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家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家祥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2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75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