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五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甲○○對於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其所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影本僅有第一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而該項欠缺係不得補正之事項,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補具原判決之部分繕本,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裁定係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倘抗告人有再審之原因,仍得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之,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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