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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上訴人
陳柏廷

      陳慧穎

      陳慧玲

      陳慧容

      陳音如

      陳美如

      陳昭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朝傳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朝傳於第一審判決前死亡,依前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程序續行。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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