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國榮 呂秋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黃亞蘋律師 陳尹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79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提起上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1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宋國榮、呂秋育共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國榮、呂秋育前為夫妻,原均任職於址設桃園市○○區○○村○○○路0 ○0 號之「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司)」,宋國榮於民國98年間迄99年3 月29日止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呂秋育於98年間則為同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掌管財務、廠務、業務3 大部門,並自99年4 月9 日起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宋國榮、呂秋育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宋國榮與呂秋育為購買土地及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陸續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98年間上開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於統計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後,於98年10月15日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下稱彙總明細),確認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共向如附表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389,639,494 元,宋國榮並以勁錸公司董事長身分,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然勁錸公司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至遲3 個半月內應出具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秋育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且勁錸公司自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彙總明細後迄98年12月31日止,仍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未清償(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放棄之對勁錸公司之債權,及部分債權人曾獲清償部分利息除外),仍共同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未將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應扣除編號14之借款數額及部分債權人曾獲清償之利息)尚未清償部分列入公司帳,委由不知情之勁錸公司會計人員製作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負債表,致生不實之結果;經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98年度之簽證查核時,發現前開民間借款確實並未如實計入。嗣經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且因勁錸公司嗣曾陸續清償部分借款,勁錸公司始於清算後,將未清償之借款共為000000000 元列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其他短期借款」項目。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宋國榮、呂秋育固坦承於98年間分別任職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執行副總經理,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起則擔任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並有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宋國榮辯稱:伊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跟附表所示之債權人之借款列入財務報表,但公司都有記帳,只是不清楚怎麼列帳,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並沒有做確實查證動作,而是請各債權人自己陳報,伊當時有反應金額不正確,但當時伊被很多債權人包圍,伊沒有做確認,伊真的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附表所示之借款列入資產負債表,要問財務跟製作會計報表的人;當時伊整年幾乎都在借錢票,伊亦未統計債務金額,都是公司會計人員在處理云云。呂秋育辯稱: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幾乎都是宋國榮的朋友或客戶,我們是以開支票的方式借款以周轉資金,幾乎都是公司名義的支票,因為97年間有金融風暴才會去借款,如果支票到期就會還款或展延,財務報表可能會因為小科目彙整成大科目,所以呈現出來會被簡化,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也只是請債權人登記,勁錸公司當時都被債權人控制,我們無法反應,還逼著伊幫不簽名的債權人簽聲明書,而且事後我們還有請別的會計師幫忙查帳,只是因為當時會計似乎有跟債權人串通,帳目有重複記載,而且101 年7 月工廠火災,資料都沒有,所以後來確認金額也很困難;且98年9 月24日至99年3 月間,都是債權人把持公司云云。辯護人並以:勁錸公司實際對外借款金額並未達389,639,494 元,且檢察官未舉證證明附表所示之借款數額究竟是何時開始產生、歷年借款數額變動情形為何,舉證顯有不足,又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有將勁錸公司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縱會計人員記載之科目與檢察官認定應記載之科目不同,但均有將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且宋國榮、呂秋育未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宋國榮自始未參與會計帳務,而呂秋育自98年9 月21日後亦未參與會計帳務處理,自無故意不為記錄之情形等語。 二、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間計算查核後,認勁錸公司迄98年10月15日止民間借款數額共為389,639,494 元 (一)宋國榮、呂秋育均稱98年間債權人有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依債權人陳報之數額製作彙總明細。核與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建豪於警詢、偵查時陳稱:98年間確有接受張美華之委託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因查核過程發現無法完整瞭解勁錸公司整個負債狀況,故與張美華重新簽立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由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再出具聲明書,統計民間借款之數額後,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書,而製作彙總明細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6至58、134 至136 頁)相符。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受張美華所託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時,發現勁錸公司各銀行支票簿之存根聯筆數很多,但記錄開票日期、開票對象及金額並不確實完整,且會計人員也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確實入帳,致原執行協定程序中關於核對支票存根用以統計應付票據明細之協定程序無法有效執行,故改為執行替代程序,亦即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原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再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書面聲明書,並由債權人委員會委託之見證人簽章核對等事實,有98年10月27日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附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61至62頁),並有葛守民、楊盛充、張枝盛、許茗貴、許德峰出具之詢證函、詢證回函、聲明書在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65至74頁)。