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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王耀興呂俐雯林楨森

  • 當事人
    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91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宏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張立武 杜五勝 黃薏諠 黃依玲 林東正 林惠君 江宏凱 張正緯 阮婷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 161號,中華民國 106年 1月 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3347號、第40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仍有以下疑點尚待釐清:(一)相關門號辦妥後經過多久時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電信)、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3年10月31日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會將佣金或搭配手機核發給通訊行?(二)核發佣金或搭配手機,是否以申辦之門號有正常使用為前提要件?(三)上開 4家電信公司於本案同意申辦門號、核發佣金或搭配手機,有無陷於錯誤云云。惟查:經本院函詢上述 4家電信公司,據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覆稱:本案受理地點皆為該公司直屬服務中心,查無辦理購買手機業務,亦無相關佣金問題等語,有該處 106年4月6日桃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台哥大電信覆稱:該公司核發佣金時間約為門號開通之月份後 3個月核發;門號開通且申請文件有回送並符合公司規範者,即核發佣金或搭配之手機予通訊行,故門號是否正常使用,並非核發條件等語,有該公司106年4月12日法大字 000000000號書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5至106頁),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稱:用戶申辦門號搭配之手機,倘係由該公司提供,則應由通訊行(即代辦經銷商)於收到該公司出貨之手機進行銷售,並無事後核發之情事;又代辦經銷商代辦門號之佣金,按該公司規定係依該公司檢核單位於收受代辦經銷商回送之申請文件並審核通過後2至4個月內予以核發匯款;該公司於收訖代辦經銷商提供之申請文件後,除確認內容是否填載正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外,亦將確認門號申請人所申辦之門號是否為正常使用,作為核發佣金與否之要件,倘該申請門號查有風險控管狀態包括疑似人頭戶、申請人申報ID遭冒用、證件異常等情事,依規定該公司得不予核發佣金;經整理本案該公司所屬22筆門號查核結果,其中11筆並未核發佣金,另11筆已核發佣金者,或屬正常使用門號,或有疑似人頭戶(冒辦)情事,然未達內部標準,故未予扣回者,或有證件異常,然非屬扣罰事項,故已核發佣金者;用戶申辦門號開通程序如下:⑴確認客戶欲申辦之門號、專案及手機,⑵於開通系統確認客戶是否符合該公司該專案之申裝資格,⑶填寫申請書暨專案同意書等申請文件,核對門號申請人與證件本人相符後,始可受理,⑷執行門號開通作業並交付客戶已開通之門號卡、手機商品及門號申辦文件。另門號申請人於門號申請時應給付一定金額之專案預繳金,作為扣抵月租費與國內通信費使用,扣抵至預繳金額扣抵完畢為止等語,有卷附該公司106年4月13日台灣之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07至110頁),遠傳電信則覆稱:門號如正常開通,發佣期間無非自願性停機(如欠款、盜偽停機)之情事且申請書有送回該公司,即會發佣(含手機補貼款)予加盟門市,本案所列該公司門號(除預付型門號、直營門市啟用外)因符合前述事項,故皆有發佣;用戶申辦門號時,需攜身分證正本及第二證件正本親至直營門市,由門市人員確認檢附之資料是否齊全無誤後,方可辦理,且門號申辦當下即領取手機,惟手機實際交付情形仍須依現場交易為主;另通話費折抵則於每個月帳單中進行扣抵,至優惠金額或優惠期間結束為止,此亦有卷附該公司106年4月12日遠傳(發)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足見上述 4家電信公司核發佣金或手機時,僅著重在門號申請者是否非本人而有偽冒風險之情事,至於門號申請者實際上有無使用門號,則非所問,尚無以此作為核發佣金或手機之前提要件,難認於同意申辦門號、核發佣金或手機時有何陷於錯誤可言。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宏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平鎮區○○街00號12樓 被 告 張立武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平鎮區○○街00號12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杜五勝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平鎮區○○路0段00號14樓之3 被 告 黃薏諠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被 告 黃依玲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蘇澳鎮○○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被 告 林東正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被 告 林惠君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被 告 江宏凱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00號 被 告 張正緯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段0巷00弄00號之被 告 阮婷婷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47 號、103年度偵字第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立宏為永勁豐有限公司(下稱永勁豐公司)負責人,被告張立武為博太有限公司(下稱博太公司)、台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台機電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杜五勝為博太公司業務經理,負責招攬申辦門號業務,被告黃薏諠則為上開二公司招攬親友申辦門號業務,並從中自行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佣金。