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子賢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05年 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91號、第2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子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判決書經郵務機關於105 年7 月11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為憑(見原審卷㈡第219 頁)。嗣被告於105年7月1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5 年8月11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同年月16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