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文生 自訴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許寶仁律師 被 告 黃子愛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自訴人係就原判決理由欄一㈠至㈣之自訴事實均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就原判決理由欄一㈢及㈣之自訴事實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