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曈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324 號、102 年度偵字第20177 號、103 年度偵字第966 號,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369 號、104 年度偵字第4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王曈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於民國101 年間任職於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投顧公司)擔任分析師,以在電視媒體解盤分析股票為業。被告明知上櫃交易之有價證券,其價格應由交易市場供需法則自然形成,不得以人為方式蓄意操控,更不得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詎被告知悉其言論對投資人之影響,為能招收不特定投資人成為會員以獲取會費收入,及高價賣出友人劉國平在和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興證券公司)證券帳戶所買進之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奧斯特公司) 股票,基於影響集中交易市場上奧斯特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除自101 年12月27日起至102 年2 月26日,持續在其「大華國際投顧王者至尊王曈分析師盤後分析稿」,陳述奧斯特公司投資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鴻公司),「太陽光電電能售予台電Eps 貢獻1.5 元」、「閃爍晶體之市場用途多,目前供不應求,毛利率30% 」等流言,供不特定投資人向大華投顧公司自由索取,並於附表所示時間,或在有線電視非凡財經台每日下午4 時至4 時30分所主持之「王者至尊」節目,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鄧禾紜以散發手機簡訊予會員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奧斯特公司獲利良好等之不實言論至全國各地,誘騙不特定投資人林永安、林永森、林永鴻、羅曾金枝及大華投顧公司會員劉勝驥、張秀汝、盧松興等人因而追價或依其指示之高價買進奧斯特公司股票,僅會員于鱺樺等79人即買賣14,212仟股,約占總成交量之5.67% 。俟奧斯特公司股價上漲接近至102 年2 月4 日每股45.15 元最高點時,仍不斷向會員喊進加碼,並同時使用友人劉國平和興證券公司證券帳戶陸續賣出先前買進之奧斯特公司持股,從中獲利。因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準用同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罪嫌等語。 二、被告於101 年12月24日、102 年1 月21日,在非凡財經電視台「王者至尊」節目,發表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內容之言論,並於102 年1 月22日、23日、24日、28日及2 月18日,傳送如附表編號3 至7 之簡訊內容,此為被告所承認,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8 月2 日臺證監字第1020015211號函及所附視訊光碟、光碟勘驗報告、劉勝驥出具被告散發簡訊發訊手機翻拍畫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2 年9 月12日證櫃交字第1020023075號函檢送于鱺華等104 名投資人101 年10月1 日至102 年2 月28日買賣奧斯公司股票交易明細電子檔資料光碟可資參證。檢察官認被告散布不實之資料及流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罪嫌;被告否認有何不法,辯稱:我是本於專業而判斷。