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核對統計後之民間借款數額,亦有製作彙總明細,備註欄註明未簽立聲明書及由呂秋育代簽聲明書之情形,並經宋國榮於98年10月29日簽立聲明書確認民間借款之總額共計389,639,494 元等節,亦有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憑(見 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89至91頁),堪認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係依98年10月27日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所載之替代執行程序進行查核無誤。 (二)黃健豪於警詢時陳稱:債權人當時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時,是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為依據來核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7頁);於原審陳稱:勁錸公司當時協助查核之窗口為呂秋育,印象中呂秋育提供的是有票據日期的明細,但沒有辦法肯定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83頁)。亦即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時,呂秋育有提供資料供黃健豪核對。又呂秋育於警詢陳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是勁錸公司在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為了開債權人會議臨時編的,並不是正統會計帳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4頁),並有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下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附卷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頁反面)。據上各情勾稽以觀,顯見黃健豪並非僅依前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作為比對債權金額之依據。況經本院對宋國榮詢以於98年9 月24日時,其認確切之民間借款債權金額為何,宋國榮亦自承其並未正確統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則宋國榮於當時身為勁錸公司董事長,尚且未能確認確切之債權金額,則黃健豪於勁錸公司之票據存根資料不完整、且公司會計人員亦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入帳之情況下,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與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進行比對,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書確認,實已盡其所能為查核,黃健豪既已依據勁錸公司提供之相關資料進行民間借款金額之核對,其依上開替代執行程序並參諸勁錸公司提供之資料,所確認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共為389,639,494 元,亦經宋國榮簽名並提出聲明書確認無誤,堪以採信。辯護人辯以:上開98年9 月24日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其上所載之債權金額並非正確,不能作為核對債權金額之依據云云,即不足採。 三、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顯現民間借款部分 (一)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查核報告,內容為「勁錸公司與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98年度曾多次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須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包含貸款餘額及應計利息,勁錸公司管理階層雖已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尚未獲定論,另勁錸公司於98年度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質為何,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著手進行調查公司之債權及債務問題,惟仍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再者,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上揭揭露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有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及97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39 頁、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93至94頁)。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會計師查核後,認勁錸公司於98年間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質為何,此部分確屬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應堪認定。 (二)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替勁錸公司辦理98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報表之簽證,評估後認為勁錸公司稅簽部分沒問題,但財簽部分發現公司債權、債務部分,包括了民間借款有很多資金是去向不明及銀行融資部分有延滯還款情形,因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大部分都不是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供應商,而在民間借款帳載部分,其應付票據明細大部分都是支付給個人,詢問過宋國榮、呂秋育後才知道是向民間借款之金額,且應付票據及帳款金額實際上應該是支付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款項,經核對帳證、傳票、憑證、銀行存摺、支存帳單做一詳查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關,而是支付給個人,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題,宋國榮、呂秋育亦坦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榮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5,613元,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從勁錸公司資金去向支付給非進貨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表,再依據帳載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研判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75至77頁)。於偵查中陳稱: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報及簽證,但因為有些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所以出具保留意見書,也就是勁錸公司付款不正常、開立支票的對象均非進貨對象,金額又龐大,且98年度有債權人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就特定目的進行查核,因為勁錸公司無法確認金額,從財報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7 至130 頁)。依吳坤樹上開證述,可知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簽證時,確實發現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部分並未於資產負債表中揭露。 (三) ⒈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如果民間借款是以公司名義借,依規定要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77頁),於偵查中陳稱:公司的民間借款如果是以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要在報表上表現出來,但是會表示在股東往來科目,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就需要在財務報表上表示,勁錸公司出具的勁錸公司財務報表內,沒有包含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民間借貸部分,大部分都是銀行跟一般租賃公司的借款,從財務報表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如果是正常公司借款會落在資產負債表的「短期借款」項下,也會在會計科目附註的欄位記載債權人之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 128 至129 頁)。