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雄 選任辯護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536號,中華民國105 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15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偽造署押欄」所示署押共叁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北交簡字第337 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甲○○仍不知悔改,自102 年6 月1 日至103 年5 月1 日受雇於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1 樓百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星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推銷公司產品(鋪貨)、送貨予指定客戶(出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並將客戶退貨之貨品,交回百星公司辦理退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為償還另案訴訟衍生之費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7月至103年4月底(詳如附表一、二「通知單日期」欄所示日期),或藉其業務上持有百星公司依鋪貨或客戶訂貨程序交其銷售、運送如附表一「貨品名稱」欄所示貨物品項、數量及價值之機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等貨品予以侵占入己後加以變賣或分送友人,或逕將代收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45,560 元全數挪供己用,未繳回百星公司。期間,甲○○為遂行侵占附表一編號8、 26所示貨品及附表二編號5 所示貨款,乃於附表三「偽造署押日期」欄所示時間,在大台北地區先後冒用附表三編號1至3「客戶欄」所示客戶之名義,在百星公司通知單收款聯上分別偽簽如附表三編號1至3「偽造署押」欄所示署押各1 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由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署押名義人代客戶簽收具領,再持交予百星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百星公司及附表三所示之客戶、遭冒用署押之名義人。嗣因甲○○將於103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另案而離職,乃書立自白書委請其女代為轉交予百星公司,百星公司旋逐筆查核甲○○經手業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百星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有明文規定。本判決所引用關於供述之卷證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至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有何偽造、變造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原審、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皆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5頁反面,調偵卷第10頁反面、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原審卷第2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指訴,證人游勝勳、易麗珍、鄭正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調偵卷第9 頁正反面、第60頁至第61頁,本院卷第80頁至第81頁),復有百星公司通知單52張、被告書寫予乙○○之信函影本(自白手寫稿)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5 年1 月7 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訪查表30份、廠商付款簽收簿影本1 份在卷可核(見偵卷第7 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56頁、第60頁至第61頁,調偵卷第21頁至第51頁、第62頁至第64頁,本院卷第84頁、第86頁、第88頁)。綜上,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係基於單一挪用貨款、侵占貨物之犯意,利用同一任職百星公司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且方法及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者,依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稱:百星公司通知單係一式四聯,第二、三聯帶去給客戶簽收後將第二聯客戶簽收聯交回公司,最晚1 個月也會交回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第86頁、第88頁、第81頁),則被告偽造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客戶負責人署押之日期,必在出貨至繳回收款聯之期間內某日(即如附表三編號1 、2 「偽造署押日期」欄所示),而被告亦供稱:不記得偽造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文書之時間,應該是沒差幾天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是被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署押之行為,時間並非密接,各文書所生之損害對象亦不盡相同,侵害法益不同,尚難論以接續犯,特予說明。 (二)又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被告接續將業務上持有之貨款、貨物予以侵占入己,期間為免犯行遭百星公司查覺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私文書後分別持交百星公司行使,其所為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間,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僅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併為說明。 (三)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記錄,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撤銷改判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有罪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凡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態樣,以及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均應為詳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原判決逕行引用起訴書(含附表)之記載,就起訴書附表諸多疏漏、未盡之處均未予補充更正,以致就被告業務侵占附表一所示貨品之品項及數量、業務侵占附表二所示貨款之犯罪時間、偽造何人署押、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行為,如何足致他人權益受害等攸關構成要件之事實,均未明確認定,判決理由亦未加以說明,有欠周詳。⑵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行,縱係以相同或類似之手法而為,然因被告各次冒用之名義人不同(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各次行為侵害法益即有所不同,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能論以接續犯,原審逕依接續犯規定,就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論以一罪,於法顯有未合。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伊一旦入監服刑,家中未成年子女與年邁生病母親將頓失依靠,原審未審酌及此,有未適用刑法第57條第4 款之違誤;又伊業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請求從輕量刑,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云云。惟查,原審為量刑時,已具體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損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願意給予被告機會,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情狀(見原審判決書第2 頁),要以行為人(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尚無被告上訴所指漏未審酌之情形。至被告上訴提出自身及家中成員目前之生活經濟狀況,請求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明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此為法定應加重事項,法院僅能審酌其加重之程度,於加重與否,則無裁量之權。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徒刑執行記錄,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違犯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度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經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後,其法定最高刑度可達7 年6 月,則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已為累犯加重其刑後可量處之最低刑度,顯已從輕量處;又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嗣由同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6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雖於本案非構成累犯之法定加重事由,然被告一再觸犯相同性質之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顯未從前案記取教訓,心態可議,況依被告本次犯罪之情狀,亦難認其行為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如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至被告尚須扶養幼子及老邁母親、獨負家庭經濟重擔,經濟困難等情狀,縱或屬實,亦僅為法定刑內是否從輕科刑之量刑審酌事項之一,無從據為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理由,是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傳喚告訴人、被告子女,以證明被告平時工作表現良好、被告需扶養年幼子女及母親云云(見本院卷第22頁、第79頁),本院認無傳喚之必要,應予駁回,附此說明。從而,本件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已屬從輕,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告訴人百星公司,本應忠於職守,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賺取財物,罔顧告訴人對之信任,違背職業操守廉潔,任意侵占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品與貨款,更擅以客戶名義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署押進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交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客戶及遭冒用名義人(詳如附表三所示)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按月分期賠付款項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業據告訴代理人乙○○於原審審理、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甚詳(見原審卷第29頁反面,本院卷第82頁),且有台北市○○區○○○○○○○○000號調解書、告訴代理人乙○○出具105年11月16日陳述意見書暨所附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在卷可佐(見調偵卷第2 