │          │        │    │        │
│    │      │帳戶(帳號114-01│    │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匯款5,500元至右 │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44  │謝明暘│詐欺集團成員在奇│7,0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5│連同不明│是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0元 │        │有限公司鳳山│日17時33分│人士匯款│    │        │
│    │      │不實之IPHONE5S拍│    │        │五甲郵局(局│          │金額,共│    │        │
│    │      │賣訊息,致謝明暘│    │        │號:0000000 │          │提領17,1│    │        │
│    │      │陷於錯誤,於103 │    │        │、帳號:0868│          │00元。  │    │        │
│    │      │年9 月25日與詐欺│    │        │045)       │          │        │    │        │
│    │      │集團成員以LINE通│    │        │            │          │        │    │        │
│    │      │訊軟體聯繫購買事│    │        │            │          │        │    │        │
│    │      │宜,嗣謝明暘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25日17時26分│    │        │            │          │        │    │        │
│    │      │許,以其第一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4615│    │        │            │          │        │    │        │
│    │      │0000000號)匯款7│    │        │            │          │        │    │        │
│    │      │,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45  │張卿雅│詐欺集團成員在奇│3萬 │陳仁宇(│玉山商業銀行│103年9月26│分兩次,│是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元  │原名陳信│(帳號:1126│日        │共提領3 │    │        │
│    │      │不實之新光三越禮│    │宇,所涉│000000000) │          │萬元。  │    │        │
│    │      │券3 萬元拍賣訊息│    │幫助詐欺│            │          │        │    │        │
│    │      │,致張卿雅陷於錯│    │罪嫌,由│            │          │        │    │        │
│    │      │誤,於103 年9 月│    │檢察官另│            │          │        │    │        │
│    │      │26日與詐欺集團成│    │行偵辦)│            │          │        │    │        │
│    │      │員以LINE通訊軟體│    │        │            │          │        │    │        │
│    │      │聯繫購買事宜,嗣│    │        │            │          │        │    │        │
│    │      │張卿雅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於同日│    │        │            │          │        │    │        │
│    │      │12時50分許,以其│    │        │            │          │        │    │        │
│    │      │華南銀行帳戶(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匯款3 萬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6  │陳旻萱│詐欺集團成員在奇│3萬 │同上    │玉山商業銀行│103年9月26│分3次, │是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元、│        │(帳號:1126│日        │共提領5 │    │        │
│    │      │不實之王品餐卷拍│3萬 │        │000000000) │          │萬9900元│    │        │
│    │      │賣訊息,致陳旻萱│元(│        │            │          │。      │    │        │
│    │      │陷於錯誤,於103 │共6 │        │            │          │        │    │        │
│    │      │年9 月25日與詐欺│萬元│        │            │          │        │    │        │
│    │      │集團成員以LINE通│)。│        │            │          │        │    │        │
│    │      │訊軟體聯繫購買事│    │        │            │          │        │    │        │
│    │      │宜,嗣陳旻萱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103 年9 月26日│    │        │            │          │        │    │        │
│    │      │14時26分、14時45│    │        │            │          │        │    │        │
│    │      │分許,分別以其中│    │        │            │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37號)、台新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2087│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各3 萬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
├──┼───┬────────┬──┬────┬──────┬─────┬────┬──┬────┤
│47  │卓宥綾│詐欺集團成員於10│24,8│姜奕賢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7│分2次共 │否  │        │
│    │      │3 年9 月27日17時│09元│(所涉幫│有限公司三重│日17時54分│提領24,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卓│    │助詐欺罪│二重埔郵局(│6秒、同日 │800元   │    │        │
│    │      │宥綾,自稱為網路│    │,經本院│局號:244103│17時55分9 │        │    │        │
│    │      │購物公司,佯稱誤│    │以104 年│8、帳號:051│秒        │        │    │        │
│    │      │將卓宥綾之前購物│    │度審簡字│5304)      │          │        │    │        │
│    │      │誤設為12筆訂單,│    │第790 號│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判處有期│            │          │        │    │        │
│    │      │作以取消扣款,致│    │徒刑4 月│            │          │        │    │        │
│    │      │卓宥綾陷於錯誤,│    │確定)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50分│    │        │            │          │        │    │        │
│    │      │許,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840632號)匯款24│    │        │            │          │        │    │        │
│    │      │,809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8  │劉秀蘭│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7│分3次共 │是  │        │
│    │      │3 年9 月27日15時│89元│        │有限公司三重│日18時36分│提領47, │    │        │
│    │      │許,撥打電話予劉│、17│        │二重埔郵局(│51秒、同日│900元。 │    │        │
│    │      │秀蘭,自稱為東森│,905│        │局號:244103│18時37分51│        │    │        │
│    │      │購物客服,佯稱劉│元  │        │8、帳號:051│秒、同日18│        │    │        │
│    │      │秀蘭之前簽單簽名│    │        │5304)      │時38分36秒│        │    │        │
│    │      │錯誤,需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以取消扣│    │        │            │          │        │    │        │
│    │      │款,致劉秀蘭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於同日18│    │        │            │          │        │    │        │
│    │      │時11分許、18時34│    │        │            │          │        │    │        │
│    │      │分許,分別以其郵│    │        │            │          │        │    │        │
│    │      │局帳戶(帳號:01│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734號)匯款29,98│    │        │            │          │        │    │        │
│    │      │9 元、17,905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
├──┼───┬────────┬──┬────┬──────┬─────┬────┬──┬────┤
│49  │許文瀚│詐欺集團成員於10│11,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7│11,100元│否  │        │
│    │      │3年9月27日16時20│17元│        │有限公司三重│日17時46分│        │    │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    │        │二重埔郵局(│21秒      │        │    │        │
│    │      │許文瀚,自稱為露│    │        │局號:244103│          │        │    │        │
│    │      │天拍賣客服,佯稱│    │        │8、帳號:051│          │        │    │        │
│    │      │許文瀚之前購物誤│    │        │5304)      │          │        │    │        │
│    │      │設為12筆訂單,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許│    │        │            │          │        │    │        │
│    │      │文瀚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41分(│    │        │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44分│    │        │            │          │        │    │        │
│    │      │)許,匯款11,017│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50  │楊富雄│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胡進益(│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27│3萬元   │是  │        │
│    │      │3年9月27日19時15│89元│已歿)  │有限公司礁溪│日20時30分│        │    │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    │        │四城郵局(局│至20時31分│        │    │        │
│    │      │楊富雄,自稱為網│    │        │號:0000000 │          │        │    │        │
│    │      │路購物賣家,佯稱│    │        │、帳號:0077│          │        │    │        │
│    │      │楊富雄之前購物誤│    │        │935)       │          │        │    │        │
│    │      │設為12筆訂單,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楊│    │        │            │          │        │    │        │
│    │      │富雄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20時26分許│    │        │            │          │        │    │        │
│    │      │,匯款29,989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1  │陳維荏│詐欺集團成員於10│9,12│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30│未提領(│否  │        │
│    │      │3年9月27日20時許│3元 │        │有限公司礁溪│日        │起訴書誤│    │        │
│    │      │,撥打電話予陳維│、25│        │四城郵局(局│          │載為「陳│    │        │
│    │      │荏,自稱為新驛旅│,031│        │號:0000000 │          │維荏匯入│    │        │
│    │      │店員工,佯稱誤將│元  │        │、帳號:0077│          │9,123元 │    │        │
│    │      │陳維荏之前訂房誤│    │        │935)       │          │、25,031│    │        │
│    │      │設為12筆訂單,需│    │        │            │          │元後,再│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有編號61│    │        │
│    │      │以取消扣款,致陳│    │        │            │          │號之邱奕│    │        │
│    │      │維荏陷於錯誤,依│    │        │            │          │傑匯入29│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987元、│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29,987元│    │        │
│    │      │於同日匯款9,123 │    │        │            │          │,隨後遭│    │        │
│    │      │元、25,031元至右│    │        │            │          │人提領68│    │        │
│    │      │列帳戶。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尚未提領,此部分被告賴俊廷無犯罪所得)                                                    │
├──┼───┬────────┬──┬────┬──────┬─────┬────┬──┬────┤
│52  │邱奕傑│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鄭智雄(│上海商業儲蓄│103年9月30│連同不明│是  │        │
│    │      │3 年9 月29日19時│87元│已歿)  │銀行土城分行│日        │人士𠥔款│    │        │
│    │      │51分許,撥打電話│、29│        │(帳號:4220│          │金額,共│    │        │
│    │      │予邱奕傑,自稱為│,987│        │0000000000)│          │提領68,6│    │        │
│    │      │飯店客服人員,佯│元  │        │            │          │00元(起│    │        │
│    │      │稱誤將邱奕傑荏設│    │        │            │          │訴書誤載│    │        │
│    │      │為常住客戶,需至│    │        │            │          │為「編號│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60號之陳│    │        │
│    │      │取消扣款,致邱奕│    │        │            │          │維荏匯入│    │        │
│    │      │傑陷於錯誤,依詐│    │        │            │          │9,123元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25,031│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元後,再│    │        │
│    │      │同日20時許,分別│    │        │            │          │有邱奕傑│    │        │
│    │      │以其第一銀行帳戶│    │        │            │          │匯入29,9│    │        │
│    │      │(帳號:00000000│    │        │            │          │87元、29│    │        │
│    │      │248號)匯款29,98│    │        │            │          │,987元,│    │        │
│    │      │7 元、以其郵局帳│    │        │            │          │隨後遭人│    │        │
│    │      │戶(帳號:000155│    │        │            │          │提領68,6│    │        │
│    │      │00000000號)29,9│    │        │            │          │00元」)│    │        │
│    │      │87元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3  │廖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13,9│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29│13,900元│否  │        │
│    │      │3 年9 月29日19時│13元│        │北土城分行(│日        │        │    │        │
│    │      │59分許,撥打電話│    │        │帳號:207500│          │        │    │        │
│    │      │予廖凡,自稱為網│    │        │00756)     │          │        │    │        │
│    │      │路購物賣家,佯稱│    │        │            │          │        │    │        │
│    │      │廖凡先前購物於收│    │        │            │          │        │    │        │
│    │      │貨時誤簽分期付款│    │        │            │          │        │    │        │
│    │      │欄位,需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以取消分│    │        │            │          │        │    │        │
│    │      │期付款,致廖凡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    │        │            │          │        │    │        │
│    │      │21時許,匯款13,9│    │        │            │          │        │    │        │
│    │      │13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54  │蔡雅帆│詐欺集團成員於10│28,1│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29│28,100元│否  │        │
│    │      │3 年9 月29日19時│23元│        │北土城分行(│日        │        │    │        │
│    │      │25分許,撥打電話│    │        │帳號:207500│          │        │    │        │
│    │      │予蔡雅帆,自稱為│    │        │00756)     │          │        │    │        │
│    │      │花旗銀行客服人員│    │        │            │          │        │    │        │
│    │      │,佯稱蔡雅帆之網│    │        │            │          │        │    │        │
│    │      │拍繳款多繳一筆,│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以辦理退款,致│    │        │            │          │        │    │        │
│    │      │蔡雅帆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20時40分│    │        │            │          │        │    │        │
│    │      │許,以其合作金庫│    │        │            │          │        │    │        │
