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
- 被告
- 王勝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臺抗字第49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既有如附件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之說明,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 告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19樓
法定代理人 許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許銘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