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即一般所稱之反操縱條款,目的在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亦即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以保護一般投資大眾,同條第1 項第6 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之規定,屬操縱市場行為之一種,行為人是否違反該款規定構成同法第171 條之罪,自應以行為人客觀上有無散佈不實資料之行為,及主觀上有無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意圖為必要,而此構成要件之有無,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如無相當之確切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三、關於附表編號1 內容部分 ㈠依奧斯特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訊息,其中101 年11 月6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轉投資綠色能源及生醫材料產業案」,同年11月14日公告:「本公司已簽訂投資綠色能源產業之股權買賣合約」,同年11月27日公告:「本公司投資元鴻公司普通股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是奧斯特公司於101 年11 月27 日之前,已陸續公告將轉投資綠色能源及生醫材料產業,嗣簽訂投資綠色能源產業之股權買賣合約,並轉投資元鴻公司,應可確定。 ㈡最近1 、20年,環保當道,從事綠色能源投資,前景看好,被告在奧斯特公司公開轉投資元鴻公司等訊息後,相隔約3 、4 週,在101 年12月24日發表元鴻公司為奧斯特公司之子公司,持股比例為45% ,綠色能源部分每年會有固定收益轉回母公司等語,有相當之依憑,非全然信口開河。 四、關於附表編號2 內容部分 依奧斯特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訊息,其中102 年1 月11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明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晶公司)」,同年1 月15日公告:「就102.1.15時報資訊對本公司報導內容( 報導內容:奧斯特…朝向綠能及生醫材料等市場發展) 之補充說明( 本公司係透過轉投資元鴻公司已跨足綠色能源產業,並透過轉投資明晶公司投入生醫材料產業之範疇。上述兩項轉投資均依規定分別於101 年11月27日及102 年1 月11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重大訊息。) 」,是奧斯特公司在102 年1 月15日之前,董監事會議決定跨足目前主流之綠色能源及生技產業。因我國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廣生物科技產業,致力將臺灣建設成生技島,使生技產業前景看好,被告在奧斯特公司發表相關訊息後,於102 年1 月21日聲稱:奧斯特公司投資生技與能源、業績倍數成長、毛利率提升等語,應非憑空捏造。至於「毛利率提升、業績倍數成長」,常見於各大股市報導或證券分析資料,因股市行情詭譎多變,此乃預測特定股票前景看好,形容上市櫃公司之營運狀況或股價之變化,不具任何實質內容,用詞縱有浮誇,亦與「流言」有別。五、關於附表編號3 內容部分 奧斯特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訊息,其中102 年1 月21日公告:101 年12月營收7,220 萬元,年增41.3% ,稅後純益2,290 萬元,年增212.8%,每股盈餘0.45元,年增209%。因奧斯特公司101 年12月每股盈餘0.45元,以此為基礎,推估、展望奧斯特公司102 年全年獲利評估EPS 約5.4 元(0.45元×12=5.4 元);又奧斯特公司101 年1 月21日收盤價為32.45 元,其本益比為6.0092(32.45元÷5.4 元=6.0092),不到7 倍,與 102 年1 月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布之大盤本益比24相較,奧斯特公司本益比遠低於大盤本益比,投資報酬率高,則被告102 年1 月22日評估後稱奧斯特公司全年獲利評估EPS 在5 元以上,鼓勵股民或會員長線持有,核無浮誇之情。 