│    │      │帳戶匯款28,123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55  │譚遠儀│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8│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29│2,900元 │是  │        │
│    │      │3 年9 月29日19時│5元 │        │北土城分行(│日        │        │    │        │
│    │      │許,撥打電話予譚│    │        │帳號:207500│          │        │    │        │
│    │      │遠儀,自稱為UV10│    │        │00756)     │          │        │    │        │
│    │      │0 網站廠商,佯稱│    │        │            │          │        │    │        │
│    │      │譚遠儀先前購物因│    │        │            │          │        │    │        │
│    │      │為廠商出錯,重複│    │        │            │          │        │    │        │
│    │      │登錄12次,需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        │    │        │
│    │      │消扣款,致譚遠儀│    │        │            │          │        │    │        │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    │        │            │          │        │    │        │
│    │      │日21時18分許,以│    │        │            │          │        │    │        │
│    │      │其台新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8350號)匯款2,98│    │        │            │          │        │    │        │
│    │      │5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56  │蔡政男│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29│蔡政男匯│是  │        │
│    │      │3 年9 月29日某時│98元│        │北土城分行(│日        │款至左列│    │        │
│    │      │,撥打電話予蔡政│    │        │帳號:207500│          │帳戶後,│    │        │
│    │      │男,自稱為網路購│    │        │00756)     │          │該帳戶旋│    │        │
│    │      │物賣家,佯稱蔡政│    │        │            │          │遭人分別│    │        │
│    │      │男先前購物因作業│    │        │            │          │提領11,9│    │        │
│    │      │疏失導致重複扣款│    │        │            │          │00元、20│    │        │
│    │      │12次,需至自動櫃│    │        │            │          │,000元  │    │        │
│    │      │員機操作以取消扣│    │        │            │          │        │    │        │
│    │      │款,致蔡政男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於同日以│    │        │            │          │        │    │        │
│    │      │其臺灣企銀臺南分│    │        │            │          │        │    │        │
│    │      │行帳戶匯款29,998│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57  │張淑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李東憶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10月1│張淑芬轉│是  │        │
│    │      │3 年10月1 日17時│89元│(所涉幫│銀行桃園分行│日18時26分│帳匯款後│    │        │
│    │      │33分許,撥打電話│、20│助詐欺罪│(帳號:0141│起至同日18│,又有編│    │        │
│    │      │予張淑芬,自稱為│,814│嫌,現由│0000000)   │時29分止  │號58之蔡│    │        │
│    │      │露天拍賣客服,佯│元  │臺灣桃園│            │          │宗祐匯入│    │        │
│    │      │稱誤將張淑芬之前│    │地方法院│            │          │13,000元│    │        │
│    │      │購物訂單輸入錯誤│    │以104年 │            │          │、編號59│    │        │
│    │      │,將會持續扣款,│    │度桃簡字│            │          │號之陳建│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第986號 │            │          │志匯入13│    │        │
│    │      │作以取消扣款,致│    │審理中)│            │          │,000元、│    │        │
│    │      │張淑芬陷於錯誤,│    │        │            │          │編號60號│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之林嗣翰│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匯入8,00│    │        │
│    │      │,於同日18時7 分│    │        │            │          │0 元、編│    │        │
│    │      │許、18時9 分許,│    │        │            │          │號61號之│    │        │
│    │      │分別轉帳29,989元│    │        │            │          │林依美匯│    │        │
│    │      │、20,814元至右列│    │        │            │          │入8,000 │    │        │
│    │      │帳戶。          │    │        │            │          │元,及不│    │        │
│    │      │                │    │        │            │          │明人士匯│    │        │
│    │      │                │    │        │            │          │入18,236│    │        │
│    │      │                │    │        │            │          │元, 旋遭│    │        │
│    │      │                │    │        │            │          │人分6 次│    │        │
│    │      │                │    │        │            │          │共提領11│    │        │
│    │      │                │    │        │            │          │1,100 元│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附表一編號57至6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此次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58  │蔡宗祐│詐欺集團成員在雅│13,0│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10月1│同編號57│否  │        │
│    │      │虎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銀行桃園分行│日18時26分│號同一欄│    │        │
│    │      │之IPHONE 5S手機 │    │        │(帳號:0141│起至同日18│位所述  │    │        │
│    │      │拍賣訊息,致蔡宗│    │        │0000000)   │時55分止  │        │    │        │
│    │      │祐陷於錯誤,於10│    │        │            │          │        │    │        │
│    │      │3 年10月1 日與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通訊│    │        │            │          │        │    │        │
│    │      │軟體LINE聯繫購買│    │        │            │          │        │    │        │
│    │      │事宜,嗣蔡宗祐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18時8 分│    │        │            │          │        │    │        │
│    │      │許,匯款13,000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57至6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此次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59  │陳建志│詐欺集團成員在雅│13,0│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10月1│同編號57│是  │        │
│    │      │虎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銀行桃園分行│日18時26分│號同一欄│    │        │
│    │      │之IPHONE 5S 手機│    │        │(帳號:0141│起至同日18│位所述  │    │        │
│    │      │拍賣訊息,致陳建│    │        │0000000)   │時55分止  │        │    │        │
│    │      │志陷於錯誤,於10│    │        │            │          │        │    │        │
│    │      │3 年10月1 日與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通訊│    │        │            │          │        │    │        │
│    │      │軟體LINE聯繫購買│    │        │            │          │        │    │        │
│    │      │事宜,嗣陳建志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103 年10月1 │    │        │            │          │        │    │        │
│    │      │日18時12分許,匯│    │        │            │          │        │    │        │
│    │      │款13 ,000 元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57至6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此次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60  │林嗣翰│詐欺集團成員在雅│8,00│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10月1│同編號57│否  │        │
│    │      │虎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銀行桃園分行│日18時26分│號同一欄│    │        │
│    │      │之PS4 主機拍賣訊│    │        │(帳號:0141│起至同日18│位所述  │    │        │
│    │      │息,致林嗣翰陷於│    │        │0000000)   │時55分止  │        │    │        │
│    │      │錯誤,於103 年9 │    │        │            │          │        │    │        │
│    │      │月30日與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以通訊軟體LI│    │        │            │          │        │    │        │
│    │      │NE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林嗣漢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    │        │            │          │        │    │        │
│    │      │3 年10月1 日18時│    │        │            │          │        │    │        │
│    │      │19分許,以其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匯款8,000 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57至6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此次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61  │林依美│詐欺集團成員在雅│8,00│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10月1│同編號57│是  │        │
│    │      │虎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銀行桃園分行│日18時26分│號同一欄│    │        │
│    │      │之PS4 主機拍賣訊│    │        │(帳號:0141│起至同日18│位所述  │    │        │
│    │      │息,致林依美陷於│    │        │0000000)   │時55分止  │        │    │        │
│    │      │錯誤,於103 年9 │    │        │            │          │        │    │        │
│    │      │月30日與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以通訊軟體LI│    │        │            │          │        │    │        │
│    │      │NE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林依美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委託│    │        │            │          │        │    │        │
│    │      │其朋友傅以於103 │    │        │            │          │        │    │        │
│    │      │年10月1 日18時27│    │        │            │          │        │    │        │
│    │      │分許,以第一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1935│    │        │            │          │        │    │        │
│    │      │0000000 號)匯款│    │        │            │          │        │    │        │
│    │      │8,000 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57至61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此次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62  │方建智│詐欺集團成員在雅│1萬 │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103年10月1│分兩次共│是  │        │
│    │      │虎拍賣上刊登不實│元  │        │銀行桃園分行│日18時52分│提領8,90│    │        │
│    │      │之筆記型電腦拍賣│    │        │(帳號:0141│起至同日18│0元。   │    │        │
│    │      │訊息,致方建智陷│    │        │0000000)   │時55分止  │        │    │        │
│    │      │於錯誤,於103年 │    │        │            │          │        │    │        │
│    │      │10月1日下標購買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    │        │            │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聯│    │        │            │          │        │    │        │
│    │      │繫方建智匯款事宜│    │        │            │          │        │    │        │
│    │      │,嗣方建智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103年10月1日18時│    │        │            │          │        │    │        │
│    │      │50分許,匯款1萬 │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63  │許仲鎧│詐欺集團成員在露│3萬 │歐以中  │大眾銀行中和│103年10月3│分兩次共│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元  │(所涉幫│分行(帳號:│日        │提領3萬 │    │        │
│    │      │之IPHONE 6手機拍│    │助詐欺罪│000000000000│          │元。    │    │        │
│    │      │賣訊息,致許仲鎧│    │嫌,由檢│)          │          │        │    │        │
│    │      │陷於錯誤,於103 │    │察官另行│            │          │        │    │        │
│    │      │年10月2 日與詐欺│    │偵辦)  │            │          │        │    │        │
│    │      │集團成員以通訊軟│    │        │            │          │        │    │        │
│    │      │體LINE聯繫購買事│    │        │            │          │        │    │        │
│    │      │宜,嗣許仲鎧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103 年10月3 日│    │        │            │          │        │    │        │
│    │      │19時46分許,以其│    │        │            │          │        │    │        │
│    │      │郵局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匯款3萬至右列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4  │黃蔭庭│詐欺集團成員在露│3萬 │歐以中、│大眾銀行中和│103年10月3│左列大眾│否  │起訴書雖│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元、│簡擇旺  │分行(歐以中│日        │銀行帳戶│    │漏未論及│
│    │      │之IPHONE 6手機拍│3萬 │        │,帳號:1682│          │分兩次共│    │黃蔭庭受│
│    │      │賣訊息,致黃蔭庭│元、│        │00000000)、│          │提領3萬 │    │騙而於  │
│    │      │陷於錯誤,於103 │3萬 │        │陽信商業行立│          │元。    │    │103年10 │
│    │      │年10月2、3日與詐│元  │        │文分行(簡擇│          │左列陽信│    │月3日12 │
│    │      │欺集團成員以通訊│    │        │旺,帳號:  │          │銀行帳戶│    │時許及14│
│    │      │軟體LINE聯繫購買│    │        │000000000000│          │分4次共 │    │時44分許│
│    │      │事宜,嗣黃蔭庭依│    │        │)          │          │提領6萬 │    │各匯款3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元。    │    │萬元至簡│
│    │      │,於同月3日12 時│    │        │            │          │        │    │擇旺之左│
│    │      │許及14時44分許各│    │        │            │          │        │    │列帳戶,│
│    │      │匯款30,000元至簡│    │        │            │          │        │    │惟此與起│
│    │      │擇旺之右揭帳戶,│    │        │            │          │        │    │訴部分具│
│    │      │又於同(3)日19 │    │        │            │          │        │    │有接續犯│
│    │      │時55分許匯款3萬 │    │        │            │          │        │    │之實質上│
│    │      │至歐以中之右列帳│    │        │            │          │        │    │一罪關係│
│    │      │戶。            │    │        │            │          │        │    │,自應併│
