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47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邱同印王世華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董世全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唐德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世全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董世全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之重刑在案,客觀上增加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有逃亡之虞,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嗣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 年8 月3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查:本院於106 年10月18日以被告董世全犯剝奪行動自由致死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之重刑在案,認被告董世全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0月3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4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