六、關於附表編號4 內容部分 依奧斯特公司股票102 年1 月21日日線圖,當日股價上漲,盤中融券餘額增加,又依奧斯特公司股票102 年1 月23日日線圖,奧斯特公司股票當日盤中低價為34.65 元( 原審卷一第97頁、第101 頁) ,往前回溯約1 個月,與奧斯特公司股票101 年12 月27 日之收盤價格19.65 元、12月28日之收盤價格19.9元相比,確實高出許多,則被告102 年1 月23日傳送簡訊:奧斯特公司……軋空氣勢形成……技術面股價再創新高突破34.65 元,為多頭總司令,長線看好、抱愈久、賺愈多等語,與當時奧斯特公司有股價上漲、券資比及融資餘額均增加等情,相差無幾。至於所傳多頭總司令,長線看好、抱愈久、賺愈多等節,乃屬一般分析師吸引聽眾或會員所常用之推銷手法,不能認係意圖炒作股票、影響股價。 七、關於附表編號5 至7 內容部分 ㈠被告傳送:奧斯特公司業績倍數成長,獲利三級跳,從基本面、技術面、籌碼面而言,上漲空間寬廣,長線持有一定是最大贏家( 編號5);奧斯特外資連買7 日,技術面38.15 非高點長線,基本面轉機擴大毛利,獲利三級跳、成長驚人,中長線持有者是最大贏家( 編號6);奧斯特……即將醞釀反彈,請勿殺低,先續抱,中長線仍看好,下半年業績具爆發性,今年將是脫胎換骨的轉機成長年( 編號7)。此等簡訊,均係被告個人對於奧斯特公司之前景預估,並以奧斯特公司之基本面、技術面及籌碼面作為預估基準。 ㈡再觀當時主要媒體之資訊,時報資訊102 年1 月10日報導:奧斯特12月合併營收為1.07億元,年增60.73%;鉅亨網102 年1 月10日報導:奧斯特12月非合併營收0.75億元,年增 46.77%,1 月至12月達6.66億元;時報資訊102 年1 月22日報導:轉虧為盈、奧斯特飆;聯合晚報102 年1 月23日報導:奧斯特爆逾1.2 萬張、再衝漲停(原審卷一第127 頁),一再指出奧斯特公司業績衝高,前景看好。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 年4 月30日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奧斯特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指出:奧斯特公司101 年11月營業收入55,954,000元,與100 年同期收入51,622,000元相較,增加8.39% ;101 年12月營業收入74,970,000元,與100 年同期收入51,081,000元相較,增加46.77%;102 年1 月營業收入53,657,000元,與100 年同期收入40,112,000元相較,增加33.81%等情,則被告於102 年1 月下旬、2 月中旬,傳送奧斯特公司基本面轉機,獲利三級跳、成長驚人,中長線持有者是最大贏家等訊息,無明顯扞格之處。 八、被告其他言論之說明 ㈠被告在「大華國際投顧王者至尊王曈分析師盤後分析稿」及「王者至尊」節目,先後表示奧斯特公司投資元鴻公司、明晶公司,「閃爍晶體之市場用途多,目前供不應求」、「具爆發力的黑馬」、「掌握主流價值」、「刮目相看」、「上等之選」、「預估本益比」、「軋空氣勢形成」、「業績突飛猛進」、「多頭總司令」、「長線看好」、「空頭不死、多頭不止」、「上漲空間」、「倍數成長」、「獲利三級跳」、「醞釀反彈」、「脫胎換骨」、「轉機成長」等詞彙,常見於各大股市報導、投資報告或證券分析資料,用以形容上市櫃公司之營運狀況或股價變化,不具實質意義,被告用字譴詞雖嫌浮誇,然尚與「流言」有間;另股市行情常一日數變,所謂獲利評估、買入及長期持有之建議或跌深反彈之預期等語,係被告以股市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觀察而得,自難僅憑股價嗣後下跌之結果,作為被告散布流言之認定。 ㈡被告於偵查期間一度表示:自101 年12月22日,我的業績只有3 萬元,所以我才想賭賭奧斯特公司的股票,如果上漲了,我這個月的業績就順利達成了,後來奧斯特公司果然股價上漲,許多會員便同意會員升等,我的業績便上升了;我是用賭的,101 年12月之前是看壞,之後是不是會好,我是用賭的等語。