│    │      │                │    │        │            │          │        │    │予審究。│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5  │歐閔傑│詐欺集團成員於10│21,4│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3│分兩次共│是  │        │
│    │      │3 年10月3 日16時│01元│        │有限公司永和│日17時37分│提領21,4│    │        │
│    │      │59分許,撥打電話│    │        │郵局(局號:│至17時38分│00元。  │    │        │
│    │      │予歐閔傑,自稱為│    │        │0000000、帳 │許        │        │    │        │
│    │      │露天拍賣會計部人│    │        │號:0000000 │          │        │    │        │
│    │      │員,佯稱歐閔傑之│    │        │)          │          │        │    │        │
│    │      │前購物時因作業疏│    │        │            │          │        │    │        │
│    │      │失產生12筆交易,│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以取消扣款,致│    │        │            │          │        │    │        │
│    │      │歐閔傑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33分│    │        │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4│    │        │            │          │        │    │        │
│    │      │分),以其玉山銀│    │        │            │          │        │    │        │
│    │      │行帳戶(帳號:88│    │        │            │          │        │    │        │
│    │      │000000000 號)轉│    │        │            │          │        │    │        │
│    │      │帳21,401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6  │黃湙翔│詐欺集團成員於  │6,98│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3│連同帳戶│是  │        │
│    │      │103年10月3日17時│5元 │        │有限公司永和│日18時35分│餘額,共│    │        │
│    │      │43分許,撥打電話│    │        │郵局(局號:│許        │提領7,00│    │        │
│    │      │予黃湙翔,自稱為│    │        │0000000、帳 │          │0元。   │    │        │
│    │      │瘋狂賣客人員,佯│    │        │號:0000000 │          │        │    │        │
│    │      │稱黃湙翔之前購物│    │        │)          │          │        │    │        │
│    │      │時因簽錯帳單變成│    │        │            │          │        │    │        │
│    │      │商業客戶,會連續│    │        │            │          │        │    │        │
│    │      │自動扣款,需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        │    │        │
│    │      │消扣款,致黃湙翔│    │        │            │          │        │    │        │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    │        │            │          │        │    │        │
│    │      │日18時26分許,以│    │        │            │          │        │    │        │
│    │      │其郵局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轉帳6,985元 │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7  │蔡一鋒│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萬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          │經郵局人│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元  │        │有限公司永和│          │員及時圈│    │        │
│    │      │之手機及筆記型電│    │        │郵局(局號:│          │存抵銷,│    │        │
│    │      │腦拍賣訊息,致蔡│    │        │0000000、帳 │          │左列款項│    │        │
│    │      │一鋒陷於錯誤,於│    │        │號:0000000 │          │幸而未遭│    │        │
│    │      │103 年10月3 日下│    │        │)          │          │提領    │    │        │
│    │      │標購買,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復以通訊軟體│    │        │            │          │        │    │        │
│    │      │LINE聯繫蔡一鋒匯│    │        │            │          │        │    │        │
│    │      │款事宜,嗣蔡一鋒│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於103 年10月│    │        │            │          │        │    │        │
│    │      │3 日19時25分,匯│    │        │            │          │        │    │        │
│    │      │款1 萬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經郵局人員圈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被告賴俊廷未領得款項)                                    │
├──┼───┬────────┬──┬────┬──────┬─────┬────┬──┬────┤
│68  │陳佳琳│詐欺集團成員在比│6,00│簡擇旺  │陽信商業銀行│103年10月3│6,000元 │是  │        │
│    │      │價王網站上刊登不│0元 │(所涉幫│立文分行(帳│日        │        │    │        │
│    │      │實之手機拍賣訊息│    │助詐欺罪│號:00000000│          │        │    │        │
│    │      │,致陳佳琳陷於錯│    │嫌,由檢│182024)    │          │        │    │        │
│    │      │誤,於103 年10月│    │察官另行│            │          │        │    │        │
│    │      │3 日與詐欺集團成│    │偵辦)  │            │          │        │    │        │
│    │      │員以通訊軟體LINE│    │        │            │          │        │    │        │
│    │      │聯繫購買事宜,嗣│    │        │            │          │        │    │        │
│    │      │陳佳琳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於103 │    │        │            │          │        │    │        │
│    │      │年10月3 日17時24│    │        │            │          │        │    │        │
│    │      │分,匯款6,000 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9  │許嘉津│詐欺集團成員於  │14,1│李昆澤、│李昆澤之中華│103年10月4│1.許嘉津│是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4日20時│25元│李綺均(│郵政股份有限│、5日     │先後𠥔款│    │附表一編│
│    │      │54分許,撥打電話│、29│所涉幫助│公司觀音工業│          │14,125元│    │號78、84│
│    │      │予許嘉津,自稱為│,930│詐欺罪嫌│區郵局(局號│          │、29,930│    │所示,因│
│    │      │網路購物賣家,佯│元、│,均由臺│:0000000、 │          │元至李昆│    │被害人相│
│    │      │稱許嘉津之前購物│30,0│灣桃園地│帳號:017064│          │澤之左列│    │同,所侵│
│    │      │時因作業疏失簽到│00元│方法院以│4)、李綺均 │          │帳戶後,│    │害之法益│
│    │      │12筆分期付款交易│(共│104年度 │之中華郵政股│          │又有編號│    │相同,故│
│    │      │,需至自動櫃員機│74,0│壢簡字第│份有限公司觀│          │70所示之│    │被告賴俊│
│    │      │操作以取消扣款云│55元│183號判 │音草漯郵局(│          │鄭佳佳匯│    │廷應僅構│
│    │      │云,致許嘉津陷於│)。│處罪刑)│局號:028145│          │入2 萬元│    │成一罪,│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8 、帳號:01│          │,旋遭人│    │而非二罪│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14054)     │          │分4 次共│    │。      │
│    │      │櫃員機,於同日21│    │        │            │          │提領64,1│    │        │
│    │      │時41分許(起訴書│    │        │            │          │00元。  │    │        │
│    │      │誤載為21時37分許│    │        │            │          │2.許嘉津│    │        │
│    │      │),以其郵局帳戶│    │        │            │          │匯入3萬 │    │        │
│    │      │先後轉帳14,125元│    │        │            │          │元至李綺│    │        │
│    │      │(起訴書漏載此筆│    │        │            │          │均之左列│    │        │
│    │      │款項)、29,930元│    │        │            │          │帳戶後,│    │        │
│    │      │至李昆澤之觀音工│    │        │            │          │又有編號│    │        │
│    │      │業區郵局帳戶,另│    │        │            │          │75之周玉│    │        │
│    │      │於翌日零時19分許│    │        │            │          │佩匯入2 │    │        │
│    │      │(起訴書誤載為同│    │        │            │          │萬元,旋│    │        │
│    │      │日22時31分許),│    │        │            │          │遭人於10│    │        │
│    │      │以其彰化銀行帳戶│    │        │            │          │3 年10月│    │        │
│    │      │轉帳3萬元至李綺 │    │        │            │          │5 日0 時│    │        │
│    │      │均之觀音草漯郵局│    │        │            │          │22分至24│    │        │
│    │      │帳戶。          │    │        │            │          │分許,分│    │        │
│    │      │                │    │        │            │          │3 次共提│    │        │
│    │      │                │    │        │            │          │領5 萬元│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附表一編號69、70同次提領,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併同計算,但附表一編號70所示被害人鄭佳佳已與│
│    │被告賴俊廷和解,取得和解金,此部分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應予扣除20,000元×2.5%=500 元,2,853 元│
│    │-500元=2,353元)                                                                          │
├──┼───┬────────┬──┬────┬──────┬─────┬────┬──┬────┤
│70  │鄭佳佳│詐欺集團成員在露│2萬 │李昆澤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4│許嘉津先│是  │        │
│    │      │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元  │        │有限公司觀音│日21時41分│後𠥔款29│    │        │
│    │      │實之筆記型電腦拍│    │        │工業區郵局(│至21時45分│,930元、│    │        │
│    │      │賣訊息,致鄭佳佳│    │        │局號:028124│許        │14,125元│    │        │
│    │      │陷於錯誤,於103 │    │        │5、帳號:017│          │元至李昆│    │        │
│    │      │年10月4 日與詐欺│    │        │0644)      │          │澤之左列│    │        │
│    │      │集團成員以通訊軟│    │        │            │          │帳戶後,│    │        │
│    │      │體LINE聯繫購買事│    │        │            │          │鄭佳佳匯│    │        │
│    │      │宜,嗣鄭佳佳依詐│    │        │            │          │入2萬元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旋遭人│    │        │
│    │      │於103 年10月4 日│    │        │            │          │分4次共 │    │        │
│    │      │21時41分許,匯款│    │        │            │          │提領64,1│    │        │
│    │      │2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00元。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被告賴俊廷犯罪所得因與被害人和解已返還被害人)                                            │
├──┼───┬────────┬──┬────┬──────┬─────┬────┬──┬────┤
│71  │江幸欣│詐欺集團成員在雅│7,0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4│江幸欣匯│是  │        │
│    │      │虎拍賣網站刊登不│0元 │        │有限公司觀音│日        │入左列款│    │        │
│    │      │實之香奈兒短夾拍│    │        │工業區郵局(│          │項後,又│    │        │
│    │      │賣訊息,致江幸欣│    │        │局號:028124│          │有編號72│    │        │
│    │      │陷於錯誤,於103 │    │        │5、帳號:017│          │之王瀞雲│    │        │
│    │      │年10月1日下標購 │    │        │0644)      │          │匯入19,1│    │        │
│    │      │買,詐欺集團成員│    │        │            │          │23元,旋│    │        │
│    │      │復以通訊軟體LINE│    │        │            │          │遭人分兩│    │        │
│    │      │聯繫江幸欣匯款事│    │        │            │          │次共提領│    │        │
│    │      │宜,嗣江幸欣依詐│    │        │            │          │26,100元│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103年10月4日22│    │        │            │          │        │    │        │
│    │      │時11分許,匯款  │    │        │            │          │        │    │        │
│    │      │7,000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1、72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72  │王瀞雲│詐欺集團成員於10│19,1│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4│編號71之│否  │        │
│    │      │3 年10月4 日20時│23元│        │有限公司觀音│日22時19分│江幸欣匯│    │        │
│    │      │許,撥打電話予王│    │        │工業區郵局(│許        │入7,000 │    │        │
│    │      │瀞雲,自稱為AMZ │    │        │局號:028124│          │元後,王│    │        │
│    │      │亞瑪勁線上購物客│    │        │5、帳號:017│          │瀞雲匯入│    │        │
│    │      │服,佯稱王瀞雲之│    │        │0644)      │          │左列款項│    │        │
│    │      │前購物時因作業錯│    │        │            │          │,旋遭人│    │        │
│    │      │誤,將會重複扣款│    │        │            │          │分兩次共│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            │          │提領26,1│    │        │
│    │      │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00元。  │    │        │
│    │      │致王瀞雲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於同日22時14│    │        │            │          │        │    │        │
│    │      │分許,以其郵局帳│    │        │            │          │        │    │        │
│    │      │戶(帳號:004151│    │        │            │          │        │    │        │
│    │      │00000000)匯款19│    │        │            │          │        │    │        │
│    │      │,123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1、72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73  │黃秀蜜│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李綺均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4│黃秀蜜匯│否  │        │
│    │      │3 年10月4 日某時│12元│(所涉幫│有限公司觀音│日22時55分│入款項後│    │        │
│    │      │,撥打電話予黃秀│    │助詐欺罪│草漯郵局(局│至57分    │,另有編│    │        │
│    │      │蜜,自稱為網路購│    │嫌,由臺│號:0000000 │          │號74之黃│    │        │
│    │      │物賣家,佯稱黃秀│    │灣桃園地│、帳號:0114│          │文貴匯入│    │        │
│    │      │蜜之前購物時因作│    │方法院以│054)       │          │29,985元│    │        │
│    │      │業疏失導致付款錯│    │104年度 │            │          │,先後遭│    │        │
│    │      │誤,需至自動櫃員│    │壢簡字第│            │          │人分4 次│    │        │
│    │      │機操作以更正,致│    │183號判 │            │          │共提領59│    │        │
│    │      │黃文貴陷於錯誤,│    │處罪刑)│            │          │,8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22時48分│    │        │            │          │        │    │        │
│    │      │許,以朴子市農會│    │        │            │          │        │    │        │
│    │      │帳戶轉帳29,912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3、74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74  │黃文貴│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4│同編號73│是  │        │
