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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郭玫利吳維雅鄭富城

  • 當事人
    洪苙宇(原名:洪義發)賴沛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苙宇(原名洪義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被   告 賴沛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998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74 號、第176 號、第177 號、第178 號、第179 號、第210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65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苙宇如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一、三至六、八、十至十四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洪苙宇所犯如本院判決主文附表編號一、三至八、十、十一、十三至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判決主文附表編號一、三至八、十、十一、十三至二十所示之刑,各沒收如本院判決主文附表「沒收」欄編號一、三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二十所示之物,未扣案之洪苙宇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佰零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即原判決關於賴沛萱部分及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二、七、九部分)上訴駁回。 洪苙宇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洪苙宇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苙宇為洪義誠之胞兄,洪苙宇及賴沛萱為夫妻,洪苙宇、賴沛萱共同或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洪苙宇與賴沛萱明知未經洪義誠同意或授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洪苙宇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偕同不知情之母洪廖祙前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以洪廖祙為借款保證人,並冒用「洪義誠」之名義,向該銀行承辦人員陳棋閔佯稱欲申辦房屋貸款,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聯邦銀行貸款申請書(房屋貸款)借款人專用文件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2 枚,並蓋用其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1 顆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2 枚後,交付前開文件予陳棋閔而行使之,嗣經聯邦銀行之承辦人員陳棋閔、對保人員高偉恭於100 年2 月22日,前往洪苙宇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之住處辦理對保,洪苙宇承前犯意,再次冒用「洪義誠」名義擔任借款人,在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借款契約書、聯邦銀行存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共5 枚,並蓋用前開其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7 枚後,交付前開文件予高偉恭而行使之,賴沛萱則為取信於聯邦銀行,於聯邦銀行對保人員高偉恭對保時全程在場,並由洪苙宇向高偉恭佯稱賴沛萱為其大嫂,致聯邦銀行審核後陷於錯誤,誤認「洪義誠」確有申辦貸款之真意,而核准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貸款予以撥款。洪苙宇承前犯意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月23日,擅自以其不知情之母洪廖祙名義擔任保證人,以洪廖祙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之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向聯邦銀行申辦上開房貸之擔保,並冒用「洪義誠」名義,在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蓋用前開其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8 枚後,並委託不知情之林桐助持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同年月24日將上開房地登載設定2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扺押權,足以生損害於洪義誠、洪廖祙,並足生損害於聯邦銀行對於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及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 (二)洪苙宇明知未經洪義誠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0 年7 月4 日某時許,先持洪義誠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冒用「洪義誠」之身分,向不知情之劉禎木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1 輛,並在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汽車委賣合約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2 枚後,再交由劉禎木將上開合約及洪義誠之上開雙證件,轉交予不知情之代辦人鐘清通持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行使之,佯以買賣為由,申請將上開車輛過戶登記予「洪義誠」,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洪義誠、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三)洪苙宇取得上開車輛後,明知未經洪義誠之同意或授權,復於101 年6 月間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洪義誠之名義,以上開車輛,在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共10枚,並蓋用其前揭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1 顆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7 枚,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辦理汽車融資15萬元,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認「洪義誠」確有申辦貸款之真意,而核准15萬元貸款予以撥款。洪苙宇並駕駛上開車輛多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監理機關處以罰鍰共1,800 元,足生損害於洪義誠、台新銀行對於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違規處罰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台新銀行於101 年11月8 日將前開15萬元之債權讓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使和潤公司取得上開債權。洪苙宇另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洪義誠名義,於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本票,發票人欄偽簽「洪義誠」之署名2 枚,並蓋用前開其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2 枚,虛偽簽立發票日為101 年6 月25日、面額15萬元、到期日為101 年12月5 日、受款人為台新銀行忠孝分行或和潤公司、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15樓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復交予和潤公司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洪義誠、和潤公司。嗣因洪苙宇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和潤公司持系爭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洪義誠聲明異議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北簡字第2164號判決洪義誠勝訴,和潤公司始知上情。 (四)洪苙宇與賴沛萱明知未經洪義誠同意或授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承辦人員楊易寰於101 年6 月4 日、101 年6 月7 日,前往洪苙宇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之住處辦理對保,以洪廖祙為借款保證人,洪苙宇則冒用洪義誠名義擔任借款人,在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玉山銀行個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個人借款契約等私文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共5 枚,並蓋用其前揭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1 顆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10枚後,交付前開文件予玉山銀行之承辦人員楊易寰而行使之,致玉山銀行審核後陷於錯誤,誤認「洪義誠」確有申辦貸款之真意,而核准100 萬元貸款予以撥款,以此方式向玉山銀行詐貸10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 萬元);洪苙宇承前犯意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月5 日,洪苙宇擅自以其不知情之母洪廖祙名義擔任保證人,以洪廖祙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之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向玉山銀行申辦上開房貸之擔保,並冒用洪義誠名義,在附表四編號4 、5 所示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蓋用前開其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9 枚後,並委託不知情之藍哲謙持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同年月6 日將上開房地登載設定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扺押權;賴沛萱明知洪苙宇向玉山銀行詐得上開100 萬元款項後並未依約繳納本息,竟於101 年11月5 日某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住處,冒稱「洪義誠」配偶,簽收由玉山銀行就上開借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聲請核發之101 年度司促字第46497 號支付命令並藏匿之,使該支付命令因而確定,足以生損害於洪義誠、洪廖祙及玉山銀行對於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 (五)洪苙宇明知未經洪義誠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各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持洪義誠之身分證、健保卡及扣繳憑單而冒用洪義誠名義,於附表五編號1 至7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五編號1 至7 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在附表五編號1 至7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共26枚,而分別向附表五編號1 至7 所示各該銀行承辦人員行使之,致如附表五編號1 至4 、6 、7 所示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洪義誠申辦信用卡,而分別核發附表五編號1 至4 、6 、7 所示各該銀行之信用卡予洪苙宇,對洪苙宇提供信用卡簽帳服務,而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銀行嗣發覺有異而未核發卡片,足生損害於洪義誠及如附表五編號1 至7 所示之銀行對於核發卡片之正確性。嗣洪苙宇取得附表五編號1 、2 、4 、6 、7 所示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各承前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五編號1 、2 、4 、6 、7 所示發卡銀行信用卡之背面偽造「洪義誠」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信用卡用意之私文書,並啟用該等信用卡。洪苙宇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六(1 )至(5 )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或接續持該等信用卡而以「洪義誠」之名義刷卡購物或取得服務,並於各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1 式2 聯,該簽帳單為熱感應式,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顧客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六所示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洪義誠」之署名,偽造「洪義誠」確認購買物品或取得之服務及消費金額之不實信用卡簽帳單,並連同該等信用卡,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使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洪義誠」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如附表六(1 )至(5 )所示金額之貨品或服務,且使該等發卡銀行因而於各該特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洪義誠、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六)洪苙宇明知未經洪義誠之同意或授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6 月18日,持洪義誠之身分證而冒用洪義誠名義,在附表七編號1 至5 所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撥款暨扣款委託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借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印鑑非合併簡卡等私文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共19枚,並蓋用其前揭擅自偽刻之「洪義誠」印章1 顆而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2 枚後,交付前開文件予遠東銀行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遠東銀行審核後陷於錯誤,誤認「洪義誠」確有申辦貸款之真意,而核准20萬元貸款予以撥款,以此方式向遠東銀行詐貸20萬元,並供己花用。 (七)洪苙宇明知未經洪義誠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八編號1 、2 、3 所示之日期,持洪義誠之身分證、健保卡,假冒「洪義誠」之名義分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表示欲申請租用或續約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分別在附表八編號1 、2 、3 所示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限制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限制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限制型)、門號0000000000號續約同意書、門號0000000000號續約同意書等私文書上,偽造「洪義誠」之署名,並分別持以向附表八編號1 、2 、3 所示之遠傳電信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洪義誠及遠傳電信公司對於用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洪義誠、洪廖祙、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賴沛萱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30-236 、433-438 頁),又上訴人即被告洪苙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其於原審就前揭證據均表示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22-228 頁),且其上訴理由僅爭執原審量刑,對於原審認事、用法均未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0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洪苙宇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及被告賴沛萱於原審審理時、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82、144 、146 頁、第195 頁反面、第228 頁反面、第229 頁、本院卷一第229 頁、本院卷二第141 頁),核與證人洪義誠、洪廖袜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民事庭、證人吳東山於警詢及偵查、證人高偉恭於偵查及本院民事庭、證人李月瑛、吳如敏、陳禹伸、林殿盛、余思賢、阮柏魁、劉禎木、鐘清通於警詢、證人楊易寰、蕭智中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036 號偵卷〈下稱偵卷一〉第10頁至第19頁反面、第40至43頁、第99至101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840 號偵卷〈下稱偵卷二〉第9 