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舒明志
- 被告
- 林淑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李庚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9540號、103 年度偵字第91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舒明志、林淑玫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舒明志、林淑玫係夫妻,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小姐」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11月起至102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陳小姐」以每張股票(1,000 股,下同)成本價格約新臺幣(下同)43,000元(每股成本43元,因不同檔次或賣出股票多寡而略有調整),提供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舒明志、林淑玫,舒明志、林淑玫即先後在新北市○○區○○路0段某處以「聚富理財資訊中心」(下稱聚富中心)、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以「聚亨理財資訊中心」(下稱聚亨中心)名義營業,並僱用有犯意聯絡之林婕瀅(原名:林淑雯)、林睿濬、游素緁(原名游素燕)、陳偉文、許家榛(原名:許瓊茹)、葉惠菁、許茲涵、羅千雯、莫涵㚬、孫小粢、陳沛瀠、黃樂娟、黃培英、林志昌、江恩霈、劉玲君(下稱林婕瀅等16人,其等所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3年度偵續字第545號〕,經原審以105年度金簡字第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全部提起上訴〔案號:105年度上字第383號〕,現由原審合議庭以105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審理中,下稱另案)為電話行銷人員,並以利用電話及寄送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方式,推銷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禾公司、負責人鍾其龍)、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威公司、負責人楊松壽)、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門公司、負責人王俁韡)、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憶公司、負責人璩澤明)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炳寰、下稱亞樹公司)之5家未上市(櫃)公司(下稱晶禾等5家公司)股票,致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同意以每股55元至68元(起訴書誤載為55元至65元)不等價格買進晶禾等5家公司之股票(成交股數、時間及價格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起訴書漏載亞樹公司股票3張,詳後述),並由林淑玫將上開買受人之身分證件影本交予「陳小姐」,「陳小姐」直接將股票過戶至買受人名下,再由舒明志從「陳小姐」取得之股票親交或郵寄予買受人,並向買受人收取現金股款或請買受人將購股款項存入舒明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舒明志中信銀行帳戶),扣除每張股票約43,000元之成本(均以現金方式給付「陳小姐」),另發放每張股票15,000元之銷售獎金(代銷費用每股15元)予林婕瀅等16人,舒明志、林淑玫則從中賺取每股6元或7元之獲利,而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業務,共計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晶禾等5家公司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596張(起訴書略載593張以上,並漏載吳羚溱買進亞樹公司股票3張),總計舒明志、林淑玫之獲利為3,863,000元(詳後述)。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在聚亨中心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買受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舒明志、林淑玫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中均未加以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下稱被告2 人)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在案(見102 年度偵字第29540 號卷一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反面、第11至13、181至185 、187 至190 、216 至218 、239 至241 頁,103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二第237 頁至第238 頁反面,原審卷一第33頁反面至第35頁反面、原審卷三第241 頁反面、第244 頁、本院卷第175 、176 、259 、260 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婕瀅等16人、證人即晶禾公司負責人鍾其龍、副總經理余昭慶、宣威公司負責人楊松壽、賽門公司負責人王俁韡、訊憶公司負責人璩澤明、證人即中信銀行證券代銷部承辦人員何進義、何孫鈞、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解清全、楊承在、林素真、王瑞良、李清桂 、簡麗華、章琳琍、李中正、陳明嘉、李慶文、王淑純、陳宇鈿、李曜丞、姜俊耀、戴耀誼、楊大昇、廖家慶、張根助、林錦隆、黃詠欣、劉湘妤、王雪麗(下稱告訴人解清全等22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王君卉、郭秀華、陳月桂、吳宗維、陳濬紘、呂成德、吳嘉華、施松村、林雨儂、陳蘭金、董雲龍、廖繼仕、翁麗惠、高愛華、林銘信、陳清祥、陳揮升、黃張秀枝、謝銘珈、殷水停、何咏頎、邱陳爐、吳羚溱(下稱被害人王君卉等23人)於警詢、偵查、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晶禾等5 家公司之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宣傳資料、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解清全等22人、被害人王君卉等23人提出晶禾等5 家公司之股票、繳款書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11月12日、103 年5 月1 日、103 年5 月6 日及103 年8 月4 日函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年11月20日、103 年5 月2 日及103 年8 月1 日函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5 月2 日函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11月14日及103 年5 月1 日函文檢附晶禾、宣威、賽門、訊憶公司(下稱晶禾等4 家公司)101 年11月至102 年11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中信銀行102 年11月8 日函文檢附舒明志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
㈡被害人吳羚溱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另外還有買亞樹公司的股票3 張,每張買6 萬元(應係6 萬8 千元,每股成交價格為68元,詳後述),都是付現金給舒明志,希望被告2 人將當初買股票的錢退還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87 頁);核與被告林淑玫供稱:吳羚溱有傳稅額繳款書給我,亞樹公司股票過戶有千分之3 的交易稅,稅額繳款書記載亞樹公司每股68元,但我忘記實際成本,我已經把亞樹公司3 張股票的獲利18,000元,退還給吳羚溱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22、263 頁);並有稅額繳款書、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8 、280 頁)。是本件被告2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而代銷股票部分,應再加計被害人吳羚溱取得亞樹公司之股票3 張(每股成交價格68元,另詳附表
