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雷金謀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01號判決確定。於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 1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01號判決確定。於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9月24日,依行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