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 原告
- 鄒秋燕
- 被告
- 范綱彥
鄭介恩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一)被告范綱彥、鄭介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應賠償原告鄒秋燕新臺幣246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綱彥、鄭介恩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關於原告鄒秋燕(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被告2人此被訴部分無罪,嗣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