因股票市場瞬息萬變,政府雖設有公開資訊觀測站供股民參考,然影響股價之因素眾多,除本國政策與市場之交互作用外,外國政策與市場之變動亦會影響我國股票市場之價格波動,如判斷正確,可能一夕致富,如判斷失誤,則可能因此套牢,慘賠收場,縱為長年縱橫股市之老手,亦不能倖免,故股票投資本即充滿不確定性與射倖性;而證人鄧禾紜於偵查庭亦證稱:被告有叫我去找奧斯特公司的經營項目、盈虧、前一兩季的經營狀況,還有技術面的線型圖等語( 20177 號偵卷第35頁) ;證人黃輝煌於102 年8 月20日偵查庭復證稱:被告有叫我查奧斯特公司的公開資訊,剛開始的時候,我覺得該公司是要投資政府提倡的綠能產業,我覺得應該沒有問題,後來我們推薦會員買之後,股價有上漲,為了保障會員的權益,在102 年1 月初,被告叫我聯絡奧斯特公司發言人,我跟奧斯特公司發言人聯絡是確認他們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的資訊是否屬實,我問奧斯特公司發言人,奧斯特公司有無辦法轉虧為盈,他說有機會,他說確實有投資綠能及生技器材,我跟被告報告時,只說有機會轉虧為盈,他們確實有投資綠能跟生技醫療器材,這兩個產業都是政府在鼓勵的,所以研判起來,該公司還不錯,被告說這家公司有低價轉機的機會( 20177 號偵卷第65頁至66頁) 。因此,被告在參考奧斯特公司之基本面、大盤股票市場走向,本於其專業判斷後,雖一度聲稱「想賭賭奧斯特公司的股票」、「我是用賭的」,尚難認定被告係無的放矢。 九、相關證人證言之說明 ㈠證人即奧斯特公司財務副總邱明發於102 年7 月12日調查局新北調查處詢問時表示:「我記得黃耀南曾於101 年12月間以電話告訴我,將有投顧老師王瞳來電詢問有關公司轉投資事業之太陽能電廠( 元鴻公司) 及生醫產業( 明晶公司) 概況,後來投顧老師王瞳的研究員即來電詢問前述事項,我僅回答表示未來轉投資之公司營運效益,尚無法評估。」等語;於同日偵查庭作證表示:我100 年5 月任職奧斯特公司,100 年7 月升為奧斯特公司財務副總,奧斯特公司101 年8 月董事會通過私募議案,奧斯特公司有兩次私募,第一次是101 年11月14日,我認購500 萬股,第二次101 年12月5 日再認購一次,在私募期間總經理梁伯榮說非常看好公司發展,我們認為公司會轉型,而且總經理有引進新的事業,包括太陽能及生技醫療;我到職之後邱煥仁問我,「我跟他說可以長期投資」,被告研究員有打電話給我,他問我公司未來轉投資哪些,我僅針對公司公告內容投資明晶公司、元鴻公司跟他說(18324號偵卷第32頁至第35頁反面) ;奧斯特公司財務副總邱明發亦無法否認奧斯特公司值得長期投資。而證人黃輝煌於調查局新北調查處復表示:被告曾於102 年1 月初請我打電話給奧斯特公司發言人,詢問奧斯特公司績效、產品遠景、將來是否會賺錢,該公司發言人向我表示奧斯特公司將來有機會賺錢,綠色能源、生技醫療產品遠景還不錯,我也將該發言人的看法轉知被告;被告推薦股票的原則主要是低價、轉機,我知道奧斯特公司轉投資元鴻公司在賣電及明晶公司製造閃爍晶體,……綠色能源及生技醫材是一個有機會獲利的夢(20177號偵卷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 ,復於102 年8 月20日偵查庭表示:被告有叫我查奧斯特公司的公開資訊,剛開始的時候,我覺得該公司是要投資政府提倡的綠能產業,我覺得應該沒有問題,在102 年1 月初,被告叫我聯絡奧斯特公司發言人( 按:指邱明發) ,我跟奧斯特公司發言人聯絡是確認他們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的資訊是否屬實,我問奧斯特公司發言人,他說確實有投資綠能及生技器材,我跟被告報告時,只說有機會轉虧為盈,他們確實有投資綠能跟生技醫療器材,這兩個產業都是政府在鼓勵的,所以研判起來,該公司還不錯,被告說這家公司有低價轉機的機會( 20177 號偵卷第65頁至第66頁) 。因股票走向分析,係針對將來情勢之預測,具有風險及不確定性,被告依其專業從奧斯特公司之投資方向,預測分析奧斯特公司股票前景看好、抱愈久、賺愈多,尚難認係意圖影響股價或散布不實資訊。 ㈡證人即被告於大華投顧公司之助理黃輝煌證稱:我在102 年1 月初打電話給奧斯特公司的發言人,詢問該公司未來願景與業績情況,包括以前的業績,101 年11月之前大約賠0.35元,於101 年12月轉虧為盈,賺0.45元,此公司確係轉虧為盈,並有轉機性,獲利從賠錢、打平至賺錢,等於獲利是成長,一個月可以將損失全部彌補並賺錢,這是此間公司有利之處,所以我詢問發言人,第一個是問公司的業績,第二是問公司願景,因該公司要轉投資生技科技及能源問題,發言人給我的回答是仍在評估,我問公司於12月份轉虧為盈,將來願景應該是不錯,發言人表示在評估中,但轉虧為盈是事實;我問發言人轉投資產業標的是生技科技、能源科技,公司將要轉投資至閃爍晶體及公司發布的能源等,明顯看到的事實是發言人所說的該公司確實轉虧為盈,我也都有據實向被告報告;我們在介紹股票時,第一要先蒐集資料,資料來自上市公司所公布的第一手資料,以奧斯特公司為例,於 101 年11月6 日公布了很多訊息,我們就上網找資料,看有無投資政府鼓勵之產業,如公司有新團隊的買進,用私募方式買進,閉鎖期要2 