二、㈣亞樹公、編號95所示);起訴意旨認本件亞樹公司部分並未有成交紀錄一節,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2 人之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2 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證券交易法所指之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及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 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卻以聚富中心、聚亨中心名義僱用林婕瀅等16人銷售自「陳小姐」處取得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業務。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皆應依同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又被告2 人與「陳小姐」及林婕瀅等16人間,就犯上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2 人與「陳小姐」及林婕瀅等16人間,共同反覆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買賣證券業務行為,乃集合犯,自應包括論以一罪(起訴書誤載為接續犯,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見原審卷一第33頁反面〕)。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2 人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亦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等犯意聯絡,構思利用未上市股票尚無公開透明價格之交易特性,藉由低買高賣之價差,從中牟取暴利,於上開時、地,先由被告2 人自「陳小姐」處取得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及投資研究評估報告等不實宣傳資料,再由被告舒明志教導林婕瀅等16人不實行銷話術,由林婕瀅等16人依據被告舒明志提供之電話流水編號表,透過電話行銷,將上開不實宣傳資料寄予投資人,佯稱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來前景極佳,股票近期內即將上市(櫃)交易,而使投資人產生誤信,並慫恿投資人以每股55元至65元之高於市場交易價格認購上開公司股票,被告2 人即以此方式,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提供上開公司之股票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致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陷於錯誤,陸續同意以附表一、二所示價格及股數購買晶禾等5 家公司之股票共計593 張以上(應係596 張,包括吳羚溱買進之亞樹公司股票3 張),而自101 年11月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成交金額達3,799 萬3 千元以上,並自每張股票之銷售價款抽取約7 千元之佣金,牟取不法利益約計415 萬1 千元以上,因認被告2 人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起訴書漏載第1 款)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犯此部分罪嫌,主要係以證人林婕瀅等16人、告訴人楊承在、林素真、王瑞良、李清桂、簡麗華、李中正、陳明嘉、李慶文、陳宇鈿、姜俊耀、戴耀誼、楊大昇、林錦隆、王雪麗之指訴,及晶禾等5 家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書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2 人堅詞否認有何經營投資顧問事業及以虛偽或詐欺等方式買賣晶禾等5 家公司股票之犯行,並均辯稱其等僅係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並無詐騙意圖,且其等於銷售前就各該公司前景、專利技術等均有查證,且未向客戶保證上市(櫃)時點及相關EPS 數據等語;其等選任辯護人則辯稱:本件被告2 人僅係透過「陳小姐」代銷股票,其等沒有股票所有權,應僅為民法上之「居間」而非買賣,與證券詐欺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2 人客觀上係以他人製作之資料教導業務員,且就報導資料已盡查證可能,並無詐欺虛偽銷售本件股票之故意等語。經查:
⒈關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部分:
⑴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同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頁之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據此,行為人因其提供上開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收取報酬,其報酬之收取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提供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始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⑵查被告舒明志於本院供稱:「陳小姐」當初給我代銷,每股成本43元會變動,代銷業務人員的費用每股15元,「陳小姐」給我每張股票的成本4 萬3 千元,有時賣多一點,就給客戶少算一點,成本會低於4 萬3 千元,我每張股票報酬獲利6 千元,少數客戶獲利多加1 千元,不同公司檔次股票會有不同的獲利,我的獲利每張股票就在6 千或7 千元之間,但每張至少獲利6 千元,現在股票都未上市,無法計算每股成本,我們給「陳小姐」的成本一股43元,以及代銷費用一股15元,我的獲利就是每股6 元或7 元等語;核與被告林淑玫於本院供稱:我的算法與被告舒明志一樣,股票售價跟成本,都是「陳小姐」告訴我們,她說賣多少錢,我們就賣多少錢,業務員代銷費用的獎金每股15元,我的獲利也是每股6、7 元之間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221 、222 頁);另被告2 人之供述,亦核與證人林婕瀅等1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等工作是賣未上市股票,沒有底薪,薪水是股票交易成功後抽成來的等語大致相符。又本件被告2 人之獲利,純係基於銷售未上市(櫃)股票而來,倘有客戶經林婕瀅等16人以電話行銷,並未同意購買股票,被告2 人即無法自客戶取得報酬,且其等僅就所欲銷售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向不特定客戶提供購買建議,以獲取利潤,而非經常性提供購買股票建議之服務,並從中收取報酬;準此,本件被告2 人固於銷售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上市股票過程中,有提供買受人購買特定股票之建議,惟此尚非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自難以違反同法第107 條規定罪責相繩,公訴檢察官雖於原審當庭更正刪除此部分之論罪法條(見原審卷一第33頁反面),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已敘明,而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仍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⒉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第1 項,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款規定處斷部分:
