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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仕楓廖建瑜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魏臺南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建中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建武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僑生
即被告
王正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佳雄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俊翔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鄧乃光
選任辯護人
林士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唐維誠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林鈺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茲裁定如下:

主文

魏臺南、程建中、施建武、黃僑生、王正明、郭佳雄、鄧乃光、唐維誠均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所定對於被告之強制處分,依手段輕重之程度,有羈押、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等,均在保全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乃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較諸一般限制住居,其居住範圍更為廣闊,目的在於避免被告因出境滯留他國,影響追訴、審判或執行進行,藉以保全被告接受追訴、審判或執行。再限制出境、出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決定。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魏臺南、程建中、施建武、黃僑生、王正明、郭佳雄、鄧乃光、唐維誠因貪污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矚訴字第18號判決有罪後,再上訴由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如本院判決所示,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2年2月、3年10月、3年、3年2月、2年10月、2年8月、4年10月,目前被告魏臺南、程建中、施建武、黃僑生、王正明、郭佳雄、鄧乃光、唐維誠均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等節,有起訴書、判決書及上訴狀在卷足憑。

㈡本院經審理後,認被告魏臺南、程建中、施建武、黃僑生、王正明、郭佳雄、鄧乃光、唐維誠犯如本院判決所示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迄本院辯論終結時止,對於部分違背職務行為仍予否認,復遭判處重刑在案,有事實足認有畏罪逃亡之虞,雖無羈押必要,但仍有以限制出境、出海手段,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且此對渠等憲法所賦予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利之限制,亦未逾必要程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之2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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