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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曾淑華許辰舟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介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介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介林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台上字第45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9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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