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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筱珮邱滋杉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
    許銘

  • 原告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 被   告 王勝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臺抗字第49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既有如附件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之說明,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附件: 原 告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19樓 法定代理人 許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許銘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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