│    │      │3 年10月4 日22時│85元│        │有限公司觀音│日22時55分│之同一欄│    │        │
│    │      │15分許,撥打電話│    │        │草漯郵局(帳│至57分    │位所述  │    │        │
│    │      │予黃文貴,自稱為│    │        │號:00000000│          │        │    │        │
│    │      │網路購物賣家,佯│    │        │114054)    │          │        │    │        │
│    │      │稱黃文貴之前購物│    │        │            │          │        │    │        │
│    │      │時因作業疏失導致│    │        │            │          │        │    │        │
│    │      │付款錯誤,需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更│    │        │            │          │        │    │        │
│    │      │正,致黃文貴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於同日22│    │        │            │          │        │    │        │
│    │      │時52分許,以兆豐│    │        │            │          │        │    │        │
│    │      │銀行帳戶轉帳29,9│    │        │            │          │        │    │        │
│    │      │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3、74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75  │周玉佩│詐欺集團成員於  │2萬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編號69之│否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4日21時│元  │        │有限公司觀音│日0時22分 │許嘉津匯│    │編號85  │
│    │      │30分許,撥打電話│    │        │草漯郵局(局│至24分許  │入3 萬元│    │        │
│    │      │予周玉佩,自稱為│    │        │號:0000000 │          │至李綺均│    │        │
│    │      │網路購物賣家,佯│    │        │、帳號:0114│          │之左列帳│    │        │
│    │      │稱周玉佩之前購物│    │        │054)       │          │戶後,周│    │        │
│    │      │時因繳款錯誤,設│    │        │            │          │玉佩即匯│    │        │
│    │      │定成12期分期付款│    │        │            │          │入2 萬元│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            │          │,旋遭人│    │        │
│    │      │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於103 年│    │        │
│    │      │致周玉佩陷於錯誤│    │        │            │          │10月5 日│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0 時22分│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至24分許│    │        │
│    │      │機,於103年10月5│    │        │            │          │,分3 次│    │        │
│    │      │日0時20分許,以 │    │        │            │          │共提領5 │    │        │
│    │      │其台新銀行帳戶(│    │        │            │          │萬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3號)轉帳2萬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69、75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76  │顏美慧│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1│戴偉修  │玉山商業銀行│103年10月5│分兩次,│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9時│23元│        │(帳號:0691│日20時30分│共提領27│    │編號86  │
│    │      │35分許,撥打電話│、11│        │000000000號 │許        │,000元  │    │        │
│    │      │予被害人顏美慧,│,012│        │)          │          │        │    │        │
│    │      │自稱為瘋狂賣客網│元、│        │            │          │        │    │        │
│    │      │專員,佯稱被害人│6,13│        │            │          │        │    │        │
│    │      │顏美慧之前購物時│0元 │        │            │          │        │    │        │
│    │      │因人員疏失誤設為│    │        │            │          │        │    │        │
│    │      │12期分期付款,需│    │        │            │          │        │    │        │
│    │      │至ATM 操作以取消│    │        │            │          │        │    │        │
│    │      │扣款,致被害人顏│    │        │            │          │        │    │        │
│    │      │美慧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ATM ,分別於│    │        │            │          │        │    │        │
│    │      │同日20時22分許、│    │        │            │          │        │    │        │
│    │      │20時25分許、20時│    │        │            │          │        │    │        │
│    │      │27分許,以其玉山│    │        │            │          │        │    │        │
│    │      │銀行帳戶轉帳10,1│    │        │            │          │        │    │        │
│    │      │23元、以其中國信│    │        │            │          │        │    │        │
│    │      │託銀行帳戶轉帳11│    │        │            │          │        │    │        │
│    │      │,012元、以其郵局│    │        │            │          │        │    │        │
│    │      │帳戶轉帳6,130元 │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陸佰柒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7  │陳婉諭│詐欺集團成員於10│21,0│戴偉修  │玉山商業銀行│103年10月5│分兩次,│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20時│10元│        │(帳號:0691│日20時34分│共提領21│    │編號87  │
│    │      │33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號 │許        │,000元。│    │        │
│    │      │予陳婉瑜,自稱為│    │        │)          │          │        │    │        │
│    │      │豆蘇朋客服,佯稱│    │        │            │          │        │    │        │
│    │      │陳婉瑜之前購物時│    │        │            │          │        │    │        │
│    │      │因簽收欄簽錯,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陳│    │        │            │          │        │    │        │
│    │      │婉瑜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20時33分許│    │        │            │          │        │    │        │
│    │      │,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3563號)轉帳21,0│    │        │            │          │        │    │        │
│    │      │1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伍佰貳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8  │陳韋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戴偉修  │玉山商業銀行│103年10月5│連同編號│否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9時│87元│        │(帳號:0691│日20時56分│79之被害│    │編號88  │
│    │      │許,撥打電話予陳│    │        │000000000號 │許        │人余明珊│    │        │
│    │      │韋元,自稱為123 │    │        │)          │          │匯入之款│    │        │
│    │      │團購網賣家,佯稱│    │        │            │          │項,分3 │    │        │
│    │      │陳韋元之前購物時│    │        │            │          │次,共提│    │        │
│    │      │,因作業人員疏失│    │        │            │          │領6 萬元│    │        │
│    │      │誤設為購買12台製│    │        │            │          │。      │    │        │
│    │      │冰器,需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以取消扣│    │        │            │          │        │    │        │
│    │      │款,致陳韋元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於同日20│    │        │            │          │        │    │        │
│    │      │時46分許,以其女│    │        │            │          │        │    │        │
│    │      │友許雅萍之臺灣銀│    │        │            │          │        │    │        │
│    │      │行帳戶(帳號:02│    │        │            │          │        │    │        │
│    │      │0000000000號)轉│    │        │            │          │        │    │        │
│    │      │帳29,987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壹仟伍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8、79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79  │余明珊│詐欺集團成員於  │29,9│戴偉修  │玉山商業銀行│103年10月5│連同編號│是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5日19時│89元│        │(帳號:0691│日20時56分│78之被害│    │編號89  │
│    │      │40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號 │許        │人陳韋元│    │        │
│    │      │予余明珊,自稱為│    │        │)          │          │匯入之款│    │        │
│    │      │網路購物賣家,佯│    │        │            │          │項,分3 │    │        │
│    │      │稱余明珊之前購物│    │        │            │          │次,共提│    │        │
│    │      │時,因會計作業疏│    │        │            │          │領6 萬元│    │        │
│    │      │失,設定成分期付│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余明珊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20時│    │        │            │          │        │    │        │
│    │      │48分許,轉帳29,9│    │        │            │          │        │    │        │
│    │      │89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78、79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80  │謝宙均│詐欺集團成員於  │13,0│戴偉修  │玉山商業銀行│          │列為警示│是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5日20時│15元│        │(帳號:0691│          │帳戶,左│    │編號90  │
│    │      │3分許,撥打電話 │    │        │000000000號 │          │列帳項幸│    │        │
│    │      │予謝宙均,自稱為│    │        │)          │          │未遭提領│    │        │
│    │      │瘋狂賣客網路賣家│    │        │            │          │。      │    │        │
│    │      │,佯稱謝宙均之前│    │        │            │          │        │    │        │
│    │      │購物時因交易紀錄│    │        │            │          │        │    │        │
│    │      │錯誤,將會重複扣│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謝宙均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21時│    │        │            │          │        │    │        │
│    │      │11分許,以其兆豐│    │        │            │          │        │    │        │
│    │      │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轉帳13,015元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經列為警示帳戶,被告賴俊廷未領得款項)                                                    │
├──┼───┬────────┬──┬────┬──────┬─────┬────┬──┬────┤
│81  │張祐銜│詐欺集團成員於  │29,9│戴偉修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連同帳戶│是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5日18時│89元│        │有限公司木柵│日19時39分│餘額,分│    │編號91  │
│    │      │35分許,撥打電話│    │        │郵局(局號:│許        │兩次,共│    │        │
│    │      │予張祐銜,自稱為│    │        │0000000、帳 │          │提領3萬 │    │        │
│    │      │123團購網賣家, │    │        │號:0000000 │          │元。    │    │        │
│    │      │佯稱張祐銜之前購│    │        │)          │          │        │    │        │
│    │      │物時因作業人員疏│    │        │            │          │        │    │        │
│    │      │失,設定成分期付│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張祐銜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19時│    │        │            │          │        │    │        │
│    │      │35分許,轉帳29,9│    │        │            │          │        │    │        │
│    │      │89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2  │戴光華│詐欺集團成員於  │8,40│戴偉修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連同不明│是  │即起訴書│
│    │      │103 年10月5 日18│2元 │        │有限公司木柵│日19時57分│人士匯入│    │編號92  │
│    │      │時50分許,撥打電│    │        │郵局(局號:│許        │之款項,│    │        │
│    │      │話予戴光華,自稱│    │        │0000000、帳 │          │提領2萬 │    │        │
│    │      │為露天拍賣會計,│    │        │號:0000000 │          │元。    │    │        │
│    │      │佯稱戴光華之前購│    │        │)          │          │        │    │        │
│    │      │物時因作業人員疏│    │        │            │          │        │    │        │
│    │      │失,設定成分期付│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戴光華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19時│    │        │            │          │        │    │        │
│    │      │51分許,以其郵局│    │        │            │          │        │    │        │
│    │      │帳戶轉帳8,402 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伍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3  │黃芬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許名媛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連同編號│否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6時│12元│(所涉幫│銀行(帳號:│日        │84之被害│    │編號93  │
│    │      │5 分許,撥打電話│、14│助詐欺罪│000000000000│          │人魏安儀│    │        │
│    │      │予黃芬琳,自稱為│,125│嫌,由檢│1)         │          │遭詐騙之│    │        │
│    │      │瘋狂賣客網路賣家│元  │察官另行│            │          │款項,分│    │        │
│    │      │,佯稱黃芬琳之前│    │偵辦)  │            │          │4 次,共│    │        │
│    │      │購物時因手續錯誤│    │        │            │          │提領50,0│    │        │
│    │      │,將會重複扣款,│    │        │            │          │00元。  │    │        │
│    │      │請黃芬琳直接以轉│    │        │            │          │        │    │        │
│    │      │帳方式匯款,致黃│    │        │            │          │        │    │        │
│    │      │芬琳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18分許│    │        │            │          │        │    │        │
│    │      │、17時29分許,以│    │        │            │          │        │    │        │
│    │      │其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173號)轉帳29,91│    │        │            │          │        │    │        │
│    │      │2 元、以臺灣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1230│    │        │            │          │        │    │        │
│    │      │00000000號)轉帳│    │        │            │          │        │    │        │
