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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周政達

                 105 年度附民字第350 號

原告
宏國華璽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佳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被告王誌漢妨害權利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誌漢」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律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1 項、第2 項,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王誌漢妨害權利等案件,對被告王誌漢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起訴狀就所指被告「王誌漢」部分,並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依上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王誌漢」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此部分之起訴。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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