至18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593 號偵卷〈下稱偵卷三〉第6 至11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4302號偵卷〈下稱偵卷四〉第133 頁至第134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74 號偵卷〈下稱偵卷五〉第63至69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年度他字第3585號偵卷〈下稱偵卷六〉第35至39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39至40頁),並有車號00-0000 汽車委賣合約書、遭冒名購置車輛案轉請警察機關偵辦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00 年7 月4 日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異動登記書、台北區監理所監理代辦資料表、切結書、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違規查詢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號00-0000 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據總約定書、借據讓與契約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權利移轉契約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101 年6 月25日本票、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書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北簡字第2164號判決、玉山銀行洪義誠、洪廖袜個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個人借款契約書、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 年5 月30日玉山個(服二)字第1020517146號函暨洪義誠開戶基本資料、雙證件影本、開戶拍照相片、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綜合資料查詢、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洪義誠之各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彰化銀行帳戶封面暨內頁影本、簽單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聲明書、信用卡歷史交易帳單、洪義誠之各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取消自動轉帳/ 異動信用卡通知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7 月22日(102 )遠銀詢字第0000623 號函暨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立約書人、撥款暨扣款委託書、印鑑非合併簡卡、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明細查詢慶豐遠東帳號查詢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台幣活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綜合所得稅暨免扣繳憑單、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門號資料查詢、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限制型)、F223原和信優惠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限制型)、續約同意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限制型)、續約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103 年1 月23日新北警中一刑字第1024158330號函暨本案聯邦、玉山、中信、國泰世華銀行簽單、房地所有權狀、聯邦銀行個人借款契約、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0913 號支付命令影本、遠傳行動電話/ 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行動申請書證件影本表單、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北簡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4 年2 月11日新北中地籍字第1043832543號函暨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及同段660 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收件、101 年北中地登字第129090、12910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資料、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04 年2 月13日新北重地籍字第1043822440號函暨100 年重中登字第5020含支號、101 年重中登字第13300 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6497 號支付命令、玉山商業銀行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送達證書3 份、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6497 號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本院103 年度抗字第575 號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事聲更一字第5 號民事裁定、原審非訟中心101 年度司促字第46497 號支付命令卷宗全卷資料、聯邦銀行貸款申請書(房屋貸款)借款人專用及保證人及共同借款人專用存款印鑑卡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借款抵押權設定種類確認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洪義誠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洪義誠扣繳憑單、陽信銀行各次繳款明細、洪義誠勞保資料查詢單、洪廖袜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匯款通知單、代償陽信銀行貸款憑證、洪義誠房貸授信資料、洪廖袜房貸授信資料、聯徵中心資料、歷史帳單查詢帳單、存摺存款明細、洪廖袜印鑑卡、基本資料卡、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異動索引、玉山銀行檢附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0 年6 月8 日起至102 年1 月3 日止之消費明細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0 年6 月14日起至101 年11月17日止之消費明細表、聯邦銀行檢附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1 年11月23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消費明細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發)字第10510507047 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8至32頁、第80至83頁、第105 頁至第106 頁反面、偵卷二第23至26頁、第28至39頁、第41至99頁、第101 至121 頁、偵卷三第14、19頁、第32至37頁、偵卷四第1 至49頁、第83至129 頁、偵卷五第25至58頁、偵卷六第1 至8 頁、第22至24頁、第29至3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核退字第1559號卷第6 至11頁、第14至24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878 號卷第11至21頁、原審卷第150 至165 頁、第239 至240 頁、第251 至266 頁、第269 頁、第272 頁至第658 頁),足認被告洪苙宇、賴沛萱之自白均與客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被告2 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洪苙宇、賴沛萱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第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 項)。」,是103 年6 月18日之修正雖最高度刑罰同為有期徒刑5 年,且同有拘役、罰金之法定刑,惟罰金刑度自「1 千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則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自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洪苙宇、賴沛萱,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論處。 (二)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一)所示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賴沛萱如事實一(一)所示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偽造印章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賴沛萱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查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行為,係因欲達到向聯邦銀行詐貸之相同目的,而在上開密接之時間申請貸款、對保、辦理房地之抵押權設定,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依前開說明,屬接續犯。是被告洪苙宇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洪苙宇、賴沛萱,就前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二)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被告洪苙宇偽造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洪苙宇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四)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三)持偽造之私文書向台新銀行辦理融資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洪苙宇偽造印章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核被告洪苙宇偽造系爭本票並交付予和潤公司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洪苙宇偽造印章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洪苙宇持偽造之私文書向台新銀行辦理融資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罪論處。被告洪苙宇向台新銀行貸款時,並無從預期台新銀行會將債權移轉予和潤公司,故被告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四)所示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賴沛萱如事實一(四)所示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四)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有相關卷證資料附卷可佐,且此部分與經本院判處有罪之部分(即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四)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又偽造印章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賴沛萱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查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四)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行為,係因欲達到向玉山銀行詐貸之相同目的,而在上開密接之時間申請貸款、對保、辦理房地之抵押權設定,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依前開說明,屬接續犯。是被告洪苙宇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洪苙宇、賴沛萱,就前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五)中冒用洪義誠名義向附表五編號1 至4 、6 、7 所示之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如事實一(五)中在附表五編號1 至4 、6 、7 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簽「洪義誠」署名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前揭詐欺得利之行為或前揭詐欺得利未遂之行為,均係一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又被告洪苙宇偽造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五)所示以附表五編號1 至4 、6 、7 之信用卡消費之行為(即如附表六所示之行為),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前揭詐欺取財之行為或前揭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一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又如附表六(1 )編號1 、9 、18、35、43、47、57、68、79及附表六(2 )編號13、14、15、26、附表六(4 )編號1 、9 所示之盜刷各該信用卡之行為,犯罪之時間均在密接之時間為之,且係對同一商家為之,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如附表六(1 )編號23、36、37、38、44、48至52、55、56、60、72、75、78、81、85所示之盜刷信用卡行為乃係被告洪苙宇持該信用卡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之消費,而預借現金必然產生手續費,,且犯罪之時間均在密接之時間為之,且均係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之,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另如附表五所示之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行為,各該次之犯罪時間、申辦銀行均有所不同,堪認均各具獨立性;附表六所示之前揭盜刷信用卡行為,各該次之犯罪時間、消費之店家都有所不同,堪認均各具獨立性,前揭行為既互殊、犯意亦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附表五共7 罪,附表六(1 )共85罪、附表六(2 )共85罪、附表六(3 )共40罪、附表六(4 )共57罪、附表六(5 )共4 罪】。 (七)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六)所示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洪苙宇偽造印章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洪苙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八)核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七)(即附表八編號1 、2 、3 ,共3 罪)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洪苙宇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七)所示冒用洪義誠名義申辦或續約附表八編號1 、3 之所示門號之行為,各係在上開各該密接之時間申請辦理,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依前開說明,被告洪苙宇此部分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 、3 所示之行為,均屬接續犯。 (九)被告洪苙宇於96年間,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簡字第74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於96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故意再犯前揭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十)被告洪苙宇就如事實一(一)至(七)所示之各項罪名,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被告洪苙宇如事實一(五)至(七)應論一罪及如事實一(五)(即附表五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如事實一(七)(即附表八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云云,容有誤會。被告賴沛萱就如事實一(一)、(四)所示之各項罪名(共2 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苙宇另基於詐欺之犯意,持上開證件冒用洪義誠名義,於附表八編號1 、2 、3 所示之時間,在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偽簽洪義誠之署名(偽造私文書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復將上開偽造之文件連同洪義誠之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核對,而向遠傳公司申請門號,使上開門市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洪義誠本人申請,而交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供其使用,而詐取遠傳電信公司之電信服務,嗣被告洪苙宇積欠通話費用約9 萬多元屆期未繳付而受有利益。因認被告洪苙宇就申請門號及積欠通話費用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經查,被告洪苙宇雖冒洪義誠之名向遠傳公司申辦前揭門號使用,惟觀之前揭門號之帳單可知(見原審卷第272-658 頁),被告洪苙宇對前揭門號之電信費用係辦理信用卡自動扣繳,雖後來曾因信用卡無法扣繳到費用,然被告洪苙宇復辦理以另一張信用卡扣繳或至超商繳款之方式繳付電信費用,難認被告洪苙宇自始即有不法利益之意圖。