黃健豪於警詢陳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算是公司會計帳一部份,會在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現一個總額,這個總額會明確表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7頁反面);於偵查陳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之總金額389,639,494 元,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就必須在財報上表現出來,若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也要在公司財報之附註表現出來,但98年財報及附註上並沒有表現出該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 頁);而宋國榮、呂秋育嗣委任之會計師曾祺雯於原審陳稱:一般公司向民間借貸,年底未清償時,資產負債表一定會放在負債類的會計科目,哪一種會計科目要看各公司之習慣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41 頁)。依具有會計專業之吳坤樹、黃健豪、曾祺雯所述,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理應登載在資產負債表上,吳坤樹、黃健豪更陳稱縱為負責人個人之借款亦應會在財報之附註中表現出來,但觀諸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無顯現上開民間借款之金額。 2.盧光煒於原審證稱:伊每次借出的款項都是匯入勁錸公司的帳戶,大部分都是勁錸公司開公司票,最後才有一部份是宋國榮的個人票,故有約1200多萬元是公司票,1000萬元是宋國榮的個人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46 頁)。則依宋國榮向盧光煒借款時雖曾提供個人之票據,惟盧光煒借出之款項均係匯至勁錸公司之帳戶,足見借款是用做公司經營所用。又參諸黃健豪於偵查陳稱:彙總明細所計算之借款金額大部分都是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的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 頁);於原審亦證稱:當時就借款部分也是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而非個人借款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83頁反面);宋國榮、呂秋育亦供稱係因勁錸公司要設立二廠,為了購買公司廠房、土地、設備及公司營運所需,98年間又遭遇金融風暴,故開始向民間業者借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9 、26頁反面至27頁、第148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3頁反面、24頁)。堪認宋國榮、呂秋育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均係為勁錸公司之營運無訛,縱有宋國榮以個人支票向外借款,惟既係為勁錸公司之營運所需,仍應記載入財務報表內。 (四)吳坤樹於警詢陳稱:99年6 月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報後,99年6 月底勁錸公司的會計人員才有提供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給我們,好像是當時會計離職,說找到這份資料,才來問我們需不需要,當時我們也有向勁錸公司要求提出借據,也有向呂秋育要求提出,但都一直沒有給,且財報已經出去了,所以最後才出具繼續經營有疑慮之報告等語(見10 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7 至130 頁),足見勁錸公司係委託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財務報表後,才另行提出前開彙總明細,應係察覺所提出之98年度財務報表就此部分有所遺漏才另行提供。 (五)吳坤樹於偵查陳稱: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之總額並沒有刊載在勁錸公司之財報中,是直到100 年度我們幫勁錸公司編製財報時,才要求勁錸公司一定要將債權總額編製在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由於勁錸公司後來有陸續還款,與勁錸公司核對後認借款金額為207,787,291 元,並記載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22 頁),並有勁錸公司100 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 本附卷可憑(見該查核報告第13頁、財務報表附註十「短期借款」科目)。是勁錸公司於100 年度始將上述民間借款未清償部分記入財務報表表內。而由吳坤樹所述,上開207,787,291 元為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勁錸公司核對後,將民間借款餘額新增列為「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並非自勁錸公司原有之帳目整理彙整而得;益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列入上開民間借款數額。 (六)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已放棄對勁錸公司之債權並無異議,有楊盛充於詢證回函下方手寫註記影本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97頁);附表編號3 之債權人張枝盛於原審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後過幾天,有去監管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期間是1 、2 個月,這段期間也有清償一些利息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5 頁反面)。亦即,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時,因楊盛充對於勁錸公司已無債權,部分債權人也有獲得清償部分利息,此部分即毋須計入借款科目內,應計入借款科目之金額雖應會少於本案彙總明細之總額。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科目之「短期借款」,係以附註方式註記「其他短期借款」金額尚為207,787,291 元,並註明「截至100 年12月31日止,公司經營者有向民間借貸資金,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介入協助調查,唯實際金額仍無法明確得知,經與法院判決函、和解協議書及核對還款明細,估算債務金額為207,787,291 元」(見卷內之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 、13、16頁),然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科目之「短期借款」內,僅有「擔保借款」31,520,891元之登載(見卷內之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 、13頁),相互對照,可知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未清償之金額,應仍多於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增列之「其他短期借款」金額,惟勁錸公司完全未將98年度未清償之民間借款,載入當年度資產負債表無訛。 四、宋國榮於98年間至99年3 月29日止、呂秋育於98年間至99年9 月14日止,均為勁錸公司之公司負責人 (一)勁錸公司98年度之董事長為宋國榮,而勁錸公司於99年3 月30日董事會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惟陳秀英於99年4 月8 日辭任董事長,勁錸公司復於99年4 月9 日董事會改選呂秋育為董事長,勁錸公司又於99年9 月15日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蔡境庭乙節,有相關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董事長(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蓋、勁錸公司99年3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99年3 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陳秀英99年4 月8 日董事長辭職書、、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附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第119 至127 、94頁正反面、98至101 、57至61、70、73至74頁反面、35、39頁反面、41至44頁反面、88頁反面至89頁)。