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顯強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85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7 日第一審判決(交付審判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判字第271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顯強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顯強與林長江(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經另案判決確定),前均任職「水清環保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水清公司),廖顯強為「專案經理」,林長江為「專案副理」,職務內容均為業務開發,並負責行銷推廣水清公司產品。廖顯強因任職期間業績未達水清公司標準,負責人高振輝乃依約請其自行離職。詎廖顯強為供己用,明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將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供己私用,竟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下午3 時43分起至6 時18分止,接續將水清公司電腦中之系統型錄、個案水質報告、主機運轉紀錄等及客戶追蹤資料、客戶合約、產品簡報、產品規畫與設計簡報、客戶使用公司產品追蹤紀錄表等攸關水清公司市場競爭及客戶資訊之電磁紀錄,以公司之電腦電子郵件信箱(Tony@sunair-green .com)寄送至其個人電子郵件信箱(tony5715@yahoo .com .tw );嗣接續於同年5 月3 日,以相同方式,將水清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寄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以此方式無故取得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取得電磁紀錄之時間及名稱,詳如附表一所示)。迄同年月9 日,廖顯強突留字條表示將於翌日(10日)離職(林長江亦未提前告知而於101 年4 月27日先行離職)。其後廖顯強旋成立所營事業與水清公司相同之「樂城清水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城公司),並於101 年6 月6 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陳淑津),廖顯強擔任董事並為實際負責人,林長江則為專案經理,廖顯強即將其取自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供樂城公司業務使用,從事產品行銷推廣及市場競爭,致水清公司受有營業利益及客戶資料流失之損害。嗣因彰化基督教醫院接獲林長江以樂城公司名義寄送原屬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承辦人陳俊龍發覺有異,經向水清公司查詢,水清公司經內部調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水清公司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已逾告訴期間,以102 年度偵字第3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水清公司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判字第271 號裁定交付審判。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卷第39至40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並非違法,各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俱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法自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被告雖辯稱水清公司之「電腦與網路資源使用規範」並無證據能力,惟其主張之理由,係以使用規範裡並無禁止將業務資料傳送到自己的電子帳戶等語(本院卷第40頁),核其爭執應屬對證據證明力之爭執,與證據能力無關,附此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廖顯強雖坦承有於101 