⑴被告林淑玫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與舒明志成立聚富中心及聚亨中心的經營事項是未上市股票銷售,我們會先上網或電話查詢未上市公司的營運狀況、統一編號及是否有經濟部補助之研發經費等資料,並教客戶如何查詢該公司或股票之真偽,並將查詢資料印給電話行銷人員,且教導與客戶之間的話術,電話行銷人員拿到客戶的身分證影本,我會聯繫「陳小姐」去辦過戶,「陳小姐」會把股票拿給我,我會通知客戶,客戶確認沒有問題,我再跟客戶約好匯款或面交股款的時間,才能監控銷售品質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5680號卷第75頁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29540 號卷一第12頁正反面、第189 頁);另被告舒明志於偵訊時亦供稱:客戶購買未上市股票後,會拿現金或匯款到我中信銀行帳戶,我再面交股票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9540 號卷一第184 頁)。顯示被告2 人主觀上已有買賣未上市股票之意思,並透過電話行銷人員向客戶推銷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進而與客戶達成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且客觀上於股票成交後,亦有交付股票及收取股款之行為,其等所為已係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而非僅提供有價證券買賣機會之居間。從而,辯護人辯稱被告2 人之前開行為係屬民法「居間」一節,尚不足採。
⑵告訴人楊承在、林素真、王瑞良、李清桂、簡麗華、李中正、陳明嘉、李慶文、陳宇鈿、姜俊耀、戴耀誼、楊大昇、林錦隆、王雪麗固均於偵查或原審指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於銷售時曾提及晶禾等4 家公司未上市股票之上市(櫃)時程、未來獲利倍數等情。然查:
①本件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婕瀅等16人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時固均證稱其等係依照被告2 人所給的資料行銷等語;惟觀諸卷附晶禾等4 家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書及宣傳資料,就上市(櫃)時程及EPS (即每股盈餘)部分均以「預估」之方式陳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29540 號卷二第4 頁、第25、33、36、63、64、77、78頁),未見有任何保證之文字記載,且晶禾等4 家公司既仍持續營運,且將來尚有上市(櫃)及高度獲利之可能性,自難僅以晶禾等4 家公司迄今尚未上市(櫃),且未於預期時間達成前開投資評估報告書所載預估獲利數額,而認被告2 人於有價證券之買賣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人誤信之情形。
②至告訴人王瑞良、解清全、李慶文、戴耀誼及王雪麗(下稱王瑞良等5 人)於原審雖皆指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當時就上市(櫃)時程或獲利倍數部分,係以「保證」上市(櫃)時程或獲利的語氣向其等推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49 頁、第388 頁反面,原審卷三第63、109 頁、第149 頁反面)。惟證人即告訴人簡麗華、李中正、陳明嘉、陳宇鈿、姜俊耀及林錦隆於原審另均證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是說「預估」或「預計」將來公司會上市(櫃)時程或有獲利等情(見原審卷一第396 、404 頁,原審卷三第57、69、78、120 頁);另證人即告訴人廖家慶於原審證稱:電話行銷人員沒有說確切上市(櫃)時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5 頁);而證人即告訴人楊承在於原審復證稱:電話行銷人員當時沒有說到「預估」或「保證」,是說「應該」在何時會上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7 頁);核與證人王瑞良等5 人前開證述內容未盡相符。是本件被告2 人透過電話行銷人員銷售晶禾等5 家公司未上市(櫃)股票時,是否有佯稱該等公司之未來前景極佳,股票近期內即將上市(櫃)交易,而使投資人產生誤信之承諾,自非無疑。是本件亦難僅憑上開告訴人王瑞良等5人之單方指述,而遽認定被告2 人有教導林婕瀅等16人於電話行銷時,有向客戶「保證」上市(櫃)時程或獲利之情形。
③證人楊承在於原審另證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一直跟我說,公司的營運多好,讓我覺得這家公司充滿未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0 頁反面);而證人李中正於原審亦證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塑造一個感覺,讓我覺得日後公司一定會上市(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07 頁反面);另證人陳明嘉於原審復證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當時說公司會往達到的目標方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5頁反面)。惟本件被告2 人即使透過林婕瀅等16人向客戶強調晶禾等5 家公司之日後發展甚佳,使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看好晶禾等5 家公司未來之上市(櫃)機會及獲利潛能進而購買;然本罪立法目的在維護有價證券市場之誠信,即保護重點在證券市場中之一般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而非特定個別投資人,故本罪行為人傳遞之詐欺、虛偽資訊,須係一般理性投資人於「投資判斷形成過程」具有重要關連之事項,而就一般理性投資人不認為具重要性之資訊加以排除,方符本罪之立法意旨。觀諸證人楊承在、李中正、陳明嘉此部分之證述情節,被告2 人教導林婕瀅等16人使用之銷售話語,均僅泛稱晶禾等5 家公司未來願景或發展可值期待,應屬「樂觀陳述」或「誇飾陳述」之行銷手法而已,通常投資人不會僅仰賴此等不具體之陳述,即會加以投資,投資人購買上開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於投資前,亦會充分考量並盤算相關條件(例如考量自身經濟能力決定貸款額度、或曾到晶禾等5 家公司查看公司營運情形、或知悉本件仍有投資風險存在等)。是本件亦無從認定被告2 人僅教導林婕瀅等16人使用上開「樂觀陳述」或「誇飾陳述」之銷售話語,即有虛偽、詐欺或使投資人誤信而購買上開股票之情事。
④證人即晶禾公司負責人鍾其龍於原審證稱:被告2 人提供之晶禾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內之預估上市(櫃)內容係實在,是晶禾公司的資料,公司有預計要公開發行,但因國內電價上漲,故重心往大陸發展,當時藍寶石的價格為現在的5 倍,是有可能達到上開投資評估報告書內所載預估EPS 數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2 頁反面至第193 頁反面、第194 頁反面至第195 頁);證人即宣威公司負責人楊松壽於原審證稱:我公司內部本來預計103 年能公開發行,被告2 人提供之宣威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所寫預估EPS 數字在往後2 、3 年應有機會達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0 頁反面);證人即訊憶公司負責人璩澤明於原審證稱:我公司於104 年下半年開始計畫於105 年上興櫃,我不確定能不能做到被告2 人提供之訊憶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所載預估EPS 數字,不過電子產業反轉很快,伊今年預期產品能有很大發展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8 頁至第189 頁);證人即賽門公司負責人王俁韡於原審證稱:我公司於100 年時就有規劃要在103 年上興櫃,後來國際金價上漲,有些訂單公司沒有出貨,該年營業額驟降,導致整個上興櫃計畫往後延,被告2 人提供之賽門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內之營運目標數字比較樂觀,但我公司當時也預估大約是此數字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三第197 頁反面至第198 頁、第199 頁正反面)。依上開晶禾等4 家公司之負責人證述內容可知,本件晶禾等4 家公司確有上市(櫃)之規劃,且有達到上開投資評估報告書預估獲利之可能,是被告2 人將晶禾等4 家公司之投資訊息傳遞予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亦無從認定有何虛偽、詐欺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⑤至告訴人楊承在、陳明嘉、王瑞良、簡麗華、陳明嘉、李曜丞、王雪麗(下稱楊承在等7 人)於偵查或原審固均指稱:電話行銷人員說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品公司)這檔股票未上市前,也是他們賣的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一第682 頁,原審卷一第236 頁反面、第354 頁反面、第397 頁,原審卷二第57頁、第74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惟被告2 人於偵查中均否認其等有銷售王品公司之未上市股票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9540 號卷一第239 頁反面);被告舒明志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初大部分客戶對未上市股票比較擔心,有提供類似成功的案例給客戶聽,如王品公司當初的承銷價與後來上市後股價,如何賺取其差價,但扣案的推銷話術資料,很多是推銷人員自己編寫或從同行間帶過來,不是我提供給業務員等語;被告林淑玫則於本院供稱:扣案的話術資料,確實不是我和舒明志繕打的資料,當初有很多業務員是同行過來,他們也會帶一些業界的資料,這不是我們提供,我們也會請業務員用「舉例」的方式,拿些類似個股成功的案例,讓客戶瞭解,但王品公司的案例,不是我們提供給業務員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61 、262 頁)。