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0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聖權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69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聖權,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69號確定判決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然聲請人僅提出前揭確定判決之繕本,未據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程序顯然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