年4 月23日、5 月3 日將水清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各90筆、10筆,以公司電腦電子郵件信箱寄至其個人之電子信箱等情不諱,惟否認係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辯稱:我在水清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做陌生市場開發,我一般都用手機跟iPad做業務開發用,但因不能以USB 傳送,只能用EMail 接受檔案,所以我把電子檔案傳到自己的電子信箱,方便在客戶面前直接打開;因為資料要更新,所以我是傳送新檔案補舊資料不見,我是為了業務執行;我沒有將水清公司的電子檔案資料使用於樂城公司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4 月23日、同年5 月3 日,以水清公司之電腦,利用電子郵件寄送方式,將水清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附表二編號1 、5 、6 傳送失敗);而其傳送之電磁紀錄內容,包含水清公司之產品型錄、個案水質報告、主機運轉紀錄等及客戶追蹤資料、客戶合約、產品簡報、產品規畫與設計簡報、客戶使用公司產品追蹤紀錄表、產品規格、水質分析報告、測試紀錄、客戶使用產品實績狀況圖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水清公司被告使用之電腦電子郵件信箱往來紀錄影本及所傳送電磁紀錄內容紙本可稽(偵查卷第7 至19頁,原審卷二第11至311 頁),可以認定。 ㈡被告原任職水清公司「專案經理」、林長江為「專案副理」,二人均負責業務開發。嗣林長江於101 年4 月27日離職,距被告第1 次傳送水清公司電磁紀錄之時間相隔僅4 天;而被告於同年5 月3 日第2 次傳送後,隨即於同年5 月10日離職。而樂城公司係於同年6 月6 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陳淑津,被告為董事,林長江任職開發經理,負責行銷業務等情,有被告及林長江「離職申請書」影本(偵查卷第6 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表(偵查卷第97至98頁)可稽,並經被告及林長江於偵查、原審供述及陳淑津於本院證述無訛。而樂城公司所營事業為:水器材料批發業、環境用藥批發業、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化粧品批發業、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耐火材料批發業、國際貿易業、生物技術服務業、能源技術服務業、環境檢測服務業、廢(污)水處理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等情,有樂城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偵查卷第97頁),其所營事業與水清公司大致相同。被告取得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後,林長江及被告先後自水清公司離職,並轉至甫成立之樂城公司任職,從事與水清公司相同性質之業務,應屬明確,可以認定。被告畢業於中興大學經濟研究所,雖熟稔業務開發,然缺乏對於冷卻水處理、安全無毒水處理、電導度自動控制排放系統等水系統處理之專業知識,而其任職水清公司前,亦無從事水系統處理之相關經驗等情,已據被告自承在卷(原審卷三第30頁)。陳淑津雖登記為樂城公司負責人,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的學歷是專科沒有畢業,成立樂城公司之前是從事通信業,另有從事飲用水的有機行業;被告自水清公司離職後,跟我說他想要代理水清公司,我想說這是環保對地球有利,就成立樂城公司並慢慢學習;我只熟悉飲用水,對於工廠廢水處理只略懂而已;公司成立時只有3 名員工,就是我、被告及另一人(即陳宗仁),林長江是後來才來的,是被告推薦的等語(本院卷第98至100 頁)。可知陳淑津並無水處理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係因被告邀約始一同設立樂城公司。而被告亦供稱:陳淑津與陳宗仁本身有在販賣和製作電磁式磁頭淨水器的業務;但他並沒有處理清水節能這方面營業項目等語(原審卷三第30頁)。依上事證,被告與陳淑津或所指陳宗仁均無水處理之專業知識與經驗,然渠等竟於被告自水清公司離職後未久即共同設立樂城公司,若非渠等握有公司營運所需之利器及知識,否則斷然不至貿然設立樂城公司。