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等人明知國內之電信業者有提供門號促銷方案予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民眾,若民眾申辦各該促銷方案,電信業者即會給予通訊行特定金額佣金及(或)手機補貼款或給予特定手機,但均須申辦門號之民眾至少使用該門號2年 以上為契約條件,俾利電信業者藉由消費者每月繳納門號基本費及通話費用,攤還電信公司給受理申辦門號通信行之特定金額佣金及(或)手機補貼款或給予特定手機價款。詎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明知申辦人無意願支付門號資費,也無使用門號真意下,以「辦門號換手機」且不用繳交月租費之優惠方案,渠等與被告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至103年3月14日止間,由黃薏諠將林東正、黃依玲、黃陳秀玉、黃薏諠、張正緯、阮婷婷等人之雙證件交予張立宏,再由張立宏將該雙證件交予不知情博太公司員工黃宇靖、葉政維、孫惟恩、蔡楊嵩、蕭義祥等人,申辦附表一所示之部分門號,黃薏諠、黃依玲又再提供彭馨慧、黃紹維、林惠君、江宏凱、彭馨慧、林怡欣、吳素貞、黃皇元、黃皇文、史德恩、黃紹維、黃清王、黃清風等人之雙證件予杜五勝、張立武,由張立武將前開雙證件交付予不知情員工朱家慶、劉坤城、蕭義祥等人,申辦附表一所示之部分門號,其中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明知自己無意願按期繳納促銷專案之門號資費、無使用門號真意之情形下,在數份門號申請書上簽名,表示申辦數門號之意思,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電信)、威寶電信股份公司(下稱威寶電信,103年10月31日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 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附表一所示門號之SIM 卡及附表二門號所搭配之設備,員工黃宇靖、葉正緯、孫惟恩、蔡楊嵩、蕭義祥、朱家慶、劉坤城等人再將SIM卡及門 號搭配之設備交予張立宏、張立武,為了塑造門號正常使用之假象,張立宏、張立武取得附表一所示之SIM卡,以每月 互打1、2通,使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哥大電信、威寶電信陷於錯誤,以為該門號申辦人有真實使用之真意,同意核准發給如附表二所示門號之佣金、手機補貼款或搭配專案手機,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再提供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黃陳秀玉、彭馨慧、林怡欣、吳素貞、黃皇元、黃皇文、史德恩、黃紹維其所要求附表三高階手機或平板,致影響電信公司許可上開門號申請案件之審核權及行動電話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受有附表二之損失。因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再「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 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 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之前開說明,自無庸就本判決所引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一加以論析。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之供述,以及證人黃陳秀玉、彭馨慧、林怡欣、吳素貞、黃皇元、黃皇文、史德恩、黃紹維、李榮輝、蕭義祥、蔡楊嵩、孫惟恩、葉政維、張伊萍、黃世緯、華皇傑、吳瓊雅、黃宇靖、劉坤城、朱家慶、林志祥之證述,及被告杜五勝手寫記事本、LINE聊天紀錄、博太公司手機點交紀錄表、電信合約書、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放在博太公司之SIM卡、黃薏諠介紹客戶資料、附表一所示門號申 請書暨所檢附文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 第1974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憑。 五、訊據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對於申辦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門號及附表二「欠費」欄所示未繳之金額、取得附表三編號1至7「實際取得手機或平板」欄所示之電信配備固不爭執,惟均堅決否認有上揭詐欺犯行。被告張立宏辯稱略以:被告黃薏諠是在102年6月開始介紹其他被告在伊這邊辦理導致欠繳費用,伊在一開始就有跟被告黃薏諠講好是要辦6支門號,而且這6個門號是經過攜碼的門號,就是在A電信辦好之後要再攜碼到B家電信,且伊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伊有繳費到103年3月間才沒有再繳,並非一開始就存心不繳,後來是因其他被告在沒有辦妥6個門號前就將證件取回, 導致無法續辦門號致伊無法繼續繳納電信帳單,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被告張立武辯稱略以:伊一開始即告知被告黃薏諠要申辦6個移轉的門號才會拿到手機,並會幫門號申辦者 支付月租費,這是伊公司自行包套的促銷方案,但後來其他被告卻在電信業者跟照會的時候聲稱沒有申辦門號,導致伊公司佣金被扣發無法繼續繳納電信帳單,伊並無詐欺意圖等語。