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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林建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告
億銓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淵琮
被告
協紡企業社
代表人
陳真讚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1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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