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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家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家祥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2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75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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