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民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民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民權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民權先後因賭博罪、妨害自由罪共2 罪,各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