頁,本院卷第110頁至第118頁),被告犯罪後態度尚佳,併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自稱尚有年幼子女、年邁母親待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五、沒收: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惟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同法第219 條關於印文之沒收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前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二)又增訂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 項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改採義務沒收之立法理由略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現行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 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條規定,將屬於犯罪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應沒收」。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三)查被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私文書(即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百星公司通知單第二聯收款聯),固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所指之「犯罪所生之物」,惟上開不實私文書,已經被告持交予百星公司而行使之,現由百星公司支配、管領中,縱不予宣告沒收,認不致對於社會再生危害性或再供犯罪使用產生實質重大影響,故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簽名共3 枚(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通知單第二聯收款聯上偽造之署押」欄內之簽名),仍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侵占之貨品,被告已將之分送友人或轉賣,均未扣案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供承在卷(見調偵卷第60頁),本應沒收該等貨品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即如附表一「貨品價值」欄所示金額共89,650元,並就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二所示貨款之犯罪所得共145,560 元宣告沒收,惟被告已與告訴人以22萬元達成和解,截至本院於105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已實際返還9 萬元,有臺北市○○區○○○○○000 ○○○○○000 號調解書、告訴代理人乙○○105 年11月16日陳述意見書附卷可佐(見調偵卷第2 頁,本院卷第110 頁),參酌告訴代理人一再表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有定期還款,公司願意給被告機會,讓被告分期付款,希望有別的方式替代被告入監罰責,讓被告可以繼續工作、償還債務,重新做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9頁反面,本院卷第82頁、第110 頁),可認被告就本案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已包含在上開調解金額22萬元內,被告目前雖僅給付9 萬元,然告訴人得依上開調解書內容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告訴人之求償權已能獲部分滿足,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可預期將使被告另行面對刑事追徵執行程序,而再生將來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及經濟上困頓,徒耗公益資源而有違告訴人之寬弘美意,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2 項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國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侵占貨品部分 ┌──┬─────┬─────────┬──────┬─────────────┬──────┐ │編號│客戶名稱 │百星企業有限公司通│ 通知單日期 │ 貨品品項、數量 │貨品價值 │ │ │ │知單單號 │(年/月/日)│ │ │ ├──┼─────┼─────────┼──────┼─────────────┼──────┤ │1 │惠良藥局 │NO .00000000 │102/11/15 │Cat's Claw-60 's舒立寧A、 │1,800元 │ │ │ │ │ │6瓶 │ │ ├──┼─────┼─────────┼──────┼─────────────┼──────┤ │2 │大龍峒美妝│NO .00000000 │102/12/09 │Cat's Claw-60 's舒立寧A、 │3,900元 │ │ │藥局 │ │ │6瓶 │ │ │ │ │ │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 │ │ │ │ │ │150 g*A、3瓶 │ │ ├──┼─────┼─────────┼──────┼─────────────┼──────┤ │3 │耕莘動物醫│NO .00000000 │102/12/24 │F-1000'S沛利肝、1瓶 │2,000元 │ │ │院 │ │ │ │ │ ├──┼─────┼─────────┼──────┼─────────────┼──────┤ │4 │滿益藥局 │NO .00000000 │102/12/26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5,600元 │ │ │ │ │ │150 g*A、8瓶 │ │ ├──┼─────┼─────────┼──────┼─────────────┼──────┤ │5 │真善美花坊│NO .00000000 │103/01/08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4,200元 │ │ │有機生活館│ │ │150 g*A、6瓶 │ │ ├──┼─────┼─────────┼──────┼─────────────┼──────┤ │6 │石川藥師藥│NO .00000000 │103/01/17 │百保羊乳精-450g 、4瓶 │3,000元 │ │ │局 │ │ │ │ │ ├──┼─────┼─────────┼──────┼─────────────┼──────┤ │7 │吉利藥局 │NO .00000000 │103/01/17 │百保羊乳精-450g 、4瓶 │3,000元 │ ├──┼─────┼─────────┼──────┼─────────────┼──────┤ │8 │福德藥局 │NO .00000000 │103/01/17 │百保羊乳精-450g 、4瓶 │3,000元 │ ├──┼─────┼─────────┼──────┼─────────────┼──────┤ │9 │富康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3 │百保羊乳精-450g 、6瓶 │4,800元 │ ├──┼─────┼─────────┼──────┼─────────────┼──────┤ │10 │大順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3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4,200元 │ │ │ │ │ │150 g*A、6瓶 │ │ ├──┼─────┼─────────┼──────┼─────────────┼──────┤ │11 │平康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7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2,100元 │ │ │ │ │ │150 g*A、3瓶 │ │ ├──┼─────┼─────────┼──────┼─────────────┼──────┤ │12 │得意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7 │百保羊乳精-450g 、4瓶 │3,200元 │ ├──┼─────┼─────────┼──────┼─────────────┼──────┤ │13 │平康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7 │百保羊乳精-450g 、3瓶 │2,400元 │ ├──┼─────┼─────────┼──────┼─────────────┼──────┤ │14 │銘德藥局 │NO .00000000 │103/02/14 │百保羊乳精-450g 、3瓶 │2,400元 │ ├──┼─────┼─────────┼──────┼─────────────┼──────┤ │15 │松田藥局 │NO .00000000 │103/02/14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2,800元 │ │ │ │ │ │150 g*A、4瓶 │ │ ├──┼─────┼─────────┼──────┼─────────────┼──────┤ │16 │新富川藥局│NO .00000000 │103/02/14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2,100元 │ │ │ │ │ │150 g*A、3瓶 │ │ ├──┼─────┼─────────┼──────┼─────────────┼──────┤ │17 │新富川藥局│NO .00000000 │103/02/14 │百保羊乳精-450g 、3瓶 │2,400元 │ ├──┼─────┼─────────┼──────┼─────────────┼──────┤ │18 │富康藥局 │NO .00000000 │103/03/10 │F-1000'S沛利肝、1瓶 │3,050元 │ │ │ │ │ │Concavit-30'S、3瓶 │ │ ├──┼─────┼─────────┼──────┼─────────────┼──────┤ │19 │豐德動物醫│NO .00000000 │103/03/12 │F-1000'S沛利肝、1瓶 │2,200元 │ │ │院 │ │ │ │ │ ├──┼─────┼─────────┼──────┼─────────────┼──────┤ │20 │詠欣動物醫│NO .00000000 │103/03/12 │F-1000'S沛利肝、1瓶 │2,200元 │ │ │院 │ │ │ │ │ ├──┼─────┼─────────┼──────┼─────────────┼──────┤ │21 │得意藥局 │NO .00000000 │103/03/13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2,100元 │ │ │ │ │ │150 g*A、3瓶 │ │ ├──┼─────┼─────────┼──────┼─────────────┼──────┤ │22 │惟新動物醫│NO .00000000 │103/03/13 │F-1000'S沛利肝、1瓶 │2,000元 │ │ │院 │ │ │ │ │ ├──┼─────┼─────────┼──────┼─────────────┼──────┤ │23 │維東尼動物│NO .00000000 │103/03/13 │F-1000'S沛利肝、1瓶 │2,000元 │ │ │醫院 │ │ │ │ │ ├──┼─────┼─────────┼──────┼─────────────┼──────┤ │24 │芳茂藥局 │NO .00000000 │103/03/18 │N-Hcpanorm-50 'S新禾倍濃、│3,750元 │ │ │ │ │ │3 瓶 │ │ │ │ │ │ │N-PINEAL GLAND-100 'S BOX │ │ │ │ │ │ │、3 瓶 │ │ ├──┼─────┼─────────┼──────┼─────────────┼──────┤ │25 │壹零捌藥局│NO .00000000 │103/03/18 │N-PINEAL GLAND-100 'S BOX │2,100元 │ │ │ │ │ │、3 瓶 │ │ ├──┼─────┼─────────┼──────┼─────────────┼──────┤ │26 │忠孝藥局 │NO .00000000 │103/03/19 │N-PINEAL GLAND-100 'S BOX │2,100元 │ │ │ │ │ │、3 瓶 │ │ ├──┼─────┼─────────┼──────┼─────────────┼──────┤ │27 │敦和藥局 │NO .00000000 │103/03/20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4,500元 │ │ │ │ │ │150 g*A、3瓶 │ │ │ │ │ │ │百保羊乳精-450g 、3 瓶 │ │ ├──┼─────┼─────────┼──────┼─────────────┼──────┤ │28 │永澤藥局 │NO .00000000 │103/03/24 │N-PINEAL GLAND-100 'S BOX │3,750元 │ │ │ │ │ │、3瓶 │ │ │ │ │ │ │N-Hcpanorm-50 'S新禾倍濃 │ │ │ │ │ │ │、3 瓶 │ │ ├──┼─────┼─────────┼──────┼─────────────┼──────┤ │29 │健揚藥局 │NO .00000000 │103/04/08 │N-PINEAL GLAND-100 'S BOX │4,200元 │ │ │ │ │ │、3 瓶 │ │ │ │ │ │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 │ │ │ │ │ │150 g *A、3 瓶 │ │ ├──┼─────┼─────────┼──────┼─────────────┼──────┤ │30 │信桉藥局 │NO .00000000 │103/04/23 │百保恩瑞奇免疫球蛋白奶粉- │2,800元 │ │ │ │ │ │150 g*A、4 瓶 │ │ ├──┼─────┼─────────┼──────┼─────────────┼──────┤ │合計│ │ │ │ │89,650元 │ └──┴─────┴─────────┴──────┴─────────────┴──────┘ 附表二:侵占貨款部分 ┌──┬─────┬─────────┬──────┬──────┐ │編號│客戶名稱 │百星企業有限公司通│ 通知單日期 │貨款金額 │ │ │ │知單號碼 │(年/月/日)│ │ ├──┼─────┼─────────┼──────┼──────┤ │1 │德莘藥局 │NO .00000000 │102/07/23 │16,800元 │ ├──┼─────┼─────────┼──────┼──────┤ │2 │安世藥局 │NO .00000000 │102/07/29 │10,000元 │ ├──┼─────┼─────────┼──────┼──────┤ │3 │安世藥局 │NO .00000000 │102/12/10 │9,600元 │ ├──┼─────┼─────────┼──────┼──────┤ │4 │永源藥局 │NO .00000000 │102/12/10 │3,360元 │ ├──┼─────┼─────────┼──────┼──────┤ │5 │勝安藥局 │NO .00000000 │102/12/12 │9,000元 │ ├──┼─────┼─────────┼──────┼──────┤ │6 │德莘藥局 │NO .00000000 │102/12/17 │16,800元 │ ├──┼─────┼─────────┼──────┼──────┤ │7 │永源藥局 │NO .00000000 │102/12/20 │10,000元 │ ├──┼─────┼─────────┼──────┼──────┤ │8 │麗中藥局 │NO .00000000 │103/01/03 │12,000元 │ ├──┼─────┼─────────┼──────┼──────┤ │9 │麗中藥局 │NO .00000000 │103/01/15 │12,000元 │ ├──┼─────┼─────────┼──────┼──────┤ │10 │新和堂藥局│NO .00000000 │103/01/28 │5,600元 │ ├──┼─────┼─────────┼──────┼──────┤ │11 │達揚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8 │4,800元 │ ├──┼─────┼─────────┼──────┼──────┤ │12 │達揚藥局 │NO .00000000 │103/01/28 │9,000元 │ ├──┼─────┼─────────┼──────┼──────┤ │13 │新和堂藥局│NO .00000000 │103/02/06 │2,000元 │ ├──┼─────┼─────────┼──────┼──────┤ │14 │新和堂藥局│NO .00000000 │103/02/07 │4,200元 │ ├──┼─────┼─────────┼──────┼──────┤ │15 │麗中藥局 │NO .00000000 │103/02/14 │12,000元 │ ├──┼─────┼─────────┼──────┼──────┤ │16 │新和堂藥局│NO .00000000 │103/03/07 │4,200元 │ ├──┼─────┼─────────┼──────┼──────┤ │17 │新和堂藥局│NO .00000000 │103/04/08 │4,200元 │ ├──┼─────┼─────────┼──────┼──────┤ │合計│ │ │ │145,560 元 │ └──┴─────┴─────────┴──────┴──────┘ 附表三: ┌──┬────────┬──────┬──────┬──────┐ │編號│客戶名稱 │偽造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日期│偽造署押、數│ │ │ │(單號) ├──────┤量 │ │ │ │ │行使日期 │ │ ├──┼────────┼──────┼──────┼──────┤ │1 │福德藥局 │百星企業有限│103 年1 月17│「黃瑞成」1 │ │ │(負責人黃瑞成)│公司通知單第│日至2 月16日│枚 │ │ │ │二聯收款聯 │間某日 │ │ │ │ │NO.00000000 ├──────┤ │ │ │ │ │103 年1 月17│ │ │ │ │ │日至2 月16日│ │ │ │ │ │間某日 │ │ ├──┼────────┼──────┼──────┼──────┤ │2 │忠孝藥局 │百星企業有限│103 年3 月19│「黃雅惠」1 │ │ │(負責人黃雅惠)│公司通知單第│日至4 月18日│枚 │ │ │ │二聯收款聯 │間某日 │ │ │ │ │NO.00000000 ├──────┤ │ │ │ │ │103 年3 月19│ │ │ │ │ │日至4 月18日│ │ │ │ │ │間某日 │ │ ├──┼────────┼──────┼──────┼──────┤ │3 │勝安藥局 │百星企業有限│102 年12月 │「 │ │ │(負責人游勝勳)│公司通知單第│12日 │ │ │ │ │二聯收款聯 ├──────┤ │ │ │ │NO .00000000│102 年12月12│ │ │ │ │ │日至103 年1 │ 」│ │ │ │ │月11日間某日│1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