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林定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9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其所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影本僅有第1 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而該項欠缺係不得補正之事項,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林定鑫雖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所附原判決繕本僅有第1 頁,判決內容不完整,有聲請人所提出原判決繕本在卷(見本院卷第7 頁)可按,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