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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世宗楊皓清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莉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莉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莉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附表編號6 至16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其中編號2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 、3 、5 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於105 年6 月27日具狀請求,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10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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