高振輝於原審證稱:被告進公司時,有跟公司約定1 年業績要達1000萬元,其實我們公司業務業績是1200萬元,被告跟我說他以前是厲害的業務,他自我推薦,我有跟被告說如果沒有達到你自己講的1000萬元這個業績就自己要離開,結果被告做了12個月到2 月過年的時候,我有跟被告說你1 年業績是150 萬元,是否知道應該要辭職了,被告拜託我讓他再留4 個月,說如果再留4 個月可以幫公司再做500 萬元,結果只留2 個月,被告竊取全部公司資料就是在這2 個月完成的;被告離職的時候只丟一個紙條放在公司,沒有正式辦理交接,被告還希望以後可以作我們台中的經銷商,我嚴詞拒絕,被告財務、能力都不夠,被告後來講的500 萬元4 個月,全部都是吹牛的;被告離職的時間點,我之前並不知道,被告是當天遞出就離開了等語(原審卷一第146 頁)。可知被告任職水清公司時業績並未達到與公司約定的標準,原應於101 年2 月間自行離職,然因應被告之請求,高振輝始同意被告續留4 個月,詎被告即於101 年4 、5 月間為上開傳送及取得水清公司電磁紀錄之行為,其傳送取得電磁紀錄與其應自行離職之時間相近,顯見絕非偶然。又本案係因林長江將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違法重製,而以電子郵件附件方式寄送予彰化基督教醫院作為投標使用,經該院承辦業務之工務課副課長陳俊龍發覺有異,向水清公司電話查詢,水清公司始悉上情,高振輝經清查被告使用之公司電腦而查悉上情,亦經陳俊龍於偵查時證述:我有轉寄這封信,我不知道這封信怎麼來的,但是就是寄到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的信箱xxxxx@cch .org .tw(帳號詳卷),因為我看附加檔案的部分跟水清公司之前寄給我的很像,所以我打電話去水清公司問,他再請我轉寄電子郵件,我收到這封信大概隔2 天就轉寄給水清公司等語(偵查卷第151 頁),並有林長江電子郵件信箱往來紀錄影本、彰化基督教醫院轉寄林長江之電子郵件內容影本(上揭卷第99、154 頁)可佐。足證林長江自水清公司離職後,確有將其自水清公司取得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彰化基督教醫院陳俊龍,而林長江因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犯行,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86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並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被告雖辯稱寄送水清公司電磁紀錄給彰化基督教醫院,係林長江的個人行為,其並不知情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審自承「我是(樂城)公司的老闆,所以我的日期、時間都可以配合」等語(原審卷一第73頁背面);另供稱:「不管之前林長江的事情(也被我開除了)」(原審卷一第148 頁);(問:林長江何以會至樂城公司任職?)答稱:「…當然是我介紹的」等語。而陳淑津於本院證稱:專案經理林長江是被告引薦進公司的沒錯等語(本院卷第98頁)。堪認被告係樂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否則豈會自稱老闆,又豈能「開除」林長江,事理至明,無待贅言。林長江與被告原均為水清公司職員,卻相繼自水清公司離職並至新成立之樂城公司任職,而渠等自水清公司離職前,均同有自水清公司電腦取得電磁紀錄行為,且林長江復係被告「推薦」任職樂城公司,林長江又為樂城公司業務投標,將其取自水清公司之「除垢專家- 冰水主機成效驗證」、「冷卻水系統調查表(空調)」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方式非法重製後,傳送至彰化基督教醫院陳俊龍前揭電子信箱,作為投標使用,以被告與林長江有如前述職務上關聯性,被告辯稱不知情云云,顯難採信。又被告將其取得水清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安全無毒水處理」簡報資料及說明單等語文著作,透過少數文字調整但不變更說明重點、語氣與排列次序,實質內容均相似之方式,改作為樂城公司之「0521簡報」電子檔及「安全無毒水處理」型錄廣告單;復於102 年9 月21日,將「0521簡報」電子檔上傳至廖顯強Facebook帳號,及於同年11月2 日,在臺北市松山區之臺北世貿一館舉辦「臺灣國際綠色產業展」時,發送改作之「安全無毒水處理」型錄廣告單,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案件,經原審法院104 年智易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尚未確定),有該案準備程序筆錄、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原審卷三第55頁,本院卷第24、126 頁)。