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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第三人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文聰
第三人
盈合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9月5日解散)
代表人
即清算人
陳建宏

      陳文智

      陳典宏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被告蔡清煌、林朝聰違反政府採購

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盈合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檢察官起訴本件被告蔡清煌、林朝聰分別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5項之罪,為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盈合樂器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各為新臺幣(下同)1,579,600元及4,832,000元,二公司財產可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宣告沒收,因涉及二法人之財產權,為賦予程序保障,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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