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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363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483、6430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602 、195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志鴻(下稱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及同年2 月19日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毒品來源為綽號「大頭」、「小彭」及「陳啟榮」之人。嗣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8日及同年月26日向新北市刑警大隊另案警詢供出「小胖(即小彭)」及「小代(即張訓榮)」,而聲請人在102 年間即係向該二人(同屬一販毒集團)購買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員警因而於104年11月26日在新北市鶯歌區「北國之春」汽車旅館,查獲毒品上手綽號「小代(即張訓榮)」之販毒集團,又綽號「小胖(即小彭)」為該販毒集團之共犯,而聲請人已於103 年向員警供述,然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就聲請人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上游來源而破獲,而予以免除其刑。再者,聲請人因未於105 年6 月14日審判程序到庭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請裁定准予開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該條文既曰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別,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刑之加減事由,並不屬於該條第1 項第6 款所指罪名之範圍。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就同一罪名刑之減輕或免除,僅關科刑範圍,其罪名未變,且非法定必須免除其刑,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46 、210 號、102 年台抗字第997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經調查斟酌者,即非新事實或新證據。又聲請再審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自未具備上開要件,亦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27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認定其係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等罪,並無爭執,僅指摘原確定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免刑而據以聲請再審。惟所持理由業經聲請人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案件以同一情詞置辯,並據原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中就聲請人所辯不可採之原因,詳予指駁,臚列證據並逐一敘明得心證之理由(見本院原確定判決理由欄三、㈣,詳判決書第12至15頁)。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或新證據,仍執陳詞再就本院判決已經審酌之事項,單憑己意認有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所定「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再審要件不符。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者,僅足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不變,即與罪名無關,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是聲請人所稱其曾經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乙節,僅屬有無減輕刑罰之原因,並不足使其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㈢綜上,本件聲請再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3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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