綜上事證,被告將水清公司電腦內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紀錄,以上述電子郵件寄送方式,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其目的係為供嗣後成立之樂城公司業務之用,乃甚明確,亦可認定。 ㈢刑法第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被告傳送附表一、二所示電磁紀錄行為,並未經水清公司許可,且該電磁紀錄係屬水清公司所有,被告並無處分權限,被告為上開傳送行為,明顯違反水清公司之意思,並不待言,並據高振輝證述明確。被告任職水清公司期間,因業務需要固得接觸、使用水清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然僅得為業務之正當使用,不可逾越必要範圍,而傳送供私人目的使用。被告於離職前夕,短期間內密集且大量的將水清公司電腦電磁紀錄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並於離職後持之供另設立之樂城公司業務使用,被告傳送水清公司電腦電磁紀錄行為,顯非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且已逾越必要範圍,其主觀上具有違法的認識與故意,而屬「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應甚明確。又刑法第359 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係以「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此與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者,即行成立,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水清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傳送至其個人之電子信箱,其中附表一所示之電磁紀錄已順利傳送,該電磁紀錄內容,均屬水清公司業務資訊及客戶資料,為水清公司營運及市場競爭之利基,被告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供其另成立之樂城公司使用,而與水清公司從事市場競爭,對於水清公司造成營業損害,且被告取得之電磁紀錄,除3H電導度自動控制排放系統型錄、安全無毒水處理、冷卻水塔水處理等涉及產品型錄、施工之專業知識及方法外,另包含諸如「陽明海運七堵大樓」、「台南市立醫院」、「高鐵台南車站」、「大潤發忠明店」、「大潤發景平店」、「大潤發斗南店」等多家原屬水清公司客戶之追蹤資料、客戶合約、產品簡報、產品規畫與設計簡報及客戶使用公司產品之追蹤紀錄表等資料(偵查字第3355號卷第6 至19頁),使水清公司營業內容及客戶資料完全外洩,對於水清公司市場競爭優勢自造成損害,此由被告取得水清公司「安全無毒水處理」簡報資料及說明單電磁紀錄後,即以改作方式供樂城公司作為業務開發及招攬客戶之用,造成市場惡性競爭,使水清公司流失客戶即足證明,而水清公司因被告之行為,產生營業上損失至少數百萬元等情,亦據高振輝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一第146 頁背面),被告無故取得水清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電磁紀錄,已致生損害於水清公司,應屬明確。至於附表二編號1 、5 、6 之電磁紀錄因傳送失敗,實際上並未傳送至被告之個人電子信箱,有前揭水清公司被告使用之電腦電子郵件信箱往來紀錄可稽。易言之,被告並未取得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電磁紀錄,水清公司當亦無損害之結果可言。又附表二編號2 、3 、4 、7 所示之電磁紀錄,被告雖順利將之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惟上開電磁紀錄原已經水清公司公開於其公司之網頁,有被告所提網頁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卷第132 至230 頁),且依其電磁紀錄內容觀之,應係水清公司之業務成果展示,而屬水清公司之DM行銷廣告,則一般人既可由水清公司之網頁瀏覽其內容,水清公司對於DM行銷廣告之使用,復無向他人收取權利金或其他經濟上之對價,已據高振輝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一第147 頁背面),則被告雖有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之行為,惟仍難謂水清公司有因此受損害。 ㈣被告辯稱:傳送資料是因高振輝指示其更新公司業務開發所需的DM,其才將相關資料傳送至個人電子信箱,以便回家整理、製作,但事後因離職,相關之DM並未完成。