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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恆吉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財產所有人 政南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勝瑞
代表人
財產所有人 連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瑞深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被告林忠正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文

政南工程有限公司、連氏營造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案(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所載,上訴人即被告林忠正、藍志儒等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一)由同案被告連勝瑞以其不知情之胞弟連瑞深擔任董事之連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氏公司)名義,開立堆肥場曝氣用馬達(金額為97,482元)之估價單,由不知情之連麗美未經事實上之實質審核即製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務購置(修繕)請示單,並登載有關曝氣用馬達及其金額等事項,送由採購單位、會計單位人員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人員會核後,再由被告林忠正自行可決;嗣同案被告連勝瑞尚未購置、安裝該馬達,被告林忠正、藍志儒即與同案被告連勝瑞共同基於圖利連氏公司之意思,由同案被告連勝瑞製作上開金額之發票交付被告藍志儒先行核銷,被告藍志儒遂將該發票交予不知情之連麗美完成核銷程序,並由被告藍志儒於上開核銷文件之驗收人欄位蓋章,表示此部分馬達業經購置、安裝及驗收完成之意旨,最後並由被告林忠正自行可決該筆經費之撥用,而向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核撥經費之人員行使之,致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如數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撥款予政南公司開設於瑞芳地區農會之帳戶,使連氏公司因而取得該部分金額之不當利益(即97,482元)。(二)另由同案被告連勝瑞分別以其擔任董事之政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政南公司),及以其胞弟擔任董事之連氏公司名義,先後開立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之估價單(合計金額為684,351 元),而供被告林忠正、藍志儒依內部行政程序申請撥款,嗣經不知情之連麗美、游心榆等人未經事實上之實質審查即行製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務購置(修繕)請示單,並登載上開不實事項於請示單上送由不知情之採購單位、會計單位人員,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人員或庶務科人員會核後,由被告林忠正依分層授權規定自行可決;嗣同案被告連勝瑞將機電、鋼材部分轉包山泰公司、永勝吉公司施作(經核算鋼構工程價值為475,543 元、電力線路工程為119,427 元,合計594,970 元),再由同案被告連勝瑞承渠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分別開立政南公司、連氏公司之統一發票(合計金額為684,351 元)交付被告藍志儒,被告林忠正遂再將上開憑證交付不知情之連麗美、游心榆,依核銷程序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款,並由被告藍志儒於上開核銷文件之驗收人欄位蓋章,表示此部分工程業經驗收完成之意旨,最後並由被告林忠正自行可決該筆經費之撥用,而向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核撥經費之人員行使之,致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如數撥款予政南公司、連氏公司分別開設於瑞芳地區農會之帳戶而認政南公司、連氏公司受有89,381元之不當利益。是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林忠正、藍志儒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連氏公司、政南公司各別取得之前揭款項。而連氏公司、政南公司均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均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均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訂於105 年10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均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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