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昌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78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1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昌應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在案,該判決書嗣於民國106年2月14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並將該判決文書付與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203頁);嗣被告於106年2月20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6年4月5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08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經於106年4月10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並將該裁定文書付與被告,亦有送達證書可參,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