│    │      │14,125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壹仟貳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83、84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84  │魏安儀│詐欺集團成員在露│6,00│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連同編號│是  │即起訴書│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銀行(帳號:│日        │83之被害│    │編號94  │
│    │      │之SONY Xperia Zi│    │        │000000000000│          │人黃芬琳│    │        │
│    │      │C6902手機拍賣訊 │    │        │1)         │          │遭詐騙之│    │        │
│    │      │息,致魏安儀陷於│    │        │            │          │款項,分│    │        │
│    │      │錯誤,於103 年10│    │        │            │          │4 次,共│    │        │
│    │      │月5 日下標購買,│    │        │            │          │提領50,0│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以│    │        │            │          │00元。  │    │        │
│    │      │通訊軟體LINE聯繫│    │        │            │          │        │    │        │
│    │      │魏安儀匯款事宜,│    │        │            │          │        │    │        │
│    │      │嗣魏安儀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      │103年10月5日17時│    │        │            │          │        │    │        │
│    │      │29分許,以其友人│    │        │            │          │        │    │        │
│    │      │邵君妮之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809514號)匯款  │    │        │            │          │        │    │        │
│    │      │6,000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83、84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85  │李再聖│詐欺集團成員在奇│12,0│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12,000元│否  │即起訴書│
│    │      │集集網站上刊登不│00元│        │銀行(帳號:│日        │        │    │編號95  │
│    │      │實之二手筆記型電│    │        │000000000000│          │        │    │        │
│    │      │腦拍賣訊息,致李│    │        │1)         │          │        │    │        │
│    │      │再聖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3 年9 月30日與│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    │        │            │          │        │    │        │
│    │      │話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李再聖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      │103 年10月5 日18│    │        │            │          │        │    │        │
│    │      │時17分許,以其永│    │        │            │          │        │    │        │
│    │      │豐銀行帳戶匯款12│    │        │            │          │        │    │        │
│    │      │,000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6  │蘇淯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3,2│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13,200元│否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7時│12元│        │銀行(帳號:│日        │        │    │編號96  │
│    │      │44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        │    │        │
│    │      │予蘇淯凱,自稱為│    │        │1)         │          │        │    │        │
│    │      │露天拍賣客服人員│    │        │            │          │        │    │        │
│    │      │,佯稱蘇淯凱之前│    │        │            │          │        │    │        │
│    │      │領貨時因作業人員│    │        │            │          │        │    │        │
│    │      │疏失,造成連續扣│    │        │            │          │        │    │        │
│    │      │款12次,需至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操作以取消│    │        │            │          │        │    │        │
│    │      │扣款,致蘇淯凱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    │        │            │          │        │    │        │
│    │      │18時40分許,以合│    │        │            │          │        │    │        │
│    │      │作金庫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50號)轉帳13,212│    │        │            │          │        │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參佰參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7  │陳怡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01│許名媛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10,100元│否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7時│2元 │        │銀行(帳號:│日        │        │    │編號97  │
│    │      │32分許,撥打電話│、4,│        │000000000000│          │        │    │        │
│    │      │予陳怡良,自稱為│123 │        │1)         │          │        │    │        │
│    │      │燦坤3C人員,佯稱│元  │        │            │          │        │    │        │
│    │      │陳怡良之前領貨時│    │        │            │          │        │    │        │
│    │      │誤簽分期付款單據│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陳怡良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於同日18時45│    │        │            │          │        │    │        │
│    │      │、47分許,先後以│    │        │            │          │        │    │        │
│    │      │其華南銀行帳戶轉│    │        │            │          │        │    │        │
│    │      │帳6,012 元、以其│    │        │            │          │        │    │        │
│    │      │臺灣企銀帳戶轉帳│    │        │            │          │        │    │        │
│    │      │4,123 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貳佰伍拾參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88  │鄧秀容│詐欺集團成員於  │4,02│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4,100元 │否  │即起訴書│
│    │      │103 年10月5 日18│0元 │        │銀行(帳號:│日        │(起訴書│    │編號98  │
│    │      │時6 分許,撥打電│    │        │000000000000│          │將5元手 │    │        │
│    │      │話予鄧秀容,自稱│    │        │1)         │          │續費計入│    │        │
│    │      │為123 網路賣家,│    │        │            │          │,而誤載│    │        │
│    │      │佯稱鄧秀容之前購│    │        │            │          │為4,105 │    │        │
│    │      │物時因作業疏失,│    │        │            │          │元)。  │    │        │
│    │      │設定為分期扣款,│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以取消扣款,致│    │        │            │          │        │    │        │
│    │      │鄧秀容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8時52分│    │        │            │          │        │    │        │
│    │      │許,以其永豐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1140│    │        │            │          │        │    │        │
│    │      │0000000000號)轉│    │        │            │          │        │    │        │
│    │      │帳4,020 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被告賴俊廷已與被害人鄧秀容和解,犯罪所得已返還被害人│
│    │)                                                                                          │
├──┼───┬────────┬──┬────┬──────┬─────┬────┬──┬────┤
│89  │郭照宜│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分兩次,│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8時│85元│        │銀行(帳號:│日        │共提領29│    │編號99  │
│    │      │15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900元(│    │        │
│    │      │予郭照宜,自稱為│    │        │1)         │          │起訴書將│    │        │
│    │      │瘋狂賣客網路賣家│    │        │            │          │手續費計│    │        │
│    │      │,佯稱郭照宜之前│    │        │            │          │入,而誤│    │        │
│    │      │購物時因手續錯誤│    │        │            │          │載為29,9│    │        │
│    │      │,將會分期扣款,│    │        │            │          │10元)。│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以取消扣款,致│    │        │            │          │        │    │        │
│    │      │郭照宜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以其彰化│    │        │            │          │        │    │        │
│    │      │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轉帳29,985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柒佰肆拾捌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四捨五入計算)        │
├──┼───┬────────┬──┬────┬──────┬─────┬────┬──┬────┤
│90  │李佳羚│詐欺集團成員在露│8,00│同上    │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5│8,000元 │是  │即起訴書│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銀行(帳號:│日        │        │    │編號100 │
│    │      │之IPHONE 5C 拍賣│    │        │000000000000│          │        │    │        │
│    │      │訊息,致李佳羚陷│    │        │1)         │          │        │    │        │
│    │      │於錯誤,於103 年│    │        │            │          │        │    │        │
│    │      │10月5 日與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        │            │          │        │    │        │
│    │      │LINE聯繫購買事宜│    │        │            │          │        │    │        │
│    │      │,嗣李佳羚依詐欺│    │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同5 日19時10分許│    │        │            │          │        │    │        │
│    │      │,以其玉山銀行帳│    │        │            │          │        │    │        │
│    │      │戶(帳號:011896│    │        │            │          │        │    │        │
│    │      │0000000 號)匯款│    │        │            │          │        │    │        │
│    │      │8,000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1  │郭政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連同帳戶│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5 日15時│89元│        │有限公司高雄│日        │餘額,提│    │編號101 │
│    │      │38分許,撥打電話│    │        │民壯郵局(局│          │領3萬元 │    │        │
│    │      │予郭政豪,自稱為│    │        │號:0000000 │          │。      │    │        │
│    │      │網路購物客服,佯│    │        │、帳號:0372│          │        │    │        │
│    │      │稱郭政豪之前購物│    │        │241)       │          │        │    │        │
│    │      │時交易簽錯單據,│    │        │            │          │        │    │        │
│    │      │需匯款與對方(起│    │        │            │          │        │    │        │
│    │      │訴書誤載為需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        │    │        │
│    │      │消扣款),致郭政│    │        │            │          │        │    │        │
│    │      │豪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        │    │        │
│    │      │同日16時29分許,│    │        │            │          │        │    │        │
│    │      │以其郵局帳戶轉帳│    │        │            │          │        │    │        │
│    │      │29,989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犯罪所得柒佰伍拾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2  │朱妍澔│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1,5│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11,400元│否  │即起訴書│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有限公司高雄│日        │        │    │編號102 │
│    │      │之IPHONE拍賣訊息│    │        │民壯郵局(局│          │        │    │        │
│    │      │,致朱妍澔陷於錯│    │        │號:0000000 │          │        │    │        │
│    │      │誤,於103年10月5│    │        │、帳號:0372│          │        │    │        │
│    │      │日下標購買,詐欺│    │        │241)       │          │        │    │        │
│    │      │集團成員復以通訊│    │        │            │          │        │    │        │
│    │      │軟體LINE聯繫朱妍│    │        │            │          │        │    │        │
│    │      │澔匯款事宜,嗣朱│    │        │            │          │        │    │        │
│    │      │妍澔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於103 年│    │        │            │          │        │    │        │
│    │      │10月5 日16時45分│    │        │            │          │        │    │        │
│    │      │許,匯款11,500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3  │陳昱安│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5,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連同編號│否  │即起訴書│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有限公司高雄│日        │94之被害│    │編號103 │
│    │      │之電腦拍賣訊息,│    │        │民壯郵局(局│          │人邱姿妤│    │        │
│    │      │致陳昱安陷於錯誤│    │        │號:0000000 │          │匯入之款│    │        │
│    │      │,於103 年10月5 │    │        │、帳號:0372│          │項,分兩│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    │        │241)       │          │次,共提│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領23,8  │    │        │
│    │      │,於103 年10月5 │    │        │            │          │00元(起│    │        │
│    │      │日17時5 分許,以│    │        │            │          │訴書誤計│    │        │
│    │      │其父親之郵局帳戶│    │        │            │          │入手續費│    │        │
│    │      │(帳號:00000000│    │        │            │          │5 元)。│    │        │
│    │      │503722號)匯款15│    │        │            │          │        │    │        │
│    │      │,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伍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93、94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94  │邱姿妤│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5,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5│連同編號│是  │即起訴書│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有限公司高雄│日        │93之被害│    │編號104 │
│    │      │之筆記型電腦拍賣│    │        │民壯郵局(局│          │人陳昱安│    │        │