其後被告洪苙宇雖有欠繳電信費用,然債務不履行之原因容有多端,尚難以此推認被告洪苙宇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被告洪苙宇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1 、3 至6 、8 、10至14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前揭部分撤銷之理由: 1、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1 、4 、12部分【即事實欄一(一)、一(四)、一(六)部分】: 被告洪苙宇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件被告洪苙宇於事實欄一(一)、一(四)、一(六)之犯罪所得,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則原審就此部分未及適用,未予沒收犯罪所得,即有未恰。 2、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3 部分(即事實欄一(三)):被告洪苙宇冒洪義誠之名向台新銀行辦理汽車融資時,並無法預期台新銀行會將前揭融資債權移轉予和潤公司,故被告洪苙宇應係另行起意而偽造系爭本票予和潤公司,難認被告洪苙宇向台新銀行借款及向和潤公司行使偽造之系爭本票係接續犯,並認被告洪苙宇係一行為觸犯3 罪名,而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3、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5 、6 、8 、10、11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1 )、即附表五編號2 、附表六(2 )、即附表五編號4 、附表六(3 )、即附表五編號6 、附表六(4 )、即附表五編號7 、附表六(5 )】: 被告洪苙宇如附表五編號1、2、4、6、7所示之冒用洪義 誠之名義申辦銀行信用卡之行為與如附表六(1)(2)(3)(4)(5)各編號所示之盜刷信用卡行為,詐欺之對 象不同,詐欺之時間有間隔,得以區分,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原審以如附表五編號1 、2 、4 、6 、7 所示之行為分別與如附表六(1 )(2 )(3 )(4 )(5 )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認事用法均有不當。 4、如原判決附表六(3 )編號2 、4 、8 、12、17、24、30、34、39、42、44、48、50所示之項目均為被告洪苙宇臨櫃繳款或至便利超商繳款或信用卡紅利金,均非被告洪苙宇盜刷之行為,原審將之列為被告洪苙宇盜刷信用卡之犯行,自有未妥。 5、如原判決附表六(4 )編號59-63 、65、66及原判決附表六(5 )編號5-9 所示之項目均係悠遊卡交易金額,而悠遊卡之使用係先圈存一定金額於悠遊卡內,故前揭項目核其性質係悠遊卡交易明細,係以已圈存於悠遊卡內之金款扣款,並非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原審將之列為被告洪苙宇盜刷信用卡之犯行,自有未恰。 6、又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5 部分,原審有關易科罰金之諭知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核與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標準不合,原審此部分適用法律亦有違誤。 7、如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13、14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 、2 部分): 被告洪苙宇雖冒洪義誠之名向遠傳公司申辦前揭門號使用,惟觀之前揭門號之帳單可知(見原審卷第272-658 頁),被告洪苙宇對前揭門號之電信費用係辦理信用卡自動扣繳,雖後來曾因信用卡無法扣繳到費用,然被告洪苙宇復辦理以另一張信用卡扣繳或至超商繳款之方式繳付電信費用,難認被告洪苙宇自始即有不法利益之意圖。其後被告洪苙宇雖有欠繳電信費用,然債務不履行之原因容有多端,尚難以此推認被告洪苙宇有詐欺得利之犯意,原判決認此部分亦構成詐欺得利罪,尚有未恰。又被告洪苙宇係分別於如附表八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申辦如附表八編號1 、2 所示之門號使用,於間隔1 年多後,始於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之時間申請續約,時間並非密接及不可分,原審將續約與申辦論予接續犯一罪,容有未恰。 8、被告洪苙宇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原審量刑並無失出失入之情事,難認有何濫用裁量之不當,被告洪苙宇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然原審前揭部分既有前揭未妥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前揭部分及就被告洪苙宇所定之執行刑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洪苙宇,為貪圖自身之利益,竟罔顧告訴人洪義誠等人之權益而為上開犯行,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銀行、電信公司所造成危害非輕,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屬非是,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告洪苙宇業已清償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及和潤公司貸款,此有聯邦銀行存取款憑條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據3 份、中國信託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3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98 、199 、216 、231 頁),再審酌被告洪苙宇迄今未取得告訴人洪義誠之諒解,且尚欠聯邦銀行債務0000000 元、玉山銀行貸款債務982588元及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債務43916 元、遠東商銀信用貸款債務167126元,有聯邦銀行刑事陳報狀、玉山銀行105 年11月28日玉山總債字第1051128017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242 頁、第358-360 頁),兼衡其素行(見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被告洪苙宇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1、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洪苙宇、賴沛萱共同為事實一(一)犯行時所偽造之「洪義誠」之印章1 顆及被告洪苙宇、賴沛萱共同所為事實一(一)、(四)犯行或被告洪苙宇單獨所為事實一(二)、(三)、(五)至(七)犯行,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洪義誠」之署押、印文,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該宣告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一至五、七、八所示文件及附表六所示各偽造簽名所在之簽帳單,業據被告洪苙宇持以行使而分別交予各該銀行、監理機關、遠傳電信及各個特約商店,已非被告洪苙宇所有之物,亦不具違禁物之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2、被告洪苙宇尚欠聯邦銀行債務0000000 元、玉山銀行貸款債務982588元及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債務43916 元、遠東商銀信用貸款債務167126元,均為被告洪苙宇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各於本院主文附表編號1 、4 、14、17宣告刑項下併予為前揭沒收之宣告。至被告洪苙宇其餘盜刷信用卡之犯罪所得業已返還各該銀行,爰不諭知沒收。 六、原審就被告洪苙宇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2 、7 、9 部分及被告賴沛萱部分,認被告2 人此部分犯行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216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洪苙宇、賴沛萱,為貪圖自身之利益,竟罔顧告訴人洪義誠等人之權益而為上開犯行,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銀行所造成危害非輕,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屬非是,惟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且被告洪苙宇業已清償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及和潤公司貸款,此有聯邦銀行存取款憑條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據3 份、中國信託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3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98 、199 、216 、231 頁),再審酌被告洪苙宇、賴沛萱迄今未取得告訴人洪義誠、洪廖祙之諒解,亦未賠償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或與各該銀行達成和解,兼衡其等素行(見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被告洪苙宇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賴沛萱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洪苙宇五專畢業、被告賴沛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洪苙宇部分量處如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2 、7 、9 部分所示之刑、沒收及就被告賴沛萱部分量處如原判決主文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考量被告賴沛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犯後就上開犯行,業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已深知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與被告洪苙宇共同為事實一(一)、(四)所示犯行之不法所得,均為被告洪苙宇花用殆盡,原審認對被告賴沛萱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經核原審此部分所為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甚允當。被告洪苙宇不服原判決,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檢察官亦不服原判決,以未適用新法沒收為由提起上訴,惟原審量刑並無失出失入之情事,難認有何濫用裁量之不當,而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賴沛萱有分得犯罪所得,故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綜上,被告洪苙宇及檢察官前揭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洪苙宇上訴駁回部分併與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分別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 項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洪苙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7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28條、第201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4 條、第216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判決主文附表: ┌──┬───────┬─────────────┬──────────────┐ │編號│事實 │罪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洪義誠」印章壹顆、附│ │ │(一)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表一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 │ │ │ │柒枚、印文拾柒枚,均沒收。 │ │ │ ├─────────────┼──────────────┤ │ │ │賴沛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洪義誠」印章壹顆、附│ │ │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表一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 │ │ │ │柒枚、印文拾柒枚,均沒收。 │ ├──┼───────┼─────────────┼──────────────┤ │ 2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 │(二)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押貳枚,均沒收。 │ ├──┼───────┼─────────────┼──────────────┤ │ 3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 │(三) │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押拾貳枚、印文玖枚,均沒收。│ ├──┼───────┼─────────────┼──────────────┤ │ 4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 │(四)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押伍枚、印文拾玖枚,均沒收。│ │ │ ├─────────────┼──────────────┤ │ │ │賴沛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 │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押伍枚、印文拾玖枚,均沒收。│ ├──┼───────┼─────────────┼──────────────┤ │ 5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1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誠」署押肆枚、附表六(1)所 │ │ │五編號1、附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參枚,│ │ │六(1)) │日。 │均沒收。 │ │ │ │ │ │ ├──┼───────┼─────────────┼──────────────┤ │ 6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2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誠」署押伍枚、附表六(2)所 │ │ │五編號2 、附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貳枚,│ │ │六(2)) │壹日。 │均沒收。 │ ├──┼───────┼─────────────┼──────────────┤ │ 7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3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參枚,均沒收。 │ │ │五編號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 8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4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誠」署押伍枚、附表六(3)所 │ │ │五編號4、附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肆枚,│ │ │六(3)) │壹日。 │均沒收。 │ ├──┼───────┼─────────────┼──────────────┤ │ 9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5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參枚,均沒收。 │ │ │五編號5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 10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6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誠」署押參枚、附表六(4)所 │ │ │五編號6、附表 │ │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肆枚,│ │ │六(4)) │ │均沒收。 │ ├──┼───────┼─────────────┼──────────────┤ │ 11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7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五)(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參枚,均沒收。 │ │ │五編號7、附表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六(5)) │壹日。 │ │ ├──┼───────┼─────────────┼──────────────┤ │ 12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七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 │(六)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押拾玖枚、印文貳枚,均沒收。│ ├──┼───────┼─────────────┼──────────────┤ │ 13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八編號1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七)(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誠」署押拾貳枚,均沒收。 │ │ │八編號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 14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八編號2所示偽造之「洪義 │ │ │(七)(即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誠」署押肆枚,均沒收。 │ │ │八編號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本院判決主文附表: ┌──┬───────┬─────────────┬──────────────┬────┐ │編號│事實 │罪刑 │沒收 │原判決主│ │ │ │ │ │文附表編│ │ │ │ │ │號 │ ├──┼───────┼─────────────┼──────────────┼────┤ │ 1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洪義誠」印章壹顆、附│ 1 │ │ │(一)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表一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押│ │ │ │ │ │柒枚、印文柒枚,均沒收。未扣│ │ │ │ │ │案之洪苙宇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 │捌拾伍萬捌仟柒佰拾壹元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上訴駁回。(賴沛萱部分) │上訴駁回。 │ │ ├──┼───────┼─────────────┼──────────────┼────┤ │ 2 │如事實欄一、 │上訴駁回。(洪苙宇部分) │上訴駁回。 │ 2 │ │ │(二) │ │ │ │ ├──┼───────┼─────────────┼──────────────┼────┤ │ 3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之「│ 3 │ │ │(三)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洪義誠」署押拾枚、印文柒枚,│ │ │ │ │ │均沒收。 │ │ │ │ ├─────────────┼──────────────┤ │ │ │ │洪苙宇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附表三編號四所示偽造之「洪義│ │ │ │ │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誠」署押貳枚、印文貳枚,均沒│ │ │ │ │ │收。 │ │ ├──┼───────┼─────────────┼──────────────┼────┤ │ 4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4 │ │ │(四)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押伍枚、印文拾玖枚,均沒收。│ │ │ │ │ │未扣案之洪苙宇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玖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沒收│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上訴駁回。(賴沛萱部分) │上訴駁回。 │ │ ├──┼───────┼─────────────┼──────────────┼────┤ │ 5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1所示偽造之「洪義 │ 5 │ │ │(五)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肆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 6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六(1)所示偽造之「洪義 │ 5 │ │ │(五)關於附表│共捌拾伍罪,均累犯,各處有│誠」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六(1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2所示偽造之「洪義 │ 6 │ │ │(五)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伍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 8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六(2)所示偽造之「洪義 │ 6 │ │ │(五)關於附表│共捌拾伍罪,均累犯,各處有│誠」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六編號(2)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 │如事實欄一、 │上訴駁回。(洪苙宇部分) │上訴駁回。 │ 7 │ │ │(五)關於附表│ │ │ │ │ │五編號3 │ │ │ │ ├──┼───────┼─────────────┼──────────────┼────┤ │ 10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4所示偽造之「洪義 │ 8 │ │ │(五)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伍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4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 11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六(3)所示偽造之「洪義 │ 8 │ │ │(五)關於附表│共肆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誠」署押肆枚,均沒收。 │ │ │ │六(3)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2 │如事實欄一、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 9 │ │ │(五)關於附表│ │ │ │ │ │五編號5 │ │ │ │ ├──┼───────┼─────────────┼──────────────┼────┤ │ 13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6所示偽造之「洪義 │ 10 │ │ │(五)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6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 14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六(4)所示偽造之「洪義 │ 10 │ │ │(五)關於附表│共伍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誠」署押肆枚,均沒收。未扣案│ │ │ │六(4)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之洪苙宇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仟玖佰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15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五編號7所示偽造之「洪義 │ 11 │ │ │(五)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7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 16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無。 │ 11 │ │ │(五)關於附表│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 │六(5)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7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七所示偽造之「洪義誠」署│ 12 │ │ │(六)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押拾玖枚、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未扣案之洪苙宇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8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八編號1所示偽造之「洪義 │ 13 │ │ │(七)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拾枚,均沒收。 │(100年6│ │ │八編號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月8日部 │ │ │ │壹日。 │ │分) │ ├──┼───────┼─────────────┼──────────────┼────┤ │ 19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八編號2所示偽造之「洪義 │ 14 │ │ │(七)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貳枚,均沒收。 │(100年3│ │ │八編號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月5日部 │ │ │ │壹日。 │ │分) │ ├──┼───────┼─────────────┼──────────────┼────┤ │ 20 │如事實欄一、 │洪苙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八編號3所示偽造之「洪義 │ 13、14│ │ │(七)關於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誠」署押肆枚,均沒收。 │(101年 │ │ │八編號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0月29日│ │ │ │壹日。 │ │部分) │ └──┴───────┴─────────────┴──────────────┴────┘ 附表一: ┌──┬───────────┬────────────┬───────────┐ │編號│申請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沒收之署押、印│卷頁位置 │ │ │ │文 │ │ ├──┼───────────┼────────────┼───────────┤ │1 │聯邦銀行貸款申請書(房│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屋貸款)借款人專用 │、「洪義誠」之印文2 枚 │103 年度他字第4302號偵│ │ │ │ │卷第27頁 │ ├──┼───────────┼────────────┼───────────┤ │2 │借款契約書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洪義誠」之印文5 枚 │103 年度他字第3585號偵│ │ │ │ │卷第7 至8 頁 │ ├──┼───────────┼────────────┼───────────┤ │3 │聯邦銀行存款印鑑卡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3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洪義誠」之印文2 枚 │103 年度他字第4302號偵│ │ │ │ │卷第29頁反面 │ │ │ │ │ │ ├──┼───────────┼────────────┼───────────┤ │4 │土地登記申請書 │偽造之「洪義誠」之印文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枚 │104 年度偵緝字第174 號│ │ │ │ │偵卷第52頁至其反面 │ ├──┼───────────┼────────────┼───────────┤ │5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偽造之「洪義誠」之印文5 │同上偵卷第53頁至其反面│ │ │設定契約書 │枚 │ │ │ │ │ │ │ ├──┴───────────┴────────────┴───────────┤ │總計: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7枚、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17枚 │ └───────────────────────────────────────┘ 附表二: ┌──┬───────────┬────────────┬───────────┐ │編號│申請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沒收之署押、印│卷頁位置 │ │ │ │文 │ │ ├──┼───────────┼────────────┼───────────┤ │1 │汽車委賣合約書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 年度偵字第17593 號│ │ │ │ │偵卷第14頁 │ ├──┴───────────┴────────────┴───────────┤ │總計: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2 枚 │ └───────────────────────────────────────┘ 附表三: ┌──┬───────────┬────────────┬───────────┐ │編號│申請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沒收之署押、印│卷頁位置 │ │ │ │文 │ │ ├──┼───────────┼────────────┼───────────┤ │1 │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偽造之「洪義誠」署押4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書 │、「洪義誠」之印文3 枚 │102 年度核退字第1559卷│ │ │ │ │第9頁 │ ├──┼───────────┼────────────┼───────────┤ │2 │汽車貸款申請書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 枚│同上偵卷第10頁 │ │ │ │、「洪義誠」之印文1 枚 │ │ ├──┼───────────┼────────────┼───────────┤ │3 │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偽造之「洪義誠」署押4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書 │、「洪義誠」之印文3 枚 │103 年度偵字第19878 號│ │ │ │ │偵卷第11頁、第12頁反面│ ├──┼───────────┼────────────┼───────────┤ │4 │101 年6 月25 日 本票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 枚│同上偵卷第16頁 │ │ │ │、「洪義誠」之印文2 枚 │ │ ├──┴───────────┴────────────┴───────────┤ │總計: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12枚、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9 枚 │ └───────────────────────────────────────┘ 附表四: ┌──┬───────────┬────────────┬───────────┐ │編號│申請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沒收之署押、印│卷頁位置 │ │ │ │文 │ │ ├──┼───────────┼────────────┼───────────┤ │1 │個人授信約定書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10│ │ │ │、「洪義誠」之印文3 枚 │2 年度偵字第18036 號偵│ │ │ │ │卷第28頁至其反面 │ ├──┼───────────┼────────────┼───────────┤ │2 │保證書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1 枚│同上偵卷第30頁 │ │ │ │、「洪義誠」之印文2 枚 │ │ ├──┼───────────┼────────────┼───────────┤ │3 │個人借款契約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2 枚│同上偵卷第31至32頁 │ │ │ │、「洪義誠」之印文5 枚 │ │ ├──┼───────────┼────────────┼───────────┤ │4 │土地登記申請書 │偽造之「洪義誠」之印文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枚 │104 年度偵緝字第174 號│ │ │ │ │偵卷第55頁至其反面 │ ├──┼───────────┼────────────┼───────────┤ │5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偽造之「洪義誠」之印文5 │同上偵卷第56至57頁 │ │ │設定契約書 │枚 │ │ ├──┴───────────┴────────────┴───────────┤ │總計: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5 枚、偽造「洪義誠」之印文共19枚 │ └───────────────────────────────────────┘ 附表五: ┌─┬───────┬─────┬───┬─────┬─────┬───────┐ │編│ 申辦銀行 │卡號/ 核卡│申辦 │ 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卷頁位置 │ │號│ │與否 │日期 │ │沒收之署押│ │ │ │ │ │ │ │ │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卡號:4563│99年5 │中信銀行信│偽造之「洪│臺灣新北地方法│ │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月13日│用卡申請書│義誠」署押│院檢察102 年度│ │ │ │號/核卡 │ │ │4 枚 │偵字第29840 號│ │ │ │ │ │ │ │偵卷第24至26頁│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卡號:4023│100 年│國泰世華銀│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28頁│ │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9 月30│行信用卡申│義誠」署押│ │ │ │ │46號/ 核卡│日 │請書 │5 枚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卡號:3566│101 年│國泰世華銀│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30頁│ │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2 月4 │行信用卡申│義誠」署押│ │ │ │ │79號/核卡 │日 │請書 │3 枚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卡號:4514│100 年│聯邦商業銀│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43頁│ │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9 月28│行信用卡申│義誠」署押│ │ │ │ │607號/核卡│日 │請書 │5 枚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未核卡 │99年5 │玉山銀行悠│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59頁│ │ │份有限公司 │ │月7日 │遊聯名卡申│義誠」署押│ │ │ │ │ │ │請 │3 枚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卡號:5521│100 年│玉山銀行悠│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57頁│ │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5 月23│遊聯名卡申│義誠」署押│ │ │ │ │03號/核卡 │日 │請書 │3 枚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卡號:5242│100 年│玉山家樂福│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56頁│ │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12月23│悠遊聯名卡│義誠」署押│ │ │ │ │53號/核卡 │日 │好康卡申請│3 枚 │ │ │ │ │ │ │書 │ │ │ └─┴───────┴─────┴───┴─────┴─────┴───────┘ 附表六: ┌────────────────────────────────────┐ │(1)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號│ 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簽帳單內偽造│原判│ │ │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洪義誠」之│決編│ │ │ │ │ │署押 │號 │ ├─┬─┼────────┼──────┼──────┼──────┼──┤ │1 │1-│100年6月14日 │中信錢加值手│5元 │無 │1 │ │ │1 │ │費 │ │ │ │ │ ├─┼────────┼──────┼──────┼──────┼──┤ │ │1-│100年6月14日 │中信錢加值 │500元 │無 │2 │ │ │2 │ │7-11 │ │ │ │ ├─┴─┼────────┼──────┼──────┼──────┼──┤ │2 │100年6月18日 │中油中和自助│156元 │無 │3 │ │ │ │加油站 │ │ │ │ ├───┼────────┼──────┼──────┼──────┼──┤ │3 │100年6月18日 │我家牛排 │550元 │無 │4 │ ├───┼────────┼──────┼──────┼──────┼──┤ │4 │100年6月18日 │台灣奧黛莉台│5,580元 │無 │5 │ │ │ │北北投門市 │ │ │ │ ├───┼────────┼──────┼──────┼──────┼──┤ │5 │100年6月19日 │派特芙德寵物│1,000元 │無 │6 │ │ │ │食品小舖 │ │ │ │ ├───┼────────┼──────┼──────┼──────┼──┤ │6 │100年7月4日 │遠傳自動扣款│1,637元 │無 │7 │ ├───┼────────┼──────┼──────┼──────┼──┤ │7 │100年7月6日 │統一皇帽- 中│2,091元 │無 │8 │ │ │ │和店 │ │ │ │ ├───┼────────┼──────┼──────┼──────┼──┤ │8 │100年7月8日 │中油中和自助│975元 │無 │9 │ │ │ │加油站 │ │ │ │ ├─┬─┼────────┼──────┼──────┼──────┼──┤ │9 │9-│100年7月15日 │100/07分期卡│3,997元 │無 │10 │ │ │1 │ │01-03 │ │ │ │ │ ├─┼────────┼──────┼──────┼──────┼──┤ │ │9-│100年7月15日 │100/07分期卡│3,996元 │無 │20 │ │ │2 │ │02-03 │ │ │ │ │ ├─┼────────┼──────┼──────┼──────┼──┤ │ │9-│100年7月15日 │100/07分期卡│3,996元 │無 │29 │ │ │3 │ │03-03 │ │ │ │ ├─┴─┼────────┼──────┼──────┼──────┼──┤ │10 │100年7月26日 │屈臣氏百佳股│1,228元 │無 │1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 │100年8月2日 │遠傳自動扣款│1,926元 │無 │12 │ ├───┼────────┼──────┼──────┼──────┼──┤ │12 │100年8月4日 │中油- 永和永│1,000元 │無 │13 │ │ │ │力路站 │ │ │ │ ├───┼────────┼──────┼──────┼──────┼──┤ │13 │100年8月4日 │太平洋崇光百│7,100元 │無 │14 │ │ │ │貨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14 │100年8月5日 │忍者實業股份│1,980元 │無 │15 │ │ │ │有限公司 │ │ │ │ ├───┼────────┼──────┼──────┼──────┼──┤ │15 │100年8月6日 │台灣優力- 永│1,151元 │無 │16 │ │ │ │貞站 │ │ │ │ ├───┼────────┼──────┼──────┼──────┼──┤ │16 │100年8月7日 │全海岸活蝦餐│940元 │無 │17 │ │ │ │廳 │ │ │ │ ├───┼────────┼──────┼──────┼──────┼──┤ │17 │100年8月7日 │北國之春 │880元 │無 │18 │ ├─┬─┼────────┼──────┼──────┼──────┼──┤ │18│18│100年8月17日 │100/08分期卡│5,403元 │無 │19 │ │ │-1│ │01-03 │ │ │ │ │ ├─┼────────┼──────┼──────┼──────┼──┤ │ │18│100年8月17日 │100/08分期卡│5,401元 │無 │30 │ │ │-2│ │02-03 │ │ │ │ │ ├─┼────────┼──────┼──────┼──────┼──┤ │ │18│100年8月17日 │100/08分期卡│5,401元 │無 │47 │ │ │-3│ │03-03 │ │ │ │ ├─┴─┼────────┼──────┼──────┼──────┼──┤ │19 │100年8月13日 │家福股份有限│6,355元 │無 │21 │ │ │ │公司-中和 │ │ │ │ ├───┼────────┼──────┼──────┼──────┼──┤ │20 │100年8月17日 │好狗命- 中和│2,857元 │無 │22 │ │ │ │店 │ │ │ │ ├───┼────────┼──────┼──────┼──────┼──┤ │21 │100年8月20日 │中油- 永和永│500元 │無 │23 │ │ │ │利路站 │ │ │ │ ├───┼────────┼──────┼──────┼──────┼──┤ │22 │100年8月20日 │田季發爺永和│1,098元 │無 │24 │ │ │ │店 │ │ │ │ ├─┬─┼────────┼──────┼──────┼──────┼──┤ │23│23│100年8月25日 │中信銀ATM 統│13,000元 │無 │25 │ │ │-1│ │一鵬馳 │ │ │ │ │ ├─┼────────┼──────┼──────┼──────┼──┤ │ │23│100年8月26日 │預借現金手續│605元 │無 │26 │ │ │-2│ │費 │ │ │ │ ├─┴─┼────────┼──────┼──────┼──────┼──┤ │24 │100年8月28日 │家福股份有限│1,453元 │無 │27 │ │ │ │公司-中和 │ │ │ │ ├───┼────────┼──────┼──────┼──────┼──┤ │25 │100年9月2日 │遠傳自動扣款│2,068元 │無 │28 │ ├───┼────────┼──────┼──────┼──────┼──┤ │26 │100年9月20日 │太平洋崇光百│2,280元 │無 │31 │ │ │ │貨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27 │100年9月23日 │台灣中油南港│160元 │無 │32 │ │ │ │站 │ │ │ │ ├───┼────────┼──────┼──────┼──────┼──┤ │28 │100年9月26日 │凱悅健身美容│5,000元 │無 │33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9 │100年9月27日 │凱悅健身美容│550元 │無 │34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0 │100年10月3日 │遠傳自動扣款│4,377元 │無 │35 │ ├───┼────────┼──────┼──────┼──────┼──┤ │31 │100年10月3日 │誠品股份有限│1,145元 │無 │36 │ │ │ │公司信義 │ │ │ │ ├───┼────────┼──────┼──────┼──────┼──┤ │32 │100年10月3日 │中國加油站 │600元 │無 │37 │ ├───┼────────┼──────┼──────┼──────┼──┤ │33 │100年10月3日 │新光三越百貨│1,200元 │無 │38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4 │100年10月4日 │龍祥育樂多媒│440元 │無 │39 │ │ │ │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35│35│100年10月17日 │100/10分期卡│5,252元 │無 │40 │ │ │-1│ │01-03 │ │ │ │ │ ├─┼────────┼──────┼──────┼──────┼──┤ │ │35│100年10月17日 │100/10分期卡│5,250元 │無 │55 │ │ │-2│ │02-03 │ │ │ │ │ ├─┼────────┼──────┼──────┼──────┼──┤ │ │35│100年10月17日 │100/10分期卡│5,250元 │無 │61 │ │ │-3│ │03-03 │ │ │ │ ├─┼─┼────────┼──────┼──────┼──────┼──┤ │36│36│100年9月25日 │中信銀ATM 統│3,000元 │無 │41 │ │ │-1│ │一有民 │ │ │ │ │ ├─┼────────┼──────┼──────┼──────┼──┤ │ │36│100年9月27日 │預借現金手續│255元 │無 │42 │ │ │-2│ │費 │ │ │ │ ├─┼─┼────────┼──────┼──────┼──────┼──┤ │37│37│100年10月6日 │中信銀ATM 統│2,000元 │無 │43 │ │ │-1│ │一吉仁 │ │ │ │ │ ├─┼────────┼──────┼──────┼──────┼──┤ │ │37│100年10月11日 │預借現金手續│220元 │無 │45 │ │ │-2│ │費 │ │ │ │ ├─┼─┼────────┼──────┼──────┼──────┼──┤ │38│38│100年10月10日 │中信銀ATM 統│1,000元 │無 │44 │ │ │-1│ │一椰城 │ │ │ │ │ ├─┼────────┼──────┼──────┼──────┼──┤ │ │38│100年10月12日 │預借現金手續│185元 │無 │46 │ │ │-2│ │費 │ │ │ │ ├─┴─┼────────┼──────┼──────┼──────┼──┤ │39 │100年10月21日 │台灣優力- 永│1,000元 │無 │48 │ │ │ │貞站 │ │ │ │ ├───┼────────┼──────┼──────┼──────┼──┤ │40 │100年10月31日 │中油- 永和永│162元 │無 │49 │ │ │ │利路站 │ │ │ │ ├───┼────────┼──────┼──────┼──────┼──┤ │41 │100年11月2日 │遠傳自動扣款│6,026元 │無 │50 │ ├───┼────────┼──────┼──────┼──────┼──┤ │42 │100年11月14日 │中油- 忠孝東│141元 │無 │51 │ │ │ │路自助加油 │ │ │ │ ├─┬─┼────────┼──────┼──────┼──────┼──┤ │43│43│100年11月17日 │100/11分期卡│2,443元 │無 │52 │ │ │-1│ │01-03 │ │ │ │ │ ├─┼────────┼──────┼──────┼──────┼──┤ │ │43│100年11月17日 │100/11分期卡│2,443元 │無 │62 │ │ │-2│ │02-03 │ │ │ │ │ ├─┼────────┼──────┼──────┼──────┼──┤ │ │43│100年11月17日 │100/11分期卡│2,443元 │無 │67 │ │ │-3│ │03-03 │ │ │ │ ├─┼─┼────────┼──────┼──────┼──────┼──┤ │44│44│100年10月14日 │中信銀ATM 統│3,000元 │無 │53 │ │ │-1│ │一潭安 │ │ │ │ │ ├─┼────────┼──────┼──────┼──────┼──┤ │ │44│100年10月18日 │預借現金手續│255元 │無 │54 │ │ │-2│ │費 │ │ │ │ ├─┴─┼────────┼──────┼──────┼──────┼──┤ │45 │100年11月21日 │MRONION 復興│1,375元 │無 │56 │ │ │ │店 │ │ │ │ ├───┼────────┼──────┼──────┼──────┼──┤ │46 │100年12月2日 │遠傳自動扣款│6,884元 │無 │57 │ ├─┬─┼────────┼──────┼──────┼──────┼──┤ │47│47│100年12月16日 │100/12分期卡│2,753元 │無 │58 │ │ │-1│ │01-03 │ │ │ │ │ ├─┼────────┼──────┼──────┼──────┼──┤ │ │47│100年12月16日 │100/12分期卡│2,753元 │無 │68 │ │ │-2│ │02-03 │ │ │ │ │ ├─┼────────┼──────┼──────┼──────┼──┤ │ │47│100年12月16日 │100/12分期卡│2,753元 │無 │71 │ │ │-3│ │03-03 │ │ │ │ ├─┼─┼────────┼──────┼──────┼──────┼──┤ │48│48│100年11月22日 │中信銀ATM 統│2,000元 │無 │59 │ │ │-1│ │一福和 │ │ │ │ │ ├─┼────────┼──────┼──────┼──────┼──┤ │ │48│100年11月24日 │預借現金手續│220元 │無 │60 │ │ │-2│ │費 │ │ │ │ ├─┼─┼────────┼──────┼──────┼──────┼──┤ │49│49│100年12月18日 │中信銀統一有│19,000元 │無 │63 │ │ │-1│ │民 │ │ │ │ │ ├─┼────────┼──────┼──────┼──────┼──┤ │ │49│100年12月20日 │預借現金手續│815元 │無 │64 │ │ │-2│ │費 │ │ │ │ ├─┼─┼────────┼──────┼──────┼──────┼──┤ │50│50│100年12月24日 │中信銀統一有│17,000元 │無 │65 │ │ │-1│ │民 │ │ │ │ │ ├─┼────────┼──────┼──────┼──────┼──┤ │ │50│100年12月27日 │預借現金手續│745元 │無 │66 │ │ │-2│ │費 │ │ │ │ ├─┼─┼────────┼──────┼──────┼──────┼──┤ │51│51│101年2月1日 │中信銀統一永│15,000元 │無 │69 │ │ │-1│ │權 │ │ │ │ │ ├─┼────────┼──────┼──────┼──────┼──┤ │ │51│101年2月2日 │預借現金手續│675元 │無 │70 │ │ │-2│ │費 │ │ │ │ ├─┼─┼────────┼──────┼──────┼──────┼──┤ │52│52│101年2月21日 │中信銀統一有│17,000元 │無 │72 │ │ │-1│ │民 │ │ │ │ │ ├─┼────────┼──────┼──────┼──────┼──┤ │ │52│101年2月22日 │預借現金手續│745元 │無 │73 │ │ │-2│ │費 │ │ │ │ ├─┴─┼────────┼──────┼──────┼──────┼──┤ │53 │101年3月31日 │高鐵臺中站 │2,100元 │無 │74 │ ├───┼────────┼──────┼──────┼──────┼──┤ │54 │101年4月1日 │愛買永和店 │467元 │無 │75 │ ├─┬─┼────────┼──────┼──────┼──────┼──┤ │55│55│101年3月25日 │000000000000│4,717元 │無 │76 │ │ │-1│ │92/No.l00Jia│ │ │ │ │ ├─┼────────┼──────┼──────┼──────┼──┤ │ │55│101年3月25日 │國外交易手續│71元 │無 │77 │ │ │-2│ │費 │ │ │ │ │ ├─┼────────┼──────┼──────┼──────┼──┤ │ │55│101年3月27日 │預借現金手續│315元 │無 │80 │ │ │-3│ │費 │ │ │ │ ├─┼─┼────────┼──────┼──────┼──────┼──┤ │56│56│101年3月25日 │000000000000│9,434元 │無 │78 │ │ │-1│ │92/No.l00Jia│ │ │ │ │ ├─┼────────┼──────┼──────┼──────┼──┤ │ │56│101年3月25日 │國外交易手續│142元 │無 │79 │ │ │-2│ │費 │ │ │ │ │ ├─┼────────┼──────┼──────┼──────┼──┤ │ │56│101年3月27日 │預借現金手續│480元 │無 │81 │ │ │-3│ │費 │ │ │ │ ├─┼─┼────────┼──────┼──────┼──────┼──┤ │57│57│101年4月17日 │101/04分期卡│857元 │無 │82 │ │ │-1│ │01-03 │ │ │ │ │ ├─┼────────┼──────┼──────┼──────┼──┤ │ │57│101年4月17日 │101/04分期卡│855元 │無 │87 │ │ │-2│ │02-03 │ │ │ │ │ ├─┼────────┼──────┼──────┼──────┼──┤ │ │57│101年4月17日 │101/04分期卡│855元 │無 │92 │ │ │-3│ │03-03 │ │ │ │ ├─┴─┼────────┼──────┼──────┼──────┼──┤ │58 │101年4月22日 │中油- 中和自│148元 │無 │83 │ │ │ │助加油站 │ │ │ │ ├───┼────────┼──────┼──────┼──────┼──┤ │59 │101年5月2日 │遠傳自動扣款│3,638元 │無 │84 │ ├─┬─┼────────┼──────┼──────┼──────┼──┤ │60│60│101年5月8日 │中信銀ATM 統│15,000元 │無 │85 │ │ │-1│ │一玉成 │ │ │ │ │ ├─┼────────┼──────┼──────┼──────┼──┤ │ │60│101年5月9日 │預借現金手續│675元 │無 │86 │ │ │-2│ │費 │ │ │ │ ├─┴─┼────────┼──────┼──────┼──────┼──┤ │61 │101年6月9日 │台亞新店中和│1,200元 │無 │88 │ │ │ │路站 │ │ │ │ ├───┼────────┼──────┼──────┼──────┼──┤ │62 │101年6月10日 │好狗命- 中和│3,500元 │無 │89 │ │ │ │店 │ │ │ │ ├───┼────────┼──────┼──────┼──────┼──┤ │63 │101年6月11日 │高鐵台北站 │675元 │無 │90 │ ├───┼────────┼──────┼──────┼──────┼──┤ │64 │101年6月12日 │嘉樂福加油站│1,000元 │無 │91 │ ├───┼────────┼──────┼──────┼──────┼──┤ │65 │101年6月19日 │財團法人台北│1,000元 │無 │93 │ │ │ │勝利附設勝 │ │ │ │ ├───┼────────┼──────┼──────┼──────┼──┤ │66 │101年6月29日 │中油- 中和自│1,077元 │無 │94 │ │ │ │助加油站 │ │ │ │ ├───┼────────┼──────┼──────┼──────┼──┤ │67 │101年7月2日 │中油- 中和自│785元 │無 │95 │ │ │ │助加油站 │ │ │ │ ├─┬─┼────────┼──────┼──────┼──────┼──┤ │68│68│101年7月17日 │101/07分期卡│954元 │無 │96 │ │ │-1│ │01-03 │ │ │ │ │ ├─┼────────┼──────┼──────┼──────┼──┤ │ │68│101年7月17日 │101/07分期卡│954元 │無 │104 │ │ │-2│ │02-03 │ │ │ │ │ ├─┼────────┼──────┼──────┼──────┼──┤ │ │68│101年7月17日 │101/07分期卡│954元 │無 │108 │ │ │-3│ │03-03 │ │ │ │ ├─┴─┼────────┼──────┼──────┼──────┼──┤ │69 │101年7月15日 │五星餐廳 │1,892元 │無 │97 │ ├───┼────────┼──────┼──────┼──────┼──┤ │70 │101年7月15日 │華夏香格里拉│2,180元 │1 枚(臺灣新│98 │ │ │ │有限公司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核│ │ │ │ │ │ │退1559號卷第│ │ │ │ │ │ │22頁) │ │ ├───┼────────┼──────┼──────┼──────┼──┤ │71 │101年7月20日 │莊敬加油站 │1,200元 │無 │99 │ ├─┬─┼────────┼──────┼──────┼──────┼──┤ │72│72│101年7月31日 │中信銀ATM 統│5,000元 │無 │100 │ │ │-1│ │一統全 │ │ │ │ │ ├─┼────────┼──────┼──────┼──────┼──┤ │ │72│101年8月1日 │預借現金手續│325元 │無 │103 │ │ │-2│ │費 │ │ │ │ ├─┴─┼────────┼──────┼──────┼──────┼──┤ │73 │101年7月31日 │東南亞育樂股│480元 │1 枚(臺灣新│101 │ │ │ │份有限公司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核│ │ │ │ │ │ │退1559號卷第│ │ │ │ │ │ │23頁) │ │ ├───┼────────┼──────┼──────┼──────┼──┤ │74 │101年7月31日 │中油- 永和永│1,000元 │無 │102 │ │ │ │利路站 │ │ │ │ ├─┬─┼────────┼──────┼──────┼──────┼──┤ │75│75│101年9月9日 │中信銀ATM 統│6,000元 │無 │105 │ │ │-1│ │一永權 │ │ │ │ │ ├─┼────────┼──────┼──────┼──────┼──┤ │ │75│101年9月11日 │預借現金手續│360元 │無 │107 │ │ │-2│ │費 │ │ │ │ ├─┴─┼────────┼──────┼──────┼──────┼──┤ │76 │101年9月9日 │全國加油站(│500元 │無 │106 │ │ │ │股)公司 │ │ │ │ ├───┼────────┼──────┼──────┼──────┼──┤ │77 │101年9月29日 │愛買永和店 │245元 │無 │109 │ ├─┬─┼────────┼──────┼──────┼──────┼──┤ │78│78│101年10月16日 │中信銀ATM 統│7,000元 │無 │110 │ │ │-1│ │一福和 │ │ │ │ │ ├─┼────────┼──────┼──────┼──────┼──┤ │ │78│101年10月17日 │預借現金手續│395元 │無 │111 │ │ │-2│ │費 │ │ │ │ ├─┼─┼────────┼──────┼──────┼──────┼──┤ │79│79│101年10月17日 │101/10分期卡│83元 │無 │112 │ │ │-1│ │01-03 │ │ │ │ │ ├─┼────────┼──────┼──────┼──────┼──┤ │ │79│101年10月17日 │101/10分期卡│81元 │無 │118 │ │ │-2│ │02-03 │ │ │ │ │ ├─┼────────┼──────┼──────┼──────┼──┤ │ │79│101年10月17日 │101/10分期卡│81元 │無 │122 │ │ │-3│ │03-03 │ │ │ │ ├─┴─┼────────┴──────┼──────┼──────┼──┤ │80 │101年10月22日 │華中橋加油站│230元 │無 │113 │ ├─┬─┼────────┼──────┼──────┼──────┼──┤ │81│81│101年11月7日 │中信銀ATM 統│5,000元 │無 │114 │ │ │-1│ │一永裕 │ │ │ │ │ ├─┼────────┼──────┼──────┼──────┼──┤ │ │81│101年11月8日 │預借現金手續│325元 │無 │116 │ │ │-2│ │費 │ │ │ │ ├─┴─┼────────┼──────┼──────┼──────┼──┤ │82 │101年11月7日 │屈臣氏- 礁溪│70元 │無 │115 │ │ │ │分公司 │ │ │ │ ├───┼────────┼──────┼──────┼──────┼──┤ │83 │101年11月11日 │愛買永和店 │355元 │無 │117 │ ├───┼────────┼──────┼──────┼──────┼──┤ │84 │101年12月8日 │新光三越百貨│1,935元 │1 枚(臺灣新│119 │ │ │ │股份有限公司│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核│ │ │ │ │ │ │退1559號卷第│ │ │ │ │ │ │22頁反面) │ │ ├─┬─┼────────┼──────┼──────┼──────┼──┤ │85│85│101年12月10日 │中信銀ATM 大│3,500元 │無 │120 │ │ │-1│ │安分行 │ │ │ │ │ ├─┼────────┼──────┼──────┼──────┼──┤ │ │85│101年12月11日 │預借現金手續│273元 │無 │121 │ │ │-2│ │費 │ │ │ │ ├─┴─┴────────┴──────┼──────┼──────┴──┤ │ 小 計 │320987元 │ │ ├───────────────────┴──────┴─────────┤ │(2)發卡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刷卡明細卷頁位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102 年度偵字第29840 │ │ 號卷第34至36頁) │ ├───┬────────┬──────┬──────┬──────┬──┤ │編 │ 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簽帳單內偽造│原判│ │號 │ │動付款機 │ (新臺幣) │「洪義誠」之│決編│ │ │ │ │ │署押 │號 │ ├───┼────────┼──────┼──────┼──────┼──┤ │1 │100年10月8日 │小娘娘健康美│1,050元 │無 │1 │ │ │ │麗事業 │ │ │ │ ├───┼────────┼──────┼──────┼──────┼──┤ │2 │100年10月11日 │凱悅健身美容│2,470元 │無 │2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100年10月13日 │統一皇帽- 中│895元 │無 │3 │ │ │ │和店 │ │ │ │ ├───┼────────┼──────┼──────┼──────┼──┤ │4 │100年10月14日 │凱悅健身美容│2,370元 │無 │4 │ │ │ │股有限公司 │ │ │ │ ├───┼────────┼──────┼──────┼──────┼──┤ │5 │100年10月18日 │中油-重陽路 │1,000元 │無 │5 │ ├───┼────────┼──────┼──────┼──────┼──┤ │6 │100年10月18日 │財團法人佛教│5,540元 │無 │6 │ │ │ │慈濟綜合醫院│ │ │ │ ├───┼────────┼──────┼──────┼──────┼──┤ │7 │100年10月20日 │台灣大哥大- │4,761元 │無 │7 │ │ │ │頂好 │ │ │ │ ├───┼────────┼──────┼──────┼──────┼──┤ │8 │100年10月20日 │自動加值- 悠│500元 │無 │8 │ │ │ │遊卡 │ │ │ │ ├───┼────────┼──────┼──────┼──────┼──┤ │9 │100年10月20日 │阿瘦皮鞋- 智│17,734元 │無 │9 │ │ │ │光店 │ │ │ │ ├───┼────────┼──────┼──────┼──────┼──┤ │10 │100年10月20日 │電信資費電話│1,202元 │無 │10 │ │ │ │費 │ │ │ │ ├───┼────────┼──────┼──────┼──────┼──┤ │11 │100年10月25日 │美雅國際企業│1,200元 │無 │11 │ │ │ │-峨眉店 │ │ │ │ ├───┼────────┼──────┼──────┼──────┼──┤ │12 │100年11月7日 │自動加值- 悠│500元 │無 │12 │ │ │ │遊卡 │ │ │ │ ├─┬─┼────────┼──────┼──────┼──────┼──┤ │13│13│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2,959元 │無 │22 │ │ │-1│ │01/06 │ │ │ │ │ ├─┼────────┼──────┼──────┼──────┼──┤ │ │13│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2,955元 │無 │16 │ │ │-2│ │02/06 │ │ │ │ │ ├─┼────────┼──────┼──────┼──────┼──┤ │ │13│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2,955元 │無 │19 │ │ │-3│ │03/06 │ │ │ │ │ ├─┼────────┼──────┼──────┼──────┼──┤ │ │13│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2,955元 │無 │13 │ │ │-4│ │04/06 │ │ │ │ │ ├─┼────────┼──────┼──────┼──────┼──┤ │ │13│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2,955元 │無 │23 │ │ │-5│ │05/06 │ │ │ │ │ ├─┼────────┼──────┼──────┼──────┼──┤ │ │13│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2,955元 │無 │24 │ │ │-6│ │06/06 │ │ │ │ ├─┼─┼────────┼──────┼──────┼──────┼──┤ │14│14│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1,587元 │無 │20 │ │ │-1│ │01/03 │ │ │ │ │ ├─┼────────┼──────┼──────┼──────┼──┤ │ │14│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1,587元 │無 │14 │ │ │-2│ │02/03 │ │ │ │ │ ├─┼────────┼──────┼──────┼──────┼──┤ │ │14│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1,587元 │無 │18 │ │ │-3│ │03/03 │ │ │ │ ├─┼─┼────────┼──────┼──────┼──────┼──┤ │15│15│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1,848元 │無 │21 │ │ │-1│ │01/03 │ │ │ │ │ ├─┼────────┼──────┼──────┼──────┼──┤ │ │15│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1,846元 │無 │15 │ │ │-2│ │02/03 │ │ │ │ │ ├─┼────────┼──────┼──────┼──────┼──┤ │ │15│100年11月17日 │刷卡樂分期 │1,846元 │無 │17 │ │ │-3│ │03/03 │ │ │ │ ├─┴─┼────────┼──────┼──────┼──────┼──┤ │16 │100年12月6日 │新光三越百貨│1,800元 │無 │2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7 │100年12月6日 │鑀德恩企業股│2,690元 │無 │2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8 │100年12月8日 │凱悅健身美容│5,100元 │無 │27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9 │100年12月20日 │晶華寵物用品│765元 │無 │28 │ │ │ │商行 │ │ │ │ ├───┼────────┼──────┼──────┼──────┼──┤ │20 │100年12月21日 │自動加值- 悠│500元 │無 │29 │ │ │ │遊卡 │ │ │ │ ├───┼────────┼──────┼──────┼──────┼──┤ │21 │100年12月21日 │微風台北車站│1,098元 │無 │30 │ │ │ │美食街 │ │ │ │ ├───┼────────┼──────┼──────┼──────┼──┤ │22 │100年12月22日 │家樂福- 桂林│20,400元 │無 │31 │ │ │ │店一般 │ │ │ │ ├───┼────────┼──────┼──────┼──────┼──┤ │23 │100年12月22日 │新光三越百貨│1,680元 │無 │32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4 │100年12月22日 │遠傳電信股份│2,793元 │無 │33 │ │ │ │有限公司 │ │ │ │ ├───┼────────┼──────┼──────┼──────┼──┤ │25 │100年12月24日 │中油- 永和永│1,000元 │無 │34 │ │ │ │利路站 │ │ │ │ ├─┬─┼────────┼──────┼──────┼──────┼──┤ │26│26│101年2月10日 │帳單分期 │3,422元 │無 │36 │ │ │-1│ │01/06 │ │ │ │ │ ├─┼────────┼──────┼──────┼──────┼──┤ │ │26│101年2月10日 │帳單分期 │3,418元 │無 │35 │ │ │-2│ │02/06 │ │ │ │ │ ├─┼────────┼──────┼──────┼──────┼──┤ │ │26│101年2月10日 │帳單分期 │3,418元 │無 │37 │ │ │-3│ │03/06 │ │ │ │ │ ├─┼────────┼──────┼──────┼──────┼──┤ │ │26│101年2月10日 │帳單分期 │3,418元 │無 │39 │ │ │-4│ │04/06 │ │ │ │ │ ├─┼────────┼──────┼──────┼──────┼──┤ │ │26│101年2月10日 │帳單分期 │3,418元 │無 │38 │ │ │-5│ │05/06 │ │ │ │ │ ├─┼────────┼──────┼──────┼──────┼──┤ │ │26│101年2月10日 │帳單分期 │3,418元 │無 │40 │ │ │-6│ │06/06 │ │ │ │ ├─┴─┼────────┼──────┼──────┼──────┼──┤ │27 │101年2月13日 │明曜百貨股份│1,221元 │無 │41 │ │ │ │有限公司 │ │ │ │ ├───┼────────┼──────┼──────┼──────┼──┤ │28 │101年2月14日 │萬達寵物事業│585元 │無 │42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9 │101年2月14日 │遠傳電信股份│15,206元 │無 │43 │ │ │ │有限公司 │ │ │ │ ├───┼────────┼──────┼──────┼──────┼──┤ │30 │101年2月18日 │自動加值- 悠│500元 │無 │44 │ │ │ │遊卡 │ │ │ │ ├───┼────────┼──────┼──────┼──────┼──┤ │31 │101年2月19日 │愛買永和店 │1,766元 │無 │45 │ ├───┼────────┼──────┼──────┼──────┼──┤ │32 │101年2月19日 │萬達寵物事業│1,050元 │無 │46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3 │101年3月3日 │樂到家國際娛│1,000元 │無 │47 │ │ │ │樂(股)公司│ │ │ │ ├───┼────────┼──────┼──────┼──────┼──┤ │34 │101年3月5日 │自動加值- 悠│500元 │無 │48 │ │ │ │遊卡 │ │ │ │ ├───┼────────┼──────┼──────┼──────┼──┤ │35 │101年3月11日 │太平洋百貨雙│8,974元 │無 │49 │ │ │ │和店 │ │ │ │ ├───┼────────┼──────┼──────┼──────┼──┤ │36 │101年3月26日 │昇恒昌股份有│3,310元 │無 │50 │ │ │ │限公司金門 │ │ │ │ ├───┼────────┼──────┼──────┼──────┼──┤ │37 │101年3月26日 │囍莊企業股份│684元 │無 │51 │ │ │ │有限公司 │ │ │ │ ├───┼────────┼──────┼──────┼──────┼──┤ │38 │101年3月27日 │台北亞富生活│7,000元 │無 │52 │ │ │ │館 │ │ │ │ ├───┼────────┼──────┼──────┼──────┼──┤ │39 │101年4月5日 │遠傳i-pay │4,101元 │無 │53 │ ├───┼────────┼──────┼──────┼──────┼──┤ │40 │101年5月9日 │中油- 基隆路│1,000元 │無 │54 │ │ │ │站 │ │ │ │ ├───┼────────┼──────┼──────┼──────┼──┤ │41 │101年5月9日 │家樂福- 東興│41,860元 │無 │55 │ │ │ │店一般 │ │ │ │ ├───┼────────┼──────┼──────┼──────┼──┤ │42 │101年5月15日 │悠遊加值- 萊│500元 │無 │56 │ │ │ │爾富便北市 │ │ │ │ ├───┼────────┼──────┼──────┼──────┼──┤ │43 │101年6月12日 │台灣黃帽- 中│718元 │無 │57 │ │ │ │和店 │ │ │ │ ├───┼────────┼──────┼──────┼──────┼──┤ │44 │101年6月15日 │中油-中和站 │1,500元 │無 │58 │ ├───┼────────┼──────┼──────┼──────┼──┤ │45 │101年7月3日 │全國加油站(│960元 │無 │59 │ │ │ │股)公司 │ │ │ │ ├───┼────────┼──────┼──────┼──────┼──┤ │46 │101年7月3日 │悠遊加值- 全│500元 │無 │60 │ │ │ │家便利中和 │ │ │ │ ├───┼────────┼──────┼──────┼──────┼──┤ │47 │101年7月5日 │冠華企業(股│1,000元 │無 │61 │ │ │ │)有限公司 │ │ │ │ ├───┼────────┼──────┼──────┼──────┼──┤ │48 │101年7月7日 │中油-中和站 │1,200元 │無 │62 │ ├───┼────────┼──────┼──────┼──────┼──┤ │49 │101年7月10日 │國賓影城股份│400元 │無 │63 │ │ │ │有限公司 │ │ │ │ ├───┼────────┼──────┼──────┼──────┼──┤ │50 │101年7月11日 │凱悅健身美容│5,000元 │無 │64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51 │101年7月12日 │凱悅健身美容│2,100元 │無 │65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52 │101年7月13日 │中友百貨公司│2,700元 │無 │66 │ ├───┼────────┼──────┼──────┼──────┼──┤ │53 │101年7月14日 │品田- 台中公│987元 │無 │67 │ │ │ │益店 │ │ │ │ ├───┼────────┼──────┼──────┼──────┼──┤ │54 │101年7月16日 │中油- 中和站│1,000元 │無 │68 │ ├───┼────────┼──────┼──────┼──────┼──┤ │55 │101年8月4日 │威秀- 惠中 │789元 │無 │69 │ ├───┼────────┼──────┼──────┼──────┼──┤ │56 │101年8月4日 │遠東百貨股份│270元 │無 │70 │ │ │ │有限公司 │ │ │ │ ├───┼────────┼──────┼──────┼──────┼──┤ │57 │101年8月5日 │南屯交流道加│1,000元 │無 │71 │ │ │ │油站 │ │ │ │ ├───┼────────┼──────┼──────┼──────┼──┤ │58 │101年8月5日 │草本世家 │895元 │無 │72 │ ├───┼────────┼──────┼──────┼──────┼──┤ │59 │101年8月6日 │全國加油站(│481元 │無 │73 │ │ │ │股)公司 │ │ │ │ ├───┼────────┼──────┼──────┼──────┼──┤ │60 │101年8月6日 │遠傳電信股份│5,258元 │無 │74 │ │ │ │有限公司 │ │ │ │ ├───┼────────┼──────┼──────┼──────┼──┤ │61 │101年8月9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無 │75 │ │ │ │運南勢角 │ │ │ │ ├───┼────────┼──────┼──────┼──────┼──┤ │62 │101年8月12日 │重光加油站股│500元 │無 │7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3 │101年9月5日 │高鐵台北站 │700元 │無 │77 │ ├───┼────────┼──────┼──────┼──────┼──┤ │64 │101年9月5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無 │78 │ │ │ │運台北車站 │ │ │ │ ├───┼────────┼──────┼──────┼──────┼──┤ │65 │101年9月8日 │遠傳電信股份│1,368元 │無 │79 │ │ │ │有限公司 │ │ │ │ ├───┼────────┼──────┼──────┼──────┼──┤ │66 │101年9月9日 │誠品信義旗艦│864元 │無 │80 │ │ │ │店 │ │ │ │ ├───┼────────┼──────┼──────┼──────┼──┤ │67 │101年9月11日 │凱悅健身美容│370元 │無 │8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8 │101年9月11日 │悠遊加值- 統│500元 │無 │82 │ │ │ │一超商民光 │ │ │ │ ├───┼────────┼──────┼──────┼──────┼──┤ │69 │101年9月20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無 │83 │ │ │ │運永安市場 │ │ │ │ ├───┼────────┼──────┼──────┼──────┼──┤ │70 │101年10月4日 │台灣大車隊5 │250元 │無 │84 │ │ │ │555-陳 │ │ │ │ ├───┼────────┼──────┼──────┼──────┼──┤ │71 │101年10月4日 │屈臣氏- 景安│584元 │無 │85 │ │ │ │分公司 │ │ │ │ ├───┼────────┼──────┼──────┼──────┼──┤ │72 │101年10月4日 │高加加油站 │200元 │無 │86 │ ├───┼────────┼──────┼──────┼──────┼──┤ │73 │101年10月4日 │悠遊加值- 統│500元 │無 │87 │ │ │ │一超商民光 │ │ │ │ ├───┼────────┼──────┼──────┼──────┼──┤ │74 │101年10月6日 │凱悅健身美容│740元 │無 │88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5 │101年10月7日 │伯朗咖啡永和│216元 │無 │89 │ │ │ │中正店 │ │ │ │ ├───┼────────┼──────┼──────┼──────┼──┤ │76 │101年10月9日 │悠遊加值- 台│500元 │無 │90 │ │ │ │鐵臺鐵桃園 │ │ │ │ ├───┼────────┼──────┼──────┼──────┼──┤ │77 │101年10月10日 │中油- 忠孝東│140元 │無 │91 │ │ │ │路站 │ │ │ │ ├───┼────────┼──────┼──────┼──────┼──┤ │78 │101年10月11日 │悠遊加值- 統│500元 │無 │92 │ │ │ │一超商和醫 │ │ │ │ ├───┼────────┼──────┼──────┼──────┼──┤ │79 │101年10月26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無 │93 │ │ │ │運台北車站 │ │ │ │ ├───┼────────┼──────┼──────┼──────┼──┤ │80 │101年11月7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無 │94 │ │ │ │運永安市場 │ │ │ │ ├───┼────────┼──────┼──────┼──────┼──┤ │81 │101年11月12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無 │95 │ │ │ │運市政府 │ │ │ │ ├───┼────────┼──────┼──────┼──────┼──┤ │82 │101年11月14日 │遠傳電信股份│2,000元 │無 │96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101年11月26日 │悠遊加值- 捷│500元 │1 枚(臺灣新│97 │ │ │ │運0中山國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偵│ │ │ │ │ │ │字第29840 號│ │ │ │ │ │ │偵卷第39頁)│ │ ├───┼────────┼──────┼──────┼──────┼──┤ │84 │101年12月8日 │欣葉國際餐飲│1,650元 │1 枚(臺灣新│98 │ │ │ │股份有限公司│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偵│ │ │ │ │ │ │字第29840 號│ │ │ │ │ │ │偵卷第38頁)│ │ ├───┼────────┼──────┼──────┼──────┼──┤ │85 │101年12月10日 │悠遊加值- 全│500元 │無 │99 │ │ │ │家便利中和 │ │ │ │ ├───┴────────┴──────┼──────┴──────┴──┤ │ 小 計 │257,192元 │ ├───────────────────┴────────────────┤ │ │ ├────────────────────────────────────┤ │(3)發卡銀行: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簽帳單內偽造│原判│ │號 │ │動付款機 │(新臺幣) │「洪義誠」之│決編│ │ │ │ │ │署押 │號 │ ├───┼────────┼──────┼──────┼──────┼──┤ │1 │100年12月5日 │全國加油站(│940元 │無 │1 │ │ │ │股)公司全國│ │ │ │ │ │ │南港加油站 │ │ │ │ ├───┼────────┼──────┼──────┼──────┼──┤ │ │(刪除) │ │ │ │2 │ ├───┼────────┼──────┼──────┼──────┼──┤ │2 │101年1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39元 │無 │3 │ │ │ │計劃費 │ │ │ │ ├───┼────────┼──────┼──────┼──────┼──┤ │ │(刪除) │ │ │ │4 │ ├───┼────────┼──────┼──────┼──────┼──┤ │3 │101年2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34元 │無 │5 │ │ │ │計劃費 │ │ │ │ ├───┼────────┼──────┼──────┼──────┼──┤ │4 │101年2月5日 │中油- 中和自│658元 │無 │6 │ │ │ │助加油站 │ │ │ │ ├───┼────────┼──────┼──────┼──────┼──┤ │5 │101年2月9日 │諾貝爾奶凍 │300元 │無 │7 │ ├───┼────────┼──────┼──────┼──────┼──┤ │ │(刪除) │ │ │ │8 │ ├───┼────────┼──────┼──────┼──────┼──┤ │6 │101年2月17日 │凱悅健身美容│4400元 │無 │9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101年2月18日 │潮品集承德京│1098元 │無 │10 │ │ │ │站店 │ │ │ │ ├───┼────────┼──────┼──────┼──────┼──┤ │8 │101年3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45元 │無 │11 │ │ │ │計劃費 │ │ │ │ ├───┼────────┼──────┼──────┼──────┼──┤ │ │(刪除) │ │ │ │12 │ ├───┼────────┼──────┼──────┼──────┼──┤ │9 │101年3月13日 │全國加油站(│948元 │無 │13 │ │ │ │股)公司全國│ │ │ │ │ │ │南港加油站 │ │ │ │ ├───┼────────┼──────┼──────┼──────┼──┤ │10 │101年4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39元 │無 │14 │ │ │ │計劃費 │ │ │ │ ├───┼────────┼──────┼──────┼──────┼──┤ │11 │101年4月7日 │遠傳電信股份│2486元 │無 │15 │ │ │ │有限公司永和│ │ │ │ ├───┼────────┼──────┼──────┼──────┼──┤ │12 │101年4月11日 │好狗命- 中和│2000元 │無 │16 │ │ │ │店 │ │ │ │ ├───┼────────┼──────┼──────┼──────┼──┤ │ │(刪除) │ │ │ │17 │ ├───┼────────┼──────┼──────┼──────┼──┤ │13 │101年4月22日 │遠傳電信股份│3890元 │無 │18 │ │ │ │有限公司永和│ │ │ │ ├───┼────────┼──────┼──────┼──────┼──┤ │14 │101年4月22日 │遠傳電信股份│6456元 │無 │19 │ │ │ │有限公司永和│ │ │ │ ├───┼────────┼──────┼──────┼──────┼──┤ │15 │101年4月23日 │卡多摩嬰童館│2321元 │無 │20 │ │ │ │-鶯歌國慶店 │ │ │ │ ├───┼────────┼──────┼──────┼──────┼──┤ │16 │101年4月23日 │高加加油站 │1000元 │無 │21 │ ├───┼────────┼──────┼──────┼──────┼──┤ │17 │101年5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82元 │無 │22 │ │ │ │計劃費 │ │ │ │ ├───┼────────┼──────┼──────┼──────┼──┤ │18 │101年5月11日 │寶島智光營業│5000元 │無 │23 │ │ │ │所 │ │ │ │ ├───┼────────┼──────┼──────┼──────┼──┤ │ │(刪除) │ │ │ │24 │ ├───┼────────┼──────┼──────┼──────┼──┤ │19 │101年5月22日 │美康藥妝藥局│580元 │無 │25 │ │ │ │-鶯康店 │ │ │ │ ├───┼────────┼──────┼──────┼──────┼──┤ │20 │101年5月22日 │寶貝城婦幼生│580元 │無 │26 │ │ │ │活有限公司 │ │ │ │ ├───┼────────┼──────┼──────┼──────┼──┤ │21 │101年6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102元 │無 │27 │ │ │ │計劃費 │ │ │ │ ├───┼────────┼──────┼──────┼──────┼──┤ │22 │101年6月1日 │中油- 永和永│600元 │無 │28 │ │ │ │利路站 │ │ │ │ ├───┼────────┼──────┼──────┼──────┼──┤ │23 │101年6月2日 │好狗命- 中和│2680元 │無 │29 │ │ │ │店 │ │ │ │ ├───┼────────┼──────┼──────┼──────┼──┤ │ │(刪除) │ │ │ │30 │ ├───┼────────┼──────┼──────┼──────┼──┤ │24 │101年6月9日 │遠傳電信股份│450元 │無 │31 │ │ │ │有限公司永和│ │ │ │ │ │ │中正門市 │ │ │ │ ├───┼────────┼──────┼──────┼──────┼──┤ │25 │101年6月9日 │遠傳電信股份│15525元 │無 │32 │ │ │ │有限公司永和│ │ │ │ │ │ │中正門市 │ │ │ │ ├───┼────────┼──────┼──────┼──────┼──┤ │26 │101年7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109元 │無 │33 │ │ │ │計劃費 │ │ │ │ ├───┼────────┼──────┼──────┼──────┼──┤ │ │(刪除) │ │ │ │34 │ ├───┼────────┼──────┼──────┼──────┼──┤ │27 │101年7月12日 │中油- 中和站│1000元 │無 │35 │ ├───┼────────┼──────┼──────┼──────┼──┤ │28 │101年7月15日 │燦坤3C公益店│389元 │無 │36 │ ├───┼────────┼──────┼──────┼──────┼──┤ │29 │101年7月15日 │南屯交流道加│1000元 │無 │37 │ │ │ │油站 │ │ │ │ ├───┼────────┼──────┼──────┼──────┼──┤ │30 │101年8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91元 │無 │38 │ │ │ │計劃費 │ │ │ │ ├───┼────────┼──────┼──────┼──────┼──┤ │ │(刪除) │ │ │ │39 │ ├───┼────────┼──────┼──────┼──────┼──┤ │31 │101年8月18日 │中油- 青島路│1500元 │無 │40 │ │ │ │站 │ │ │ │ ├───┼────────┼──────┼──────┼──────┼──┤ │32 │101年8月19日 │威尼斯汽車旅│600元 │無 │41 │ │ │ │館 │ │ │ │ ├───┼────────┼──────┼──────┼──────┼──┤ │ │(刪除) │ │ │ │42 │ ├───┼────────┼──────┼──────┼──────┼──┤ │33 │101年9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91元 │無 │43 │ │ │ │計劃費 │ │ │ │ ├───┼────────┼──────┼──────┼──────┼──┤ │ │(刪除) │ │ │ │44 │ ├───┼────────┼──────┼──────┼──────┼──┤ │34 │101年9月25日 │U2MTV電影館 │360元 │無 │45 │ ├───┼────────┼──────┼──────┼──────┼──┤ │35 │101年9月29日 │大潤發景平店│697元 │無 │46 │ ├───┼────────┼──────┼──────┼──────┼──┤ │36 │101年10月3日 │加倍安心保障│91元 │無 │47 │ │ │ │計劃費 │ │ │ │ ├───┼────────┼──────┼──────┼──────┼──┤ │ │(刪除) │ │ │ │48 │ ├───┼────────┼──────┼──────┼──────┼──┤ │37 │101年10月19日 │TASTy-台北南│1098元 │1 枚(臺灣新│49 │ │ │ │京東店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核│ │ │ │ │ │ │退字第1559號│ │ │ │ │ │ │卷第16頁) │ │ ├───┼────────┼──────┼──────┼──────┼──┤ │ │(刪除) │ │ │ │50 │ ├───┼────────┼──────┼──────┼──────┼──┤ │38 │101年11月23日 │凱悅健身美容│1370元 │無 │5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9 │101年12月19日 │全國加油站(│959元 │1 枚(臺灣新│52 │ │ │ │股)公司全國│ │北地方法院檢│ │ │ │ │鶯歌交流道加│ │察102 年度核│ │ │ │ │油 │ │退字第1559號│ │ │ │ │ │ │卷第17頁) │ │ ├───┼────────┼──────┼──────┼──────┼──┤ │40 │101年12月31日 │愛買永和店 │267元 │1 枚(臺灣新│53 │ │ │ │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102 年度核│ │ │ │ │ │ │退字第1559號│ │ │ │ │ │ │卷第15頁) │ │ ├───┴────────┴──────┼──────┴──────┴──┤ │ 小 計 │61875元 │ ├───────────────────┴────────────────┤ │ │ ├────────────────────────────────────┤ │(4)發卡銀行: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 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簽帳單內偽造│編 │ │號 │ │動付款機 │(新臺幣) │「洪義誠」之│號 │ │ │ │ │ │署押 │ │ ├─┬─┼────────┼──────┼──────┼──────┼──┤ │1 │1-│100年6月8日 │遠傳電信股份│3,640元 │無 │1 │ │ │1 │ │有限公司 │ │ │ │ │ ├─┼────────┼──────┼──────┼──────┼──┤ │ │1-│100年6月8日 │遠傳電信股份│7,990元 │無 │2 │ │ │2 │ │有限公司 │ │ │ │ ├─┴─┼────────┼──────┼──────┼──────┼──┤ │2 │100年6月8日 │威寶電信- 永│1,670元 │無 │3 │ │ │ │和頂溪店 │ │ │ │ ├───┼────────┼──────┼──────┼──────┼──┤ │3 │100年6月11日 │愛買永和店 │2,113元 │無 │4 │ ├───┼────────┼──────┼──────┼──────┼──┤ │4 │100年6月12日 │愛買永和店 │787元 │無 │5 │ ├───┼────────┼──────┼──────┼──────┼──┤ │5 │100年6月12日 │中油一永和永│160元 │無 │6 │ │ │ │利路站 │ │ │ │ ├───┼────────┼──────┼──────┼──────┼──┤ │6 │100年6月12日 │巧恬興業有限│294元 │無 │7 │ │ │ │公司 │ │ │ │ ├───┼────────┼──────┼──────┼──────┼──┤ │7 │100年6月14日 │ART │1,280元 │無 │8 │ ├───┼────────┼──────┼──────┼──────┼──┤ │8 │100年6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15,180元 │無 │9 │ │ │ │公司 │ │ │ │ ├─┬─┼────────┼──────┼──────┼──────┼──┤ │9 │9-│100年6月23日 │喜滿客京華影│860元 │無 │10 │ │ │1 │ │城股份有縣公│ │ │ │ │ │ │ │司 │ │ │ │ │ ├─┼────────┼──────┼──────┼──────┼──┤ │ │9-│100年6月23日 │喜滿客京華影│430元 │無 │11 │ │ │2 │ │城股份有縣公│ │ │ │ │ │ │ │司 │ │ │ │ ├─┴─┼────────┼──────┼──────┼──────┼──┤ │10 │100年7月9日 │全國加油站厚│1,655元 │無 │12 │ │ │ │生 │ │ │ │ ├───┼────────┼──────┼──────┼──────┼──┤ │11 │100年7月7日 │好狗命- 中和│1,090元 │無 │13 │ │ │ │店 │ │ │ │ ├───┼────────┼──────┼──────┼──────┼──┤ │12 │100年7月12日 │挪威森林(新│1,780元 │無 │14 │ │ │ │店) │ │ │ │ ├───┼────────┼──────┼──────┼──────┼──┤ │13 │100年7月13日 │富邦MOMO │1,470元 │無 │15 │ ├───┼────────┼──────┼──────┼──────┼──┤ │14 │100年7月22日 │喜滿客京華影│390元 │無 │16 │ │ │ │城股份有縣公│ │ │ │ │ │ │司 │ │ │ │ ├───┼────────┼──────┼──────┼──────┼──┤ │15 │100年7月30日 │燦坤3C楊梅店│21,900元 │無 │17 │ ├───┼────────┼──────┼──────┼──────┼──┤ │16 │100年8月6日 │2011宜蘭國際│900元 │無 │18 │ │ │ │童玩 │ │ │ │ ├───┼────────┼──────┼──────┼──────┼──┤ │17 │100年8月22日 │家福股份有限│24,811 │無 │19 │ │ │ │公司 │ │ │ │ ├───┼────────┼──────┼──────┼──────┼──┤ │18 │100年9月12日 │遠傳電信股份│490元 │無 │20 │ │ │ │有限公司 │ │ │ │ ├───┼────────┼──────┼──────┼──────┼──┤ │19 │100年9月12日 │Y Li Y Do │966元 │無 │21 │ ├───┼────────┼──────┼──────┼──────┼──┤ │20 │100年9月10日 │中油- 淡海新│500元 │無 │22 │ │ │ │市鎮站 │ │ │ │ ├───┼────────┼──────┼──────┼──────┼──┤ │21 │100年9月16日 │凱悅健身美容│5,000元 │無 │23 │ │ │ │股份有限 │ │ │ │ ├───┼────────┼──────┼──────┼──────┼──┤ │22 │100年9月19日 │全國加油站(│148元 │無 │24 │ │ │ │股)公司 │ │ │ │ ├───┼────────┼──────┼──────┼──────┼──┤ │23 │100年10月6日 │威寶電信- 台│497元 │無 │25 │ │ │ │北昆陽直 │ │ │ │ ├───┼────────┼──────┼──────┼──────┼──┤ │24 │100年10月9日 │全國加油站(│475元 │無 │26 │ │ │ │股)公司 │ │ │ │ ├───┼────────┼──────┼──────┼──────┼──┤ │25 │100年10月8日 │驅動者輪胎行│11,200元 │無 │27 │ ├───┼────────┼──────┼──────┼──────┼──┤ │26 │100年10月8日 │金油加油站股│1,560元 │無 │28 │ │ │ │份有限公 │ │ │ │ ├───┼────────┼──────┼──────┼──────┼──┤ │27 │100年10月9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29 │ │ │ │值金額 │ │ │ │ ├───┼────────┼──────┼──────┼──────┼──┤ │28 │100年10月6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30 │ │ │ │值金額 │ │ │ │ ├───┼────────┼──────┼──────┼──────┼──┤ │29 │100年10月20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31 │ │ │ │值金額 │ │ │ │ ├───┼────────┼──────┼──────┼──────┼──┤ │30 │100年10月21日 │遠傳電信- 八│13,900元 │無 │32 │ │ │ │德桃鶯特 │ │ │ │ ├───┼────────┼──────┼──────┼──────┼──┤ │31 │100年11月9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33 │ │ │ │值金額 │ │ │ │ ├───┼────────┼──────┼──────┼──────┼──┤ │32 │100年11月21日 │櫻花廚藝生活│12,000元 │無 │34 │ │ │ │館- 永和 │ │ │ │ ├───┼────────┼──────┼──────┼──────┼──┤ │33 │100年11月26日 │魚中魚水族館│2,460元 │無 │35 │ │ │ │- 中和店 │ │ │ │ ├───┼────────┼──────┼──────┼──────┼──┤ │34 │100年11月23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36 │ │ │ │值金額 │ │ │ │ ├───┼────────┼──────┼──────┼──────┼──┤ │35 │100年12月1日 │凱悅健身美容│6,100元 │無 │37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6 │100年12月5日 │微風台北車站│1,089元 │無 │38 │ │ │ │美食街 │ │ │ │ ├───┼────────┼──────┼──────┼──────┼──┤ │37 │100年12月8日 │全國加油站(│950元 │無 │39 │ │ │ │股)公司 │ │ │ │ ├───┼────────┼──────┼──────┼──────┼──┤ │38 │100年12月14日 │中油- 重陽路│1,776元 │無 │40 │ ├───┼────────┼──────┼──────┼──────┼──┤ │39 │100年12月22日 │家樂福- 桂林│19,800元 │無 │41 │ │ │ │店一般 │ │ │ │ ├───┼────────┼──────┼──────┼──────┼──┤ │40 │100年12月27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42 │ │ │ │值金額 │ │ │ │ ├───┼────────┼──────┼──────┼──────┼──┤ │41 │101年1月5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43 │ │ │ │值金額 │ │ │ │ ├───┼────────┼──────┼──────┼──────┼──┤ │42 │101年2月3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44 │ │ │ │值金額 │ │ │ │ ├───┼────────┼──────┼──────┼──────┼──┤ │43 │101年2月8日 │長安加油站有│500元 │無 │45 │ │ │ │限公司 │ │ │ │ ├───┼────────┼──────┼──────┼──────┼──┤ │44 │101年2月19日 │屈臣氏百佳股│1,015元 │無 │4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45 │101年2月19日 │瑪昶興業有限│890元 │無 │47 │ │ │ │公司 │ │ │ │ ├───┼────────┼──────┼──────┼──────┼──┤ │46 │101年2月23日 │電信資費電話│1,469元 │無 │48 │ │ │ │費 │ │ │ │ ├───┼────────┼──────┼──────┼──────┼──┤ │47 │101年2月22日 │太子城企業有│6,500元 │無 │49 │ │ │ │限公司 │ │ │ │ ├───┼────────┼──────┼──────┼──────┼──┤ │48 │101年3月26日 │XM SAN SIRO │13,001元 │無 │50 │ │ │ │HOTEL C0 │ │ │ │ ├───┼────────┼──────┼──────┼──────┼──┤ │49 │101年3月31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51 │ │ │ │值金額- 捷運│ │ │ │ │ │ │永安市場 │ │ │ │ ├───┼────────┼──────┼──────┼──────┼──┤ │50 │101年5月1日 │卡多摩嬰童館│3,924元 │無 │52 │ │ │ │- 鶯歌國慶店│ │ │ │ ├───┼────────┼──────┼──────┼──────┼──┤ │51 │101年4月30日 │台灣大哥大- │5,542元 │無 │53 │ │ │ │台北忠孝東 │ │ │ │ ├───┼────────┼──────┼──────┼──────┼──┤ │52 │101年5月30日 │中油- 永和永│500元 │無 │54 │ │ │ │利路站 │ │ │ │ ├───┼────────┼──────┼──────┼──────┼──┤ │53 │101年7月2日 │遠傳電信自動│6,772元 │2 枚(臺灣新│55 │ │ │ │轉000000000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署102 年度│ │ │ │ │ │ │字第29840 號│ │ │ │ │ │ │卷第54頁) │ │ ├───┼────────┼──────┼──────┼──────┼──┤ │54 │101年6月12日 │裕隆汽車製造│9,000元 │無 │56 │ │ │ │(股)新店服│ │ │ │ ├───┼────────┼──────┼──────┼──────┼──┤ │55 │101年9月27日 │澳美客股份有│1,958元 │1 枚(臺灣新│57 │ │ │ │限公司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署102 年度│ │ │ │ │ │ │字第29840 號│ │ │ │ │ │ │卷第55頁) │ │ ├───┼────────┼──────┼──────┼──────┼──┤ │56 │101年9月27日 │高加加油站 │130元 │1 枚(臺灣新│58 │ │ │ │ │ │北地方法院檢│ │ │ │ │ │ │察署102 年度│ │ │ │ │ │ │核退字第1559│ │ │ │ │ │ │卷第21頁) │ │ ├───┼────────┼──────┼──────┼──────┼──┤ │ │(刪除) │ │ │ │59 │ ├───┼────────┼──────┼──────┼──────┼──┤ │ │(刪除) │ │ │ │60 │ ├───┼────────┼──────┼──────┼──────┼──┤ │ │(刪除) │ │ │ │61 │ ├───┼────────┼──────┼──────┼──────┼──┤ │ │(刪除) │ │ │ │62 │ ├───┼────────┼──────┼──────┼──────┼──┤ │ │(刪除) │ │ │ │63 │ ├───┼────────┼──────┼──────┼──────┼──┤ │57 │101年11月27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64 │ │ │ │值金額- 捷運│ │ │ │ │ │ │永安市場 │ │ │ │ ├───┼────────┼──────┼──────┼──────┼──┤ │ │(刪除) │ │ │ │65 │ ├───┼────────┼──────┼──────┼──────┼──┤ │ │(刪除) │ │ │ │66 │ ├───┴────────┴──────┼──────┼──────┴──┤ │ 小 計 │223,512元 │ │ ├───────────────────┴──────┴─────────┤ │ │ ├────────────────────────────────────┤ │(5)發卡銀行: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 │ 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自│盜刷消費金額│簽帳單內偽造│原判│ │號 │ │動付款機 │(新臺幣) │「洪義誠」之│決編│ │ │ │ │ │署押 │號 │ ├───┼────────┼──────┼──────┼──────┼──┤ │1 │101年4月6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1 │ │ │ │值金額- 捷運│ │ │ │ │ │ │松山機場 │ │ │ │ ├───┼────────┼──────┼──────┼──────┼──┤ │2 │101年5月3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2 │ │ │ │值金額- 台鐵│ │ │ │ │ │ │臺鐵桃園 │ │ │ │ ├───┼────────┼──────┼──────┼──────┼──┤ │3 │101年5月27日 │家樂福- 永安│1,918元 │無 │3 │ │ │ │店一般 │ │ │ │ ├───┼────────┼──────┼──────┼──────┼──┤ │4 │102年1月2日 │悠遊卡自動加│500元 │無 │4 │ │ │ │值金額- 捷運│ │ │ │ │ │ │公館 │ │ │ │ ├───┼────────┼──────┼──────┼──────┼──┤ │ │(刪除) │ │ │ │5 │ ├───┼────────┼──────┼──────┼──────┼──┤ │ │(刪除) │ │ │ │6 │ ├───┼────────┼──────┼──────┼──────┼──┤ │ │(刪除) │ │ │ │7 │ ├───┼────────┼──────┼──────┼──────┼──┤ │ │(刪除) │ │ │ │8 │ ├───┼────────┼──────┼──────┼──────┼──┤ │ │(刪除) │ │ │ │9 │ ├───┴────────┴──────┼──────┼──────┴──┤ │ 小 計 │3,418元 │ │ └───────────────────┴──────┴─────────┘ 附表七: ┌──┬───────────┬────────────┬───────────┐ │編號│申請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沒收之署押、印│卷頁位置 │ │ │ │文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一般型│偽造之「洪義誠」署押8 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10│ │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 │2 年度偵字第29840 號偵│ │ │ │ │卷第62至67頁 │ ├──┼───────────┼────────────┼───────────┤ │2 │撥款暨扣款委託書 │偽造之「洪義誠」署押3 枚│同上偵卷第68頁 │ │ │ │、「洪義誠」之印文1 枚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偽造之「洪義誠」署押3 枚│同上偵卷第69頁 │ │ │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借用貸│偽造之「洪義誠」署押4 枚│同上偵卷第70頁 │ │ │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印鑑非│偽造之「洪義誠」署押1 枚│同上偵卷第73頁 │ │ │合併簡卡 │、「洪義誠」之印文1 枚 │ │ ├──┴───────────┴────────────┴───────────┤ │總計: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19枚、印文2枚 │ └───────────────────────────────────────┘ 附表八: ┌──┬──────┬─────┬────┬─────┬─────┬──────┐ │編號│ 申辦日期/ │申辦行動電│門號使用│ │ │ │ │ │申辦續約日期│話之電信公│期間 │ 文件名稱 │申請書內應│卷頁位置 │ │ │ │司及門號 │ │ │沒收之署押│ │ ├──┼──────┼─────┼────┼─────┼─────┼──────┤ │1 │100年6月8日 │遠傳電信 │100 年6 │遠傳電信門│偽造之「洪│臺灣新北地方│ │ │ │0000000000│月10日起│號00000000│義誠」署押│法院檢察102 │ │ │ │ │至102 年│15號申請書│7 枚 │年度偵字第29│ │ │ │ │5月31日 │(限制型)│ │840 號偵卷第│ │ │ │ │止 │ │ │102至108 頁 │ │ ├──────┼─────┼────┼─────┼─────┼──────┤ │ │100年6月8日 │遠傳電信 │100 年6 │遠傳電信門│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10│ │ │ │0000000000│月10日起│號00000000│義誠」署押│9至110頁 │ │ │ │ │至102 年│66號申請書│3 枚 │ │ │ │ │ │5 月31日│(限制型)│ │ │ │ │ │ │止 │ │ │ │ ├──┴──────┴─────┴────┴─────┴─────┴──────┤ │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計:10枚 │ ├──┬──────┬─────┬────┬─────┬─────┬──────┤ │2 │100年3月5日 │遠傳電信 │100 年3 │遠傳電信門│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11│ │ │ │0000000000│月8 日起│號00000000│義誠」署押│2至113頁 │ │ │ │ │至102 年│26號申請書│2 枚 │ │ │ │ │ │5 月31日│(限制型)│ │ │ │ │ │ │止 │ │ │ │ ├──┴──────┴─────┴────┴─────┴─────┴──────┤ │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計:2枚 │ ├──┬──────┬─────┬────┬─────┬─────┬──────┤ │ │101年10月29 │遠傳電信 │100 年6 │門號093106│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11│ │3 │日 │0000000000│月10日起│6966號續約│義誠」署押│1頁 │ │ │ │ │至102 年│同意書 │2 枚 │ │ │ │ │ │5 月31日│ │ │ │ │ │ │ │止 │ │ │ │ │ ├──────┼─────┼────┼─────┼─────┼──────┤ │ │101年10月29 │遠傳電信 │100 年3 │門號092610│偽造之「洪│同上偵卷第11│ │ │日 │0000000000│月8 日起│0226號續約│義誠」署押│4頁 │ │ │ │ │至102 年│同意書 │2 枚 │ │ │ │ │ │5 月31日│ │ │ │ │ │ │ │止 │ │ │ │ ├──┴──────┴─────┴────┴─────┴─────┴──────┤ │偽造「洪義誠」之署押共計:4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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