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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智勝許文章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遠能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99、8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賴遠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判決論罪科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6年1月9日送達被告住所地,由同居人賴玉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0頁)。被告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自其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6年1月10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至106年1月23日(星期一)屆滿。惟被告遲至106年2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被告所提上訴狀上蓋具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按,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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