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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文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各有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7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