其負責「陌生客戶開發」,傳送電磁紀錄係為提供客戶觀看,此為其每日之工作,公司眾人皆知;其傳送之資料為其業務所需之型錄及公司實績資料,水清公司均有張貼於公司網頁,並無機密可言。將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寄送給彰化基督教醫院,是林長江之個人行為,其並不知情云云。惟查: ⒈依卷附「水清環保節能公司電腦與網路資源使用規範」(原審卷二第8 至9 頁),其中「公司電腦注意事項」載明:⑴電腦為公司資產,以提供公司員工公務使用為原則,禁止擅自作為私人用途;⑵公司禁止員工將公司電腦擕出公司…。而「軟體使用注意事項」亦載明:⑴本公司同仁不得將私人擁有之電腦軟體安裝使用於公司電腦上,亦不得將本公司資料私自拷貝、私自借與他人或私自帶回家中…等語。被告於100 年2 月6 日任職時,已表示願遵守公司電腦使用規範,並在上開「水清環保節能公司電腦與網路資源使用規範」簽名捺印(原審卷二第8-1 頁),足徵被告明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將公司資料私自拷貝、私自借與他人或私自帶回家中甚明。高振輝於原審證稱:被告擔任之業務員只能負責拍照,並不能做DM或業務的資料,所有DM、業務資料均須交給公司,由我指定業務助理製作,就算有,所有文案也是我提供的,最後製作也需經過我審核、決定同意後才能製作;被告將資料傳到其私人郵件信箱並沒有向我報告,我也沒有指示被告把這些資料傳到其自己帳戶,這些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等語(原審卷一第145 至148 頁)。證人即水清公司會計陳景姚於原審證稱:我在水清公司任職已10年,公司有電腦使用規範,電腦只能供公務使用,不能作私人用途,業務行銷有公司製作之制式範本,其他資料均不能對外提供;客戶資料及電腦資料也不允許員工自行帶回家中。公司的DM都是由老闆(高振輝)自己作,文稿也是由老闆自己擬訂,從未授權過別人,因為只有他才了解公司的專業內容。電腦使用規範有明文禁止員工將資料帶回家或經由公司電腦Email 到自己信箱,每個新進員工在進公司時都需簽訂電腦使用規範,大家都知道。被告說是老闆請其製作行銷DM一節,我從來沒有聽過這種事,因為公司DM全部都是老闆自己親手做的,不可能叫被告做等語(原審卷一第141 至145 頁)。足證被告任職水清公司並無負責製作公司DM行銷廣告之職,被告辯稱其為供製作公司DM行銷廣告,始傳送上開電磁紀錄云云,已與實情不合。參以被告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電磁紀錄,其中除附表二編號2 、3 、4 、7 所示,水清公司已在其公司網頁張貼,而屬水清公司之DM行銷廣告外,其餘或為水清公司產品型錄、施工方式、檢測報告,或為水清公司與客戶間屬內部營業資訊與秘密之客戶追蹤資料、客戶合約、產品簡報、產品規畫與設計簡報及客戶使用公司產品之追蹤紀錄表等,此與製作公司DM行銷廣告並無關聯,然被告卻將該等電磁紀錄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且數量甚多,益見所辯係為製作公司DM行銷廣告云云,委無可採。 ⒉附表二編號2 、3 、4 、7 所示之電磁紀錄,被告雖順利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惟上開電磁紀錄已經水清公司在其公司之網頁上張貼,而屬水清公司之DM行銷廣告,被告雖無故取得上開水清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惟並無致水清公司受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被告辯稱上開電磁紀錄係公司實績,並無機密可言,固可採信。惟被告辯稱其負責「陌生客戶開發」因此有需要傳送電磁紀錄供客戶觀看云云。惟查,水清公司備有紙本DM可供使用,並有3 張與7 張不同版本等情,已據陳景姚證述在卷(原審卷一第142 、143 頁),被告果於「陌生客戶開發」有使用公司資訊之必要,即可提供公司紙本DM給客戶觀看,縱認有觀看公司產品型錄及公司實績之必要,亦非不可以網路連結進入水清公司網頁瀏覽上開資訊內容,何須徒勞先傳送至其個人電子信箱;況附表一所示之電磁紀錄,其內容涉及水清公司產品、施工之專業知識與方法,並有包含客戶追蹤資料、客戶合約、產品簡報、產品規畫與設計簡報、客戶使用公司產品追蹤紀錄表、產品規格、水質分析報告、測試紀錄、客戶使用產品實績圖等相關資料,屬水清公司於市場競爭之營業秘密及公司業務執行應予保存之客戶資料,被告為「陌生客戶開發」,本無提供上開資訊予客戶必要,然被告卻為傳送,足徵所辯為「陌生客戶開發」而傳送云云,顯屬不實。