是勁錸公司98年間之董事長為宋國榮,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至99年9 月14日止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另呂秋育於警詢時自承自94年升任執行副總,直到99年1 月20日製作警詢時均是擔任執行副總,底下包含財務、廠務、業務3 部門,99年3 月升任董事長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3頁正反面、38頁);於偵查亦供稱98年度確實擔任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業務等部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48 頁),是呂秋育於98年間確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則明訂: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再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民法第55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查宋國榮於98年間迄99年3 月30日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前,均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而呂秋育於98年間則擔任勁錸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掌管財務、廠務、業務等部門,99年4 月9 日起更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揆諸上開說明,宋國榮、呂秋育於上開期間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負責人。 (三)商業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按即每年2 月底前)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 條前段、修正前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務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即次年度2 月底前為之;是勁錸公司原則上於99年2 月底前,至遲亦應於99年3 月15日前,應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斯時宋國榮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呂秋育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故於勁錸公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秋育均為勁錸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無訛。 五、綜上,勁錸公司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彙總明細之時止,應有389,639,494 元之民間借款,迄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扣除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放棄之對勁錸公司之債權額220 萬元及部分債權人獲清償部分利息外,仍有未清償之部分,惟完全未於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上顯現。又依吳坤樹所述,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6 月出具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後,勁錸公司才有人員提供本案之彙總明細,足見當時確實知悉財務報表並未記載該部分之借款金額,才會再另行提供該份資料供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況且宋國榮、呂秋育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彙總明細時,分別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及執行副總經理,對此應知之甚詳,宋國榮當時更出具聲明書確認彙總明細之金額,吳坤樹亦陳稱當時進行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時,主要係與呂秋育聯繫,故宋國榮、呂秋育更無從推諉對此不知情,渠等明知勁錸公司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有前述債務,竟未將之列入勁錸公司98年之資產負債表內,其有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故意甚明。 六、宋國榮、呂秋育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一)宋國榮、呂秋育一再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所列之金額並不正確。 1.宋國榮、呂秋育主張於98年9 月21日跳票後即由債權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會計等業務,故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並非正確云云。然查: ⑴ 勁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召開第1 次債權人會議,並決議 所有債權人暫不提示支票,並請已跳票之債權人將支票與 勁錸公司換取債權證明,所有民間借款債權約3 億4600萬 元轉為公司股權二分之一,並決議凍結二分之一股權,由 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並將其中40% 之股權,以5 千萬元 出售予債權人認股,價金匯入新股東決議之帳戶,由新股 東決議監管,專用於公司業務之需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 並決議勁錸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許文祥監管大章 ,何明熙監管存摺,林幹民監管小章,除公司之事務外, 不能擅自動用等節,有勁錸公司第1 次債權人會議記錄、 98年9 月24日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 卷第21至22頁)。於98年間,曾在勁錸公司任職之邱顯星 雖於本院陳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伊判斷應 係以excel 檔案繕打,伊當時在勁錸公司負責電腦軟硬體 處理之資訊工作,可能是呂秋育提供資料給伊,可能由伊 繕打內容,但伊無法完全確定。因為報表抬頭是債權人統 計表,報表的目的應是為債權人會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70頁以下)。惟邱顯星亦陳稱其並未負責會計業務,不記 得呂秋育是拿支票資料或公司內之公司帳、分類帳資料等 語。則邱顯星既無法確認該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係由其本 人繕打,亦未能確認統計表製作之資料來源,其有無實際 參與或知悉該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製作之過程及依據,均 屬有疑,即難以其證詞遽認上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內容 有何違誤。而觀諸上開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內容,既已決議 債權人均暫不提示支票,足見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債權之計 算。且勁錸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雖交由債權人監管,除 公司之事務外,亦不能擅自動用,故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勁 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以後民間借款數額之計算。 ⑵ 林幹民於原審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好像有人接 管勁錸公司之財務,但伊不清楚是何人,因為伊於99年1 月4 日至99年3 月25日雖有擔任勁錸公司之總經理,但沒 有管財務部份,所以都不清楚,似乎沒有看到呂秋育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79 至181 頁)。可見林幹民並既未 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其證述已難遽採。且邱顯星於本院 證稱:98年9 月後,好像有位債權人進來公司管財務部門 ,財務的支出要經過他的簽核,因為公司有段時間進貨要 買些桶子,需要錢才能付貨款,那時候會計部門如果要進 貨的時候,都要經過那位主管的簽呈,會計帳上的記載仍 是公司財會人員在負責。98年9 月開完債權人會議後,至 伊於99年3 月離職期間,公司經營階層是呂秋育在管理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張枝盛則陳稱:98年跳票以後 ,勁錸公司的財務好像是宋國榮、呂秋育委託的人去管理 ,勁錸公司的財務應該都是副總呂秋育管理比較多,但伊 不清楚,但後來是有找幾個債權人去公司監看勁錸公司財 務支出狀況,也就是如果需要支出,需要讓我們先看一下 ,時間大概是跳票後過幾天的1 、2 個月,而且當時勁錸 公司已經沒什麼錢,如果有必要支出,債權人還會支援, 勁錸公司好像也有財務人員,但就單純變成記帳人員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三第3 至6 頁)。依邱顯星、張枝盛之前 開陳述,所謂債權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之情形,也只是監 看支出情形,勁錸公司本身仍有財務人員記帳,故依張枝 盛所述,更無從認定勁錸公司98年跳票後,債權人進入勁 錸公司監管會影響財務帳目之計算。況且呂秋育自偵查至 原審審理中均供承其擔任執行副總經理須掌管財務,宋國 榮、呂秋育亦供述民間借款債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確為勁錸公司所製作。縱然債權人於98年勁錸公 司跳票後有監看支出情形,亦難以此認渠等製作之民間借 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有所違誤。 2.