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竊盜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