況證人即前水清公司職員高季淮於本院證稱:被告今日庭呈之資料(即水清公司網頁列印資訊,本院卷第132 至230 頁),是我在水清公司時所製作DM的資料,該資料是公開的,張貼在水清公司的網站上,但公司禁止將資料下載到私人電腦上,公司每個人都會做POWER POINT ,但該資料不會放在公司網頁上;我個人沒有將公司電腦資料用EMAIL 或其他方式傳送到我個人使用帳戶內,因為公司有規範禁止將內部機密未經同意而資料外流;被告在樂城公司時,傳送給彰化基督教醫院之資料並沒有放在水清公司網站上供人瀏覽等語(本院卷第86至92頁),核與高振輝、陳景姚前揭所證相符,益證被告辯稱係為「陌生客戶開發」使用而傳送電磁紀錄云云,顯不足採。 ⒊林長江將取自水清公司之電磁紀錄供樂城公司向彰化基督教醫院投標使用,被告辯稱不知情云云,並無可採,理由已如前述。而被告確有將其無故取得之水清公司「安全無毒水處理」簡報資料及說明單等電磁紀錄,擅自改作而供樂城公司業務使用,理由亦見前述,足證被告與林長江先後自水清公司離職,且將渠等離職前自水清公司無故取得之電磁紀錄均供樂城公司業務使用,甚為明確,所辯不知情云云,並無可採。綜上被告所辯無可採,其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被告無故取得水清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水清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被告於101 年4 月23日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行為;同年5 月3 日有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行為,被告取得上開電磁紀錄行為,係基於相同目的之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以相同方法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告訴及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廖顯強、林長江前均任職於水清公司,廖顯強職稱為「專案經理」、林長江職稱為「專案副理」,職務內容則均為業務開發,負責行銷推廣公司產品。詎廖顯強明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將公司之電磁資料竊供自己私人使用,竟於101 年4 月23日下午起,密集且大量竊取水清公司電腦中之非公開機密文件(諸如:客戶追蹤資料、客戶合約、產品簡報、產品規畫與設計簡報及客戶使用公司產品之追蹤紀錄表…等),並利用其公司電子郵件信箱寄至其私人信箱,以此方式竊取檔案數量高達90筆;後又於同年5 月3 日再以相同方式竊取檔案資料近10筆。迄至101 年5 月9 日,廖顯強突然告知「水清公司」將於隔日即101 年5 月10日離職;林長江亦未提前告知而於101 年4 月27日先行離職。嗣因廖顯強於離職後旋成立樂城公司,且任職董事,林長江亦在該公司任職專案經理,業務內容與水清公司完全相同,且廖顯強將上述竊取之公司文件使用於開發客戶,甚至直接將所竊取之簡報用作對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產品說明,造成水清公司受有營業利益上之損失。嗣因彰化基督教醫院於101 年9 月7 日將上開資料轉寄予水清公司進行查詢,水清公司始開始檢查廖顯強曾經使用之公司電腦而悉上情,因認被告無故取得水清公司電磁紀錄合計共100 筆,均致生損害於水清公司等語。 ㈡惟查:被告於101 年4 月23日及5 月3 日,接續於短期內密集且大量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水清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等情,業如前述。惟除附表一所示之電磁紀錄,被告無故取得並致生損害於水清公司外,其餘附表二編號1 、5 、6 ,因傳送失敗,被告並未取得該電磁紀錄,且無致生損害於水清公司;附表二編號2 、3 、4 、7 所示之電磁紀錄,被告雖無故取得,惟上開電磁紀錄已經水清公司張貼在其公司之網頁上,難謂水清公司有因被告取得上開電磁紀錄而致生損害,亦即告訴及交付審判意旨關於附表二所示被告傳送水清公司電腦電磁紀錄行為,與刑法第359 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該當,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即附表一)有接續犯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附表二部分,與刑法第359 條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該當,原審未詳予調查區別,遽就告訴及交付審判意旨所指筆數,均為被告有罪判決,即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該部分犯行,應認有理由,惟被告仍執前詞,否認附表一所示犯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無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違誤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判決。