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彙總明細之方式,嗣改為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惟有以勁錸公司提供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進行核對,已如前述;且宋國榮於警詢亦供稱:伊與張美華在98年10月18日有簽立委託合約書,由張美華執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張美華在次日就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簽立協定程序委任書,後來在98年10月27日又和張美華簽立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6頁反面),並有附註條約: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5頁)。況黃健豪於原審陳稱:公司有同意變更才有辦法繼續執行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79頁反面)。堪認宋國榮確實已同意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且勁錸公司既同意以此方式進行查核,且有以勁錸公司自行提供之資料進行核對,宋國榮、呂秋育否定彙總明細之內容,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再者,宋國榮、呂秋育雖主張宋國榮提出聲明書確認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結果無誤部分,主張係遭受逼迫云云,惟並無證人證述確有此節,且無證據足認渠等所述屬實,渠等此部分所辯自無從逕採。況經本院對宋國榮質以如其認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所載之債權金額並非正確,則正確之債權金額為何?宋國榮就此則稱因其於98年間幾乎都在借錢軋票,亦未統計債務金額,都是公司會計人員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則宋國榮既未詳實統計而不知確切債務金額,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依前述程序,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任意否認其正確性,即不足採。 3.又宋國榮、呂秋育均稱因為與債權人之間換票、借款之方式複雜而無法確認與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實際借款金額。然勁錸公司平日若確實將借款詳實記載與沖銷,計算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應非難事,足見勁錸公司之公司帳平日即無清楚記載,才會導致無法確認。而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與公司帳內之各債權人應付票據明細內容並不完全相符,有勁錸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許茗貴、張枝盛、楊盛充、呂添棟、李盛煙)、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民間債權統計表差異數額表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8至35、50至51頁);而呂秋育於警詢供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係依據公司帳中之債權人應付票據所統計,但兩者金額並不一致可能是勁錸公司跳票後很多會計人員離職,所以才在很混亂的情形編製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39頁),足見勁錸公司內部之應付票據明細並非正確。再參諸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36、37頁),其記載之債權人姓名、金額也有不全然相符之情形,呂秋育對此卻表示:因為對外表達之對象、投資目的都不一樣,所以才會隨便編金額,另外怕債權人資料外洩,而以不實姓名填載,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均不正確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6頁),益徵勁錸公司平日記帳並不明確,且會因使用目的不同,任意變動帳目金額;堪認勁錸公司平日記載之公司帳即未實際反應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 4.呂秋育日後又請會計師曾祺雯重新計算實際債權金額,其計算結果為270,621,978 元,有宋國榮、呂秋育提出之勁錸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額與實際債權額整理表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7至29頁),曾祺雯亦於中到庭證述其係於99、100 年間受託計算債權金額,並說明其計算方式(見原審卷一第139 至143 頁)。但依前所述,勁錸公司之公司帳記載本非正確詳實,且曾祺雯於原審陳稱:本件有比對銀行收支紀錄,以債權人手上所持有的票據計算利息及利率,但因為本件所開具之票據可能在各債權人之間流通,所以原本取得票據之人可能並非提示票據之人,當時是以單利計算去推斷利率……部分債權人也有主張是現金,金流上就找不到紀錄……是銀行端資料跟票據資料無法核對時,才會去翻勁錸公司之帳冊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39 頁正反面、140 頁反面、141 頁反面),故曾祺雯所計算之方式也是有推估或無法比對之部分。又勁錸公司於101 年7 月7 日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及財務報表均燒燬乙節,有勁錸公司101 年7 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相關報導及火災照片2 張附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191 至195 頁),足見相關帳冊資料部分恐已滅失;從而,曾祺雯所計算之民間借款金額是否即屬正確,亦有疑問。 5.宋國榮、呂秋育雖提出與附表編號1 、3 、10、13、24、28、30、35、38、42、43所示債權人之相關民事判決、支付命令、和解筆錄及和解契約書,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08 號民事簡易判決、桃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8414 號支付命令、勁錸公司與張枝盛、呂添棟之和解協議書、桃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民事判決、桃院99年度司票字第1620號、2554號民事裁定、桃院99年度壢簡字第259 號民事簡易判決、勁錸公司與葛守民之債務清償協議書、桃院99年度壢簡字第679 號和解筆錄、紘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勁錸公司)與梁聰明之和解契約書、桃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15 號民事判決、桃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民事判決、桃院99年度壢簡字第355 號民事簡易判決、余建華與高德梁之債權讓與契約書附卷可憑(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96 至201 、296 至297 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08 至110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09 至212 、原審訴字卷二第 100 至102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13 至216 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11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17 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34 至135 、127 至131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18 至220 、221 至223 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03 頁)。惟和解部分係雙方協商後之金額,而非原始數額,並不能認定係勁錸公司與上開債權人之實際借款金額。又上開判決及裁定之主文認定勁錸公司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雖有與附表所載之債權金額不同之情形,惟此與債權人於訴訟程序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訴訟攻防之考量、勁錸公司嗣後有無清償部分款項等均有關聯。且勁錸公司既於98年間,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財務狀況,出具彙總明細,確認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共向如附表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借款389,639,494 元,宋國榮並已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除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清償或債務免除等情形外,如認有債務內容有應更正之處,亦可於財務報表完成前,即時更正。