被告張立宏、張立武辯護人辯稱略以:被告黃薏諠等人確實有申辦門號之真意而委託被告張立宏、張立武申辦系爭門號,被告張立宏、張立武亦確實有繳納電信費用之真意;本案電信系統業者並未認系爭門號係遭詐欺申辦,而係因承辦員警告知為詐欺案件始應警方清查提供相關欠費資料,再提出刑事告訴;電信系統業者及門號盤商並不重視及審查申辦門號者是否實際使用門號,而係在意衝高門號數量;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所經營之博太公司、永勁豐公司與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公司間無契約關係,電信系統業者所給付之佣金與被告二人所經營電訊行取得之佣金間無因果關係,電信系統業者未因本案向盤商扣回佣金,但被告二人已遭盤商聲至公司扣罰;被告張立宏、張立武並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語。被告杜五勝辯稱略以:被告黃薏諠在102年6月先向被告張立宏的永勁豐公司申辦門號,在102年9月才轉向博太公司申辦門號,伊是博太公司業務,伊在一開始即向被告黃薏諠講明要辦6個門號,伊 收到門號資費帳單就會交給公司,然不是伊負責的業務並不清楚有無繳納,伊並無詐欺意圖等語。被告黃薏諠辯稱略以:起訴書附表一所載的門號都是伊申辦或介紹申辦,伊收到電信帳單就會聯絡被告張立武、杜五勝前來收取和繳交費用,但然後來才知其等只繳了2、3個月,伊並無詐欺意圖等語。被告黃依玲辯稱略以:伊有繳3,000元,有拿到平板電腦 ,在收到門號資費帳單後就拿給被告張立宏等繳納,但其等繳了2、3個月就要伊先行墊款繳費,以後再還,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被告林東正辯稱略以:伊是經由被告黃薏諠的介紹,伊有繳5,000元,有拿到HTC的蝴蝶機型手機1支,收到 門號資費帳單後就拿給被告黃薏諠轉交被告張立宏、張立武繳納,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被告林惠君辯稱略以:伊有交5,000元給被告黃薏諠,被告黃薏諠說博太公司會代繳電信 帳單,伊有拿到手機,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被告江宏凱辯稱略以:伊有交10,000元也有拿到1支高階手機,伊收到帳 單就交給被告張正緯處理,後來帳單沒有人代繳,伊就自行去繳清,並提出台灣之星、遠傳電信、台哥大電信繳費收據各1紙(本院卷一第59至62頁),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被 告張正緯辯稱略以:伊有交7000元也有拿到SONY Z1手機1支,前三個月門號帳單伊都自己繳納,後來伊連同江宏凱的帳單寄給被告黃薏諠,但卻沒有人代繳,伊才自行去繳清,並提出遠傳電信繳費收據2紙(本院卷一第63、64頁),伊並 無詐欺犯意等語。被告阮婷婷辯稱略以:伊有交5,000元給 被告黃薏諠,也有拿到1支手機,收到電信帳單就拿給伊先 生林東正,但後來帳單沒有人代繳,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六、經查: ㈠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均同意辦理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辦門號換手機,且不用繳交月租費之方案,並於上揭期間,將渠等雙證件(第一證件為身分證)交予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再由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指示通訊行不知情之員工黃宇靖、葉政維、孫惟恩、蔡楊嵩、蕭義祥、朱家慶、劉坤城,分別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門號,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並分別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實際取得手機或平板」欄所示之電信配備等情,業據證人黃宇靖、葉政維、孫惟恩、蔡楊嵩、蕭義祥、朱家慶、劉坤城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門號申請書暨所檢附文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張正緯申辦之中華電信門號,有如附表二㈠中華電信編號1「欠費」欄所示 未繳之金額;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分別有如附表二㈡遠傳電信編號1至14「欠費」欄所示未繳之金額;被告黃 薏諠、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申辦之台哥大電信門號,分別有如附表二㈢台哥大電信編號1至5「欠費」欄所示未繳之金額;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之威寶電信門號,分別有如附表二㈣威寶電信編號1至11「欠費」欄所示未繳之金額,亦分別有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信行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74至76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2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77至258頁、卷四第1至238頁、卷五第1頁至218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7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六 第1至4頁)、台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9日台灣之 