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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恆吉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參 與 人 政南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勝瑞
代表人
參 與 人 連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瑞深

上列參與人等參與被告林忠正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忠正、藍志儒、連勝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本案嗣經本院詳查後已判決被告林忠正、藍志儒、連勝瑞關於共同圖利部分均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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