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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炫均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
原訴字第8、13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70號;追加起訴
案號:106年度偵字第95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林炫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共柒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各詳如附表。

附表所處之各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

一、林炫均因缺錢花用,明知其並無附表所示之3C用品或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使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FACEBOOK(下稱FB)或旋轉拍賣網站,以傳播工具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B公開社團或旋轉拍賣網站內,散布其要販售3C用品或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而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向李建衡等人施詐,因而取得各被害人為林炫均清償債務之不法利益得逞7次(被告各次施用詐術之時間、手法、使他人交付之財物及取得之不法利益均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二、案經邱荷硯、林祐鈿訴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呂子
    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翁嘉怡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張育銓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
    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王孟筠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報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李建衡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雖係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然業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或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
    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林炫均(下稱被告)於偵審中
    均坦承不諱(見106年偵字卷第22638號卷【下稱第22638號
    卷,下同】第43至45頁、偵字第23230號卷第10、11頁、偵
    字第9575號卷第21頁、原審8號卷第23頁反面、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並經附表之各被害人、潘子杰、邱杰為證述在卷
    (見偵字第3627號卷第4頁、第15847號卷第4頁、第30170號
    卷第5至7頁、第22638號卷第5至7頁、15710號卷第16、17頁
    、第9865號卷第15、16頁),並有存摺影本、ATM轉帳收據
    、翻拍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單
    據(顧客聯)、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玉山銀行自動櫃員
    機明細表、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3日當日匯款明細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年10月20日樂購蝦皮字第105102000
    8號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9865號卷第9至14、24至27頁、第
    22至25頁、宜蘭分局卷第7至19頁、偵字第15710號卷第24、
    62至70頁、偵字第22638號卷第7至14、24至30頁、偵字第
    00000號卷第20至46頁、偵字第30170號卷第22至57頁、偵字
    第3627號卷第11、13至18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佯稱出售中古手機、門票等物品,使他人陷於錯誤而
    匯款至專用收款帳戶,藉此獲取各被害人代其履行而消滅被
    告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幣或禮券等商品之價金之債務。
    就前揭匯款之交付而言,固屬使受騙之人交付「財物」,就
    匯款對被告產生之利益而言,則係被告取得之「不法利益」
    ,亦即被告之各該犯行同時合致於詐欺罪中之「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以及「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之利益」之構成要件,該受騙之人交付財物,即
    同時該當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基於法條競合之關係
    ,應認詐欺取財應特別於詐欺得利而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而
    刑法第339-4條第1項並未區分詐取財物或詐欺得利,核被告
    附表各次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1項第3款之犯詐欺罪
    而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情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他人
    之帳戶遂行前開犯罪目的,屬間接正犯。被告就同一被害人
    接續施詐而使被害人數次交付財物部分,均係出於單一行為
    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行為之獨立性
    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皆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理由:原審因認被告各次詐欺犯行,事證明確而分
    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比較編號1、5之不法利得
    ,編號1低於編號5,然編號1量處之刑度卻高於編號5之刑度
    ,復未說明理由,本院認原判決就編號1之量刑,難認允當
    。㈡被告就本案取得者係被害人等為其清償債務之利益,該
    利益於本質上無從沒收,然依法應追徵其價額,並宜於各個
    裁判內分別諭知追徵之旨。針對追徵價額部分,由於各被害
    人於交付財物時均支出手續費,揆諸被告倘自行履行交付價
    金之義務,衡情亦必然負擔各次匯款所需之手續費,是以被
    告所取得之各被害人為其清償之利益於估算時,自應包含匯
    款之手續費部分,然原審法院漏未就各筆手續費計入估算之
    價額內,亦有未洽。㈢被告所犯各罪時間接近而手段相同,
    所犯7件總計取得之不法利益僅5萬1048元,原審法院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有違反比例及公平原則。被告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所處之刑,除編號1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容
    屬過重而違反比例及公平原則之外,就其餘各次犯罪之量刑
    指摘固均無理由,然因各該犯罪同有上開㈡㈢所示之可議之
    處,即屬無可維持而應全部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
    ,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為了購買遊戲幣及禮券,竟利