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六第21至24頁)檢附之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門號欠費明細在卷可稽,且為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又被告黃薏諠介紹被告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門號可取得手機或平板時,即有告知需申辦6個門號,此據證人即被告黃薏諠證述在卷(本院卷三 第4頁反面),嗣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持被告黃薏 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交付之雙證件,向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哥大電信、威寶電信申辦門號,並未逾越渠等授權範圍,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103年度偵字第4043 號卷第118至125頁)。是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既基於申辦門號意思而交付雙證件給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持向電信系統業者,依照系統業者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且在系統業者設定之規範條件內申辦門號,不論申辦門號之數量多寡,各家電信公司乃是依據各自預先擬定條件內予以審核准駁,且對於門號申辦人有無另向他家電信公司申辦門號及數量,有無真正使用該門號之意思,均不在審核範圍內等情,亦據遠傳電信風險管理經理黃世緯到庭證述在卷(本院卷三第52頁反面),並有中華電信105年8月15日信行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五「本公司與其他電信業者並無客戶資料交換,無法得知客戶於其他業者是否申辦門號,亦無法因此拒絕申辦。」(本院卷三第74頁)、台灣大哥大105年10月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說明二⑹亦載明「本公司限制個人用戶六個月內 僅能申辦月租型門號共4門(手機案2門十門號案2門)且不 會因用戶在他業者申辦門號數量而有影響。」(本院卷六第1頁)、台灣之星(威寶電信)105年10月19日台灣之星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五「本公司並未限制用戶每人申辦月租型門號之數量;即便用戶於他電信業者已申辦門號,惟本公司無從查知亦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用戶申辦門號。」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22頁)。據此,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門號係依照各電信系統業者規定之條件,不論渠等有無另向他電信系統業者申辦門號及數量多寡或使用門號之真意,均不得因此認定被告等人自始即有詐欺不法所有之犯意至明。 ㈢又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所申辦之門號係與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約定由門號申辦人將帳單寄交由被告張立宏、張立武繳納,此據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等人一致供述在卷,亦有雙方簽定之電信合約書、委託書在卷可稽(警卷A冊第100、141、414、475、573頁;B冊第509、554、638、677、716頁)。是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門號之初,既約定由被告張立宏、張立武繳納,可知渠等並非自始具有不繳納門號資費之意思。又被告張立宏、張立武係在繳納數月不等之門號費用未再繳納乙節,亦據被告黃薏諠證述在卷(本院卷三第7頁),被告 張立宏、張立武未再繳納,係因與被告黃薏諠間就申辦門號數量多寡以及電信帳單繳納相互指責,被告黃薏諠進而告知其介紹申辦門號之人在電信業者電話確認門號是否本人申辦照會時,要聲稱渠等沒有申辦,屬盜偽案件(本院卷三第4 頁反面),導致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因照會未通過,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上游盤商聲至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至公司)乃就已核發之佣金全數扣回乙情,亦據聲至公司林信輝、莊桂琳於105年10月19日到庭證述在卷(本院卷 六第6至11頁反面),並有聲至公司對永勁豐公司、博太公 司扣款佣金明細表在卷足憑(本院卷二第205-3、205-4頁),被告張立宏、張立武辯稱因此未能如預期自上游盤商取得佣金,導致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營運發生問題,致無法按約繳納門號資費等語,尚堪採信,難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及博太公司業務杜五勝於邀約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申辦門號換手機之際具有詐欺之不法意圖亦明。再者,電信系統業者銷售門號本有層層轉包以賺取佣金之業務型態,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哥大電信、威寶電信(台灣之星)系統業者係與代辦經銷商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聲至公司、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六二屋公司)簽訂代辦經銷契約書,再由震旦公司、聲至公司、六二屋公司與其下游通路商之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簽約,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與電信系統業者則無契約關係,此據中華電信法務張伊萍審理時證稱「(如果有給付佣金或電信設備你們是支付給誰?)