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蔣旺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旺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蔣旺龍(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判決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就此部分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然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