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8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扣押物(103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已無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云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11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判決確定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該案已自本院脫離繫屬,是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應由執行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