我們只有一個代理商是神腦,只有神腦來辦理才有佣金,其他的通訊行來辦理不會給予佣金,但是依照申請人所選的方案可能會搭配電信設備。」等語在卷(本院卷三第50頁反面),並有遠傳電信105年8月22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 說明二載明「博太有限公司及永勁豐電信行均非遠傳電信之經銷商」(本院卷三第77頁)、台灣大哥大105年10月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說明二⑴「博太有限公司間與本公 司無契約關係」、⑶「佣金分別發放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及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六第1頁)、台灣之星105年10月19日台灣之星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本公司與永勁豐電信行間無直接經銷關係,故未簽訂代辦經銷契約書;又博太有限公司於102年5月至103年12月間曾為本公司經銷商震旦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游 通路,惟本公司與其並無直接契約關係。」(本院卷六第21頁)函在卷可稽。從而,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與電信系統業者既無契約關係,自無從依據契約自電信系統業者取得佣金,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以每月互打1、2通之方式,使電信系統業者誤以為門號申辦人有真實使用之真意,藉以取得電信系統業者核發之佣金等語,然如前所述,申辦門號有無真意使用該門號,本為門號申辦者的自行估量,而電信系統業者只著重在門號申辦者是否非本人申辦之盜偽案件,至於申辦者有無使用門號本非所問,是公訴意旨以此推認被告等具有詐欺犯意,尚非有據。 ㈣綜上,被告張立宏、張立武經營之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與電信系統業者既無契約關係,無從自系統業者取得核發門號之佣金,且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透過永勁豐公司、博太公司向電信系統業者申辦門號,皆係約定由被告張立宏、張立武繳納門號資費,並非自始即具有不繳納門號資費之不法所有意圖,至被告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有無另向其他電信系統業者申辦多數門號,是否真正使用門號之意思,均不在系統業者審核範圍內,且渠等確有申辦門號之意思而委託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申辦門號,自無從以渠等申辦多數系統業者多數門號並事後有欠費,即認係屬詐術行為。至被告張立宏、張立武已依約繳納月數不等之門號資費,嗣因遭被告黃薏諠等人聲稱門號非本人申辦,導致遭上游盤商聲至公司扣款而無法繼續繳納門號資費,亦無從以此遽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與博太公司業務杜五勝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依電信系統業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件申辦門號,亦難認被告張立宏、張立武代理多人申辦多家電信系統業者多數門號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張立宏、張立武、杜五勝、黃薏諠、黃依玲、林東正、林惠君、江宏凱、張正緯、阮婷婷上開辯稱並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等語,應足採信。至公訴人所引其他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等人具有詐欺犯意並施用詐術行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附表一: ┌─┬───┬─────┬──────┬────────┬───────┬─────────┐ │編│申登人│中華電信 │遠傳電信 │台哥大電信 │威寶電信 │備註 │ ├─┼───┼─────┼──────┼────────┼───────┼─────────┤ │1 │黃薏諠│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2/8/3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移遠傳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102/8/30 │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移台哥大 │ │ │ │ │0000000000 │ │ │ │ ├─┼───┼─────┼──────┼────────┼───────┼─────────┤ │2 │黃依玲│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102/8/3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000000000移遠傳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102/9/2 │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移台哥大│ ├─┼───┼─────┼──────┼────────┼───────┼─────────┤ │3 │林東正│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2/9/2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9728 │ │ │ │ │0000000000 │ │ │73592均移遠傳 │ │ │ │ │0000000000 │ │ │ │ ├─┼───┼─────┼──────┼────────┼───────┼─────────┤ │4 │林惠君│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5 │江宏凱│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3/1/6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 │ │ │移台哥大 │ │ │ │ │ │ │ │103/1/7 │ │ │ │ │ │ │ │0000000000移遠傳 │ ├─┼───┼─────┼──────┼────────┼───────┼─────────┤ │6 │張正緯│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103/1/28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移台哥大 │ │ │ │0000000000│ │ │ │ │ ├─┼───┼─────┼──────┼────────┼───────┼─────────┤ │7 │阮婷婷│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8 │黃陳秀│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102/9/10 │ │ │玉 │ │ │0000000000 │ │000000000移遠傳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9 │彭馨慧│0000000000│0000000000 │ │ │103/3/1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移遠傳 │ ├─┼───┼─────┼──────┼────────┼───────┼─────────┤ │10│林怡欣│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11│吳素貞│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12│黃皇元│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2/10/08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移遠傳 │ │ │ │ │ │ │ │102/10/8 │ │ │ │ │ │ │ │0000000000移台哥大│ ├─┼───┼─────┼──────┼────────┼───────┼─────────┤ │13│黃皇文│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2/10/8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3移台哥大 │ │ │ │ │ │ │ │102/10/8 │ │ │ │ │ │ │ │000000000移遠傳 │ ├─┼───┼─────┼──────┼────────┼───────┼─────────┤ │14│史德恩│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2/10/8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000000008移遠傳 │ │ │ │ │ │ │ │102/10/24 │ │ │ │ │ │ │ │0000000000移台哥大│ ├─┼───┼─────┼──────┼────────┼───────┼─────────┤ │15│黃紹維│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2/11/2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0000000000移威寶 │ │ │ │ │ │ │ │102/11/19 │ │ │ │ │ │ │ │0000000000移台哥大│ ├─┼───┼─────┼──────┼────────┼───────┼─────────┤ │16│黃清王│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102/10/8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000000000移遠傳 │ │ │ │ │ │ │ │102/10/17 │ │ │ │ │ │ │ │0000000000移台哥大│ │ │ │ │ │ │ │102/11/5 │ │ │ │ │ │ │ │000000000移遠致電 │ │ │ │ │ │ │ │信 │ ├─┼───┼─────┼──────┼────────┼───────┼─────────┤ │17│黃清風│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102/10/24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 │0000000000移台哥大│ │ │ │ │ │ │ │102/10/24 │ │ │ │ │ │ │ │0000000000移遠傳 │ └─┴───┴─────┴──────┴────────┴───────┴─────────┘ 附表二:各家電信公司所受損失 ㈠、中華電信 ┌──┬───┬─────┬──────┐ │編號│申登人│門號 │欠費 │ ├──┼───┼─────┼──────┤ │ 1 │張正緯│0000000000│2,736元 │ ├──┼───┼─────┼──────┤ │ 2 │彭馨慧│0000000000│1,085元 │ ├──┼───┼─────┼──────┤ │ 3 │吳素貞│0000000000│2,727元 │ ├──┼───┼─────┼──────┤ │ 4 │吳素貞│0000000000│2,101元 │ └──┴───┴─────┴──────┘ ㈡、遠傳電信 ┌──┬───┬─────┬──────┬─────┬────────┐ │編號│申登人│門號 │佣金 │搭配設備 │欠費 │ ├──┼───┼─────┼──────┼─────┼────────┤ │1 │黃薏諠│0000000000│17,710元 │無 │28,474元 │ ├──┼───┼─────┼──────┼─────┼────────┤ │2 │黃薏諠│0000000000│12,210元 │無 │1,477元 │ ├──┼───┼─────┼──────┼─────┼────────┤ │3 │黃薏諠│0000000000│12,210元 │無 │28,474元 │ ├──┼───┼─────┼──────┼─────┼────────┤ │4 │黃薏諠│0000000000│4,100元 │無 │5,661元 │ ├──┼───┼─────┼──────┼─────┼────────┤ │5 │黃依玲│0000000000│17,710元 │無 │15,121元 │ ├──┼───┼─────┼──────┼─────┼────────┤ │6 │林東正│0000000000│17,710元 │無 │15,506元 │ ├──┼───┼─────┼──────┼─────┼────────┤ │7 │林東正│0000000000│16,200元 │無 │15,056元 │ ├──┼───┼─────┼──────┼─────┼────────┤ │8 │林東正│0000000000│4,100元 │無 │12,162元 │ ├──┼───┼─────┼──────┼─────┼────────┤ │9 │林惠君│0000000000│12,210元 │無 │14,877元 │ ├──┼───┼─────┼──────┼─────┼────────┤ │10 │林惠君│0000000000│4,300元 │無 │11,275元 │ ├──┼───┼─────┼──────┼─────┼────────┤ │11 │江宏凱│0000000000│12,710元 │無 │18,181元 │ ├──┼───┼─────┼──────┼─────┼────────┤ │12 │張正緯│0000000000│5,290元 │無 │13,095元 │ ├──┼───┼─────┼──────┼─────┼────────┤ │13 │張正緯│0000000000│5,290元 │無 │13,281元 │ ├──┼───┼─────┼──────┼─────┼────────┤ │14 │阮婷婷│0000000000│4,000元 │無 │13,805元 │ ├──┼───┼─────┼──────┼─────┼────────┤ │15 │黃陳秀│0000000000│5,000元 │無 │7,949元 │ │ │玉 │ │ │ │ │ ├──┼───┼─────┼──────┼─────┼────────┤ │16 │彭馨慧│0000000000│無 │Samsung │4,845元 │ │ │ │ │ │Tab37.0 │ │ │ │ │ │ │WiFi+3G │ │ ├──┼───┼─────┼──────┼─────┼────────┤ │17 │彭馨慧│0000000000│13,210元 │無 │7,207 │ ├──┼───┼─────┼──────┼─────┼────────┤ │18 │林欣怡│0000000000│3,500元 │無 │5,021元 │ ├──┼───┼─────┼──────┼─────┼────────┤ │19 │林欣怡│0000000000│4,300元 │無 │11,906元 │ ├──┼───┼─────┼──────┼─────┼────────┤ │20 │黃皇元│0000000000│12,210元 │無 │無 │ ├──┼───┼─────┼──────┼─────┼────────┤ │21 │黃皇文│0000000000│12,210元 │無 │無 │ ├──┼───┼─────┼──────┼─────┼────────┤ │22 │史德恩│0000000000│12,210元 │無 │21,977元(與0000│ │ │ │ │ │ │000000合併帳單)│ ├──┼───┼─────┼──────┼─────┼────────┤ │23 │史德恩│0000000000│2,630元 │無 │無 │ ├──┼───┼─────┼──────┼─────┼────────┤ │24 │黃紹維│0000000000│無 │Nokia 301 │ 無 │ ├──┼───┼─────┼──────┼─────┼────────┤ │25 │黃紹維│0000000000│無 │iPhone 5S │144元(與0000000│ │ │ │ │ │16G │000合併帳單) │ ├──┼───┼─────┼──────┼─────┼────────┤ │26 │黃紹維│0000000000│2,630元 │無 │無 │ ├──┼───┼─────┼──────┼─────┼────────┤ │27 │黃清王│0000000000│12,210元 │無 │34,633元(與0000│ │ │ │ │ │ │000000合併帳單)│ ├──┼───┼─────┼──────┼─────┼────────┤ │28 │黃清王│0000000000│13,800元 │無 │無 │ ├──┼───┼─────┼──────┼─────┼────────┤ │29 │黃清風│0000000000│11,210元 │無 │17,328元 │ └──┴───┴─────┴──────┴─────┴────────┘ ㈢、台哥大電信 ┌──┬───┬─────┬──────┬─────┬─────┐ │編號│申登人│門號 │佣金 │搭配設備 │欠費 │ ├──┼───┼─────┼──────┼─────┼─────┤ │1 │黃薏諠│0000000000│7,200元 │非專案公告│6,296元 │ │ │ │ │ │H專案手機 │ │ ├──┼───┼─────┼──────┼─────┼─────┤ │2 │林東正│0000000000│6,000元 │非專案公告│3,816元 │ │ │ │ │ │H專案手機 │ │ ├──┼───┼─────┼──────┼─────┼─────┤ │3 │林惠君│0000000000│3,900元 │非專案公告│4,058元 │ │ │ │ │ │H專案手機 │ │ ├──┼───┼─────┼──────┼─────┼─────┤ │4 │林惠君│0000000000│3,200元 │HTC One │18,296元 │ │ │ │ │ │3.5G │ │ ├──┼───┼─────┼──────┼─────┼─────┤ │5 │江宏凱│0000000000│3,200元 │HTC One │7,440元 │ │ │ │ │ │32G │ │ ├──┼───┼─────┼──────┼─────┼─────┤ │6 │黃陳秀│0000000000│7,200元 │非專案公告│699元 │ │ │玉 │ │ │H專案手機 │ │ ├──┼───┼─────┼──────┼─────┼─────┤ │7 │黃皇元│0000000000│無 │HTC One │3,200元 │ │ │ │ │ │3.5G │ │ ├──┼───┼─────┼──────┼─────┼─────┤ │8 │黃皇文│0000000000│無 │HTC One │3,200元 │ │ │ │ │ │32G │ │ ├──┼───┼─────┼──────┼─────┼─────┤ │9 │黃清風│0000000000│3,612元 │非專案公告│4,300元 │ │ │ │ │ │H專案手機 │ │ ├──┼───┼─────┼──────┼─────┼─────┤ │10 │黃清風│0000000000│19,488元 │SONY │3,200元 │ │ │ │ │ │Xperia Z1 │ │ │ │ │ │ │C6902 3.5G│ │ └──┴───┴─────┴──────┴─────┴─────┘ ㈣、威寶電信 ┌──┬───┬─────┬────┬────┬─────┬─────┐ │編號│申登人│門號 │佣金 │補貼款 │搭配設備 │欠費 │ ├──┼───┼─────┼────┼────┼─────┼─────┤ │1 │黃薏諠│0000000000│無 │無 │無 │2,277元 │ ├──┼───┼─────┼────┼────┼─────┼─────┤ │2 │黃薏諠│0000000000│無 │無 │SONY-ZV │8,326元 │ ├──┼───┼─────┼────┼────┼─────┼─────┤ │3 │黃依玲│0000000000│無 │無 │無 │2,299元 │ ├──┼───┼─────┼────┼────┼─────┼─────┤ │4 │黃依玲│0000000000│2,500元 │2,500元 │SAMSUNG │8,164元 │ │ │ │ │ │ │10.1吋 │ │ ├──┼───┼─────┼────┼────┼─────┼─────┤ │5 │林東正│0000000000│2,500元 │2,500元 │HTC │7,215元 │ │ │ │ │ │ │Butterfly │ │ ├──┼───┼─────┼────┼────┼─────┼─────┤ │6 │林惠君│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J │286元 │ ├──┼───┼─────┼────┼────┼─────┼─────┤ │7 │林惠君│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J │無 │ ├──┼───┼─────┼────┼────┼─────┼─────┤ │8 │江宏凱│0000000000│無 │無 │無 │1,334元 │ ├──┼───┼─────┼────┼────┼─────┼─────┤ │9 │張正緯│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J │無 │ ├──┼───┼─────┼────┼────┼─────┼─────┤ │10 │阮婷婷│0000000000│2,500元 │2,500元 │SONY Z │7,200元 │ ├──┼───┼─────┼────┼────┼─────┼─────┤ │11 │阮婷婷│0000000000│無 │無 │無 │564元 │ ├──┼───┼─────┼────┼────┼─────┼─────┤ │12 │林欣怡│0000000000│無 │無 │無 │2,336元 │ ├──┼───┼─────┼────┼────┼─────┼─────┤ │13 │黃皇元│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J │無 │ ├──┼───┼─────┼────┼────┼─────┼─────┤ │14 │黃皇文│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J │無 │ ├──┼───┼─────┼────┼────┼─────┼─────┤ │15 │史德恩│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J │無 │ ├──┼───┼─────┼────┼────┼─────┼─────┤ │16 │黃紹維│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SAMSUNG │1,258元 │ │ │ │ │ │ │NOTE3 │ │ ├──┼───┼─────┼────┼────┼─────┼─────┤ │17 │黃紹維│0000000000│3,000元 │9,000元 │HTC ONE │1,838元 │ ├──┼───┼─────┼────┼────┼─────┼─────┤ │18 │黃清王│0000000000│無 │無 │SAMSUNG │1,258元 │ │ │ │ │ │ │NOTE3 │ │ ├──┼───┼─────┼────┼────┼─────┼─────┤ │19 │黃清王│0000000000│無 │無 │無 │63元 │ └──┴───┴─────┴────┴────┴─────┴─────┘ 附表三:被告或證人實際取得手機或平板 ┌──┬────┬──────────┐ │編號│姓名 │實際取得手機或平板 │ ├──┼────┼──────────┤ │1 │黃薏諠 │SONY ZU │ ├──┼────┼──────────┤ │2 │黃依玲 │SAMSUNG10.1吋平板電 │ │ │ │腦 │ ├──┼────┼──────────┤ │3 │林東正 │HTC BUTTERFLY S │ ├──┼────┼──────────┤ │4 │林惠君 │SONY XPERIA │ ├──┼────┼──────────┤ │5 │江宏凱 │SONY Z1 │ ├──┼────┼──────────┤ │6 │張正緯 │SONY Z1 │ ├──┼────┼──────────┤ │7 │阮婷婷 │HTC BUTTERFLY S │ ├──┼────┼──────────┤ │8 │黃陳秀玉│不知廠牌平板電腦1台 │ │ │ │、SAMSUNG手機1支 │ ├──┼────┼──────────┤ │9 │彭馨慧 │無 │ ├──┼────┼──────────┤ │10 │林怡欣 │無 │ ├──┼────┼──────────┤ │11 │吳素貞 │無 │ ├──┼────┼──────────┤ │12 │黃皇元 │SAMSUNG Note3 │ ├──┼────┼──────────┤ │13 │黃皇文 │SONY Z1 │ ├──┼────┼──────────┤ │14 │史德恩 │HTC NEW ONE │ ├──┼────┼──────────┤ │15 │黃紹維 │SAMSUNG10.1吋平板電 │ │ │ │腦 │ ├──┼────┼──────────┤ │16 │黃清王 │SONY Z1 │ ├──┼────┼──────────┤ │17 │黃清風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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