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參 與 人 政南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連勝瑞
- 代表人
- 參 與 人 連氏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連瑞深
上列參與人等參與被告林忠正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忠正、藍志儒、連勝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本案嗣經本院詳查後已判決被告林忠正、藍志儒、連勝瑞關於共同圖利部分均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