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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8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許仕楓胡宗淦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89號

聲請人
林定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9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其所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影本僅有第1 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而該項欠缺係不得補正之事項,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林定鑫雖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所附原判決繕本僅有第1 頁,判決內容不完整,有聲請人所提出原判決繕本在卷(見本院卷第7 頁)可按,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8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