爰審酌被告為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對於商業倫理及法律基本常識之認識及理解,應較一般人為高,然竟為圖自己私人利益,借任職水清公司期間,無故取得水清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電磁紀錄,並於離職後供另成立之樂城公司作為市場競爭使用,造成水清公司受有營業利益財產損害,行為實屬不當,而其犯後復不能坦承犯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自承已離婚,小孩由前妻撫養,目前在大陸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 傳送日期、時間 │ 傳送檔案名稱 │ 備註 │ ├─┼──────────┼────────────────────┼───────┤ │1 │ 101/4/23 下午3:43 │1. 3H電導度自動控制排放系統型錄.pdf │ │ │ │ │2. 100年度水質報告-陽明海運七堵大樓.pdf │ │ │ │ │3. 水雜質分離器型錄.pdf │ │ │ │ │4. 只剩剝落痕跡--南市醫.pdf │ │ │ │ │5. 冰水主機運轉紀錄-彰濱秀傳.xls │ │ │ │ │6. 和碩實績.docx │ │ │ │ │7. 省水節能利器.pdf │ │ │ │ │8. 除銹醫生-Sunair除銹除垢器.pdf │ │ │ │ │9. 接近溫度--南市醫.pdf │ │ │ │ │10.華碩簡報.pdf │ │ │ │ │11.銹蝕12ppm-陽明案例.pdf │ │ ├─┼──────────┼────────────────────┼───────┤ │2 │ 101/4/23 下午3:49 │1. 安全無毒水處理-100.4.6.pdf │ │ │ │ │2. 冷卻水塔水處理-家樂福版簡報.pdf │ │ ├─┼──────────┼────────────────────┼───────┤ │3 │ 101/4/23 下午6:14 │1. 99年微風本館冰水主機運轉紀錄表.pdf │ │ │ │ │2. 冰水主機運轉紀錄表-京站.pdf │ │ │ │ │3. 冰水主機運轉紀錄表-美麗華.pdf │ │ ├─┼──────────┼────────────────────┼───────┤ │4 │ 101/4/23 下午6:15 │1. 冷卻水處理合約書(空白).doc │ │ ├─┼──────────┼────────────────────┼───────┤ │5 │ 101/4/23 下午6:16 │1. 長春化工冰水除銹工程.pdf │ │ │ │ │2. 留蘭香鍋爐冷凝桶除銹.pdf │ │ ├─┼──────────┼────────────────────┼───────┤ │6 │ 101/4/23 下午6:18 │1. 接近溫度曲線圖.pdf │ │ │ │ │2. 華碩簡報.pdf │ │ │ │ │3. 冰水主機成效驗證簡報.ppt │ │ │ │ │4. SGS陶瓷球重金屬檢驗報告.jpg │ │ ├─┼──────────┼────────────────────┼───────┤ │7 │ 101/5/3 下午4:30 │1. 水質分析報告-中影.doc │ │ │ │ │2. 水質分析報告-友銓電子.doc │ │ │ │ │3. 水質分析報告-台灣捷時雅邁.doc │ │ │ │ │4. 水質分析報告-文方101.3.23.doc │ │ │ │ │5. 水質分析報告-文方101.4.11.doc │ │ │ │ │6. 水質分析報告-奇美醫院(柳營分院).doc│ │ │ │ │7. 水質分析報告-南亞樹林廠.doc │ │ │ │ │8. 水質分析報告-童綜合醫院.doc │ │ │ │ │9. 水質分析報告-童綜合醫院.pdf │ │ │ │ │10.水質分析報告-彰化基督教醫院.doc │ │ │ │ │11.水質分析報告-彰化基督教醫院0425.doc │ │ ├─┼──────────┼────────────────────┼───────┤ │8 │ 101/5/3 下午5:51 │1. DSC00668.jpg │ 設備器材照片 │ └─┴──────────┴────────────────────┴───────┘ 附表二: ┌─┬──────────┬───────────────────────┬────────┐ │ │ 傳送日期、時間 │ 傳送檔案名稱 │ 備註 │ ├─┼──────────┼───────────────────────┼────────┤ │1 │ 101/4/23 下午3:46 │1. (PDF)BAS長效錠劑+活水器簡報0000000.pdf │此次傳送失敗 │ │ │ │2. (PDF)日本bas冷卻水處理系統簡報0000000.pdf │ │ │ │ │3. [水清]安全無毒水處理0000000.pdf │ │ │ │ │4. 