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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恆吉陳春秋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子賢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05年 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91號、第2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子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判決書經郵務機關於105 年7 月11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為憑(見原審卷㈡第219 頁)。嗣被告於105年7月1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5 年8月11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同年月16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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