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 當事人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5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映竹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慶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 105號,中華民國 106年 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 106年度偵字第32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均係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正容加油站公司)所屬龍潭加油站(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號)之加油員,俞映竹並兼任中班組長,其等3人皆負責為客戶加油、向客戶收取並保管油資現金、持客戶信用卡操作刷卡機辦理刷卡消費等事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皆任職至民國104年6月30日止)。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年男性成員於民國104年6月20日,在上址加油站央請俞映竹側錄加油站客戶信用卡內碼資料,交其收購,並提供信用卡內碼側錄機 1台,允諾就每位客戶資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報酬,俞映竹取得該側錄機後,即遊說李家宇、劉國慶一同側錄加油站客戶信用卡資料,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乃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自同年月21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即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在上址加油站,利用職務上機會,趁前來加油之附表一「真卡持有人」欄所示客戶將附表一「發卡銀行及卡號」欄所示信用卡持交彼等刷卡支付油資而疏於注意之際,以上開側錄機,側錄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內碼資料而取得電磁紀錄。嗣該不詳男子於同年月29日前往該加油站,向俞映竹取回上開側錄機(內含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所側錄之信用卡內碼資料電磁紀錄),並佯以前往超商提領款項支付報酬為由離開現場後,即未再返回。該不詳男子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隨即於不詳時、地,利用上開取回之信用卡內碼側錄資料,偽製信用卡,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附表二所示偽造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而將各該偽造信用卡交付特約商店店員,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署押,表示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再持交各該店員,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信偽卡為真正,並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前來消費,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商品,至附表二編號3、4、5、8至13、17所示刷卡消費,則因信用卡交易未完成,而未詐騙財物得手,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信用卡真正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業銀行)、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商業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臺灣)銀行)、謝榮峰、黃惠姿、何志宏、何釋明、蘇志忠、陳璟農、陳宜佩、彭來松、黃奕程、曾信斐、黃建智、鄭輝煌、林建光、王曜星、劉春生、邱意茹、徐振興、鄧新桂、劉惠婉、蔡志宏、張秀蘭、林慶璋、林鏽陵、吳建雄、何玉華、李金杰、許滿惠、任美琪、曾建閔、吳東正、何逵英、張佑誠、程弘國、游鴻儒、董文婷、張恆旻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 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固坦承有前揭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供偽造信用卡之用之主觀意圖,被告俞映竹辯稱:當時有 1名加油站男性客戶向伊表示要蒐集客戶資料,並拜託伊兩次,伊以為是做問卷調查,欲調查信用卡使用資料,對方一直說服伊可賺外快,收集1個客戶可得200元,伊才答應幫他,也找被告李家宇、劉國慶一起將客戶信用卡在側錄機過卡,伊不知對方是誰,亦不知伊所蒐集之客戶資料會被用來製成偽卡云云,被告李家宇辯稱:組長即被告俞映竹當時找伊幫忙,告知過卡係要客戶資料,伊遂聽從被告俞映竹指示照辦,不知是什麼客戶資料,亦不知所側錄之客戶資料會被用來偽造信用卡,更未曾與被告俞映竹所稱之陌生男子接觸,應非共犯,被告俞映竹事後才告知過 1張卡可得200 元云云,被告劉國慶則辯稱:公司事務均由組長即被告俞映竹傳達,當時被告俞映竹稱要刷側錄機拿客戶資料,伊以為側錄機係公司要做調查所使用之物而未加質疑,不知是什麼客戶資料,亦不知係外人委託進行側錄,更不知側錄機係作為非法用途之工具,也不知會被用來偽造信用卡云云。經查: ㈠前揭事實(除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主觀犯意之部分外),業據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理人洪明瑞、告訴人元大銀行之代理人林彥吉、告訴人臺北富邦銀行之代理人張鈞翔、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之代理人陳亮凱、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之代理人張剛維、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代理人張馨、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之代理人林綱龍、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代理人吳沅洛、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之代理人余思賢、告訴人遠東商業銀行之代理人湯榮東、告訴人澳盛商業銀行之代理人陳松村、告訴人花旗(臺灣)銀行之代理人李誠益、告訴人謝榮峰、黃惠姿、何志宏、何釋明、蘇志忠、陳璟農、陳宜佩、彭來松、黃奕程、曾信斐、黃建智、鄭輝煌、林建光、王曜星、劉春生、邱意茹、徐振興、鄧新桂、劉惠婉、蔡志宏、張秀蘭、林慶璋、林鏽陵、吳建雄、何玉華、李金杰、許滿惠、任美琪、曾建閔、吳東正、何逵英、張佑誠、程弘國、游鴻儒、董文婷、張恆旻、被害人李宥誠、林淑惠於警詢時、暨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理人梁懷德、告訴人元大銀行之代理人林彥吉、告訴人臺北富邦銀行之代理人張鈞翔、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之代理人陳亮凱、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之代理人林泰均、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代理人吳沅洛、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之代理人余思賢、告訴人遠東商業銀行之代理人高雅琪、告訴人花旗(臺灣)銀行之代理人李誠益於原審審理時指述明確,且有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 