│    │      │訊息,致邱姿妤陷│    │        │號:0000000 │          │匯入之款│    │        │
│    │      │於錯誤,於103 年│    │        │、帳號:0372│          │項,分兩│    │        │
│    │      │10月5 日與詐欺集│    │        │241)       │          │次,共提│    │        │
│    │      │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        │            │          │領23,8  │    │        │
│    │      │LINE聯繫購買事宜│    │        │            │          │00元(起│    │        │
│    │      │,嗣邱姿妤依詐欺│    │        │            │          │訴書誤計│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入手續費│    │        │
│    │      │103年10月5日17時│    │        │            │          │5 元)。│    │        │
│    │      │7分許,以其郵局 │    │        │            │          │        │    │        │
│    │      │帳戶(帳號:0141│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15,000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編號93、94同次提領,犯罪所得併同計算)                                              │
├──┼───┬────────┬──┬────┬──────┬─────┬────┬──┬────┤
│95  │黃瓊慧│詐欺集團成員在奇│4,0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          │經郵局人│否  │即起訴書│
│    │      │摩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有限公司高雄│          │員及時圈│    │編號105 │
│    │      │之相機拍賣訊息,│    │        │民壯郵局(局│          │存抵銷,│    │        │
│    │      │致黃瓊慧陷於錯誤│    │        │號:0000000 │          │左列筆項│    │        │
│    │      │,於103 年10月5 │    │        │、帳號:0372│          │幸而未被│    │        │
│    │      │日與詐欺集團成員│    │        │241)       │          │提領。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聯│    │        │            │          │        │    │        │
│    │      │繫購買事宜,嗣黃│    │        │            │          │        │    │        │
│    │      │瓊慧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於103 年│    │        │            │          │        │    │        │
│    │      │10月5 日17時17分│    │        │            │          │        │    │        │
│    │      │許,以其中國信託│    │        │            │          │        │    │        │
│    │      │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 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匯款4,000 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賴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經郵局人員圈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被告賴俊廷未領得款項)                                    │
└──┴──────────────────────────────────────────────┘
附表二:被告劉嘉倫部分
┌──┬───┬────┬─────┬───┬────┬──────┬─────┬────┬────┐
│    │寄件人│寄件日期│所寄帳戶資│收件人│收件日期│被害人有無遭│被害人匯款│貨號    │備    註│
│    │      │        │料        │      │        │詐欺匯款至左│有無被領走│        │        │
│    │      │        │          │      │        │列帳戶      │          │        │        │
│編號├───┴────┴─────┴───┴────┴──────┴─────┴────┴────┤
│    │        主                    文                                                            │
├──┼───┬────┬─────┬───┬────┬──────┬─────┬────┬────┤
│ 1  │葉展志│103年8月│台新國際商│劉嘉倫│103年8月│有,如附表六│有,如附表│09-9658-│即起訴書│
│    │      │28日    │業銀行帳號│      │29日13時│編號1 所示。│六編號1 所│3922    │附表二編│
│    │      │        │:00000000│      │至14時  │            │示。      │        │號5     │
│    │      │        │162606號  │      │        │            │          │        │        │
│    ├───┴────┴─────┴───┴────┴──────┴─────┴────┴────┤
│    │劉嘉倫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2  │楊宗翰│103年8月│土地銀行花│劉嘉倫│103年8月│有,如附表六│有,如附表│79-2844-│即起訴書│
│    │      │24日    │蓮分行帳號│      │24日起至│編號2 至9 所│六編號2 至│1246    │附表二編│
│    │      │        │:00000000│      │同年9月1│示。        │9 所示。  │        │號1     │
│    │      │        │4291號;臺│      │日止某日│            │          │        │        │
│    │      │        │東博愛路郵│      │        │            │          │        │        │
│    │      │        │局局號:02│      │        │            │          │        │        │
│    │      │        │61057 號、│      │        │            │          │        │        │
│    │      │        │帳號:0071│      │        │            │          │        │        │
│    │      │        │184 號、國│      │        │            │          │        │        │
│    │      │        │泰世華銀行│      │        │            │          │        │        │
│    │      │        │臺東分行帳│      │        │            │          │        │        │
│    │      │        │號:102506│      │        │            │          │        │        │
│    │      │        │123884號。│      │        │            │          │        │        │
│    ├───┴────┴─────┴───┴────┴──────┴─────┴────┴────┤
│    │劉嘉倫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3  │黃義傑│103年9月│甲仙郵局局│劉嘉倫│103年9月│有,如附表一│有,如附表│77-0330-│        │
│    │      │5日     │號:010140│      │5日起至 │編號1 至5 所│一編號1 至│5300    │        │
│    │      │        │1、帳號: │      │同年9月9│示。        │5所示。   │        │        │
│    │      │        │0000000號 │      │日止某日│            │          │        │        │
│    ├───┴────┴─────┴───┴────┴──────┴─────┴────┴────┤
│    │劉嘉倫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4  │鍾家豪│103年9月│臺灣銀行安│劉嘉倫│103年9月│有,如附表一│有,如附表│77-0007-│即起訴書│
│    │      │8日     │平分行帳號│      │8日     │編號6 至15所│一編號6 至│8793    │附表二編│
│    │      │        │:00000000│      │        │示。        │9 、11至15│        │號2     │
│    │      │        │6462號;臺│      │        │            │所示。    │        │        │
│    │      │        │南友愛郵局│      │        │            │          │        │        │
│    │      │        │局號:0031│      │        │            │          │        │        │
│    │      │        │144、帳號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劉嘉倫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5  │王峻翌│103年9月│華南商業銀│劉嘉倫│103年9月│有,如附表一│有,如附表│79-3250-│即起訴書│
│    │(後改│10日    │行臺中大里│      │10日起至│編號16至23所│一編號16至│8122    │附表二編│
│    │名王尚│        │分行帳號:│      │同年9月 │示。        │23 所示。 │        │號4     │
│    │豐)  │        │0000000000│      │11日止某│            │          │        │        │
│    │      │        │39號;上海│      │日      │            │          │        │        │
│    │      │        │商業儲蓄銀│      │        │            │          │        │        │
│    │      │        │行帳號:41│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74號。    │      │        │            │          │        │        │
│    ├───┴────┴─────┴───┴────┴──────┴─────┴────┴────┤
│    │劉嘉倫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犯罪所得已繳交扣案)                                            │
└──┴──────────────────────────────────────────────┘
附表三:被告李泓陞部分
┌──┬───┬────┬─────┬───┬────┬──────┬─────┬────┬────┐
│    │寄件人│寄件日期│所寄帳戶資│收件人│收件日期│被害人有無匯│被害人匯款│貨號    │備    註│
│    │      │        │料        │      │        │款至寄件人帳│有無被領走│        │        │
│    │      │        │          │      │        │戶          │          │        │        │
│編號├───┴────┴─────┴───┴────┴──────┴─────┴────┴────┤
│    │        主                    文                                                            │
├──┼───┬────┬─────┬───┬────┬──────┬─────┬────┬────┤
│ 1  │戴偉修│103年10 │玉山商業銀│李泓陞│103年10 │有,如附表一│有,如附表│77-0892-│        │
│    │      │3日     │行帳號:06│      │3日起至 │編號76至82所│一編號76至│9531(起│        │
│    │      │        │0000000000│      │同月5日 │示。        │79、81至82│訴書誤載│        │
│    │      │        │7號;木柵 │      │止某日  │            │所示。    │為77-289│        │
│    │      │        │郵局局號:│      │        │            │          │2-9531)│        │
│    │      │        │0000000、 │      │        │            │          │        │        │
│    │      │        │帳號:0916│      │        │            │          │        │        │
│    │      │        │846號     │      │        │            │          │        │        │
│    ├───┤        ├─────┤      │        ├──────┼─────┼────┼────┤
│    │許名媛│        │合作金庫商│      │        │有,如附表一│有,如附表│77-1037-│        │
│    │      │        │業銀行帳號│      │        │編號83至95所│一編號83至│8876    │        │
│    │      │        │:00000000│      │        │示。        │94 所示。 │        │        │
│    │      │        │69661號; │      │        │            │          │        │        │
│    │      │        │高雄民壯郵│      │        │            │          │        │        │
│    │      │        │局局號:00│      │        │            │          │        │        │
│    │      │        │41612、帳 │      │        │            │          │        │        │
│    │      │        │號:037224│      │        │            │          │        │        │
│    │      │        │1號。     │      │        │            │          │        │        │
│    ├───┴────┴─────┴───┴────┴──────┴─────┴────┴────┤
│    │李泓陞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因與被害人鄧秀容和解返還犯罪所得壹佰零壹元部分應予扣除)  │
├──┼───┬────┬─────┬───┬────┬──────┬─────┬────┬────┤
│ 2  │林雅慧│103年10 │彰化商業銀│李泓陞│103年10 │有,如附表四│有,如附表│77-0554-│即起訴書│
│    │      │16日    │行大甲分行│      │16日起至│編號1 至4 所│四編號1 至│2241    │附表三編│
│    │      │        │帳號:5841│      │同月18日│示。        │4 所示。  │        │號3     │
│    │      │        │0000000000│      │止某日  │            │          │        │        │
│    │      │        │號;大甲廟│      │        │            │          │        │        │
│    │      │        │口郵局局號│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帳號0382│      │        │            │          │        │        │
│    │      │        │004號。   │      │        │            │          │        │        │
│    ├───┴────┴─────┴───┴────┴──────┴─────┴────┴────┤
│    │李泓陞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元沒收。                                                                │
├──┼───┬────┬─────┬───┬────┬──────┬─────┬────┬────┤
│ 3  │江冠嫾│103年10 │基隆百福郵│李泓陞│103年10 │有,如附表四│有,如附表│77-0979-│即起訴書│
│    │      │26日    │局局號:00│      │月26至27│編號5 至12所│四編號5 至│0456    │三附表三│
│    │      │        │11246、帳 │      │日(起訴│示。        │12 所示。 │        │編號2   │
│    │      │        │號:020719│      │書誤載為│            │          │        │        │
│    │      │        │1號;中國 │      │不詳)  │            │          │        │        │
│    │      │        │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行帳號:38│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      │      │        │            │          │        │        │
│    ├───┴────┴─────┴───┴────┴──────┴─────┴────┴────┤
│    │李泓陞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 犯罪事實       │詐騙│帳戶申請│帳戶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是否│備註    │
│    │      │                │金額│人      │            │          │        │提告│        │
├──┼───┼────────┼──┼────┼──────┼─────┼────┼──┼────┤
│1   │陳文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萬 │林雅慧  │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0月 │分兩次,│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18日15時│元  │        │大甲分行(帳│18日17時38│共提領3 │    │編號107 │
│    │      │許,撥打電話予陳│    │        │號:00000000│分許      │萬元。  │    │        │
│    │      │文忠,自稱為東森│    │        │911600號)  │          │        │    │        │
│    │      │購物賣家,佯稱陳│    │        │            │          │        │    │        │
│    │      │文忠之前購物金額│    │        │            │          │        │    │        │
│    │      │有誤,需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致陳文│    │        │            │          │        │    │        │
│    │      │忠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        │    │        │
│    │      │同日17時30分許,│    │        │            │          │        │    │        │
│    │      │以其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061號)匯款3萬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2   │林鈺珊│詐欺集團成員於10│15,1│林雅慧  │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0月 │15,000元│是  │即起訴書│
│    │      │3年10月18日19時 │83元│        │大甲分行(帳│18日19時3 │        │    │編號108 │
│    │      │許,撥打電話予林│    │        │號:00000000│分        │        │    │        │
│    │      │鈺珊,自稱為123 │    │        │911600號)  │          │        │    │        │
│    │      │團購網賣家,佯稱│    │        │            │          │        │    │        │
│    │      │因作業疏失,誤將│    │        │            │          │        │    │        │
│    │      │林鈺珊之前購物誤│    │        │            │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扣款,致林│    │        │            │          │        │    │        │
│    │      │鈺珊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8時51分許│    │        │            │          │        │    │        │
│    │      │,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1728號)匯款15,1│    │        │            │          │        │    │        │
