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0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程台松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396 號、104 年度偵字第74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程台松聲請意旨略稱:
㈠法院判決書之判斷,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㈡法律不能漂白竊盜犯行,有志一同。
㈢法律怎能任意加油添墨,再來個曾參殺人。
㈣以新臺幣1,350 萬元買屋、開店營業,其信用不如名下沒有財產之慣竊、流氓?十年寒窗、苦讀、大學畢業,不如國中建教班( 放牛班) 工廠沖床工、實習生?由上推論,法官品學兼優,一定是怨懟、挾怨報復能手?請給個交代。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又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所定情形之一,或有同法第421 條所定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准許。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95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檢附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736 號處分書1 頁及本院前開判決書節本2 頁( 第2 頁、第3 頁) ,未附具確定判決之繕本。又聲請狀僅空言原確定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抒發個人情緒性之言語,未具體指出原確定判決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所定之事由。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