1至19)、客戶基本資料(附表一編號1至8謝榮峰、黃惠姿、何志宏、何釋明、蘇志忠、陳璟農、陳宜佩、彭來松)、附表一編號 1謝榮華、編號3何志宏、編號8彭來松出具之聲明書、附表二編號1、2、7、14、15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29至45頁、106年度他字第531號卷第3頁)、告訴人元大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20)、客戶受害資料表、附表一編號10黃奕程出具之信用卡爭議交易聲明書、附表二編號20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49至50、52至53頁)、告訴人臺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21至26)、受害客戶資料表(附表一編號11至13曾信斐、黃建智、鄭輝煌)、附表一編號11曾信斐、編號12黃建智、編號13鄭輝煌之信用卡帳單及其等出具之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附表二編號21至26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57至71頁)、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27至28)、附表一編號14林建光客戶資料、消費繳款資料及其所出具之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書、附表二編號27至28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75至80頁)、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29至38)、受害客戶資料表(附表一編號15至21李宥誠、王曜星、劉春生、邱意茹、徐振興、鄧新桂、劉惠婉)、附表一編號15至21李宥誠、王曜星、劉春生、邱意茹、徐振興、鄧新桂、劉惠婉客戶資料帳單及其等所出具之切結書、附表二編號29至38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84至 116頁)、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39至56)、受害客戶資料表(附表一編號22至28蔡志宏、張秀蘭、林慶璋、林淑惠、林鏽陵、吳建雄、何玉華)、SGD cardlink statement display(附表一編號22至28蔡志宏、張秀蘭、林慶璋、林淑惠、林鏽陵、吳建雄、何玉華)、附表一編號22至28蔡志宏、張秀蘭、林慶璋、林淑惠、林鏽陵、吳建雄、何玉華出具之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附表二編號39至52、編號54至56之簽單、中心扣款查詢瀏覽(以上見警卷第120至163頁)、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57至58)、附表一編號29李金杰客戶資料、帳單及其所出具之持卡人聲明書、附表二編號57至58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 167至171 頁)、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59至60)、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Authorization Log Reserch Report、信用卡受損交易明細表(附表二編號59至60)、附表一編號30許滿惠出具之爭議款聲明書、附表二編號59至60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 175至 180-1頁)、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62至65)、受害客戶資料表(附表一編號31任美琪、編號32曾建閔)、附表一編號31任美琪、編號32曾建閔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及其等所出具之爭議交易聲明書、附表二編號62至65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 184至194 頁、告訴人遠東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66)、受害客戶資料表(附表一編號33)、附表一編號33吳東正所出具之聲明書、附表二編號66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198至201頁)、告訴人澳盛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67至68)、附表一編號34何逵英帳單及其所出具之授權書、附表二編號67至68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205至209頁)、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提供之龍潭加油站偽卡案側錄盜刷明細(附表二編號69至86)、受害客戶資料表(附表一編號35至39張佑誠、程弘國、游鴻儒、董文婷、張恆旻)、TW RAINBOWPRODUCTION ON-LINE STATEMENT HISTORY DISPLAY(附表一編號35至39張佑誠、程弘國、游鴻儒、董文婷、張恆旻)、附表一編號35至39張佑誠、程弘國、游鴻儒、董文婷、張恆旻所出具之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附表二編號69至86之簽單(以上見警卷第213至242頁)附卷可稽,已堪認定。 ㈡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雖否認有供偽造信用卡之用之意圖,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俞映竹自101年10月3日起、被告李家宇自 103年10月14日起、被告劉國慶自103年1月間起,任職於龍潭加油站乙節,業據其等供承在卷,並有證人即正容加油站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美容提出被告俞映竹、李家宇簽具之員工遵循規章、被告劉國慶簽具之切結書等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8至30、34、38至41頁),而其等均在龍潭加油站擔任加油員,被告俞映竹並兼任中班組長,其等 3人均負責為客戶加油、向客戶收取並保管油資現金、持客戶信用卡操作刷卡機辦理刷卡消費等業務,亦已如前述,當熟知持客戶信用卡刷卡之操作流程,亦即客戶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油資時,加油員在收取客戶交付之信用卡後,係將該信用卡在加油泵島內之刷卡機插卡過卡,待刷卡完成後,將簽帳單客戶收執聯及信用卡交還持卡客戶,故客戶信用卡具有替代現金之功能,僅得於刷卡機插卡過卡,且只能將客戶持交之信用卡在刷卡機插卡過卡支付該筆油資,不得再次插卡過卡刷付其他金額,亦不能在未經客戶同意之下,隨意將客戶所持信用卡插入其他機器過卡,遑論係插入可側錄客戶信用卡內碼等資料之機器,此乃一般使用信用卡或從事操作信用卡刷卡業務而具有通常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所知之甚詳,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既已長時間擔任加油員,負責上開業務,就此自難諉稱不知。