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柏誠(原名蘇培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誠因⑴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6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