、3 年,表示有間公司可以長期投資;就奧斯特這支股票,我將在資訊觀測站所蒐集之資料及報章雜誌、網路資料提供給被告……我們在12月中旬注意到這一檔股票,於是我們就回頭查資料,包括11月6 日公布轉投資生技與能源產業,我向被告說這個可以,因為政府提倡生技、能源產業,要使臺灣成為生技島並節能,符合政府政策,跟著政府政策就對,再來就是私募有2 、3 億,這些金主買12、13塊,閉鎖期有2 到3 年不能賣股票,表示新進的團隊非常有企圖心等語( 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54頁) ,是被告就尋找奧斯特公司為觀察標的之起始、嗣後蒐集資訊之來源、接觸奧斯特公司發言人及評估公司前景等過程,均與一般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就投資標的所為流程相近,而其等就奧斯特公司之股價為正向之評估,乃以產業趨勢、政府政策及投資價值等多方考量,尚與常情無違。 ㈢證人劉國平於原審雖證稱:我有買進奧斯特公司的股票,我有欠被告的錢,奧斯特公司股票的買賣,是由被告決定,被告買進或賣出,不用跟我報告,被告可以全權決定,我國泰世華永和分行的存摺都放在被告那裡,錢都是由被告存入,最後這檔股票有獲利,賺20幾萬元( 原審卷二第43頁反面、第45頁) ;被告於103 年1 月28日偵查庭則表示:我自己沒有買進奧斯特公司股票,是劉國平要去買跟我借錢,劉國平在101 年12月下旬跟我借錢買奧斯特公司股票,是他自己看的或是聽市場消息,要買奧斯特公司股票(20177號偵卷第 120 頁至第121 頁) ,彼此所言有異。依通常情事,投資股票追求會獲利,需有相當財力或判斷能力,證人劉國平財力不佳,並有向被告告貸之紀錄,實無力購買股票,被告亦不太可能再繼續借款予手頭不便之證人劉國平,以投資風險極大之股票市場,而有關購買奧斯特公司股票之價格及張數,究竟由被告或證人劉國平決定,二人所述南轅北轍,尤其,購買奧斯特股票之資金,全由被告籌集、存入,則被告所辯其貸款予證人劉國平自行購買奧斯特公司股票,顯屬虛偽,應為被告借名而購買。姑不論實情如何,被告於101 年12月24日至102 年2 月18日發表本件言論及簡訊期間,陸續使用證人劉國平和興證券公司證券帳戶買賣奧斯特公司股票,每次買賣數量1 至5 張不等,總獲利30餘萬元,此有證人劉國平買賣奧斯特公司股票之交易對帳單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79頁),以被告當時買賣張數及獲利金額,與奧斯特公司股票於當時之成交價量相較,顯然不成比例,公訴意旨據此認被告意圖影響奧斯特公司股價等情,難認允當。 十、本件被告身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就奧斯特公司之股價走向、產業趨勢及營運前景等等,分析而得之投資建議,既有合理研判依據可憑,自難認係為影響奧斯特公司股價所散布之流言,而投資顧問公司本係以證券分析人員於媒體分析股價、給予投資建議,招攬會員,並定期傳送簡訊告知股票訊息,被告就其對奧斯特公司研析所得之買進或長期持有建議,經電視頻道發表或手機簡訊發送後,僅供觀看者或會員參考,是否買入該公司股票,仍需本於自己之判斷,非被告三言兩語所能左右,公訴意旨以會員在此期間買入股票張數若干,遽指被告蓄意以人為方式操縱,意圖影響奧斯特公司之股價,尚嫌速斷。綜上,檢察官所援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行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為被告確有違反該條款行為之佐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罪嫌,應認尚屬不能證明。 十一、檢察官上訴要旨 ㈠企業之業外收入等當期獲利,不得作為業績預測之準據。奧斯特公司於102 年1 月28日,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補充說明:奧斯特公司101 年12月之自結稅前純益為2 億2 千9 百萬元,其中本業仍維持營業淨損,上開自結稅前純益主要係因公司前董事長對子公司平涼首選牛業有限公司之投資損失,作一次性之補償收入,挹注營業外收益美金30萬元之故;另觀奧斯特公司101 年第3 季合併財務報表及102 年第1 季合併財務報表顯示:奧斯特公司縱有一次性之獲利挹注,毛利率仍僅為個位數,在實質上呈現衰退等情,堪認被告所散布奧斯特公司「毛利率再提升」、「業績倍數成長,獲利三級跳」、「業績因受惠新訂單蜂擁而入,呈現倍數成長」、「下半年業績具爆發性」、「基本面轉機擴大毛利率」等言論或簡訊,顯然均屬不實流言。 ㈡本益比之推估,依學者及會計業者通說,應以過去之每股盈餘為基礎;分析時或使用前一年之每股盈餘,或以近四季每股盈餘之合計,為推估依據。被告以非屬常態之一次性業外收入,推估奧斯特公司之預期本益比,散布「奧斯特公司昨天公布12月業績倍數成長,獲利三級跳,單月盈餘eps.0.45元,將前11月虧損-0.37 元一舉轉虧為贏,展望2013年依12月份獲利評估全年ep s.5元以上機會大,目前預估本益比不到7 倍,大盤本益比23倍,明顯價位被低估,難怪外資連續買超、長線持有才是最大贏家。」等不實簡訊,足見被告確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之犯意及犯行。 ㈢證人即奧斯特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兼發言人邱明發,於偵查中證稱:「黃耀南曾於101 年12月間向我告知,將有投顧老師王曈來電詢問有關公司轉投資事業之太陽能廠及生醫產業的概況,後來投顧老師的研究員即來電詢問,但我僅表示未來轉投資公司之營運效益尚無法評估,加上我有列席董監事會議,知悉奧斯特公司若轉投資元鴻公司及明晶公司,將無法在短期內獲利,所以我認為投顧老師王曈會積極推薦奧斯特公司股票的原因,是要配合奧斯特公司董監事進行炒作股價。」等情,足徵被告刻意隱匿證人邱明發所提供之前揭資訊,而散布有利於推高股價之不實流言,其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 十二、檢察官上訴之評斷 ㈠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看) 。檢察官以被告誤將奧斯特公司之業外收入作為業績預測之依據,及以非屬常態之一次性業外收入,估算奧斯特公司之預期本益比,認定被告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之犯意及犯行。然股市走向之預測、分析,其參考、判斷因子甚多,而影響股票價格之因素,除該企業之財務報表、本益比、前期收入得作為預測企業未來股價之走向外,股市大盤及企業投資標的之展望,亦得作為重要指標,本件被告以奧斯特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布之投資綠色能源及生技醫療產業消息,並由其助理以電話詢問方式,向奧斯特公司發言人邱明發求證,再綜合奧斯特公司之基本面、技術面,推估奧斯特公司之前景看好,前已詳述,雖奧斯特公司於102 年1 月28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補充說明:奧斯特公司101 年12月之自結稅前純益為2 億2 千9 百萬元,其中本業仍維持營業淨損,上開自結稅前純益主要係因公司前董事長對子公司之投資損失,作一次性之補償收入,挹注營業外收益美金30萬元云云,然奧斯特公司前於102 年1 月15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業已說明公司收入「主要來自公司既有業務中主動元件之DRAM產品,並非來自於投資綠色能源及生醫材料產業。」指出奧斯特公司本業仍有相當收入,前景依然看好,則被告之分析,尚與散布流言有間。檢察官僅以被告用以分析奧斯特公司股價走向眾多因素中之一次性業外收入,判斷基準有誤,即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並未提出被告有意圖影響股價或散布不實流言之明確證據,難謂已盡實質舉證責任。 ㈡無罪推定,屬普世之價值,司法院諸多號解釋已將之肯認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9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乃正式立法,將之納入第154 條第1 項。99年制訂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基於此原則,其第6 條更明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係公益之代表人,為國家偵查犯罪機關之一環,擁有廣大之社會資源為其後盾、供其利用,應蒐集被告犯罪之一切證據,負責推翻被告無罪之推定,以證明被告確實犯罪,乃有別於過去之形式舉證責任;如檢察官無法說服法官達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使形成被告確實有罪之心證,法院須堅持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實現公平法院之理念。