況其等於警詢時均自承:係在龍潭加油站進行側錄客戶信用卡磁條內碼,於客戶加油結帳時,趁刷卡結帳之空檔,在預先放置於加油泵島收費亭內之側錄器過卡,客戶信用卡資料即遭拷貝等情(見警卷第 2頁、第10頁反面、第19頁反面),顯見其等均知悉該「側錄機」係供側錄信用卡磁條內碼,藉此獲取客戶所持信用卡資料無訛,其等於附表一所示客戶持交信用卡刷卡支付加油油資時,將客戶持交之信用卡在側錄機過卡,顯係側錄蒐集該等信用卡資料之電磁紀錄,至為明確。 ⒉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雖辯稱:以為信用卡在側錄機過卡僅係收集客戶資料云云。然若被告俞映竹認該不詳男子交付側錄機之目的,僅係單純蒐集客戶資料,則該人以問卷調查或直接口頭詢問之方式,即可達其目的,被告俞映竹竟自承未曾詢問該人何以不採此等方式蒐集客戶資料,且被告李家宇、劉國慶亦供承其等於被告俞映竹告知一同將客戶持交之信用卡以側錄機過卡時,均未詢問被告俞映竹何以使用側錄機過卡而不以問卷調查或其他方式蒐集客戶資料,凡此俱與情理相違;又倘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單純誤認信用卡在側錄機過卡之目的僅係收集客戶資料,則其等大可將此事明白告知持卡客戶,然竟均未予告知,而逕於收取加油客戶支付油資之信用卡刷卡後,私自在側錄機過卡,由此更顯見其等知悉在該側錄機過卡之動作係不被容許之行為,而倘此等過卡舉動確係出於正容加油站公司之指示,則依社會一般蒐集客戶資料之常情判斷,該公司自當要求員工於事前告知並獲持卡客戶同意之下,始得為之,否則該公司即有違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虞,豈可能逕自備置側錄機器,在未經客戶同意之情形下,擅自側錄、蒐集客戶信用卡資料?然被告李家宇、劉國慶接獲被告俞映竹指示過卡之方式,除與情理不符外,亦與法律有悖,被告李家宇、劉國慶既均係智識能力正常之人,應有判斷事理之能力,對此亦難諉稱不知,竟均自承其等始終未曾向公司反應、或向被告俞映竹問明原委、質疑用途或合法性,亦與情理相違。遑論被告劉國慶於偵查中自承:「……我一開始在錄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問:既覺怪怪的,何以還要側錄?)因為她是組長,我是最菜的。(問:不認為用途不當?)有覺得怪怪的,但因她是組長,我未多想。」等語(見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27頁),顯見被告劉國慶於接獲被告俞映竹指示側錄時,已覺可疑;而被告李家宇於警詢、偵查中亦自承:伊於104年6月中旬在加油站上班時,被告俞映竹向伊表示有拿到 1個黑色過卡機(側錄器),是用來收集信用卡資料,只要收集1張信用卡資料就可得200元酬庸,要求伊幫她一起用,伊就問她機器來源有無問題,她說是 1名顧客要報她賺錢,說只要信用卡過這機器就可得每張 200元酬庸,應該沒問題,伊就照做,伊不知那人是誰,也沒追問被告俞映竹等語(見警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105 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21頁),足見被告李家宇於事前已知被告俞映竹係私下受客戶之託而要求其使用側錄器側錄客戶信用卡資料以賺取報酬,並非依公司指示而為;況依被告俞映竹供述:該不詳男子開 1台黑色車輛,伊不知車型,該人加油後問伊要不要賺外快,伊覺得很奇怪,因不認識這人,伊就拒絕,之後隔幾天,應係104年6月21日開始側錄前一天,那個客人又來加油站問要不要賺外快,稱係信用卡公司需要問卷調查,要調查信用卡使用資料,看是使用哪一家信用卡比較多,並拿 1台黑色小小的機器給伊,一直說服伊賺外快,告訴伊收集1個客人資料就給伊200元,後來伊沒想那麼多,覺得應該就是問卷調查,就答應幫他做,他說1個禮拜之後會再來結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9頁),顯見被告俞映竹於該不詳男子第 1次前來要求調查信用卡資料時,已覺可疑,故予拒絕,然經該人再度以側錄機側錄客戶信用卡資料每張可得 200元之代價利誘時,被告俞映竹竟即應允為之,益徵其係因認有利可圖,方予允諾;而以側錄機側錄信用卡內碼資料,只需過卡,數秒鐘內即可完成,需時甚短,亦據被告李家宇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63頁),然該不詳男子竟向被告俞映竹許以每張 200元之代價,若非其人將持該等側錄之信用卡資料做不法用途,實難出此對價,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均係智識能力正常且有工作經驗之人,就此亦難諉稱不知。參以被告俞映竹自承事後將上開內含其與被告李家宇、劉國慶所側錄而得客戶信用卡資料之側錄機交付該不詳男子後,該人並未依約交付報酬予被告俞映竹,隨即藉故離去而未再返回,被告俞映竹竟未即時報警或向公司報告,以防免不法情事之發生,被告李家宇亦自承事後向被告俞映竹追償上開報酬時,被告俞映竹僅稱未取得金錢,而未表明原因(見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21頁),被告劉國慶則供承:伊在快離職時與被告俞映竹聊天,伊問被告俞映竹,被告俞映竹才說是朋友要記錄客人個資,錄 1個客人可得 200元報酬,伊是在側錄機不見之後,才知道那不是公司要側錄的,伊不覺得被告俞映竹應分報酬給伊,因伊一開始在錄時,就覺得怪怪的,且後來伊快離職了等語(見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26至27頁),是被告李家宇於未獲應得之報酬後、暨被告劉國慶於知悉有報酬及非出於公司指示等情後,竟同未即時報警或向公司報告,以防免不法情事之發生,亦與情理相違。綜觀上情,顯見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於行為時應已明知使用側錄機側錄信用卡磁條內碼資料,係供不法用途,而其等側錄所得既為信用卡資料,足見其等應知該等資料必與偽造信用卡有關。是其等所辯:以為過卡僅係單純蒐集客戶資料云云,暨被告李家宇辯稱:不知是什麼客戶資料,被告俞映竹事後才告知過1張卡可得200元云云,及被告劉國慶所辯:以為側錄機係公司要做調查所使用之物,不知是什麼客戶資料,亦不知係外人委託進行側錄,更不知側錄機係作為非法用途之工具云云,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又現今社會信用卡之使用相當普遍,盜刷、偽造信用卡刷卡詐騙之事,亦時有所聞,而側錄信用卡磁條內碼,可供偽造信用卡之用,乃具信用卡常識或曾使用信用卡之人所均知悉,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既係從事加油、收取現金、為客戶刷信用卡付款等業務之人,就此當知之甚詳,難謂其等側錄客戶信用卡磁條內碼,無供偽造信用卡之用之意圖。是其等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認定。所辯:不知側錄之信用卡資料會被用來偽造信用卡云云,要屬臨訟飾卸之詞,亦不足採。 ⒋被告俞映竹之辯護人雖稱:公司事前對員工並無相關教育訓練,側錄機亦係置於加油島內任何人可見之非隱密處所,甚且被告俞映竹亦持自己之信用卡在側錄機過卡,足見其主觀上應無不法意圖云云。惟查被告俞映竹受不詳客戶之託擅自使用側錄機側錄其所任職加油站之客戶信用卡資料之行為,乃法所不許,被告俞映竹當知之甚明,業如前述,被告俞映竹徒以公司未行相關教育訓練為由置辯,實屬無稽;另關於側錄機之放置,除據被告俞映竹供稱:平常都是伊放在刷卡機旁,伊下班後收起來放在伊置物櫃內,未請早班同事一起錄等語(見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30至31頁)外,被告李家宇供稱:係被告俞映竹上班時才將側錄機放在島內錢盤旁,下班後就放在包包,伊與被告俞映竹都是同一上班時段,從下午 2點半至晚間10點半,早班的人不知道此事等語(見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20頁),被告劉國慶亦供稱:每次都是伊上班上一半時,才發現那台機器被擺上島內,可能是被告俞映竹所放,伊與被告俞映竹係一起下班等語(見 105年度偵字第4113號卷第27至28頁),足見被告俞映竹僅於其與被告李家宇、劉國慶一同上工之中班時段,將上開側錄機擺放在加油島內,於其下班後隨即放入其置物櫃內自行保管,而未與其他班別之同事交接,亦未將側錄之事告知其他班別之同事,是被告俞映竹縱於上班時間將側錄機置於加油島內非隱密處,亦難據為有利於被告俞映竹之認定。