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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德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86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84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80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德明雖於民國106 年6月15日提出刑事再審狀,於書狀中陳明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7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