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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黃雅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
被告
王勝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臺抗字第49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既有如附件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之說明,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      告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19樓
法定代理人  許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許銘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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