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5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鍾清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故意濫判,不採信自訴人稱在場子女證詞,與無醫療單位證實被拳打腳踼不會有瘀傷只會有擦傷,有新事實、新證據,應改判被告無罪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理由,僅泛言本件有新事實、新證據,未敘明有何具體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新事實、新證據,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