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洪吉端
- 原告
- 洪胡素真
- 被告
- 沈威志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違反長官職責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事實上之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威志被訴違反長官職責等案件,業經本院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於本院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