另其所稱尚持自己之信用卡在側錄機過卡乙節,即令屬實,亦應係其為圖賺取該不詳男子所稱之 200元報酬,尚難據此推論其主觀上無供偽造信用卡之用之意圖。至被告李家宇雖辯稱其未曾與該不詳男子有何接觸,應非共犯云云,然其與被告俞映竹、劉國慶間就本案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業如前述,縱其未曾實際與該不詳男子接觸,仍無礙於其共同正犯之成立,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之理由: ㈠查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於行為時均係龍潭加油站員工,負責為加油站客戶加油及收取油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於前往加油站加油之客戶持信用卡刷卡付費之際,以側錄機側錄客戶信用卡資料,再將側錄機及其內電磁紀錄交付他人。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04條第2項、第1項之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交付供偽造信用卡之用之電磁紀錄罪。其等與該不詳男子間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等先後多次以側錄機側錄附表一「真卡持有人」欄所示持卡人信用卡內碼資料,再將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連同側錄機一併交付該不詳男子之行為,乃各係基於同一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其等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記錄罪,均應依刑法第204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側錄附表一編號 9所示持卡人李桂玲信用卡資料部分(106 年度偵字第3264號),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原審認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利用職務上機會,側錄他人信用卡內碼資料,危害信用卡正常交易秩序,並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紊亂金融秩序,兼衡其等均無前科,素行良好,分別為國中畢業、國中肄業、大學就學中之智識程度(見原審卷第 104頁),被告俞映竹之前從事房務、加油站員工、早餐店員工,現於咖啡店任職,家中有父、母、妹,經濟狀況一般,被告李家宇之前從事工、餐飲業、加油站員工,現受僱於餐飲業,家中有父、母、兄、妹,經濟狀況一般,被告劉國慶之前係加油站員工及夜市牛排館員工,家中有母、妹,為低收入戶(見原審卷第 104頁)等生活狀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僅坦承客觀事實,否認主觀犯意,難認有檢討反省之心,並考量其等各自涉案程度,被告俞映竹係主要與該男子接洽者,被告李家宇、劉國慶因工作上聽命於被告俞映竹而為本案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量處有期徒刑6月、4月、4 月,並審酌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之行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之損害,並致偽造信用卡而使被害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受有附表二所示鉅大損害,犯後又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因而諭知其等 3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為2000元折算一日。復敘明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該不詳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年男子所交付被告俞映竹用以側錄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內碼供偽造信用卡所用之側錄機 1台及其內已側錄蒐集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資料電磁紀錄,雖未扣案,然尚無事證足證已滅失,自仍應依刑法第 205條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二所示偽造署押,因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並未參與該不詳男子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之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故附表二所示偽造署押部分,核與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無涉,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至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均未因本案犯行取得任何酬勞等情,業據其等供述明確,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其等確有犯罪所得,縱其他共同正犯有犯罪所得,然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對該等犯罪所得既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亦未分配不法利得,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 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等旨。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俞映竹、李家宇、劉國慶上訴否認犯罪,徒憑己見,仍執已經原審指駁而摒棄不採之辯解,再事爭執,並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俞映竹、李家宇雖請求宣告緩刑,然其等為圖私利而與被告劉國慶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側錄客戶信用卡資料,交付不詳人士,終致該等資料遭不法集團用以偽造信用卡盜刷,所側錄之信用卡張數甚多,造成之財產上損害甚鉅,嚴重危害社會交易秩序,又迄未賠償分文,難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均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 │編號│真卡持有人│發卡銀行及卡號 │側錄時間 │ ├──┼─────┼────────┼──────┤ │ 1 │謝榮峰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9日│ │ │ │0000000000000000│17時19分 │ ├──┼─────┼────────┼──────┤ │ 2 │黃惠姿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9分 │ ├──┼─────┼────────┼──────┤ │ 3 │何志宏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6時24分 │ ├──┼─────┼────────┼──────┤ │ 4 │何釋明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9日│ │ │ │0000000000000000│17時56分 │ ├──┼─────┼────────┼──────┤ │ 5 │蘇志忠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2日│ │ │ │0000000000000000│16時35分 │ ├──┼─────┼────────┼──────┤ │ 6 │陳璟農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1日│ │ │ │0000000000000000│10時8分 │ ├──┼─────┼────────┼──────┤ │ 7 │陳宜佩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5日│ │ │ │0000000000000000│17時27分 │ ├──┼─────┼────────┼──────┤ │ 8 │彭來松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10時14分 │ ├──┼─────┼────────┼──────┤ │ 9 │李桂玲 │中國信託銀行 │104年6月21日│ │ │ │0000000000000000│至29日間某時│ ├──┼─────┼────────┼──────┤ │ 10 │黃奕程 │元大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1分 │ ├──┼─────┼────────┼──────┤ │ 11 │曾信斐 │台北富邦銀行 │104年6月22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27分 │ ├──┼─────┼────────┼──────┤ │ 12 │黃建智 │台北富邦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20時18分 │ ├──┼─────┼────────┼──────┤ │ 13 │鄭輝煌 │台北富邦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12分 │ ├──┼─────┼────────┼──────┤ │ 14 │林建光 │永豐商業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17時31分 │ ├──┼─────┼────────┼──────┤ │ 15 │李宥誠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4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1分 │ ├──┼─────┼────────┼──────┤ │ 16 │王曜星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21時23分 │ ├──┼─────┼────────┼──────┤ │ 17 │劉春生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6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58分 │ ├──┼─────┼────────┼──────┤ │ 18 │邱意茹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5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13分 │ ├──┼─────┼────────┼──────┤ │ 19 │徐振興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6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10分 │ ├──┼─────┼────────┼──────┤ │ 20 │鄧新桂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14分 │ ├──┼─────┼────────┼──────┤ │ 21 │劉惠婉 │玉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14分 │ ├──┼─────┼────────┼──────┤ │ 22 │蔡志宏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6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44分 │ ├──┼─────┼────────┼──────┤ │ 23 │張秀蘭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24分 │ ├──┼─────┼────────┼──────┤ │ 24 │林慶璋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1日│ │ │ │0000000000000000│14時12分 │ ├──┼─────┼────────┼──────┤ │ 25 │林淑惠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7分 │ ├──┼─────┼────────┼──────┤ │ 26 │林鏽陵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4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34分 │ ├──┼─────┼────────┼──────┤ │ 27 │吳建雄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13分 │ ├──┼─────┼────────┼──────┤ │ 28 │何玉華 │國泰世華銀行 │104年6月29日│ │ │ │0000000000000000│14時48分 │ ├──┼─────┼────────┼──────┤ │ 29 │李金杰 │第一商業銀行 │104年6月23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21分 │ ├──┼─────┼────────┼──────┤ │ 30 │許滿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4年6月23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28分 │ ├──┼─────┼────────┼──────┤ │ 31 │任美琪 │聯邦商業銀行 │104年6月25日│ │ │ │0000000000000000│17時2分 │ ├──┼─────┼────────┼──────┤ │ 32 │曾建閔 │聯邦商業銀行 │104年6月23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49分 │ ├──┼─────┼────────┼──────┤ │ 33 │吳東正 │遠東商業銀行 │104年6月22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34 │何逵英 │澳盛商業銀行 │104年6月24日│ │ │ │0000000000000000│18時31分 │ ├──┼─────┼────────┼──────┤ │ 35 │張佑誠 │花旗(台灣)銀行 │104年6月23日│ │ │ │0000000000000000│17時7分 │ ├──┼─────┼────────┼──────┤ │ 36 │程弘國 │花旗(台灣)銀行 │104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52分 │ ├──┼─────┼────────┼──────┤ │ 37 │游鴻儒 │花旗(台灣)銀行 │105年6月27日│ │ │ │0000000000000000│16時13分 │ ├──┼─────┼────────┼──────┤ │ 38 │董文婷 │花旗(台灣)銀行 │104年6月28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47分 │ ├──┼─────┼────────┼──────┤ │ 39 │張恆旻 │花旗(台灣)銀行 │104年6月29日│ │ │ │0000000000000000│15時47分 │ └──┴─────┴────────┴──────┘ 附表二: ┌─┬─────┬─────┬───┬────────┬─────┬────┐ │編│盜刷時間 │特約商店 │真卡持│卡面銀行(卡號) │刷卡金額 │偽造署押│ │號│ │ │有人 │ │ │ │ ├─┼─────┼─────┼───┼────────┼─────┼────┤ │1 │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謝榮峰│中國信託銀行 │3萬4,680元│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2 │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謝榮峰│中國信託銀行 │1萬5,400元│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3 │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謝榮峰│中國信託銀行 │7,164元 │- │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限公司 │ │ │ │ │ ├─┼─────┼─────┼───┼────────┼─────┼────┤ │4 │105年4月3 │三創數位股│黃惠姿│中國信託銀行 │4萬3,80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5 │105年4月3 │新光三越百│黃惠姿│中國信託銀行 │2萬2,000元│- │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公司 │ │ │ │ │ ├─┼─────┼─────┼───┼────────┼─────┼────┤ │6 │105年4月3 │三創數位股│何志宏│中國信託銀行 │4萬3,800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 │ ├─┼─────┼─────┼───┼────────┼─────┼────┤ │7 │105年4月3 │台北金融大│何志宏│中國信託銀行 │1,770元 │- │ │ │日 │樓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免簽名)│ │ │ │公司 │ │ │ │ │ ├─┼─────┼─────┼───┼────────┼─────┼────┤ │8 │105年4月3 │台灣之星- │何志宏│中國信託銀行 │2萬6,900元│- │ │ │日 │台北101門 │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市 │ │ │ │ │ ├─┼─────┼─────┼───┼────────┼─────┼────┤ │9 │105年4月3 │太平洋崇光│何釋明│中國信託銀行 │4萬6,000元│- │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限公司 │ │ │ │ │ ├─┼─────┼─────┼───┼────────┼─────┼────┤ │10│105年4月3 │太平洋崇光│蘇志忠│中國信託銀行 │4萬6,000元│- │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限公司 │ │ │ │ │ ├─┼─────┼─────┼───┼────────┼─────┼────┤ │11│105年4月4 │微風信義 │陳璟農│中國信託銀行 │14萬9,000 │- │ │ │日 │ │ │0000000000000000│元(未成功)│ │ ├─┼─────┼─────┼───┼────────┼─────┼────┤ │12│105年4月4 │台北金融大│陳璟農│中國信託銀行 │280元 │- │ │ │日 │樓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公司 │ │ │ │ │ ├─┼─────┼─────┼───┼────────┼─────┼────┤ │13│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陳宜佩│中國信託銀行 │3萬1,000元│- │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公司 │ │ │ │ │ ├─┼─────┼─────┼───┼────────┼─────┼────┤ │14│105年4月4 │台北101 │彭來松│中國信託銀行 │3萬2,300元│無法辨識│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15│105年4月4 │台北101 │彭來松│中國信託銀行 │5萬6,900元│無法辨識│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16│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彭來松│中國信託銀行 │1萬7,926元│- │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 │ │ │ │ ├─┼─────┼─────┼───┼────────┼─────┼────┤ │17│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彭來松│中國信託銀行 │6,244元 │- │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未成功) │ │ │ │ │公司 │ │ │ │ │ ├─┼─────┼─────┼───┼────────┼─────┼────┤ │18│105年4月6 │三創數位股│李桂玲│中國信託銀行 │3,487元 │- │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 │ ├─┼─────┼─────┼───┼────────┼─────┼────┤ │19│105年4月6 │遠東百貨- │李桂玲│中國信託銀行 │180元 │- │ │ │日 │板橋新站分│ │0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 │ │ │ │ ├─┼─────┼─────┼───┼────────┼─────┼────┤ │20│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黃奕程│元大銀行 │2萬2,800元│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21│105年1月22│統一阪急百│曾信斐│台北富邦銀行 │1萬9900元 │「Chen」│ │ │日 │貨台北店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22│105年4月24│華威影城有│黃建智│台北富邦銀行 │1萬5,000元│無法辨識│ │ │日 │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商店已扣│之簽名1 │ │ │ │ │ │ │除此金額,│枚 │ │ │ │ │ │ │銀行未損失│ │ │ │ │ │ │ │) │ │ ├─┼─────┼─────┼───┼────────┼─────┼────┤ │23│105年4月24│華威影城有│黃建智│台北富邦銀行 │2萬元(商 │無法辨識│ │ │日 │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店已扣除此│之簽名1 │ │ │ │ │ │ │金額,銀行│枚 │ │ │ │ │ │ │未損失) │ │ ├─┼─────┼─────┼───┼────────┼─────┼────┤ │24│105年4月24│華威影城有│黃建智│台北富邦銀行 │1萬1940元 │無法辨識│ │ │日 │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25│105年4月2 │美麗華百樂│鄭輝煌│台北富邦銀行 │2萬2,684元│無法辨識│ │ │日 │園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26│105年4月2 │美麗華百樂│鄭輝煌│台北富邦銀行 │1萬211元 │無法辨識│ │ │日 │園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27│105年4月4 │台北金融大│林建光│永豐商業銀行 │500元 │- │ │ │日 │樓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免簽名)│ │ │ │公司 │ │ │ │ │ ├─┼─────┼─────┼───┼────────┼─────┼────┤ │28│105年4月4 │台北金融大│林建光│永豐商業銀行 │4萬3,200元│「Chen」│ │ │日 │樓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 │ │ │ │ ├─┼─────┼─────┼───┼────────┼─────┼────┤ │29│105年4月4 │新光三越台│李宥誠│玉山商業銀行 │3萬2,458元│無法辨識│ │ │日 │北西南分公│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司 │ │ │ │枚 │ ├─┼─────┼─────┼───┼────────┼─────┼────┤ │30│105年4月6 │三創生活 │王曜星│玉山商業銀行 │1萬2,480元│「Chen」│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31│105年4月6 │三創生活 │王曜星│玉山商業銀行 │1萬980元 │「Chen」│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32│105年4月6 │三創數位股│王曜星│玉山商業銀行 │2萬6,900元│「Chen」│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33│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劉春生│玉山商業銀行 │5萬400元 │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34│105年4月3 │太平洋崇光│邱意茹│玉山商業銀行 │4萬6,000元│「Chen」│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35│105年4月10│大潤發內湖│徐振興│玉山商業銀行 │3,790元 │無法辨識│ │ │日 │二店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36│105年4月10│大潤發內湖│徐振興│玉山商業銀行 │1萬3,540元│無法辨識│ │ │日 │二店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37│105年4月9 │遠東百貨- │鄧新桂│玉山商業銀行 │5萬1,300元│無法辨識│ │ │日 │板橋新站分│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38│105年4月9 │新光三越百│劉惠婉│玉山商業銀行 │1萬2,94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台北站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前分公司 │ │ │ │枚 │ ├─┼─────┼─────┼───┼────────┼─────┼────┤ │39│105年4月9 │皇家光學眼│蔡志宏│國泰世華銀行 │1萬7,700元│「Lin」 │ │ │日 │鏡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40│105年4月9 │台灣阿迪達│蔡志宏│國泰世華銀行 │9,407元 │「Lin」 │ │ │日 │斯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 │ │ │ │ ├─┼─────┼─────┼───┼────────┼─────┼────┤ │41│105年4月9 │新光三越百│張秀蘭│國泰世華銀行 │3萬2,50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42│105年4月9 │MANA │張秀蘭│國泰世華銀行 │1,960元 │無法辨識│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43│105年4月9 │遠東百貨股│張秀蘭│國泰世華銀行 │195元 │無法辨識│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44│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林慶璋│國泰世華銀行 │1,380元 │「Chen」│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 │ │ │ │ ├─┼─────┼─────┼───┼────────┼─────┼────┤ │45│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林慶璋│國泰世華銀行 │440元 │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46│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林慶璋│國泰世華銀行 │3萬1,16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47│105年4月4 │新光三越百│林慶璋│國泰世華銀行 │4萬2,33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48│105年4月5 │新光三越百│林淑惠│國泰世華銀行 │3萬2,40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49│105年4月5 │新光三越百│林淑惠│國泰世華銀行 │4萬1,40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50│105年4月5 │Y-3 │林淑惠│國泰世華銀行 │2萬5,660元│「Chen」│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51│105年4月6 │遠東百貨股│林鏽陵│國泰世華銀行 │80元 │無法辨識│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52│105年4月6 │佐丹奴重慶│林鏽陵│國泰世華銀行 │3,670元 │無法辨識│ │ │日 │門市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53│104年9月23│美創實業社│吳建雄│國泰世華銀行 │1,780元 │- │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54│104年9月23│愛買大直店│吳建雄│國泰世華銀行 │3,420元 │「陳志成│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55│105年4月6 │新光三越百│何玉華│國泰世華銀行 │2萬4,91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56│105年4月6 │誠品生活股│何玉華│國泰世華銀行 │2,352元 │無法辨識│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57│105年4月9 │遠東百貨板│李金杰│第一商業銀行 │95元 │無法辨識│ │ │日 │橋新站分公│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司 │ │ │ │枚 │ ├─┼─────┼─────┼───┼────────┼─────┼────┤ │58│105年4月9 │新光三越台│李金杰│第一商業銀行 │720元 │- │ │ │日 │北站前分公│ │0000000000000000│ │(免簽名)│ │ │ │司 │ │ │ │ │ ├─┼─────┼─────┼───┼────────┼─────┼────┤ │59│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許滿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萬5,600元│無法辨識│ │ │日 │百貨復興店│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60│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許滿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5萬7120元 │無法辨識│ │ │日 │百貨復興店│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61│105年4月2 │新光三越百│任美琪│聯邦商業銀行 │8,800元 │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台北天│ │ │ │枚 │ │ │ │母分公司 │ │ │ │ │ ├─┼─────┼─────┼───┼────────┼─────┼────┤ │62│105年4月2 │新光三越百│任美琪│聯邦商業銀行 │7萬6,590元│「Chen」│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商店端已│ │ │ │ │公司台北天│ │ │扣回,銀行│ │ │ │ │母分公司 │ │ │未損失) │ │ ├─┼─────┼─────┼───┼────────┼─────┼────┤ │63│105年4月9 │MANA │曾建閔│聯邦商業銀行 │1,040元 │「陳俊龍│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64│105年4月9 │遠東百貨股│曾建閔│聯邦商業銀行 │5萬1,300元│「陳俊龍│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商店端已│」 │ │ │ │板橋新站分│ │ │扣回,銀行│ │ │ │ │公司 │ │ │未損失) │ │ ├─┼─────┼─────┼───┼────────┼─────┼────┤ │65│105年4月9 │遠東百貨股│曾建閔│聯邦商業銀行 │190元 │「陳俊龍│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 │ │ │ │板橋新站分│ │ │ │ │ │ │ │公司 │ │ │ │ │ ├─┼─────┼─────┼───┼────────┼─────┼────┤ │66│105年2月20│RIMOWAOSA-│吳東正│遠東商業銀行 │3萬5,241元│無法辨識│ │ │日 │KATEN(日本│ │0000000000000000│(原起訴書│之簽名1 │ │ │ │) │ │ │附表金額記│枚 │ │ │ │ │ │ │載3萬5,770│ │ │ │ │ │ │ │元有誤,應│ │ │ │ │ │ │ │予更正) │ │ ├─┼─────┼─────┼───┼────────┼─────┼────┤ │67│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何逵英│澳盛商業銀行 │1萬56元 │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68│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何逵英│澳盛商業銀行 │1萬3,683元│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69│105年4月2 │比其開發股│張佑誠│花旗(台灣)銀行 │499元 │- │ │ │日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免簽名)│ │ │ │ │ │ │ │ │ ├─┼─────┼─────┼───┼────────┼─────┼────┤ │70│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張佑誠│花旗(台灣)銀行 │5,170元 │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71│105年4月2 │太平洋崇光│張佑誠│花旗(台灣)銀行 │7,164元 │無法辨識│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限公司 │ │ │ │枚 │ ├─┼─────┼─────┼───┼────────┼─────┼────┤ │72│105年4月2 │慶城街1號 │張佑誠│花旗(台灣)銀行 │6萬1,000元│無法辨識│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73│105年4月2 │Tomod's南 │張佑誠│花旗(台灣)銀行 │6,280元 │無法辨識│ │ │日 │京店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74│105年4月3 │微風廣場 │程弘國│花旗(台灣)銀行 │7萬5,800元│無法辨識│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75│105年4月3 │微風廣場 │程弘國│花旗(台灣)銀行 │2萬6,140元│無法辨識│ │ │日 │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76│105年4月3 │太平洋崇光│程弘國│花旗(台灣)銀行 │1150元 │「Chen」│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77│105年4月3 │新光三越百│游鴻儒│花旗(台灣)銀行 │8,114元 │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78│105年4月3 │新光三越百│游鴻儒│花旗(台灣)銀行 │2萬2,000元│無法辨識│ │ │日 │貨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公司 │ │ │ │枚 │ ├─┼─────┼─────┼───┼────────┼─────┼────┤ │79│105年4月3 │威寶電信- │游鴻儒│花旗(台灣)銀行 │2萬6900元 │無法辨識│ │ │日 │台北101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80│105年4月3 │威寶電信- │游鴻儒│花旗(台灣)銀行 │2萬6,900元│無法辨識│ │ │日 │台北101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81│105年4月3 │巴西集品 │游鴻儒│花旗(台灣)銀行 │2,400元 │無法辨識│ │ │日 │BRAZIL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82│105年4月3 │統一時代百│游鴻儒│花旗(台灣)銀行 │1萬4364元 │無法辨識│ │ │日 │貨台北店 │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83│105年4月3 │太平洋崇光│董文婷│花旗(台灣)銀行 │1萬536元 │「Chen」│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84│105年4月3 │太平洋崇光│董文婷│花旗(台灣)銀行 │4萬446元 │「Chen」│ │ │日 │百貨股份有│ │000000000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85│105年4月3 │台灣阿迪達│董文婷│花旗(台灣)銀行 │1萬2,470元│「Chen」│ │ │日 │斯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 │ │ │ │ ├─┼─────┼─────┼───┼────────┼─────┼────┤ │86│105年4月4 │三友藥妝- │張恆旻│花旗(台灣)銀行 │7,118元 │無法辨識│ │ │日 │松山微風店│ │0000000000000000│ │之簽名1 │ │ │ │ │ │ │ │枚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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