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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0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聖權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69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聖權,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69號確定判決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然聲請人僅提出前揭確定判決之繕本,未據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程序顯然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0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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