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林素真於原審證稱:當初我對宣威公司不了解,業務員在電話中就以王品公司的案例講給我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1 頁正反面);另證人即告訴人李慶文、林錦隆於原審審亦均證稱本件電話行銷人員係單純舉王品公司作案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3頁反面、第121 頁)。是被告2 人僱用之電話行銷人員縱曾提及王品公司,亦僅以王品公司之案例,向投資者說明購買本件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如該等公司將來上市(櫃),即有獲利之可能性;是本件亦無從僅憑告訴人楊承在等7 人之單一指述,而遽認定被告2 人有教導林婕瀅等16人於電話行銷時,須向客戶佯稱有代銷王品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情形。
⑥證人即告訴人李中正於原審雖證稱:我知道投資有風險,但如果知道被告2 人是不合法的廠商,我不會碰,因為風險更高,且電話行銷人員是以假名來銷售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03 頁正反面)。惟立法者明定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為保障投資人不受不實資訊而影響其投資判斷之形成,且該不實資訊亦需具有重要性始足當之。參諸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均係以電話行銷方式而同意購買股票,且證人即告訴人楊承在、林素真、王瑞良、李清桂、陳明嘉、李慶文、陳宇鈿於原審均證稱未曾見過或不認識電話行銷人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7 頁、第246 頁反面、第349 頁反面、第356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59頁反面、第62頁、第68頁);足見買受人於電話行銷之情形下,尚非基於信賴被告2 人及林婕瀅等16人均具有合法證券商資格及其等真實姓名始願購買,其等所關切者乃係未上市股票之市價及未來漲跌等關於投資標的之相關資訊,而股票之價值並不因何人銷售而有差異,自難認被告2 人未經許可且林婕瀅等16人非以真實姓名銷售股票之行為,即屬虛偽、詐欺或使人誤信投資買受股票之行為。
㈣檢察官上訴意旨略謂:本件被告2 人在行為過程中,刻意誇大販售晶禾等4 家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價值,確有詐欺意圖等語。然查,依上開晶禾等4 家公司負責人之證述可知,該等公司營運均有上市(櫃)之規劃,且有達到投資評估報告書所預估獲利之可能性,本件尚無從認定被告2 人有何虛偽、詐欺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已如前述;上訴意旨指摘即此,為無理由。
㈤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所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第1 項,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款規定處斷部分犯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然此部分若成罪,起訴意旨認與被告2 人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改判、量刑及沒收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2 人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本件原審未及審酌被害人吳羚溱購得之亞樹公司股票3 張部分,容有未洽。②原判決於主文欄均判處被告2 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惟於理由欄內,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未作任何說明,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③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同時修正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犯得,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原審未及審酌適用,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見補充上訴理由書),為有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另認被告2 人係以詐欺方式販售本件股票(見前述)及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情,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2 人明知其等非由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竟非法經營前述有價證券業務,有違證券投資保障之立法目的,足以擾亂金融秩序,兼衡其等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件販售未上市股票之期間長達1 年、銷售股票共計596 張(包括原審未及審酌之亞樹公司股票3 張)及獲利情形(詳後述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另考量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業與被害人謝銘珈、吳羚溱達成和解,暨被告舒明志係高中畢業、被告林淑玫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2 人自承家庭經濟狀小康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被告2 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
⒈按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4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2 人及同案被告林婕瀅等16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2 人於原審供證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42 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規定,於被告2 人所犯罪項下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雖係被告2 人所有,然其等否認係供本件犯罪之用(見原審卷三第242 頁反面),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⒊末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查本件被告2 人販售賽門公司股票445 張,每張獲利7,000元,計3,115,000 元;販售晶禾、宣威、訊憶等3 家公司股票共148 張,每張獲利6,000 元,計888,000 元;販售亞樹公司股票3 張,每張獲利6,000 元,計18,000元;上開販售獲利總計4,021,000 元,扣除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謝銘珈、吳羚溱達成和解並已償還部分(謝銘珈為42,000元、吳羚溱為98,000元) ,再扣除退還亞樹公司股票3 張之獲利18,000元,總計被告2 人之獲利為3,863,000 元等情,為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63 、268 頁),並有和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受查詢人吳羚溱)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4 、280 頁)。