且衡諸上開判決書、裁定、支付命令、和解筆錄及和解協議書之內容,判決、裁定、筆錄及協議書之日期均在98年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後,而勁錸公司仍應分別給付數十萬元、數百萬元至逾2 千萬元之款項予上開各債權人,益徵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前,勁錸公司仍有積欠上開債權人之債務。被告2 人明知勁錸公司有該借款債務,卻完全未將之揭露於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負債表,其有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故意甚明。 6.宋國榮、呂秋育主張與附表編號7 、45、49之債權人(即陳世吉【陳世遠】、劉秉岳、林俊傑)之債務業已免除,惟未提出相關憑證,故無從認定宋國榮、呂秋育所述是否屬實,且縱然屬實,亦無證據足認免除債務之時間係於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前,故不足認定上開債權人之借款金額應排除列入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中。 7.宋國榮、呂秋育辯稱與附表編號23、27、44、52之債權人(即穎岱國際技術、生吉化工有限公司、大同化工、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係因勁錸公司向外部債權人借款時,勁錸公司會支付客票做為借款之擔保,再開立票據給提供客票之廠商,故債權債務關係僅存在於勁錸公司與外部債權人云雲。然查,生吉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傅裕勝於偵查及原審均陳稱確實有跟勁錸公司互開公司票,但支票到期日會錯開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6082號卷二第80至83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83 至186 頁),故勁錸公司與上述廠商應有互開票據之情形。就此而論,雙方均應兌現自己開立之票據,故應認勁錸公司與上述廠商互有票據上之債權債務關係,而非直接抵銷雙方之債權債務而逕認勁錸公司與上述廠商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又傅裕勝另於原審陳稱:現在手上還有勁錸公司的票據,但後來開的票都跳票,還在伊手上,要看勁錸公司怎麼處理,生吉化工後來也信用破產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86 頁),亦足證雙方互開票據確實仍有債權債務關係才會進而影響生吉化工有限公司之財務,宋國榮、呂秋育稱勁錸公司僅有與外部債權人才有債權債務關係顯非可採。 8.宋國榮、呂秋育辯稱附表債權人中之吳麗玲、鄭英珠、巫 瑟娥、羅文國、許文祥、簡同利、張甲浤、何明熙、葛守民等人係勁錸公司之股東,所列之金額則為股款,並非借款金額云云。然宋國榮、呂秋育僅提出勁錸公司之股東名冊(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04 至107 頁),且其上記載之投資額均與附表所列不同,且公司與股東之間並非不得有金錢借貸關係,宋國榮、呂秋育僅提出股東名冊即主張上開債權人均僅有投資股款,而無借貸關係,尚難足採。 9.宋國榮、呂秋育主張附表編號8 之國楠化工為協力廠商,先收預收款,迨勁錸公司出貨再衝銷預收款,故無借款債權云云。宋國榮、呂秋育上開主張並無提出相關事證,無從逕採。 10.宋國榮、呂秋育雖一再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統 計之民間借款金額並不正確。惟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勁錸公司之帳目,均發現勁 錸公司就相關借款之資金流向及記錄確實有不完備之處, 身為勁錸公司負責人之宋國榮、呂秋育本應對於勁錸公司 債務相當明瞭,亦為渠等出面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 更顯渠等對於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數額並無不能知悉之情 事,卻在宋國榮對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統計之民間 借款金額聲明確認後,渠等逕以上開無從認定是否屬實之 辯解而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結果並不可採, 實無理由。退而言之,縱或認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 統計之民間借款金額並非全然正確,惟於98年會計年度終 了日後,勁錸公司仍有應給付數十萬元、數百萬元至逾2 千萬元之款項予債權人之情形,已如前述,顯見於98年會 計年度終了時,勁錸公司仍積欠之債務,卻完全未將之揭 露於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負債表,有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之事實甚明。 (二)宋國榮、呂秋育雖主張勁錸公司就借款部分均有如實記載於公司帳,故資產負債表應無違誤,只是可能在其他會計科目遭沖銷彙整而無法顯現,公訴人亦未指明應記載於何會計科目云云。經查,卷內雖有勁錸公司就債權人許茗貴、呂添棟、張枝盛、李盛煙、楊盛充、盧光偉、高德梁、宏徠自救委員會- 廖溪川、吳麗玲、江振達、劉炳越之應付票據明細影本(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1至12頁正面、13至14頁反面、29、41至49頁),惟勁錸公司如記載明確,應不會有無法計算之問題,且勁錸公司之公司內部帳顯有記載不實之情形,已如前述,則依上開並非正確之公司帳,縱為直接套用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自難認正確無遺漏。況且,宋國榮、呂秋育如認係因會計科目之沖銷彙整而無法顯現於財務報表上,因宋國榮、呂秋育供稱勁錸公司多是以同樣之票據方式借款,其原本記載之會計項目應屬相同,故如經沖銷彙整應會以同樣類似之方式沖銷彙整,然宋國榮、呂秋育從未指明係以何種方式沖銷彙整,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係因會計科目之沖銷彙整致資產負債表未能顯現民間借款;且如係因會計科目之沖銷彙整致民間借款未顯現於資產負債表上,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嗣於於查核勁錸公司財務報表過程應能比對查知,惟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後,仍認公司勁錸公司之財務報表並未揭露民間借款,勁錸公司方將清算後,未清償之借款共為000000000 元列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之「其他短期借款」項目。故宋國榮、呂秋育上開所辯亦非可採。 (三)宋國榮、呂秋育另主張縱有遺漏,因98年9 月勁錸公司跳票後即未經手財務及會計帳務處理,會計人員流動頻繁,是99年3 月底重新取得公司經營權才發現帳務紊亂,故非故意遺漏,且公訴人亦未舉證、呂秋育有何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云云。宋國榮、呂秋育於98年間始終均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嗣債權人進駐監看勁錸公司支出情形,應不致影響帳目處理,且勁錸公司平日公司帳顯非記載明確,均如前述;而宋國榮、呂秋育自承每日均會看借款之明細(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4頁正反面),又係渠等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勁錸公司會計人員如未確實記載,被告2 人應能立即察覺,而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攸關公司之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若非受宋國榮、呂秋育指示,勁錸公司會計人員豈有可能隨意記載,而未將附表所示借款中尚未清償部分記入資產負債表內?上開所辯亦非可採。 (四)被告2 人雖聲請傳訊附表所示之53名債權人,欲證明附表所示之借款數額並非正確。惟宋國榮於本院陳稱其並未確切統計借款數額,足見其亦未能確認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其主張附表所示各債權人正確債權金額為何,已如前述。自98年間迄今已近7 年之久,附表所示之53名債權人是否均有完整保留雙方借款往來之全部資料而足以確認當時之債權金額,已屬有疑;況勁錸公司因於101 年7 月間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多已燒燬,已如前述,縱債權人可提出借款往來之全部資料,如無勁錸公司提出對應之開票資料及帳冊資料以供比對,亦無從確認查明。尤以勁錸公司平日記載之公司帳尚有未實際呈現財務狀況之情事,更難期僅憑債權人於近7 年後,所提出之資料即可確認借款數額。反觀黃建豪係於98年間依債權人提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且由時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宋國榮立具聲明書確認,足見於98年10月間,已由會計師盡其可行查證之方式,查明附表所示之債權人之借款金額,且經本院審酌卷內事證,並無不可採信之處,而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勁錸公司仍有積欠民間借款之債務,卻完全未將之揭露於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負債表,有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事實,均已如前述。是以附表所示之53名債權人縱未傳訊,仍不影響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勁錸公司完全未將積欠民間借款之債務,揭露於勁錸公司98年度資產負債表之事實認定,即無傳訊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宋國榮、呂秋育所辯並不足採,渠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法律適用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按資產負債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財務報表。