因檢察官認定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 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所舉之證據,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難形成有罪之確信,是被告被訴涉犯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之犯行,要屬不能證明。原審論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提起上訴,就原審依職權為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再事爭執,並未有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調查審認,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提起上訴、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散布時間 │散布方式 │不實言論內容 │ ├──┼───────┼─────┼──────────────────┤ │ │101年12月24日 │電視「王者│「元鴻就是奧斯特現在的子公司,持股比│ │ 1 │16時20分 │至尊」節目│例百分之45,換句話說,這家綠色能源的│ │ │ │ │部分,每年會有固定的收益轉回給母公司│ │ │ │ │。」 │ ├──┼───────┼─────┼──────────────────┤ │ │102年1月21日16│電視「王者│「8080奧斯特2013年將是最具爆發力的黑│ │ 2 │時25分 │至尊」節目│馬,投資生技與能源掌握主流價值,業績│ │ │ │ │因合併而倍數成長,毛利率再提升。其獲│ │ │ │ │利勢必刮目相看,從基本面、籌碼面及技│ │ │ │ │術面皆是上等之選,務必抱牢。」 │ ├──┼───────┼─────┼──────────────────┤ │ │102年1月22日8 │手機簡訊 │「奧斯特昨天公布12月業績倍數成長,獲│ │ 3 │時50分 │ │利三級跳,單月盈餘eps0.45 元,將前11│ │ │ │ │月虧損-0.37 元一舉轉虧為盈,展望2013│ │ │ │ │年12月份獲利評估全年eps5元以上機會大│ │ │ │ │,目前預估本益比不到7 倍,大盤本益比│ │ │ │ │23倍,明顯價位被低估,難怪外資連續買│ │ │ │ │超、長線持有才是最大贏家!! 」 │ ├──┼───────┼─────┼──────────────────┤ │ │102年1月23日8 │手機簡訊 │「奧斯特昨日……軋空氣勢形成。業績突│ │ 4 │時45分 │ │飛猛進,基本面很棒,技術面股價再創新│ │ │ │ │高突破34.65 元,為多頭總司令。長線看│ │ │ │ │好、抱愈久、賺愈多,不要隨便拔檔,長│ │ │ │ │期持有者是最大贏家!」 │ ├──┼───────┼─────┼──────────────────┤ │ │102年1月24日8 │手機簡訊 │「8080奧斯特昨爆大量是換手量,…… │ │ 5 │時40分 │ │軋空行情至封關空頭不死,多頭不止,另│ │ │ │ │業績因受惠新訂單蜂湧而入,呈現倍數成│ │ │ │ │長,獲利三級跳。從基本面、技術面、籌│ │ │ │ │碼面而言,上漲空間寬廣,抱愈久、賺愈│ │ │ │ │多、長線持有一定是最大贏家。」 │ ├──┼───────┼─────┼──────────────────┤ │ │102年1月28日8 │手機簡訊 │「奧斯特外資連買7 日……,技術面 │ │ 6 │時49分 │ │38.15 非高點,長線看三位數,基本面轉│ │ │ │ │機擴大毛利,獲利三級跳、成長驚人、務│ │ │ │ │必抱牢、抱愈久、賺愈多,中長線持有者│ │ │ │ │是最大贏家!!」 │ ├──┼───────┼─────┼──────────────────┤ │ │102年2月18日8 │手機簡訊 │「8080奧斯特短線跌深,即將醞釀反彈,│ │ 7 │時28分 │ │請勿殺低、先續抱、中長線仍看好,下半│ │ │ │ │年業績具爆發性,今年將是脫胎換骨的轉│ │ │ │ │機成長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