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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楊秀枝王美玲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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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心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齡琇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暨付與筆錄聲請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其在刑事訴訟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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