│    │      │83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3   │侯清木│詐欺集團成員於  │29,9│林雅慧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 │連同不明│否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18日19 │89元│        │有限公司大甲│18日21時7 │人士匯入│    │編號109 │
│    │      │時21分許,撥打電│    │        │廟口郵局(局│分許      │之款項,│    │        │
│    │      │話予侯清木,自稱│    │        │號:0000000 │          │分兩次,│    │        │
│    │      │為網路購物賣家,│    │        │、帳號:0382│          │共提領4 │    │        │
│    │      │佯稱侯清木之前購│    │        │004號)     │          │萬元。  │    │        │
│    │      │物時因快遞人員操│    │        │            │          │        │    │        │
│    │      │作錯誤,誤設為分│    │        │            │          │        │    │        │
│    │      │期付款,需至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操作以取消│    │        │            │          │        │    │        │
│    │      │扣款,致侯清木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    │        │            │          │        │    │        │
│    │      │21時許,以其渣打│    │        │            │          │        │    │        │
│    │      │銀行帳戶匯款29,9│    │        │            │          │        │    │        │
│    │      │89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4   │王耀霆│詐欺集團成員於  │28,1│林雅慧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 │分兩次,│是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18日19 │23元│        │有限公司大甲│18日21時13│共提領2 │    │編號110 │
│    │      │時59分許,撥打電│    │        │廟口郵局(局│分許      │8,000元 │    │        │
│    │      │話予王耀霆,自稱│    │        │號:0000000 │          │        │    │        │
│    │      │為旅遊達人拍賣網│    │        │、帳號:0382│          │        │    │        │
│    │      │站人員,佯稱王耀│    │        │004號)     │          │        │    │        │
│    │      │霆之前購物對帳有│    │        │            │          │        │    │        │
│    │      │誤,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扣款│    │        │            │          │        │    │        │
│    │      │,致王耀霆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21時│    │        │            │          │        │    │        │
│    │      │10分許,以其臺灣│    │        │            │          │        │    │        │
│    │      │銀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匯款28,123元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5   │鄭雅心│詐欺集團成員於  │1萬 │江冠嫾(│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 │連同不明│否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27日17 │5612│起訴書誤│有限公司基隆│27日18時  │人士匯入│    │編號120 │
│    │      │時15分許,撥打電│元  │載為江冠│百福郵局(局│          │之款項,│    │        │
│    │      │話予鄭雅心,自稱│    │憐)    │號:0000000 │          │共提領2 │    │        │
│    │      │為GRACE GIFT店員│    │        │、帳號:0207│          │萬元。  │    │        │
│    │      │,佯稱鄭雅心之前│    │        │191號)     │          │        │    │        │
│    │      │購物時,店員誤將│    │        │            │          │        │    │        │
│    │      │12筆訂單刷入,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設定,致鄭│    │        │            │          │        │    │        │
│    │      │雅心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7時52分許│    │        │            │          │        │    │        │
│    │      │,以其台北富邦銀│    │        │            │          │        │    │        │
│    │      │行帳戶(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轉帳1萬5612 │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6   │翁巧真│詐欺集團成員於  │5,05│江冠嫾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 │分2次連 │否  │即起訴書│
│    │      │103年10月27日17 │5元 │        │有限公司基隆│27日18時27│同餘額,│    │編號121 │
│    │      │時4分許,撥打電 │    │        │百福郵局(局│分許      │共提領5,│    │        │
│    │      │話予翁巧真,自稱│    │        │號:0000000 │          │400元。 │    │        │
│    │      │為媽媽餵賣家,佯│    │        │、帳號:0207│          │        │    │        │
│    │      │稱翁巧真之前購物│    │        │191號)     │          │        │    │        │
│    │      │時付款誤設為分期│    │        │            │          │        │    │        │
│    │      │付款,需至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操作以取消設│    │        │            │          │        │    │        │
│    │      │定,致翁巧真陷於│    │        │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於同日17│    │        │            │          │        │    │        │
│    │      │時23分許,轉帳5,│    │        │            │          │        │    │        │
│    │      │05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7   │李姿慧│詐欺集團成員於10│19,9│江冠嫾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10月 │連同餘額│是  │即起訴書│
│    │      │3年10月27日16時 │12元│        │有限公司基隆│27日18時14│,共提領│    │編號122 │
│    │      │58分許,撥打電話│、7,│        │百福郵局(局│分許      │27,000元│    │        │
│    │      │予李姿慧,自稱為│053 │        │號:0000000 │          │。      │    │        │
│    │      │購物網站人員,佯│元  │        │、帳號:0207│          │        │    │        │
│    │      │稱李姿慧之前購物│    │        │191號)     │          │        │    │        │
│    │      │時誤設為12筆訂單│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操作以取消設定,│    │        │            │          │        │    │        │
│    │      │致李姿慧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分別於同日,│    │        │            │          │        │    │        │
│    │      │以其元大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015475號)匯款19│    │        │            │          │        │    │        │
│    │      │,912元、以其郵局│    │        │            │          │        │    │        │
│    │      │帳戶(帳號:0031│    │        │            │          │        │    │        │
│    │      │0000000000號)匯│    │        │            │          │        │    │        │
│    │      │款7,053元至右列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8   │賴鈺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0│28,0│江冠嫾  │中國信託商業│103年10月 │連同編號│否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27日17時│02元│        │銀行(帳號:│27日      │124之被 │    │編號123 │
│    │      │50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害人董雯│    │        │
│    │      │予賴鈺雯,自稱為│    │        │號)        │          │文遭詐騙│    │        │
│    │      │露天拍賣人員,佯│    │        │            │          │款項及帳│    │        │
│    │      │稱賴鈺雯之前購物│    │        │            │          │戶原本餘│    │        │
│    │      │時誤設為12筆訂單│    │        │            │          │額,分2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            │          │次共提領│    │        │
│    │      │操作以取消設定,│    │        │            │          │取58,000│    │        │
│    │      │致賴鈺雯陷於錯誤│    │        │            │          │元。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於同日18時34│    │        │            │          │        │    │        │
│    │      │分,以其郵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385455號)匯款28│    │        │            │          │        │    │        │
│    │      │,002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9   │董雯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江冠嫾  │中國信託商業│103年10月 │連同編號│否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27日18時│80元│        │銀行(帳號:│27日      │123之被 │    │編號124 │
│    │      │41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害人賴鈺│    │        │
│    │      │予董雯文,自稱為│    │        │號)        │          │雯遭詐騙│    │        │
│    │      │六甲村網路購物人│    │        │            │          │款項及帳│    │        │
│    │      │員,佯稱董雯文之│    │        │            │          │戶原本餘│    │        │
│    │      │前購物付款時誤設│    │        │            │          │額,分2 │    │        │
│    │      │為分期付款,需至│    │        │            │          │次共提領│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取58,000│    │        │
│    │      │取消設定,致董雯│    │        │            │          │元。    │    │        │
│    │      │文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        │    │        │
│    │      │同日18時41分,以│    │        │            │          │        │    │        │
│    │      │其郵局帳戶匯款29│    │        │            │          │        │    │        │
│    │      │,98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10  │柯婷方│詐欺集團成員於10│29,9│江冠嫾  │中國信託商業│103年10月 │分兩次,│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27日17時│89元│        │銀行(帳號:│27日      │共提領29│    │編號125 │
│    │      │18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900元。│    │        │
│    │      │予柯婷方,自稱為│    │        │號)        │          │        │    │        │
│    │      │樂天購物人員,佯│    │        │            │          │        │    │        │
│    │      │稱柯婷方之前購物│    │        │            │          │        │    │        │
│    │      │時,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以取消設定│    │        │            │          │        │    │        │
│    │      │,致柯婷方陷於錯│    │        │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於同日18時│    │        │            │          │        │    │        │
│    │      │54分,匯款29,989│    │        │            │          │        │    │        │
│    │      │元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11  │朱安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萬 │江冠嫾  │中國信託商業│103年10月 │1萬9900 │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27日17時│9985│        │銀行(帳號:│27日      │元      │    │編號126 │
│    │      │40分許,撥打電話│元  │        │000000000000│          │        │    │        │
│    │      │予朱安立,自稱為│    │        │號)        │          │        │    │        │
│    │      │123 團購網人員,│    │        │            │          │        │    │        │
│    │      │佯稱朱安立之前購│    │        │            │          │        │    │        │
│    │      │物時,誤將會員資│    │        │            │          │        │    │        │
│    │      │料升級為VIP ,將│    │        │            │          │        │    │        │
│    │      │會每月固定消費,│    │        │            │          │        │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以取消設定,致│    │        │            │          │        │    │        │
│    │      │朱安立陷於錯誤,│    │        │            │          │        │    │        │
│    │      │依詐欺,於同日19│    │        │            │          │        │    │        │
│    │      │時29分,以其妻子│    │        │            │          │        │    │        │
│    │      │陳怡君之第一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6286│    │        │            │          │        │    │        │
│    │      │0000000號 )匯款│    │        │            │          │        │    │        │
│    │      │1萬9985元至右列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12  │馮家誼│詐欺集團成員於10│9,99│江冠嫾  │中國信託商業│103年10月 │1萬元   │是  │即起訴書│
│    │      │3 年10月27日18時│9元 │        │銀行(帳號:│27日      │        │    │編號127 │
│    │      │28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        │    │        │
│    │      │予馮家誼,自稱為│    │        │號)        │          │        │    │        │
│    │      │亞瑪勁網路賣家,│    │        │            │          │        │    │        │
│    │      │佯稱馮家誼之前購│    │        │            │          │        │    │        │
│    │      │物時,業務誤將訂│    │        │            │          │        │    │        │
│    │      │單設定為12筆,需│    │        │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    │      │以取消設定,致馮│    │        │            │          │        │    │        │
│    │      │家誼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於同日19時52分,│    │        │            │          │        │    │        │
│    │      │以其臺灣企銀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525 號)匯款9,99│    │        │            │          │        │    │        │
│    │      │9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附表五:扣案物品
┌──┬─────────────────────┬────────────────────────┐
│編號│扣案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          備                註                  │
├──┼─────────────────────┼────────────────────────┤
│ 1  │黑色IPHONE5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賴俊廷所有、供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提領款項之工具。│
│    │卡1張)。                                 │                                                │
├──┼─────────────────────┼────────────────────────┤
│ 2  │未使用信封3包、已使用信封2個。            │賴俊廷所有、供放置所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再送到│
│    │                                          │置物櫃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物。                    │
├──┼─────────────────────┼────────────────────────┤
│ 3  │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查詢)交易明細表、土地│賴俊廷所有、查詢所使用帳戶之剩額、轉帳及帳戶是否│
│    │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遭設定為問題帳戶而所取得之物,因價值甚低,且無從│
