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莉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莉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莉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附表編號6 至16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其中編號2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 、3 、5 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於105 年6 月27日具狀請求,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10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