07-03-23高鐵台南車站015.JPG │ │ │ │ │5. 07-03-23高鐵左營車站019.JPG │ │ │ │ │6. HSR高鐵-台南車站.pdf │ │ │ │ │7. HSR高鐵-左營車站.pdf │ │ │ │ │8. 上銀-台中廠.JPG │ │ │ │ │9.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明店.pdf │ │ │ │ │1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店.pdf │ │ │ │ │11.中油總部大樓.pdf │ │ ├─┼──────────┼───────────────────────┼────────┤ │2 │101/4/23 下午3:49 │1. 中華電信仁愛大樓.pdf │資料已公開於水清│ │ │ │2. 中華電信國際通信大樓.pdf │公司網站 │ │ │ │3. 台北醫學大學.pdf │(見原審卷二第39│ │ │ │4. 台灣玻封電子.pdf │至42、45、46頁)│ │ │ │5. 台灣留蘭香.pdf │。 │ │ │ │6. 交通部綜合大樓.pdf │ │ ├─┼──────────┼───────────────────────┼────────┤ │3 │101/4/23 下午3:49 │1. 宏國大樓.pdf │資料已公開於水清│ │ │ │2. 宏達國際電子總部大樓(1).pdf │公司網站 │ │ │ │3. 宏達國際電子總部大樓(2).pdf │(見原審卷二第25│ │ │ │ │4至256頁 )。 │ ├─┼──────────┼───────────────────────┼────────┤ │4 │101/4/23 下午3:49 │1. 京站.jpg │建物相片 │ │ │ │2. 京站廣場.pdf │已公開於公司網站│ │ │ │3. 和碩聯合科技大樓.pdf │已公開於公司網站│ │ │ │4. 明基電通.pdf │已公開於公司網站│ │ │ │5. 金典酒店.pdf │已公開於公司網站│ │ │ │6. 信昊塑膠.jpg │建物相片 │ │ │ │7. 美麗華百樂園購物中心.pdf │已公開於公司網站│ │ │ │ │(見原審卷二第25│ │ │ │ │8至267頁)。 │ │ │ │ │ │ ├─┼──────────┼───────────────────────┼────────┤ │5 │101/4/23 下午3:56 │1. 耐斯王子大飯店.pdf │此次傳送失敗 │ │ │ │2. 耐斯王子飯店.jpg │ │ │ │ │3. 家樂福-屏東店.JPG │ │ │ │ │4. 家樂福-愛河店.JPG │ │ │ │ │5. 振曜科技.pdf │ │ │ │ │6. 高雄捷運-行政大樓.JPG │ │ │ │ │7. 高鐵新竹站.JPG │ │ │ │ │8. 華碩電腦大樓.pdf │ │ │ │ │9. 華碩電腦大樓_2.pdf │ │ │ │ │10.陽明海運-七堵.pdf │ │ │ │ │11.陽明海運-內湖.pdf │ │ │ │ │12.陽明海運-重慶.pdf │ │ │ │ │13.微風廣場.pdf │ │ │ │ │14.新竹愛買.JPG │ │ │ │ │15.嘉聯益科技.pdf │ │ │ │ │16.實績資料.pdf │ │ │ │ │17.精英電腦總部大樓.pdf │ │ │ │ │18.樹谷服務中心.pdf │ │ │ │ │19.環球購物中心.pdf │ │ │ │ │20.環球購物中心global.jpg │ │ │ │ │21.總統府辦公大樓.pdf │ │ ├─┼──────────┼───────────────────────┼────────┤ │6 │101/4/23 下午4:13 │1. 水清代表性實績.xls │此次傳送失敗 │ │ │ │2. 冰水主機運轉記錄表-簡易判斷表.doc │ │ │ │ │3. 冷卻水系統調查表(空白)-1.doc │ │ │ │ │4. 冷卻水系統調查表(空白-2).doc │ │ │ │ │5. 冷卻水處理長效界面活水器.doc │ │ │ │ │6. 附件2.空氣調節設計基礎【水處理概論】.pdf │ │ │ │ │7. 完整檔案.pdf │ │ │ │ │8. 客戶追蹤表(總表).docx │ │ │ │ │9. 活水器和碩照片.ppt │ │ │ │ │10.省油觸媒-合併版.doc │ │ ├─┼──────────┼───────────────────────┼────────┤ │7 │101/4/23 下午6:15 │1.活水器和碩照片.ppt │已公開於水清公司│ │ │ │ │網站 │ │ │ │ │(見原審卷二第 │ │ │ │ │279至291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