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智鴻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33、4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被告於法定期間之106年2 月2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亦未定期間命補正,經本院於106年5月 5日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2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