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財產所有人 嘉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林穗美
財產所有人 林金得
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林金得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許榮德、張興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支付之蘭陽溪大同鄉英士段防災減災工程工程款,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係犯罪所得,且部分款項為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林金得取得。本院認嘉樺營造有限公司、林金得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案件已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3月15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