核宋國榮、呂秋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被告2 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宋國榮、呂秋育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二)原審就宋國榮、呂秋育所為,論以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固非無見。惟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曾於98年12月7 日放棄對勁錸公司之債權,已如前述,則附表編號14之借款,即無須計算列入勁錸公司98年度資產負債表內,原審判決事實欄未就此部分究明,即為判決,容有未洽。宋國榮、呂秋育提起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宋國榮、呂秋育於98年間均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雖係為公司營運而向他人借款,惟未能清楚記載於帳目上,致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據而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影響公司財務報表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宋國榮、呂秋育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之態度,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宋國榮、呂秋育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未將如附表所示之民間借款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致勁錸公司93 年至97年、99年之資產負債表均生不實結果,因認宋國榮、呂秋育就此部分亦均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 二、公訴人認宋國榮、呂秋育涉有前開犯嫌,係以宋國榮、呂秋育之供述、黃健豪、吳坤樹、林幹民、張怡萱、許文祥、盧光煒之證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98年10月15日製作之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簽立之聲明書、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勁錸公司97至99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勁錸公司93至10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一)盧光煒於偵查、原審中陳稱:宋國榮於93年起開始向伊借款,至98年間借款達2000多萬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143 至146 頁);許文祥於偵查中陳稱:96、97年間宋國榮、呂秋育有開始向伊借款,98年2 月份開始因為宋國榮、呂秋育說勁錸公司要上市上櫃借比較多錢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張怡萱於偵查中陳稱:伊父親張金輝是三鶴公司負責人,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三鶴公司借款,98年10月15日止已達1315萬元等語(見 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並於警詢中陳稱:98年初許文祥有問伊可否借錢給勁錸公司,伊有借100 至200 萬元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22 至223 頁),許德峰於警詢中陳稱:97年起宋國榮、呂秋育開始用勁錸公司之支票向伊借錢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6377號卷二第1 頁反面至3 頁),則盧光煒、許文祥、張怡萱、許德峰所述借款給勁錸公司之時間均不相同。又許德峰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票是有兌現的,但後來借款金額越來越大,用客票作擔保,但客票1 張都沒有兌現過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02 頁),許文祥於警詢陳稱:伊於96、97年間開始借款給宋國榮、呂秋育,宋國榮、呂秋育並開勁錸公司之公司支票給伊,伊還有找張怡萱一起湊錢借他們,原本都有順利清償,但98年9 月開始陸續跳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15 至 217 頁),足見原本勁錸公司之借款原均有按時清償,嗣後方有支票未兌現情事。依上述證人所述,可知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固然均有借款予勁錸公司,但並非同時間借款,且勁錸公司原本都有正常還款,而附表所示之債權係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10月15日所統計之數字,業如前述,故縱然勁錸公司於98年確有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民間借款,亦不能逕認勁錸公司在93至97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均有積欠該民間借款。 (二)勁錸公司之96至97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後,並未發現異狀,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6 月17日回函及檢附之勁錸公司96及9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見原審訴字卷一第38至56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7及9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 本在卷可憑;而辦理勁錸公司93及94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則表示因已逾保存期限,故無法提供相關之會計師查核報告等節,則有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6 月17日回函在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一第34頁),亦即無證據足認勁錸公司93、94年度之財務報表有任何異狀。縱然勁錸公司93至9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均未如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有臚列「其他短期借款」,惟依前所述,既無法確認勁錸公司在93至97年之各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有積欠民間借款須列入資產負債表,在無其餘證據足以認定勁錸公司93至97年度財務報表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之情形,自不得逕認勁錸公司93至97年度亦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情形。 (三)勁錸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與98年度之財務報表,同樣經勁錸公司出具保留意見,有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9及98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 本在卷可證。惟勁錸公司於99年9 月15日已改選為蔡境庭,於100 年8 月24日再改選董事長為呂秋育等節,有勁錸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勁錸公司99年9 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勁錸公司100 年8 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蔡境庭之董事長辭職書在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二第34、35、38頁反面、39頁、20頁反面、21頁反面至22頁),是勁錸公司至遲於100 年3 月中出具99年度財務報表時,其董事長為蔡境庭,並非宋國榮或呂秋育,而呂秋育雖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有勁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見勁錸公司案卷二第43至44頁反面),惟並無證據足認呂秋育仍掌管勁錸公司之財務部門,自不能認勁錸公司出具99年度財務報表時,其商業負責人包括宋國榮或呂秋育。