又本件被告2 人係夫妻關係,於日常生活互為代理人,且同財共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顯就前開不法利得3,863,000元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並無從區分被告2人分別取得若干,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等所犯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國彬提起上訴,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 之1 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 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告訴人股票買賣明細表 ┌─┬────┬────┬─────┬──┬───┬───────────────────────────────────┐ │編│ 告訴人 │投資標的│投資金額 │投資│電話行│ 國稅局同期其他比價表 │ │號│ │ │ │方式│銷人員├─────┬─────┬───┬────┬──┬─────┬─────┤ │ │ │ │ │ │ │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成交股數│成交│成交總價( │資料來源 │ │ │ │ │ │ │ │ │ │姓名 │(股) │單價│元) │ │ │ │ │ │ │ │ │ │ │ │ │(元)│ │ │ ├─┼────┼────┼─────┼──┼───┼─────┼─────┼───┼────┼──┼─────┼─────┤ │1 │解清全 │訊憶公司│ 65,000│轉帳│羅千雯│102.08.19 │Z000000000│解清全│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2 │解清全 │訊憶公司│ 130,000│匯款│羅千雯│102.11.05 │Z000000000│解清全│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3 │楊丞在 │宣威公司│ 290,000│匯款│許家榛│101.12.17 │Z000000000│楊丞在│ 5,000│ 58│ 290,000│北區國稅局│ ├─┼────┼────┼─────┼──┼───┼─────┼─────┼───┼────┼──┼─────┼─────┤ │4 │楊丞在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許家榛│102.05.02 │Z000000000│楊丞在│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5 │林素真 │宣威公司│ 290,000│匯款│許家榛│101.12.28 │Z000000000│吳鉦通│ 5,000│ 58│ 290,000│北區國稅局│ ├─┼────┼────┼─────┼──┼───┼─────┼─────┼───┼────┼──┼─────┼─────┤ │6 │王瑞良 │宣威公司│ 372,000│匯款│許家榛│102.01.17 │Z000000000│王瑞良│ 6,000│ 62│ 372,000│中區國稅局│ ├─┼────┼────┼─────┼──┼───┼─────┼─────┼───┼────┼──┼─────┼─────┤ │7 │李清桂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蔡亞晴│102.05.16 │Z000000000│李清桂│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8 │簡麗華 │賽門公司│ 780,000│面交│莫涵妁│102.09.30 │Z000000000│簡麗華│ 12,000│ 65│ 780,000│北區國稅局│ ├─┼────┼────┼─────┼──┼───┼─────┼─────┼───┼────┼──┼─────┼─────┤ │9 │簡麗華 │賽門公司│ 585,000│面交│莫涵妁│102.11.04 │Z000000000│簡麗華│ 9,000│ 65│ 585,000│北區國稅局│ ├─┼────┼────┼─────┼──┼───┼─────┼─────┼───┼────┼──┼─────┼─────┤ │10│章琳俐 │賽門公司│ 130,000│匯款│林睿濬│102.07.12 │Z000000000│章琳俐│ 2,000│ 65│ 130,000│臺北國稅局│ ├─┼────┼────┼─────┼──┼───┼─────┼─────┼───┼────┼──┼─────┼─────┤ │11│李中正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許家榛│102.06.05 │Z000000000│李中正│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12│李中正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許家榛│102.06.19 │Z000000000│李中正│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13│陳明嘉 │賽門公司│ 390,000│匯款│黃競儀│102.07.04 │Z000000000│陳明嘉│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14│李慶文 │賽門公司│ 390,000│面交│葉惠菁│102.05.07 │Z000000000│李慶文│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15│李慶文 │賽門公司│ 370,000│面交│葉惠菁│102.05.29 │Z000000000│李慶文│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16│王淑純 │晶禾公司│ 66,000│匯款│林淑玫│101.11.28 │Z000000000│王淑純│ 1,000│ 66│ 66,000│北區國稅局│ ├─┼────┼────┼─────┼──┼───┼─────┼─────┼───┼────┼──┼─────┼─────┤ │17│陳宇鈿 │晶禾公司│ 66,000│匯款│蔡亞晴│101.11.13 │Z000000000│陳宇鈿│ 1,000│ 66│ 66,000│北區國稅局│ ├─┼────┼────┼─────┼──┼───┼─────┼─────┼───┼────┼──┼─────┼─────┤ │18│李曜丞 │賽門公司│ 650,000│匯款│黃姵蓉│102.07.23 │Z000000000│李曜丞│ 11,000│ 65│ 715,000│北區國稅局│ ├─┼────┼────┼─────┼──┼───┼─────┼─────┼───┼────┼──┼─────┼─────┤ │19│姜俊耀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葉惠菁│102.05.20 │Z000000000│姜俊耀│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20│戴耀誼 │賽門公司│ 390,000│面交│黃競儀│102.06.06 │Z000000000│戴耀誼│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 │ │ │ │林淑玫│ │ │ │ │ │ │ │ ├─┼────┼────┼─────┼──┼───┼─────┼─────┼───┼────┼──┼─────┼─────┤ │21│戴耀誼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黃競儀│102.08.26 │Z000000000│戴耀誼│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 │ │ │ │林淑玫│ │ │ │ │ │ │ │ ├─┼────┼────┼─────┼──┼───┼─────┼─────┼───┼────┼──┼─────┼─────┤ │22│楊大昇 │賽門公司│ 62,000│面交│鄭心怡│102.07.11 │Z000000000│楊大昇│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23│廖家慶 │賽門公司│ 65,000│面交│許家榛│102.06.18 │Z000000000│廖家慶│ 1,000│ 65│ 65,000│臺北國稅局│ ├─┼────┼────┼─────┼──┼───┼─────┼─────┼───┼────┼──┼─────┼─────┤ │24│張根助 │宣威公司│ 240,000│匯款│許家榛│102.03.08 │Z000000000│張根助│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5│林錦隆 │宣威公司│ 180,000│匯款│林淑玫│102.01.22 │Z000000000│林錦隆│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26│黃詠欣 │賽門公司│ 65,000│面交│葉惠菁│102.05.02 │Z000000000│黃詠欣│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27│劉湘妤 │賽門公司│ 190,000│面交│許家榛│102.04.19 │Z000000000│劉湘妤│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28│王雪麗 │賽門公司│ 780,000│面交│許家榛│102.04.19 │Z000000000│王雪麗│ 12,000│ 65│ 780,000│臺北國稅局│ ├─┼────┼────┼─────┼──┼───┼─────┼─────┼───┼────┼──┼─────┼─────┤ │29│王雪麗 │賽門公司│ 650,000│面交│許家榛│102.05.30 │Z000000000│王雪麗│ 10,000│ 65│ 650,000│臺北國稅局│ ├─┼────┼────┼─────┼──┼───┼─────┼─────┼───┼────┼──┼─────┼─────┤ │30│王雪麗 │宣威公司│ 372,000│面交│許家榛│102.03.14 │Z000000000│王雪麗│ 6,000│ 62│ 372,000│臺北國稅局│ ├─┼────┼────┼─────┼──┼───┼─────┼─────┼───┼────┼──┼─────┼─────┤ │31│王雪麗 │宣威公司│ 550,000│面交│許家榛│102.04.02 │Z000000000│楊貽如│ 10,000│ 55│ 550,000│臺北國稅局│ ├─┼────┼────┼─────┼──┼───┼─────┼─────┼───┼────┼──┼─────┼─────┤ │ │總計 │ │ 9,288,800│ │ │ │ │ │ 150,000│ │ 9,519,000│ │ └─┴────┴────┴─────┴──┴───┴─────┴─────┴───┴────┴──┴─────┴─────┘ 附表二:非告訴人股票買賣明細表 ┌────────────────────────────────────────┐ │(一)晶禾公司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資料來源 │ │號│ │ │名 │(股) │(元) │元) │ │ ├─┼─────┼─────┼────┼────┼────┼─────┼─────┤ │1 │101.11.20 │Z000000000│王君卉 │ 2,000│ 66│ 132,000│北區國稅局│ ├─┼─────┼─────┼────┼────┼────┼─────┼─────┤ │2 │101.11.21 │Z000000000│蕭政德 │ 1,000│ 66│ 66,000│北區國稅局│ ├─┼─────┼─────┼────┼────┼────┼─────┼─────┤ │3.│101.11.29 │Z000000000│吳振東 │ 2,000│ 66│ 132,000│北區國稅局│ ├─┼─────┼─────┼────┼────┼────┼─────┼─────┤ │ │小計 │ │ │ 5,000│ 66│ 330,000│ │ ├─┴─────┴─────┴────┴────┴────┴─────┴─────┤ │(二)宣威公司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資料來源 │ │號│ │ │名 │(股) │(元) │元) │ │ ├─┼─────┼─────┼────┼────┼────┼─────┼─────┤ │4 │101.12.14 │Z000000000│陳定緯 │ 2,000│ 58│ 116,000│北區國稅局│ ├─┼─────┼─────┼────┼────┼────┼─────┼─────┤ │5 │102.01.09 │A12****282│黃啟彰 │ 2,000│ 55│ 110,000│中區國稅局│ ├─┼─────┼─────┼────┼────┼────┼─────┼─────┤ │6 │102.01.31 │Z000000000│張賢墩 │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7 │101.12.20 │Z000000000│匡泰芳 │ 2,000│ 58│ 116,000│南區國稅局│ ├─┼─────┼─────┼────┼────┼────┼─────┼─────┤ │8 │101.12.20 │Z000000000│郭秀華 │ 1,000│ 58│ 58,000│北區國稅局│ ├─┼─────┼─────┼────┼────┼────┼─────┼─────┤ │9 │101.12.21 │Z000000000│郭蕙甄 │ 1,000│ 58│ 58,000│北區國稅局│ ├─┼─────┼─────┼────┼────┼────┼─────┼─────┤ │10│102.02.21 │Z000000000│陳月桂 │ 1,000│ 62│ 62,000│北區國稅局│ ├─┼─────┼─────┼────┼────┼────┼─────┼─────┤ │11│102.01.03 │Z000000000│王郁淨 │ 1,000│ 62│ 62,000│南區國稅局│ ├─┼─────┼─────┼────┼────┼────┼─────┼─────┤ │12│102.03.14 │Z000000000│吳宗維 │ 1,000│ 62│ 62,000│南區國稅局│ ├─┼─────┼─────┼────┼────┼────┼─────┼─────┤ │13│102.02.26 │Z000000000│盧淑蘭 │ 30,000│ 62│ 1,860,000│北區國稅局│ ├─┼─────┼─────┼────┼────┼────┼─────┼─────┤ │14│102.02.25 │Z000000000│莊秀珠 │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15│102.01.30 │Z000000000│翁麗惠 │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16│102.02.04 │Z000000000│翁麗惠 │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17│102.02.26 │Z000000000│翁麗惠 │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18│102.02.26 │Z000000000│翁麗惠 │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19│102.03.19 │Z000000000│謝郁仙 │ 1,000│ 62│ 62,000│中區國稅局│ ├─┼─────┼─────┼────┼────┼────┼─────┼─────┤ │20│102.03.11 │Z000000000│林瑞明 │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1│102.03.01 │Z000000000│簡建裕 │ 1,000│ 62│ 62,000│北區國稅局│ ├─┼─────┼─────┼────┼────┼────┼─────┼─────┤ │22│102.03.08 │Z000000000│陳濬紘 │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3│102.03.11 │Z000000000│邱建欽 │ 1,000│ 62│ 62,000│北區國稅局│ ├─┼─────┼─────┼────┼────┼────┼─────┼─────┤ │24│102.02.21 │Z000000000│呂成德 │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5│102.03.18 │Z000000000│呂成德 │ 7,000│ 62│ 434,000│北區國稅局│ ├─┼─────┼─────┼────┼────┼────┼─────┼─────┤ │ │小計 │ │ │ 96,000│ │ 5,914,000│ │ ├─┴─────┴─────┴────┴────┴────┴─────┴─────┤ │(三)賽門公司 │ ├─┬─────┬─────┬────┬────┬────┬─────┬─────┤ │26│102.04.12 │A12****188│林國樺 │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27│102.09.05 │A12****188│林國樺 │ 11,000│ 65│ 715,000│中區國稅局│ ├─┼─────┼─────┼────┼────┼────┼─────┼─────┤ │28│102.04.12 │A12****188│洪孟君 │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29│102.07.24 │A12****188│洪孟君 │ 11,000│ 65│ 715,000│中區國稅局│ ├─┼─────┼─────┼────┼────┼────┼─────┼─────┤ │30│102.04.16 │Z000000000│林秀瓊 │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31│102.04.19 │Z000000000│余勝朝 │ 2,000│ 65│ 130,000│中區國稅局│ ├─┼─────┼─────┼────┼────┼────┼─────┼─────┤ │32│102.05.31 │F10****046│余勝朝 │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33│102.04.26 │Z000000000│吳嘉華 │ 2,000│ 65│ 130,000│臺北國稅局│ ├─┼─────┼─────┼────┼────┼────┼─────┼─────┤ │34│102.04.26 │Z000000000│廖芳藝 │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35│102.05.23 │Z000000000│廖芳藝 │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36│102.05.03 │Z000000000│蔡幸姬 │ 6,000│ 65│ 390,000│臺北國稅局│ ├─┼─────┼─────┼────┼────┼────┼─────┼─────┤ │37│102.05.09 │Z000000000│蔡幸姬 │ 6,000│ 65│ 390,000│臺北國稅局│ ├─┼─────┼─────┼────┼────┼────┼─────┼─────┤ │38│102.05.14 │Z000000000│蔡幸姬 │ 8,000│ 65│ 520,000│臺北國稅局│ ├─┼─────┼─────┼────┼────┼────┼─────┼─────┤ │39│102.05.27 │Z000000000│蔡幸姬 │ 10,000│ 65│ 650,000│臺北國稅局│ ├─┼─────┼─────┼────┼────┼────┼─────┼─────┤ │40│102.06.25 │Z000000000│蔡幸姬 │ 15,000│ 65│ 975,000│臺北國稅局│ ├─┼─────┼─────┼────┼────┼────┼─────┼─────┤ │41│102.08.14 │Z000000000│蔡幸姬 │ 7,000│ 65│ 455,000│臺北國稅局│ ├─┼─────┼─────┼────┼────┼────┼─────┼─────┤ │42│102.08.14 │Z000000000│蔡幸姬 │ 15,000│ 65│ 975,000│臺北國稅局│ ├─┼─────┼─────┼────┼────┼────┼─────┼─────┤ │43│102.05.06 │Z000000000│蘇高棣 │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44│102.05.07 │Z000000000│施松村 │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45│102.05.22 │Z000000000│林雨儂 │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46│102.05.28 │Z000000000│林瑞明 │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47│102.04.25 │Z000000000│蘇木榮 │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48│102.05.23 │Z000000000│陳蘭金 │ 4,000│ 65│ 260,000│臺北國稅局│ ├─┼─────┼─────┼────┼────┼────┼─────┼─────┤ │49│102.05.24 │Z000000000│董雲龍 │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50│102.06.26 │Z000000000│董雲龍 │ 7,000│ 65│ 455,000│臺北國稅局│ ├─┼─────┼─────┼────┼────┼────┼─────┼─────┤ │51│102.05.28 │Z000000000│廖繼仕 │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52│102.05.28 │Z000000000│翁麗惠 │ 1,000│ 65│ 65,000 │北區國稅局│ ├─┼─────┼─────┼────┼────┼────┼─────┼─────┤ │53│102.06.05 │Z000000000│高愛華 │ 1,000│ 65│ 65,000 │北區國稅局│ ├─┼─────┼─────┼────┼────┼────┼─────┼─────┤ │54│102.07.26 │Z000000000│高愛華 │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55│102.06.18 │Z000000000│潘昆義 │ 2,000│ 65│ 130,000│高雄國稅局│ ├─┼─────┼─────┼────┼────┼────┼─────┼─────┤ │56│102.06.19 │Z000000000│潘昆義 │ 1,000│ 65│ 65,000│高雄國稅局│ ├─┼─────┼─────┼────┼────┼────┼─────┼─────┤ │57│102.06.18 │Z000000000│李建興 │ 2,000│ 65│ 130,000│南區國稅局│ ├─┼─────┼─────┼────┼────┼────┼─────┼─────┤ │58│102.08.19 │Z000000000│李建興 │ 1,000│ 65│ 65,000│南區國稅局│ ├─┼─────┼─────┼────┼────┼────┼─────┼─────┤ │59│102.07.12 │Z000000000│葉明輝 │ 4,000│ 65│ 260,000│南區國稅局│ ├─┼─────┼─────┼────┼────┼────┼─────┼─────┤ │60│102.08.15 │Z000000000│葉明輝 │ 23,000│ 65│ 1,495,000│南區國稅局│ ├─┼─────┼─────┼────┼────┼────┼─────┼─────┤ │61│102.06.19 │Z000000000│林銘信 │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62│102.08.02 │Z000000000│林銘信 │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63│102.06.24 │Z000000000│尤宜聖 │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64│102.06.24 │Z000000000│黃政德 │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65│102.06.25 │Z000000000│郭蘋香 │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66│102.06.27 │Z000000000│陳清祥 │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67│102.06.27 │Z000000000│陳揮升 │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68│102.10.01 │Z000000000│范辜麗萍│ 12,000│ 65│ 780,000│北區國稅局│ ├─┼─────┼─────┼────┼────┼────┼─────┼─────┤ │69│102.10.15 │Z000000000│范辜麗萍│ 12,000│ 65│ 780,000│北區國稅局│ ├─┼─────┼─────┼────┼────┼────┼─────┼─────┤ │70│102.10.31 │Z000000000│范辜麗萍│ 15,000│ 65│ 975,000│北區國稅局│ ├─┼─────┼─────┼────┼────┼────┼─────┼─────┤ │71│102.10.02 │Z000000000│黃張秀枝│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72│102.10.15 │Z000000000│許碧裡 │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73│102.09.05 │Z000000000│許碧裡 │ 9,000│ 65│ 585,000│北區國稅局│ ├─┼─────┼─────┼────┼────┼────┼─────┼─────┤ │74│102.07.10 │Z000000000│曾美惠 │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75│102.10.14 │Z000000000│曾美惠 │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76│102.07.24 │Z000000000│邱仙增 │ 3,000│ 65│ 195,000│南區國稅局│ ├─┼─────┼─────┼────┼────┼────┼─────┼─────┤ │77│102.09.13 │Z000000000│邱仙增 │ 8,000│ 65│ 520,000│南區國稅局│ ├─┼─────┼─────┼────┼────┼────┼─────┼─────┤ │78│102.11.01 │Z000000000│邱仙增 │ 4,000│ 65│ 260,000│南區國稅局│ ├─┼─────┼─────┼────┼────┼────┼─────┼─────┤ │79│102.07.31 │Z000000000│謝銘珈 │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80│102.08.01 │Z000000000│鄭玉山 │ 3,000│ 65│ 195,000│南區國稅局│ ├─┼─────┼─────┼────┼────┼────┼─────┼─────┤ │81│102.08.12 │Z000000000│殷水停 │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82│102.08.15 │Z000000000│張展維 │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83│102.07.29 │Z000000000│何咏頎 │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84│102.07.22 │Z000000000│張香菊 │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85│102.07.17 │Z000000000│李易騰 │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86│102.07.03 │Z000000000│林進義 │ 12,000│ 65│ 780,000│中區國稅局│ ├─┼─────┼─────┼────┼────┼────┼─────┼─────┤ │87│102.07.19 │Z000000000│林進義 │ 7,000│ 65│ 455,000│中區國稅局│ ├─┼─────┼─────┼────┼────┼────┼─────┼─────┤ │88│102.08.19 │Z000000000│林進義 │ 11,000│ 65│ 715,000│中區國稅局│ ├─┼─────┼─────┼────┼────┼────┼─────┼─────┤ │89│102.10.1 │Z000000000│黃俊榕 │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90│102.10.3 │Z000000000│邱陳爐 │ 1,000│ 65│ 65,000│臺北國稅局│ ├─┼─────┼─────┼────┼────┼────┼─────┼─────┤ │91│102.10.7 │Z000000000│林政廣 │ 2,000│ 65│ 130,000│中區國稅局│ ├─┼─────┼─────┼────┼────┼────┼─────┼─────┤ │92│102.10.8 │Z000000000│吳羚溱 │ 13,000│ 65│ 845,000│臺北國稅局│ ├─┼─────┼─────┼────┼────┼────┼─────┼─────┤ │93│102.10.9 │Z000000000│林政廣 │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 │小計 │ │ │ 341,000│ │22,165,000│ │ ├─┴─────┴─────┴────┴────┴────┴─────┴─────┤ │(四)訊憶公司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資料來源 │ │號│ │ │名 │(股) │(元) │元) │ │ ├─┼─────┼─────┼────┼────┼────┼─────┼─────┤ │94│102.10.25 │Z000000000│吳羚溱 │ 1,000│ 65│ 65,000│臺北國稅局│ ├─┴─────┴─────┴────┴────┼────┴─────┴─────┤ │(五)亞樹公司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認定依據:│ │號│ │ │名 │(股) │(元) │元) │被告供述、│ ├─┼─────┼─────┼────┼────┼────┼─────┤證人吳羚溱│ │95│103.05.06 │Z000000000│吳羚溱 │ 3,000│ 68│ 204,000│證述、稅額│ │ │ │ │ │ │ │ │繳款書 │ ├─┴─────┴─────┴────┴────┼────┴─────┴─────┤ │ 小計 3,000│ 204,000 │ ├───────────────────────┼────────────────┤ │ 總計 446,000│ 28,678,000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 ├──┼─────────────────────────┼────────┤ │ 1 │名片4 盒、客戶資料1 本、產業評估報告書1 疊、業績報│ 舒明志 │ │ │告表1 本、教戰手冊1 疊、電話流水編號表1 疊、賽門公│ │ │ │司股票3 張、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 │ │ │SIM 卡1 枚)、賽門公司宣傳光碟25片 │ │ ├──┼─────────────────────────┼────────┤ │ 2 │名片3 盒、賽門公司美研燈1 台、員工資料1 份、筆記型│ 林淑玫 │ │ │電腦1 台、教戰資料1 份、宣傳資料1 份、業績報表1 份│ │ │ │、客戶資料1 份、舒明志中國信託帳戶存摺2 本及金融卡│ │ │ │1 張、搭配門號000000 0000 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各1 支(各含SIM 卡1 枚) │ │ ├──┼─────────────────────────┼────────┤ │ 3 │客戶名冊5 本、客戶成交名冊10張、教戰單12張、名片1 │ 劉玲君 │ │ │盒、電話流水編號表3 張、電話1 具 │ │ ├──┼─────────────────────────┼────────┤ │ 4 │名片1 盒、教戰筆記1 本、訊憶科技產業評估報告書1 本│ 黃培英 │ │ │、話術資料6 張、CALL客統計表3 張、電話1 具 │ │ ├──┼─────────────────────────┼────────┤ │ 5 │客戶名冊1 本、名片1 盒、教戰手則6 張、電話1具 │ 羅千雯 │ ├──┼─────────────────────────┼────────┤ │ 6 │名片1 盒、話術資料13張、訊憶公司產業評估報告書1 本│ 孫小粢 │ │ │、客戶名冊76張、成交客戶資料1 本、電話1 具 │ │ ├──┼─────────────────────────┼────────┤ │ 7 │訊憶科技產業評估資料3 份、客戶電話資料表1 本、公司│ 陳偉文 │ │ │話術資料(教戰守則)1 份、名片1 盒及1 份、客戶認購│ │ │ │流程表1 份、客戶流水編號表1 份、投資評估報告書1 份│ │ │ │、筆記本1 本、電話1 具 │ │ ├──┼─────────────────────────┼────────┤ │ 8 │產業評估報告書2 本、電話流水編號及電話資料表1份 、│ 游素緁 │ │ │話術教育參考資料1 份、名片1 批、電話1 具 │ │ ├──┼─────────────────────────┼────────┤ │ 9 │客戶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 份、名片1 盒、客戶資料及│ 莫涵㚬 │ │ │電話流水編號1 份、客戶電話資料表1 份、筆記本1 本、│ │ │ │電話1 具 │ │ ├──┼─────────────────────────┼────────┤ │ 10 │名片1 批、筆記簿1 本、電話流水編號表1 份、電話1具 │ 葉惠菁 │ ├──┼─────────────────────────┼────────┤ │ 11 │電話流水編號表4 張、客戶資料表3 張、話術資料2 張、│ 林志昌 │ │ │名片1 盒、亞樹科技產業評估報告1 本、電話1 具 │ │ ├──┼─────────────────────────┼────────┤ │ 12 │客戶名冊1 本、教戰手冊4 張、名片1 盒、電話1具 │ 許家榛 │ ├──┼─────────────────────────┼────────┤ │ 13 │客戶名冊60張、成交名冊1 張、客戶流水編號表35張、教│ 黃樂娟 │ │ │戰手冊12張、名片1 盒、電話1 具 │ │ ├──┼─────────────────────────┼────────┤ │ 14 │名片1 盒、教戰手則1 本、流水編號17張、客戶名冊3 本│ 許茲涵 │ │ │、電話1 具 │ │ ├──┼─────────────────────────┼────────┤ │ 15 │名片1 盒、客戶資料11張、話術資料51張、宣傳資料80 │ 陳沛瀠 │ │ │張、賽門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1 本、電話1 具 │ │ ├──┼─────────────────────────┼────────┤ │ 16 │電話流水編號表1份、電話1具 │ 林睿濬 │ ├──┼─────────────────────────┼────────┤ │ 17 │客戶電話資料流水編號表1 份、亞樹公司資料表1 張、公│ 林婕瀅 │ │ │司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 份、名片1 盒、電話1 具 │ │ ├──┼─────────────────────────┼────────┤ │ 18 │客戶電話流水編號表1 份、客戶聯絡資料表1 份、公司話│ 江恩霈 │ │ │術資料(教戰手則)1 份、名片2 盒、賽門公司投資資料│ │ │ │5 份、股票影本1 份、電話1 具 │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1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 舒明志 │ ├──┼─────────────────────────┼────────┤ │ 2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含SIM 卡1 枚)│ 林淑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