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柏誠(原名蘇培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誠因⑴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6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