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禮廷 (原名陳禮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禮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禮廷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