│    │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各1紙。             │判斷與附表一何次犯行相關,爰不宣告沒收。        │
├──┼─────────────────────┼────────────────────────┤
│ 4  │104年10月5日置物櫃密碼及櫃門號單據2紙。   │賴俊廷所有、將其所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後存放置物│
│    │                                          │櫃之密碼及收據,因價值甚低,且無從判斷與附表一何│
│    │                                          │次犯行相關,爰不宣告沒收。                      │
├──┼─────────────────────┼────────────────────────┤
│ 5  │何瑞興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及身分證影本1紙。 │何瑞興於103年10月3日交付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
│    │                                          │成員轉交賴俊廷持有,屬提供帳戶者所有之物,爰不宣│
│    │                                          │告沒收。                                        │
├──┼─────────────────────┼────────────────────────┤
│ 6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轉交賴俊廷持有,屬提供帳戶者所有之物│
│    │)。                                      │,爰不宣告沒收。                                │
├──┼─────────────────────┼────────────────────────┤
│ 7  │郵局金融卡1張(局號:0000000、帳號:037244│同上。                                          │
│    │1)。                                     │                                                │
├──┼─────────────────────┼────────────────────────┤
│ 8  │郵局金融卡1張(局號:0000000、帳號:168460│同上。                                          │
│    │4)。                                     │                                                │
├──┼─────────────────────┼────────────────────────┤
│ 9  │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  │同上。                                          │
└──┴─────────────────────┴────────────────────────┘
附表六:被告賴俊廷無罪部分
┌──┬───┬────────┬──┬────┬──────┬─────┬────┬──┬────┐
│編號│被害人│ 犯罪事實       │詐騙│帳戶申請│帳戶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是否│備註    │
│    │      │                │金額│人      │            │          │        │提告│        │
├──┼───┼────────┼──┼────┼──────┼─────┼────┼──┼────┤
│1   │呂佩姍│詐欺集團成員於  │2萬 │葉展志  │台新國際商業│103年8月29│3萬元   │是  │        │
│    │      │103年8月29日17時│9989│(所涉幫│銀行(帳號:│日18時57分│        │    │        │
│    │      │20分許,撥打電話│元、│助詐欺罪│000000000000│許        │        │    │        │
│    │      │予呂佩姍,自稱為│3萬 │嫌,由檢│06號)      ├─────┼────┤    │        │
│    │      │露天拍賣客服,佯│元、│察官另行│            │103年8月29│分6次, │    │        │
│    │      │稱誤將蔡佩珊之前│3萬 │偵辦)  │            │日20時42分│共提領11│    │        │
│    │      │訂單付款簽收錯誤│元、│        │            │許至同日20│9,000元 │    │        │
│    │      │,需重新操作,致│3萬 │        │            │時50分許  │        │    │        │
│    │      │呂佩姍陷於錯誤,│元、│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3萬 │        │            │          │        │    │        │
│    │      │示,於同日17時30│元  │        │            │          │        │    │        │
│    │      │分起至同日20時42│    │        │            │          │        │    │        │
│    │      │分止,自其郵局帳│    │        │            │          │        │    │        │
│    │      │戶(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75號)、台灣銀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臺灣中小企│    │        │            │          │        │    │        │
│    │      │銀帳戶(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以匯款及存│    │        │            │          │        │    │        │
│    │      │款方式將2萬9989 │    │        │            │          │        │    │        │
│    │      │元、3萬元、3萬元│    │        │            │          │        │    │        │
│    │      │、3萬元、3萬元存│    │        │            │          │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2   │蔡正文│詐欺集團成員於  │29,9│楊宗翰  │土地銀行花蓮│103年9月1 │分2次, │否  │        │
│    │      │103年9月1日21時8│85元│(所涉幫│分行(帳號:│日21時29分│共提領30│    │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    │助詐欺罪│000000000000│32秒、同日│,000元(│    │        │
│    │      │蔡正文,自稱為露│    │嫌,由檢│號)        │21時30分45│起訴書將│    │        │
│    │      │天拍賣客服,佯稱│    │察官另行│            │秒        │轉帳手續│    │        │
│    │      │誤將蔡正文之前訂│    │偵辦)  │            │          │費10元計│    │        │
│    │      │單作帳錯誤,造成│    │        │            │          │入而誤載│    │        │
│    │      │連續扣款12期,需│    │        │            │          │為30,010│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元)。  │    │        │
│    │      │以取消致蔡正文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    │        │            │          │        │    │        │
│    │      │21時15分,以其中│    │        │            │          │        │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85號)匯款29,985│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3   │謝泊諺│詐欺集團成員於  │29,9│同上    │土地銀行花蓮│103年9月1 │分2次, │是  │        │
│    │      │103年9月1日19時 │87元│        │分行(帳號:│日21時33分│共提領2 │    │        │
│    │      │39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48秒、同日│9,000元 │    │        │
│    │      │予謝泊諺,自稱為│    │        │號)        │21時34分50│(起訴書│    │        │
│    │      │露天拍賣客服,佯│    │        │            │秒        │將轉帳手│    │        │
│    │      │稱誤將謝泊諺之前│    │        │            │          │續費10元│    │        │
│    │      │訂單設定錯誤,造│    │        │            │          │計入而誤│    │        │
│    │      │成連續扣款,需至│    │        │            │          │載為29,0│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10元)。│    │        │
│    │      │取消扣款,致謝泊│    │        │            │          │        │    │        │
│    │      │諺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        │    │        │
│    │      │同日21時31分,以│    │        │            │          │        │    │        │
│    │      │其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200367號)匯款29│    │        │            │          │        │    │        │
│    │      │,987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4   │賴誼孟│詐欺集團成員於  │3萬 │同上    │土地銀行花蓮│103年9月1 │連同不明│是  │        │
│    │      │103年9月1日19時 │元  │        │分行(帳號:│日        │人士匯入│    │        │
│    │      │43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0000│          │之款項,│    │        │
│    │      │予賴誼孟,自稱為│    │        │號)        │          │已全數提│    │        │
│    │      │露天拍賣人員,佯│    │        │            │          │領。    │    │        │
│    │      │稱誤將賴誼孟之前│    │        │            │          │        │    │        │
│    │      │訂單設定成購買12│    │        │            │          │        │    │        │
│    │      │次,需轉帳至指定│    │        │            │          │        │    │        │
│    │      │之帳戶並提供安全│    │        │            │          │        │    │        │
│    │      │帳戶,致賴誼孟陷│    │        │            │          │        │    │        │
│    │      │於錯誤,於同日存│    │        │            │          │        │    │        │
│    │      │款3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5   │蔡佩㚬│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5,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 │蔡佩㚬匯│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0元│        │有限公司臺東│日12時40分│款15,000│    │        │
│    │      │之洗衣機拍賣訊息│    │        │博愛路郵局(│43秒、同日│元後,又│    │        │
│    │      │,致蔡佩㚬陷於錯│    │        │局號:026105│12時41分55│有不明人│    │        │
│    │      │誤,於103年9月1 │    │        │7號,帳號:0│秒        │士匯款11│    │        │
│    │      │日下標購買,詐欺│    │        │071184號)  │          │,000元,│    │        │
│    │      │集團成員復以    │    │        │            │          │旋遭人分│    │        │
│    │      │LINE通訊軟體聯繫│    │        │            │          │別於左列│    │        │
│    │      │蔡佩㚬匯款事宜,│    │        │            │          │時間提領│    │        │
│    │      │嗣蔡佩㚬依詐欺集│    │        │            │          │20,000元│    │        │
│    │      │團成員指示,於同│    │        │            │          │、6,000 │    │        │
│    │      │日12時34分許,以│    │        │            │          │元(起訴│    │        │
│    │      │其玉山銀行帳戶(│    │        │            │          │書誤載為│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20,005元│    │        │
│    │      │806659號匯款15,0│    │        │            │          │、6,005 │    │        │
│    │      │00元至右列帳戶。│    │        │            │          │元)。  │    │        │
├──┼───┼────────┼──┼────┼──────┼─────┼────┼──┼────┤
│6   │蔡尊憲│詐欺集團成員在露│7,5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 │7,000元 │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有限公司臺東│日13時9分8│(起訴書│    │        │
│    │      │之Sony Xperia Z2│    │        │博愛路郵局(│秒        │誤載為7,│    │        │
│    │      │手機拍賣訊息,致│    │        │局號:026105│          │005元) │    │        │
│    │      │蔡尊憲陷於錯誤,│    │        │7號,帳號:0│          │        │    │        │
│    │      │於103年9月1日與 │    │        │071184號)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  │    │        │            │          │        │    │        │
│    │      │LINE通訊軟體聯繫│    │        │            │          │        │    │        │
│    │      │購買事宜,嗣蔡尊│    │        │            │          │        │    │        │
│    │      │憲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指示,於同日臨櫃│    │        │            │          │        │    │        │
│    │      │轉帳7,500元至右 │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7   │徐子晴│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萬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103年9月1 │1萬元( │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元  │        │有限公司臺東│日15時35分│起訴書誤│    │        │
│    │      │之IPHONE 5S手機 │    │        │博愛路郵局(│16秒      │載為1萬 │    │        │
│    │      │拍賣訊息,致徐子│    │        │局號:      │          │0,005元 │    │        │
│    │      │晴陷於錯誤,於  │    │        │0000000號, │          │)      │    │        │
│    │      │103年9月1日與詐 │    │        │帳號:      │          │        │    │        │
│    │      │欺集團成員以LINE│    │        │0000000號) │          │        │    │        │
│    │      │通訊軟體聯繫購買│    │        │            │          │        │    │        │
│    │      │事宜,嗣徐子晴依│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      │,於同日臨櫃轉帳│    │        │            │          │        │    │        │
│    │      │1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8   │林雨璇│詐欺集團成員在露│3,00│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          │帳戶遭警│是  │        │
│    │      │天拍賣上刊登不實│0元 │        │有限公司臺東│          │示,左列│    │        │
│    │      │之IPHONE 5拍賣訊│    │        │博愛路郵局(│          │款項幸而│    │        │
│    │      │息,致林雨璇陷於│    │        │局號:026105│          │未被提領│    │        │
│    │      │錯誤,於103年9月│    │        │7號,帳號:0│          │        │    │        │
│    │      │1日與詐欺集團成 │    │        │071184號)  │          │        │    │        │
│    │      │員以LINE通訊軟體│    │        │            │          │        │    │        │
│    │      │聯繫購買事宜,嗣│    │        │            │          │        │    │        │
│    │      │林雨璇依詐欺集團│    │        │            │          │        │    │        │
│    │      │成員指示,於同日│    │        │            │          │        │    │        │
│    │      │17時47分許,匯款│    │        │            │          │        │    │        │
│    │      │3,000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9   │王睿瑜│詐欺集團成員於  │99,9│同上    │國泰世華銀行│103年9月2 │分6次, │否  │        │
│    │      │103年9月1日16時 │87元│        │臺東分行(帳│日        │共提領99│    │        │
│    │      │許,撥打電話予王│    │        │號:00000000│          │,900元。│    │        │
│    │      │睿瑜,自稱為    │    │        │3884號)    │          │        │    │        │
│    │      │EASYSHOP網路購物│    │        │            │          │        │    │        │
│    │      │人員,佯稱誤將王│    │        │            │          │        │    │        │
│    │      │睿瑜之前訂單遭重│    │        │            │          │        │    │        │
│    │      │複下訂,需至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操作以取消│    │        │            │          │        │    │        │
│    │      │扣款,致王睿瑜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網│    │        │            │          │        │    │        │
│    │      │路自動櫃員機,於│    │        │            │          │        │    │        │
│    │      │103年9月2日7時1 │    │        │            │          │        │    │        │
│    │      │分,以其合作金庫│    │        │            │          │        │    │        │
│    │      │銀行古亭分行帳戶│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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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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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2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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