    用網際網路傳播工具詐取財物並同時取得他人為其清償債務
    之不法利益總計51048元,所造成之損害固非重大,而取得
    利益也不大,然其利用網際網路傳播之方式為之,對於社會
    治安危害較大,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本件均與被害人等和
    解,但均尚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暨高中肄業之學歷、曾擔任
    領隊、月入約2、3萬元、需扶養領有重大傷病卡之母親之家
    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以同一詐欺手段,詐得網友財物多次
    ,各該時間接近,所犯手段相同,且被告另有多件同一手段
    之詐欺案件分別經判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
    中本院106年原上訴第31號案件之不法利益總計為31920元,
    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此為本院職務上所知之
    事項)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
四、沒收之說明:刑法第38-1條之立法說明記載「參酌反貪腐公
    約第31條第1項第a款及巴勒摩公約、維也納公約均要求澈底
    剝奪不法利得,如犯罪所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如滅失或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存在時
    ,應追徵其替代價額。另犯罪所得雖尚存在,惟因設定抵押
    權等原因而無沒收實益,或因附合財產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
    離需費過鉅、混合財產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而不宜沒收
    時,則以追徵價額替代之,爰增訂第三項,以利實務之運用
    ,並符公平正義」等語,並參酌刑法第38-2條第1項所定估
    算認定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取得匯款被害人清償其對星幣或
    蝦皮購物網路賣家之債務各為12530元、4050元、6103元、
    5515元、13060元、4715元、5075元(共5萬1,048元)之不
    法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應沒收之,且由於
    本件不法利益本身之型態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即已確定不能執
    行,應無庸再諭知「如….…沒收」之必要(見林鈺雄編「
    沒收新制一刑法百年變革」一書初版第91頁),自應逕諭知
    追徵價額各如附表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手法                                  │犯罪所得│宣告刑及沒│和解及還款│
│    │      │                                          │經估算價│收        │情形      │
│    │      │                                          │額      │          │          │
├──┼───┼─────────────────────┼────┼─────┼─────┤
│1   │李建衡│林炫均先於104 年12月29日夜間9 時30分前某時│1萬2530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在facebook「iPhone/iPad/Mac 討論區& 二手│元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交易區社團」網頁上佯稱要販賣iPhone手機及  │        │眾散布而犯│(約定還款│
│    │      │Apple Watch 手錶,李建衡因而陷於錯誤,承諾│        │詐欺罪,處│日106年4月│
│    │      │向林炫均購買iPhone手機2 支及Apple Watch 手│        │有期徒刑壹│26日)    │
│    │      │錶1 支,林炫均則另向不知情之王宏民購買遊戲│        │年參月。所│          │
│    │      │幣,並取得王宏民之收款帳戶號碼後,指示李建│        │得新台幣壹│          │
│    │      │衡匯款到該帳戶,李建衡不疑有他,即於104 年│        │萬貳仟伍佰│          │
│    │      │12月29日夜間11時50分匯款4000元;於翌日下午│        │參拾元追徵│          │
│    │      │1時35分、5時56分匯款7000元及1500元(手續費│        │之。      │          │
│    │      │各15元)至該帳戶內,王宏民收受匯款後將遊戲│        │          │          │
│    │      │幣轉至林炫均所使用,暱稱「筱筱婕兒」、「筱│        │          │          │
│    │      │筱可愛」之星城線上遊戲帳戶內,因而詐得1250│        │          │          │
│    │      │0元用以清償其購買遊戲幣之債務,取得估算價 │        │          │          │
│    │      │額為12530元之不法利益。                   │        │          │          │
├──┼───┼─────────────────────┼────┼─────┼─────┤
│2   │王孟筠│林炫均先於105 年1 月7 日前某時,在facebook│4050元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之手機拍賣社團網頁上,以帳號「王凱凱」之名│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佯稱販賣SAMSUNG NOTE3 手機,王孟筠因而陷於│        │眾散布而犯│(約定還  │
│    │      │錯誤,同意以4000元購買,並依林炫均指示於10│        │詐欺罪,處│款日106年7│
│    │      │5年1月8日上午0時36分、3時4分,在宜蘭巿公園│        │有期徒刑壹│月15日)  │
│    │      │路1號之全家超商以代碼繳費(購買遊戲幣之代 │        │年貳月。所│          │
│    │      │碼)方式支付1000元及3000元(手續費各為25元│        │得新台幣肆│          │
│    │      │),因而詐得4000元用以清償其購買遊戲幣之債│        │仟零伍拾元│          │
│    │      │務,取得估算價額為4050元之不法利益。      │        │追徵之。  │          │
├──┼───┼─────────────────────┼────┼─────┼─────┤
│3   │張育銓│林炫均先於105年2月4日下午1時前某時,在face│6103元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book「iPhone news買賣團」網頁上,以帳號「 │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林凱凱」之名假稱要販賣iPhone5S手機,張育銓│        │眾散布而犯│(約定還款│
│    │      │因此陷於錯誤,承諾向林炫均購買,林炫均則另│        │詐欺罪,處│日106年4月│
│    │      │向不知情之邱杰為購買遊戲幣,並取得邱杰為(│        │有期徒刑壹│26日)    │
│    │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提供之帳戶後,│        │年貳月。所│          │
│    │      │指示張育銓匯款至該帳戶內,張育銓不疑有他,│        │得新台幣陸│          │
│    │      │即於105年2月4日下午6時55分匯款6088元(另支│        │仟壹佰零參│          │
│    │      │付手續費15元)至該帳戶,邱杰為收受匯款後即│        │元追徵之。│          │
│    │      │將遊戲幣轉至林炫均所使用,暱稱「筱筱可愛」│        │          │          │