從而,勁錸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惟宋國榮、呂秋育並非勁錸公司當時之商業負責人,自無從認定渠等就99年度財務報表亦有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均不足以佐證宋國榮、呂秋育有上開部分公訴意旨所述之犯行,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是宋國榮、呂秋育上開被訴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丙、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524號併辦意旨意旨略以:宋國榮自90年12月14日起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現為勁錸公司之顧問,呂秋育則自90年12月14日起先後擔任勁錸公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副總經理,均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被告2 人自93年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時止,明知依法應將如附表所示民間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竟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上開款項之訊息,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於上開借款期間內,共同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致使勁錸公司93至9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認宋國榮、呂秋育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云云。 二、宋國榮、呂秋育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僅有如事實欄一所述,其餘公訴意旨所指宋國榮、呂秋育就勁錸公司93至97、99年之財務報表有故意遺漏不為記載部分,均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有此部分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則移送併辦部分,除宋國榮、呂秋育就勁錸公司98年度資產負債表有故意遺漏事項不為記錄之犯行外,其餘部分均無從認定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認有一罪關係,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369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號│ 債權人 │借款數額(元)│ 備註 │ ├──┼──────────┼───────┼────────┤ │ 1 │盧光煒 │ 22,845,480 │ │ ├──┼──────────┼───────┼────────┤ │ 2 │高德梁 │ 13,41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3 │張枝盛 │ 39,985,500 │ │ ├──┼──────────┼───────┼────────┤ │ 4 │宏徠自救委員會(廖溪│ 18,000,000 │ │ │ │川) │ │ │ ├──┼──────────┼───────┼────────┤ │ 5 │吳麗玲 │ 6,4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6 │葛守民(代李盛煙) │ 3,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葛│ │ │ │ │守民) │ ├──┼──────────┼───────┼────────┤ │ 7 │陳世吉(陳志遠) │ 400,000 │ │ ├──┼──────────┼───────┼────────┤ │ 8 │國楠化工(詹順能) │ 1,000,000 │ │ ├──┼──────────┼───────┼────────┤ │ 9 │傅志義 │ 4,100,000 │ │ ├──┼──────────┼───────┼────────┤ │ 10 │何明熙 │ 16,700,000 │ │ ├──┼──────────┼───────┼────────┤ │ 11 │徐志浩 │ 1,725,000 │ │ ├──┼──────────┼───────┼────────┤ │ 12 │胡清華 │ 1,000,000 │ │ ├──┼──────────┼───────┼────────┤ │ 13 │邱奕文(呂添棟) │ 9,690,000 │ │ ├──┼──────────┼───────┼────────┤ │ 14 │楊盛充 │ 2,200,000 │ │ ├──┼──────────┼───────┼────────┤ │ 15 │鄭英珠 │ 10,480,000 │ │ ├──┼──────────┼───────┼────────┤ │ 16 │沈世昌 │ 1,980,000 │ │ ├──┼──────────┼───────┼────────┤ │ 17 │巫瑟娥 │ 12,769,028 │ │ ├──┼──────────┼───────┼────────┤ │ 18 │黃春花 │ 700,000 │ │ ├──┼──────────┼───────┼────────┤ │ 19 │劉瑞珍 │ 1,000,000 │ │ ├──┼──────────┼───────┼────────┤ │ 20 │曾龍章 │ 2,050,000 │ │ ├──┼──────────┼───────┼────────┤ │ 21 │世紀 │ 2,000,000 │ │ ├──┼──────────┼───────┼────────┤ │ 22 │三鶴 │ 13,150,000 │ │ ├──┼──────────┼───────┼────────┤ │ 23 │穎岱國際技術 │ 22,844,425 │ 未簽聲明書 │ ├──┼──────────┼───────┼────────┤ │ 24 │長煜環保 │ 8,035,510 │ │ ├──┼──────────┼───────┼────────┤ │ 25 │協明 │ 7,400,000 │ │ ├──┼──────────┼───────┼────────┤ │ 26 │炎凌 │ 5,350,000 │ │ ├──┼──────────┼───────┼────────┤ │ 27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10,210,592 │ 未簽聲明書 │ ├──┼──────────┼───────┼────────┤ │ 28 │葛守民 │ 9,785,500 │ │ ├──┼──────────┼───────┼────────┤ │ 29 │許德峰 │ 12,850,000 │ │ ├──┼──────────┼───────┼────────┤ │ 30 │呂學祥 │ 8,550,000 │ │ ├──┼──────────┼───────┼────────┤ │ 31 │楊順鑫 │ 1,00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32 │羅文國 │ 9,000,000 │ │ ├──┼──────────┼───────┼────────┤ │ 33 │許文祥 │ 13,227,000 │ │ ├──┼──────────┼───────┼────────┤ │ 34 │梁總 │ 6,745,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35 │許茗貴 │ 35,244,000 │ │ ├──┼──────────┼───────┼────────┤ │ 36 │簡同利 │ 1,235,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37 │黃國書 │ 650,000 │ │ ├──┼──────────┼───────┼────────┤ │ 38 │江支廷 │ 1,090,000 │ │ ├──┼──────────┼───────┼────────┤ │ 39 │高國棟 │ 4,485,000 │ │ ├──┼──────────┼───────┼────────┤ │ 40 │大船飲食 │ 8,675,000 │ │ ├──┼──────────┼───────┼────────┤ │ 41 │中聯 │ 1,400,000 │ │ ├──┼──────────┼───────┼────────┤ │ 42 │張甲浤 │ 2,353,551 │ │ ├──┼──────────┼───────┼────────┤ │ 43 │余建華 │ 2,0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44 │大同化工 │ 17,58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45 │劉秉岳 │ 300,000 │ │ ├──┼──────────┼───────┼────────┤ │ 46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 │ │ │(徐慶莞) │ │ │ ├──┼──────────┼───────┼────────┤ │ 47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有│ 2,179,908 │ 未簽聲明書 │ │ │限公司 │ │ │ ├──┼──────────┼───────┼────────┤ │ 48 │長宏能源 │ 7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 │ 49 │林俊傑 │ 1,000,000 │ │ ├──┼──────────┼───────┼────────┤ │ 50 │王建中 │ 500,000 │ │ ├──┼──────────┼───────┼────────┤ │ 51 │文先誠 │ 2,120,000 │ │ ├──┼──────────┼───────┼────────┤ │ 52 │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2,630,000 │ │ │ │(呂芳明) │ │ │ ├──┼──────────┼───────┼────────┤ │ 53 │廣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714,000 │ │ ├──┴──────────┴───────┼────────┤ │ 總 計 389,639,49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