│    │      │之星城線上遊戲帳戶內,林炫均因而詐得6088元│        │          │          │
│    │      │用以清償應給付給星幣賣家邱杰為之債務,取得│        │          │          │
│    │      │估算價額為6103元之不法利益。              │        │          │          │
├──┼───┼─────────────────────┼────┼─────┼─────┤
│4   │呂子琳│林炫均先於105 年3 月23日下午4 時40分前某時│5515元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在facebook用戶「林凱凱」之網頁上佯稱要販│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賣iPhone6 手機,呂子琳因而陷於錯誤,承諾向│        │眾散布而犯│(約定還款│
│    │      │林炫均購買,並由友人潘子杰於同日夜間9 時20│        │詐欺罪,處│日106年10 │
│    │      │分匯款5500元至林炫均指示由謝允捷申辦而由林│        │有期徒刑壹│月10日)  │
│    │      │炫均使用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        │年貳月。所│          │
│    │      │擬帳戶內,因而詐得5500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得新台幣伍│          │
│    │      │),同以清償林炫均購買星幣應給付之價金債務│        │仟伍百拾伍│          │
│    │      │,取得估算價額為5515元之不法利益。        │        │元追徵之。│          │
├──┼───┼─────────────────────┼────┼─────┼─────┤
│5   │邱荷硯│林炫均先於105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前某時, │1萬3060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在facebook「全台二手3C-中古新機買賣交換   │元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APPLE/三星/HTC/SONY/ASUS/各廠牌/二手手機/ │        │眾散布而犯│(約定還款│
│    │      │全新手機/中古/買賣/交換/手機換現金」網頁以│        │詐欺罪,處│日106年6月│
│    │      │「林凱凱」名義佯稱要販賣iPhone5S,邱荷硯因│        │有期徒刑壹│5日)     │
│    │      │而陷於錯誤,承諾向林炫均購買,並於105年4月│        │年參月。所│          │
│    │      │12日下午2時10分匯款7500元至林炫均指示由林 │        │得新台幣壹│          │
│    │      │炫以謝允婕信箱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萬參仟零陸│          │
│    │      │794996號帳戶內,嗣林炫均又於翌日晚間,以訊│        │拾元追徵之│          │
│    │      │息向邱荷硯詐稱iPhone5S手機有別人要,是否願│        │。        │          │
│    │      │改買iPhone 6手機,只需再補差額2500元,另可│        │          │          │
│    │      │以再加買一支AppleWatch手錶,只要3000元,邱│        │          │          │
│    │      │荷硯不疑有他而同意,再於同日夜間7時15分匯 │        │          │          │
│    │      │款25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及105年4月13日夜間7時40分匯款3000元至 │        │          │          │
│    │      │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詐得邱│        │          │          │
│    │      │荷硯13000元(另支出手續費各次15元),用以 │        │          │          │
│    │      │清償其購買星城遊戲幣之點數之價金債務,取得│        │          │          │
│    │      │估算價額為13060元之不法利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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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翁嘉怡│林炫均於105年5月20日前某日,在「旋轉拍賣」│4715元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網站上,佯稱出售「愛最大演唱會」門票,翁嘉│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怡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向林炫均購買門票2張, │        │眾散布而犯│(約定還款│
│    │      │並依林炫均指示,於105年5月22日下午6時28分 │        │詐欺罪,處│日106年6月│
│    │      │匯款4700元至由其使用之以謝允婕名義申辦之玉│        │有期徒刑壹│5日)     │
│    │      │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而詐得  │        │年貳月。所│          │
│    │      │4700元(另有手續費15元),用以清償其購買星│        │得價額新台│          │
│    │      │城遊戲幣之價金債務,取得估算價額為4715元之│        │幣肆仟柒佰│          │
│    │      │不法利益。                                │        │拾伍元追徵│          │
│    │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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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祐鈿│林炫均於105年9月7日12時50分許,在facebook │5075元  │林炫均以網│已成立和解│
│    │      │用戶「林群峰」之網頁(https:// www.faceboo│        │際網路對公│但尚未履行│
│    │      │k.com/smiledong.lin)上佯稱要販賣iPhone5S │        │眾散布而犯│          │
│    │      │金色64G手機,林祐鈿因而陷於錯誤,承諾向林 │        │詐欺罪,處│          │
│    │      │炫均購買,並於105年9月7日下午4時29分,匯款│        │有期徒刑壹│          │
│    │      │5060元(另支出手續費15元)至林炫均指示由其│        │年貳月。所│          │
│    │      │使用之謝允婕名義(謝允婕業經不起訴處分)開│        │得價額新台│          │
│    │      │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        │幣伍仟零柒│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內, │        │拾伍元追徵│          │
│    │      │因而詐得5060元以清償其向蝦皮購物網購物購得│        │之。      │          │
│    │      │家樂福禮券之價款債務,取得估算價額5075元之│        │          │          │
│    │      │不法利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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